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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演进逻辑与路径选择

2022-05-29孔祥成刘芳

江淮论坛 2022年2期

孔祥成 刘芳

摘要:乡村治理现代化既是现实问题,也是赓续创新的纵向历史进程。从纵向与横向的二维结合中,可以清晰地管窥中国乡村治理的演变轨迹及逻辑进路。传统乡土社会“礼主法辅”的无讼自治,近代以来演变为“崇法抑礼”。新法与旧礼之间的张力与冲突,加剧了转型乡村“事实秩序”的生成。新时代的“三治结合”超越了长期以来礼法对立的思维局限,在传统文化基因与现代治理理念耦合创新的基础上,将乡村治理推向“中國式现代化”的新阶段,为新时代乡村善治提供了现代与传统交融、国家与社会共生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礼法递嬗;三治结合;乡村治理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2)02-0145-007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石,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更直接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速度和质量。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健全乡村治理工作体系,扎实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再次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在坚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总体思路下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系列重要文件表明,党的顶层设计为新时代实现乡村治理机制创新和体制完善指明了方向。但具体如何落实?怎样以乡村治理现代化百年进程的整体视角看待传统礼法“二治”在递嬗中实现与新时代“三治结合”的有效衔接和转化创新?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厘清乡村治理背后国家与社会权力的互动及其治理形态的嬗变。

近年来,学界围绕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问题展开了多学科讨论,研究成果主要聚焦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定位[1]、治理主体[2]、阶段特征[3]、建构瓶颈[4]及实现路径[5]等。但当前的研究多侧重于理论分析,对于百余年乡土社会变迁和40多年改革开放乡村社会转型两个时间结合起来进行纵横剖析的并不多见。鉴于此,本文以乡村治理的现代化为视角,将传统礼治、转型期法治与新时代“三治”置于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整体进程中加以考察,试图寻找三者之间继替演化的生成逻辑与创新路径,并进一步透视传统治理资源如何在开放性融合与现代性转化的基础上,实现“三治结合”的衔接互补及接榫创新,以期为中国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历史依据、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

一、传统乡村治理:礼主法辅的无讼自治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6]6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一语道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独特属性,迄今它仍是学界看待乡村乃至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视角。根植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农耕文明,费老认为在乡土社会中,“人们彼此之间都是熟人,公共秩序的维持勿需仰赖国家的法律,而是仅依靠对传统规则的服膺。”[6]9而乡土社会中的礼“就像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为人们理出合乎道德的经济秩序”。[6]49

作为典型的“中国概念”,“礼”最初意指宗教祭祀中的礼仪,后来随着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在各个层面的展开,逐渐演变为一种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两周时期,“礼”被提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而有了“礼治”的含义。北宋史学家司马光曾有专论:“礼之为物大矣!用之于身,则动静有法而百行备焉;用之于家,则内外有别而九族睦焉;用之于乡,则长幼有伦而俗化美焉;用之于国,则君臣有叙而政治成焉;用之于天下,则诸侯顺服而纪纲正焉。”[7]375-376由家到村再到乡,“礼”规范着中国农民的行为,整个乡土社会的运转主要靠道德、习俗和乡约起作用,这是一种管理成本低,但却对乡民颇具约束力的内生性治理模式。学者赵旭东对此评价道,“从乡村社会的传统治理而言,乡村秩序建构的核心理念从来都是强化礼教对人的教化作用,更多的在于感化和树立礼教的榜样。”[8]由是揭橥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教化—控制的柔性治理模式。

(一)礼之为治,源于修齐治平的文化传统及蕴含其中内圣外王的精神品格。从传统的治国理政和为人处世而言,“半部论语可治天下”,几千年的文化传承,老祖宗留下的丰富生活经验与人生智慧足以让我们应对日常生活中的问题。“礼治”与“无讼”成为中国乡土社会治理的最理想格局,且两者之间相互影响。因为崇尚礼治导致了无讼的存在,而无讼的传统惯习又加剧了乡民对法律的“避而远之”。法律史学者黄宗智曾从县村的诉讼档案入手,对清朝1750—1900年间的司法实践做过专项研究,得出以下结论:①诉讼不多。②一般良民不会诉讼,如果涉讼,多半是受了不道德的讼师、讼棍的唆使。③县官们对民事诉讼案件往往采取调处的方法,用道德教诲子民,并不都依法律判案。[9]5 可见,对祖祖辈辈生活在传统村落里的村民来讲,进入正式“堂审”的民事案件并不多,很多矛盾或纠纷仍然通过非司法系统加以解决。官方的法律在传统社会是存在的,但法律是高高在上的,是从属于道德的,而村民更倾向于用自己习惯的方式处理内部的争执。为此,费孝通指出,“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那么可以说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但是‘无法’并不影响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打官司是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6]49-50

(二)礼治运行与上层的国家治理方略息息相关。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巨著《论法的精神》中曾论及中国古代“礼教构成了国家的一般精神” [10]313,这既是中华文明注重人伦道德教化自然演进的结果,也与历代统治者重视道德阐释、把“礼”作为国家政治规范的重要组成密不可分。中央政府致力于以礼治的伦理相融性与教化宗教性内置礼治秩序在乡土社会的合法性根基,从而达致化育万民德性,培养忠臣顺民的目的。因此,每当异教传入引起思想和道德紊乱之时,国家便会重整诗书,阐发微言大义,干预宗教和地方礼俗。譬如佛教的传入,经过“中国化”而逐渐儒释道融为一体。再如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其不祭拜祖先“非圣无法”的仪式和教规,引起了中国教民的反对,而后基督教会改变策略,主张敬老孝老,对于虐老弃老的不孝子孙施以责罚,其实也是对中国儒教“敬天法祖”思想的一种因应。而统治者也会不失时机地对这些当时看来的“新思潮”“新风化”进行整合,在意识形态领域树立“礼治天下”的绝对权威,并对儒学进行时代化的发展和诠释,引导知识分子对经学正统的研究,并把研究精粹随时吸收补充到国家礼仪之中。

(三)礼治运行基于家国一体同构的治理体制,并依赖文化中轴上的乡绅群体。无论历史文献学的研究,还是文化人类学的考察,都有充分证据表明在礼教的诠释、礼仪的转化和礼俗的维护诸环节,传统的“乡绅”身兼数任,构成“皇帝无为而天下治”乡村治理模式及其体系的支柱和基石。作为古代皇权向中国基层社会权力延伸的主体,乡绅群体属于乡村社会的精英阶层,他们来自乡村,扎根于乡村,既接受过儒家典籍的熏陶,又被内置了教化人心、匡扶正义的文化秩序使命担当,是链接国家治理与乡村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如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记载:“绅士居乡者,必当维持风化,其耆老望重者,亦当感劝闾阎,果能家喻户晓,礼让风行,自然百事吉祥,年丰人寿矣。”[11]27 瞿同祖更进一步指出了作为非正式政府——士绅在地方行政,如公共福利、教育活动、保甲管理、地方民团等活动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12]287-295 在庞大的乡绅阶层支持下,中央政府得以推行“礼主法辅”的德治教化模式,一般乡民一辈子都可能不见官、不惊公,仅靠乡绅这一中间层就维持了基层地方自治和社会自我管理。在犹如黏合剂的乡村精英群体带领下,传统中国农民“更像一团团的泥土,而不是一粒粒的沙子”。[13]这种有分有统、礼法并用、家国异位同构的治理模式体现了中国古代“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特点,是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逻辑起点和文化底蕴。

二、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礼失求诸法

近代以来,伴随传统中国向现代转型,乡村治理也开启了向现代化转变的进程。民国以降,政权组织逐步向基层乡村延伸,相应的法律机构开始设立。但是,与“政权下乡”并未取得实际成效一样,民国时期的“法律下乡”也收效甚微。[14]255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探索乡村社会的治理之道,先是建立起“政社合一”统一管理的人民公社制度,1983年又以乡(镇)政府取代人民公社作为基层政权机关。随着农村社会不断发展,乡土社会出现多元异质的分化与重组,传统的礼治秩序遭遇危机。如法国著名农村社会学家H·孟德拉斯所述:人们不再有共同的对荣辱、是非、对错和善恶的判断标准,不再有地方性的伦理共识和道德规范,道德评价的参照体系混乱而且缺乏规范,乡村社会陷入紊乱无序状态的风险迅速上升。[15]289

对于当代乡村的治理,在礼失之后最自然的选择便是求诸法。如同法学者苏力所说,“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中国现代的国家权力对至少是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相当松弱;‘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16]30

“送法下乡”是伴随着国家大规模的政权建设而展开的。在此过程中,国家采取了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即“政府是法治运动的领导者和主要推进者,法治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其完成主要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17]与传统社会内在孕育的“自然演进型”法治道路不同,政府不遗余力地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从机构设置和制度安排诸层面试图加快推进乡村的法治化建设进程。1985年,《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出台,这是乡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乡村法制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贯彻实施。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获得通过,国家明确将村委会定位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涵盖乡村生产服务与协调、民事纠纷调解、法律法规宣传、社会治安维护等多个领域。村委会的设置为广大乡村地区推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效中介和缓冲机制,对于乡村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助推作用。此外,国家还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借此来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的至高权威,型塑法律的崇高信仰。

但是,“送法下乡”只是乡村社会整合的一种主观努力,对长久浸染在礼治秩序中的乡土社会而言,还要克服“水土不服”的现实窘境。在村民的理解中,要以国家法律为行动准绳。同时,法也须“接地气”,要与村民的日常生活相关联,要合乎乡村的伦理人情惯习。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8]199在亚氏看来,法治所服之“法”指的是良法。在村民眼里,只有天理、国法、人情三者有机统一的法律才称得上“良法”,才能得到基层民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所以当既有的乡村礼俗秩序遭到挑战,而新型的法理秩序又未能在短时间内确立其权威之时,两者的博弈就开始出现。早期苏力论述的文艺作品《被告山杠爷》与《秋菊打官司》便是国家法律与乡村习惯法两种秩序冲突的典型案例。[19]25-43

从1996年苏力提出“秋菊的困惑”(1)至今已过去了二十多年。在这期间,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法治建设也开始渗入乡村生活。那么,村民是否消除了对现代法治的陌生与隔阂呢?我们不妨从近期学界对乡村法治建设的调研中管窥一二。2016年,赵天宝对兴安村的纠纷解决与乡土正义进行了田野调查,结果表明:诉讼只是乡民在遇到纠纷时的最后选择,且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原因一是诉讼的成本高且效果不确定,二是乡民希望司法顾及乡土社会关系网络中所凸显的“地方性知识”与法官热衷裁剪事实迅速结案的初衷存在疏离。[20]2018年,李牧等在对乡村的法治调研中发现,超过七成的村民认为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即便取得胜诉的纠纷,在回到关系网络交织的乡土场景时,依然会受到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乡土逻辑制约。[21]2019年,陆艺龙在对一起乡村邻里官司进行考察后得出:法律运用并未达到有效化解村民邻里纠纷的理想效果。相反,民间纠纷解决中法律运用还产生了次生纠纷、偏离意图和潜伏社会风险等意外效应,现阶段仍需强化落实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22]由上可见,法治资源与乡村本土资源之间在现阶段仍未达到完美契合,国家大法和乡村习惯法之间仍然存在诸多的矛盾和冲突。

法律的权威在于被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哈德罗·J·伯尔曼在其《宗教与法律》中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诸多的事实表明,法治乡村建设非我们想象得那般乐观。晦涩生硬的法律符号,繁杂冗长的司法程序,价格高昂的诉讼费用,一旦对簿公堂后双方关系的不可挽回,使得不少农民往往对打官司望而却步。其中再有个别的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贪污受贿或简单粗暴式执法,一些损害农民权益的纠纷案件没有及时、公正地进行审判,司法不公的观念便被生产出来并可能在坊间广泛传播。在法治观念还未经过长时期的内塑转化为乡民信仰之时,便滋生了对现代法治的不信任,碰到矛盾或纠纷他们轻易不会选择去法院打官司,于是原已遭到冲击而趋于沉寂的民间习惯法重新被提及或被重视,而地方政府也多对此采取默认或纵容的态度。如乡村的私人借贷只要有中间担保人,借贷双方立字为据,乡村习惯法便会支持其合法性。法治的本土资源和传统主要不是历史典籍规章,而是社会中活生生的生活的观点。[19]77从本质上看,民间习惯法同国家大法具有同源、同生、并行的关系,长远来说,民间习惯法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生活的改变而改变,但作为国家大法“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的有力补充,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也可以从传统中汲取養分,充分发挥乡规民约、乡俗民情等本土性软法治理的宝贵经验,画好民情与法治的同心圆,拓宽乡村治理的弹性空间。

三、新时代的乡村善治:从礼法递嬗到“三治结合”

揆诸历史,礼治与法治尽管在中国历史演进中交互递嬗而彰显出独立甚至对立的治理特点,但在真正的实践中,礼法融合、德威并重才是治国理政成功之道。《礼记·礼运》记载道:“夫礼者,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程颐曰:“礼之本,出于民之情,圣人因而道之耳。礼之器,出于民之俗,圣人因而节文之耳。”礼治与自治存有内在关联,不仅如此,礼治与德治更是互为表里,《曲礼全经》曰:“礼之体,道德仁义而已矣。”[23]327其实,礼治与法治亦有共通之处,就某种意义上言之,礼治可谓德治和法治之间的过渡治理秩序。老子曾说“失义而后有礼”(《道德经·第三十八章》),也就是说礼的出现是以外规内,礼的本质是惩恶扬善的社会规范,是矫治人性、顺治民情的社会善法,一旦恶性张扬酿成恶行,突破礼治底线,“礼失求诸法”,便最终诉诸法治。可见,应天顺民、存德立制成为礼治的缘起和渊薮,也正因礼治据于义的道德合法性存在,故礼治能够协同整合各种治理资源,“故礼也者,义之实也。协诸义而协”(《礼记·礼运》)。由此,荀子进一步得出综合运用礼与法两种手段进行社會治理的观点:“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荀子·性恶篇》),“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篇》),“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代之以刑”(《荀子·王制篇》)。由上观之,中国传统的礼法之治由于内植了法理情融合的文化基础而具备了共生协治的可能性与可行性。这也印证了学界对传统礼法治理结构开放性互补的判断,由此可见,中国“礼治秩序”中有“法治秩序”的生长点,而“法治秩序”也可以从“礼治秩序”中获取养分。[24]

2020年,中国开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征程。乡村的发展历程有其基本规律,有一套与历史传统和文化积淀相辅相成的制度和规范,这套制度和规范在传统社会有力地保障了乡村秩序的生成和维系,并对当下乡村社会秩序的重新构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作为典型的“后发型法治国家”,重构系统、完整的农村社会整合机制,需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治理模式同时并用,需要国家外在制度与农民内在意识无缝对接,需要历史基因和当代变化耦合创新。从传统的融合型礼法双轨治理到近代的对立式礼法博弈,新时代推演为涵摄礼法互补思想精髓的“三治结合”新理念,具体实现路径如下。

首先,自治为本。中国具有悠久的乡民自治传统,从秦汉至明清,即在基层社会实施一定程度的乡村自治。乡评、乡约、文会、宗祠、社仓等社会经济组织为乡村互助和自治提供了组织保障,人们按照社会共识和乡村规范行事,乡民“惊公”和见官的几率非常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不断调整国家治理政策,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当前,随着国家管理的放权和社会化空间的扩容,各类乡村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如村民事务理事会、农民协会、老年协会、乡贤理事会等。以史为鉴,这些组织的成立是在不断挖掘传统治理资源基础上的创新,也恰好填补了乡村基层政权难以完全覆盖的社会生活空间。今后需进一步深入推进村民自治重心下移,进一步完善权责明确的社会治理组织机制,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充分允许和鼓励基层治理创新,吸引更多的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全面激活基层群众支持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和首创精神,助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

其次,法治为衡。“法者,治之端也。”[25]272早在先秦时期,荀子就主张在继承儒家“礼治”思想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法治”的规范作用,只有礼法并用才能“国有常”。尽管在传统社会的历史典籍记录中,“礼”是维系社会生活秩序的内在价值驱动和外在规范力量,但据此认为乡村“唯礼而无法”的观点也失之偏颇。《管子·枢言》云:“法出于礼。”[26]246如果说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条文属于“成文法”,那么代代相传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礼俗惯习便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与乡村治理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其“外化于行,内化于心”的独特功效也起到了弥补国家成文法不足及其漏洞的特殊作用。从另一个层面分析,现代社会尚难完全实现自治状态,马克思关于人性问题曾有过精辟论断:“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中利益关系是最基础最本质的关系。转型时期的乡村依然难以摆脱差序格局的社会网络,关系、面子、人情这些维系“私人的道德”仍旧盛行,利益关系、权力关系层层渗透,社会的公平公正受到严重侵蚀。自治的运行亟须引入法治思维和法治元素加以固本,这也是树立法律权威、建设法治乡村的关键所在。在推进法治乡村的建设过程中,要重视地方性村规民约的存在及其作用,吸收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补充进国家大法,使二者共同承担起构建当地社会和国家法治秩序的重任。要加快实现现代法律在礼俗社会的“软着陆”,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近些年,一批热心群众工作、有口碑有威望的调解员队伍活跃在全国乡村的各个角落,用法律条文作为依归,用伦理道德作为底线,用社区舆论作为制约,既切实宣传了国家法律,也有效维护了乡村公序良俗,这种柔性的调解方式可为刚性法律搭建起在乡土社会软着陆的平台。

再次,德治为基。德治是乡村治理的柔性力量,中国传统社会也被称为“德治”社会。传统治理不排斥法律、刑罚,但强调“人君之治莫大于道德教化”(《贞观政要·公平》),更提倡道德教化作为治理手段的优先性。近几年乡村治理出现诸多问题和乱象,固然有各种具体的原因,但根本原因可归因为近现代以来经济的剧烈转型、社会的分化重组以及传统文化的断裂,或者说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不均衡、不同步、不适应所带来的困境。无敬无畏,不信不忌,由此滋生各种有违国家法律和社会人伦底线的行为而得不到遏制。新时代的以德治村,核心是要唤起村民内在的向上向善之心,对良好规范的认同及对美好生活秩序的向往,向社会辐射正能量,改善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滞后、村落凝聚力缺乏的局面,达至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德润民心天下安,为此,要重视发挥道德在乡村治理中的引导、教化及融合作用,以现代法律为依据,以乡贤组织为载体,挖掘乡村传统文化资源,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的经脉之中,通过贴近村民生活的各种宣传形式和平台,将传统德治资源与现代理念相联袂,组合创新,走出一条文化浸润和制度保障相结合,家庭、村庄、社会同频共振的治理新路。如学者徐勇所言:德治需要“润物细无声”的教化,需要“群起而攻之”的舆论导向,需要社会精英的率先垂范,需要政府的表彰宣扬,由此营造具有浓厚道德感的社会风气,让乡村生活的空气中弥漫着道德的负离子。在这种情况下,以自主、自觉和自律为特点的自治将自然天成。[27]

四、余论: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传统与现代的融合创新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乡村作为国家治理的最基本单元,其治理成效既关乎民生,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当前,不断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及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诸多事实证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三治结合”理念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根本。它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也呼应了治理重心下移大格局下“乡村治什么”“乡村如何治”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是指引中国乡村走向现代化的方向标。

其一,从理论逻辑来看,“三治结合”治理理念承继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于善治的思想基因。我国基层治理模式經历了几千年的演变,孕育着法治、德治、自治、共治等元素。[28]如孔子《论语·为政》所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表达了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中,古人对德治模式的推崇与向往。传统的礼治渊源尽管为“三治结合”提供了思想元素的滋养,但真正“三治结合”的时代价值还在于新的时空条件下,“三治”突破了原来礼治和法治的本身意蕴及其外延,赋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核心价值观、基层民主和依法治国的协同治理新情景,体现了政党、政府、社会的关系架构,彰显了村庄的自治性、村民的主体性和村治多元共治的协同性。在迈向现代化的征程中,中国乡村治理走出了一条兼具“历史底蕴”“现实基础”和“现代指向”的独特道路,丰富了中国乡村治理本土化语境下的概念内涵和理论范式。

其二,从历史逻辑来看,如列宁所说:“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29]375中国乡村治理演变经历了从传统礼治主导模式向近代以来礼、法二元混合治理架构再到新时代“三治结合”的复合治理体系的历史性嬗变和现代性转化。在此过程中,内嵌于乡村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型态,也从传统的教化—控制转变到近代以来的汲取—管控,再到管理—动员,直至治理—善治的结构性转换,体现了历史和时代交互影响下的辩证统一。

其三,从实践逻辑来看,进入新时代,乡村发展获得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全国不少地区“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实践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图景,如浙江的桐乡、江苏的盱眙、广东的清远、山东的安丘、河南的襄城等均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但是,“三治结合”从理念到实践、从悬浮到深入、从制度到机制的运营,需要解决好乡村治理主体与载体、领导与组织、传统治理资源与新式数字化治理、传统文化惯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性等之间的融合转化问题,继续在实践场域中推进“三治结合”的优化组合、功能互补与整体效能,以自治为本,激活乡村治理内生动力;以法治为衡,规范保障乡村有序运行;以德治为基,弘扬社会向上向善的新风正气。

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30]我们可从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寻找“精气神”[31]。在庆祝建党百年的大会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新的征程上我们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32]传统资源是我们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根脉,而脚下的乡土才是我们整装待发的立足点,从礼法之治到“三治结合”的蜕变与创新,则是指向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全息投影仪。既测量出“来路”的轨迹,更投射出乡村善治的未来远景和实现路径:政党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33]以党建引领下的基层村民自治为治理主体,以政府主导下的送法下乡和宣法入乡为硬制度,以传承礼治思想且联结时代精神的德治为软环境,一体两翼相辅相成,构建乡土性与现代性相耦合、国家治理与社会多元主体协同发力的乡村治理新模式,在新陈代谢中实现中国乡村治理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与发展。

注释:

(1) “秋菊的困惑”发生在1992年《秋菊打官司》影片上映之时。对“秋菊的困惑”的分析,首次出现在1996年出版的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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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焦德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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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时代礼治融入乡村善治的契合逻辑及其实现路径研究”(2021BSH00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232021B-04)

作者简介:孔祥成(1976—),山东曲阜人,历史学博士,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乡村现代化进程;刘芳(1977—),女,山东青岛人,社会学博士,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乡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