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究竟该怎么选独董
2022-05-24许荣戴静雯
许荣 戴静雯
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为独立董事大多数是学术背景,那么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选择独立董事,促进他们更好地履职?独立董事的名称将选拔标准解释得十分清楚:一是要“独立”,数据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席位占比略高于30%,这是监管的要求;二是“懂事”,独立董事要有能力监督管理层和大股东。
“独立”重要,但核心是“能力”
董事会的独立性越高越好吗?来自斯坦福法律评论的一篇文章总结了美国的相关数据,20世纪50和60年代,美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平均占比低于30%,到70年代因相关公司治理案件的推动出现增长。美国宾州铁路财务丑闻发生后,监管部门的对策是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70年代到80年代,独立董事占比从20%上升到40%。2000年,安然和世通财务造假,美国监管部门继续提高董事会独立性。到现在,发达经济体董事会席位中独立董事占据相当大比例,标普500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占比高达85%,远高于我国当前三分之一监管要求。但是,仅仅提高独立董事比例以保持董事会独立性并非最终目的,毕竟过高的董事会独立性也可能导致对公司信息掌握不足和行业经验匮乏的困境。2008年的金融危机即是例证,很多金融机构因为过于强调董事独立性而忽视了董事的专业性,造成金融风险的过度承担而最终破产清算。
2008年金融危机中一大批公司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出现问题,学术界认为主要问题不在于独立性,而在于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尤其是有没有监督管理层的能力。特别是对银行的独立董事而言,需要具备对银行经营管理和资本市场风险管理的能力。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09年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就增加了对董事的从业经验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独立董事既要与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等其他利益主体之间保持相对独立,又要有能力、靠得住,比如在2021年11月12日一审判决落幕的A股首例集体诉讼案件康美药业案中,大家并没有质疑涉案独立董事与某一方勾结,而是质疑他们是否具有监督公司的能力。随着2021年11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如何制定更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选聘标准还有待探索。
科学家背景的独董履职能力更强
我们的研究发现,某些特殊背景比如科学家(院士或院士候选人)背景的独立董事具备更强的履职能力,A股市场约8.2%的上市公司聘任了科学家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监督管理层。具体地,科学家独立董事科研能力和创造力更强,在判断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上能力也更强;同时,科研人员更加实事求是,不易被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控制或者施加影响,更有可能兼顾“独立”和“能力”。
相当多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司例如恒大和海航,主要问题都在于盲目扩张、过度投资,而如果公司独立董事中有较为著名的科学家,过度投资现象会得到缓解;如果科学家既作为独立董事,又在董事会中的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任职,将更容易发挥监管效果;兼有行政职务或兼任多家公司的科学家独立董事的监督效应减弱。此外,还有一个有趣的发现是:只有该科学家的研究方向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一致,监督的效应才能发挥出来。
究其根本,科学家独立董事履职能力相比其他独立董事更强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科学家独立董事这一群体的市场声誉机制相对更加充分,从主观动机层面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隐性激励;二是科学家的行业专长客观赋予了独立董事专业履职能力。根据2020年A股市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背景统计,约一半独立董事具备学术背景(占比48.66%),部分原因在于学术背景带来和科学家独立董事相似的声誉激励机制和履职能力保障,但缺乏商业实践经验而不够“懂事”的学者独立董事实际也不在少数。根据职业背景区分,财务和法律背景独立董事占据了大部分比重(不排除多重背景交叉),从上市公司角度而言,既有出于监管合规要求的考虑,也有信赖财务和法律背景独立董事专业能力的考量;部分企业还聘请了政治和金融背景独立董事,为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和资源约束发挥了重要作用,却也常常被诟病为企业获取政治资源和信贷便利从而盲目扩张的工具。
過往履职经历是重要的遴选标准
一般而言,聘任具备行业专长的外部董事能够满足公司对咨询和监督功能的需求,但具体何种专长背景更能增强董事会治理有效性尚无定论。尤其是不同背景独立董事怎样在错综复杂的公司运行中发挥监督治理作用,并不能仅从独立董事的背景判断,还需要结合独立董事过往履职经历来制定更优的独立董事选拔标准。比如,独立董事被提名者是否曾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高管、当前兼任职务数量是否合理、过往任职期限长短、是否曾积极发表独立意见和参与公司决策以及在专业领域声誉如何等,这些都是直接影响独立董事是否“懂事”的重要因素。
近期引发市场广泛关注的是,2022年3月,莱宝高科的独立董事蒋大兴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提出明确质疑并提出辞职,随后深交所对莱宝高科下发了关注函和问询函。蒋大兴在任期即将届满6年的时机原本可“悄无声息”地用脚投票,却仍然选择了“大张旗鼓”发表异议。从工作背景和履职经历来看,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的蒋大兴,兼具学术背景和法律背景,因而对公司的治理风险感知能力更强也更为谨慎,并且,蒋大兴曾担任多家企业的外部董事,过往履职经验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其履职能力。选拔具备充足履职能力的独立董事,公司长远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上市公司须审慎评估独董履职能力
实际上,为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切实尽责,上市公司必须审慎评估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核心渠道在于独立性基础上拥有足够的监督能力和努力,独立董事能否具备专业的判断投资项目技术可行性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行业相关的业界经验等专业能力都对其履职效果有重要影响。SEC、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对独立董事提名、任职资格和履职行为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当前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对独立董事制度多是原则性的宽泛性的要求,缺少详细的条款解释和明确的量化标准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和履职能力。
现实中,独立董事在治理环节面临诸多复杂性,常常沦为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的“提线木偶”,尽管很少缺席董事会会议却也鲜有发表独立客观的异议,未来应更加重视独立董事履职能力的审查,从独立董事教育经历、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多层面保障独立董事“独立”且“懂事”,对内部人行为发挥有效的监督治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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