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体的“二次伤害”预防机制研究
2022-05-23方沐泽
摘要:在我国,性犯罪案件一直呈高发态势。在此种背景下,性犯罪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不仅仅是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身体和心理上的损害,还有事后所产生的二次伤害。本文首先阐释性犯罪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探讨其产生的影响,其次分析造成性犯罪被害人二次伤害的原因,概述涉及性犯罪被害人二次伤害的部分立法现状,总结现有立法的不足,最后针对二次伤害的途径来源提出减少性犯罪案件被害人二次伤害的可行性建议。本文旨在提高公众对性犯罪案件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视,促进性犯罪案件被害人“二次伤害”预防机制的建立。
关键词:性犯罪被害人;二次伤害;预防机制
引言:
近年来,性犯罪案件的基数并不低,而性犯罪本身所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也不容忽视,无数风华正茂的年轻女性因此而失去美好的未来。性犯罪案件中,受中国古代传统思想“贞操观”的影响[1],以及在案发后外界的各种因素,被害人还会遭受“二次伤害”。因此,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应该与一般案件有所区别。但目前我国相关的立法规范还不健全,理论研究也比较匮乏,如何构建性犯罪案件被害人“二次伤害”的预防机制应该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性犯罪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一)性犯罪被害人二次伤害的定义
“每个感知物都只注意他所认识到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规律”。[2]性犯罪中,人们往往只关注到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直接伤害,但被害人于案发后所承受的二次伤害却往往被人们所忽略。然而,正是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这一部分,给予被害人的可能是更大的痛苦。
本文中,主要以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等侵犯“性自主权”的六大性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前提,针对此类性犯罪被害人所遭受的二次伤害展开探讨。
关于二次伤害的定义,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二次伤害是指被害人在传统刑事司法中的角色错位和不正当司法行为给被害人精神上所造成的伤害;[3]一说认为,二次伤害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程序的不合理设置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不当工作行为,进一步损害了被害人的心理健康;[4]一说认为,所谓二次伤害是指被被害人犯罪者加害后,由于社会对被害事件的正式反应或不正式反应不妥当,导致被害人权益再次受损的情形;[5]此外,二次伤害还有一种定义,即认为二次伤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公开被害人的隐私或者描述其被害过程等其他方式而使被害人受到情感上的侵害。[6]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性犯罪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是指女性在遭受侵害其“性自主权”的犯罪行为后,由于外在环境对其产生的不当反应,导致被害人权益再次受损的情形。此种定义既确定了二次伤害对被害人的消极影响,也拓宽了产生二次伤害途径与原因,其具体表现形式留有探讨和研究的空间。
(二)二次伤害对性犯罪被害人的影响
相比于一般犯罪,性犯罪被害人所遭受的二次伤害在时间上具有更加持久,程度上更加深刻的特点,这一表现在强奸案中尤为突出。除此之外,性犯罪的二次伤害更有可能使被害人產生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以及其他焦虑障碍和抑郁症,甚至最终还会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结果。比如在湖南省祁东县未满12岁女学生周某某遭多人性侵一案中,当地公安局和检察院却拖延司法程序,并且就案件情况反复询问被害人。正是此类不当的司法行为对被害人产生了二次伤害,导致被害人周某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而多次尝试自杀。[7]因此,建立性犯罪被害人二次伤害的预防机制将成为法制和社会相契合的必要的理论基础。
(三)二次伤害产生的原因
第一,是中国传统贞操观的潜在影响。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主要是以男权社会为主,妇女不以功名利禄为荣,但以忠贞守节为要。正是这种错误的封建残存的传统贞操观的影响,性犯罪被害人在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会遭受心灵上的二次伤害。
第二,是不当的司法行为。现代刑事诉讼流程中,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往往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首先,在刑事侦查起诉阶段,相关人员会对被害人对案情进行询问,为查明事实与真相,有时会对案件的相关细节提出质疑;在法庭审判阶段,相关司法人员又会对被害人的性隐私提出问题。其次,部分工作人员在案件性质的认定过程中,片面理解性犯罪中的“非自愿”因素。如,过分聚焦和调查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暧昧关系,被害人受侵害时是否具有明显的反抗行为,以及案发后被害人的第一反应等等。[8]不当的司法行为,同样是对被害人的另一种伤害。
第三,司法救济结果的预期落差。“在理想状况下,被害人下定决心报案等于是打开通往恢复社会之门。”[9]被害人能够鼓足勇气诉诸法律,是认为司法救济能给予自己一个合理的公道,并且能以合法的方式补偿自己因性侵害所遭受的身体和心灵上的损失。然而,在实务环节中,犯罪分子得到了公正的审判,处以相应的刑罚惩罚,但被害人所得到的实际补偿却与预期有所落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利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更多的是心灵上的伤害,性侵犯的行为将成为每一位女性今后挥之不去的阴影,但对此司法救济也无法提供更好的补偿。因此,性犯罪被害人即使诉诸法律,也存在着对司法救济结果的预期落差的失望,进而会造成被害人心灵情感上的再次伤害。
二、我国关于预防性犯罪被害人二次伤害的规定
(一)预防性犯罪被害人二次伤害的法律规定
随着法治思想深入人民大众,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在不断改进并积极反映现有时代的价值需求。值得肯定的是,我国相关法律在涉及性犯罪被害人二次伤害方面的问题,也作出了具有一定积极作用的规定。
1.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其中为性犯罪案件被害人出庭方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尊重被害人的出庭意愿,在各方面作出对被害人的隐私权的保护规定等等。
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项文件的内容参考美国等国家的规定,并明确规定排除对“作风不好的妇女”的偏见,对性犯罪案件被害人品格证据适用问题作出具有明确态度的回答,同样保护了性犯罪被害人的权益。
以上两个文件虽年代久远,部分规定已不具有现实性并逐渐被淘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废止了上述文件,但其中具体规范所代表的价值内涵以及对性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侧重,对现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2.《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的规定,可以认作是性犯罪被害人的人身检查的特别规定,“妇女的身体检查一般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这一法律规范牵涉的大多为性犯罪案件,充分体现了对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尊严的保护;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也是对性犯罪案件被害人隐私的保护。
(二)相关法律法规所存在的不足
固然,我国在立法层面对性犯罪被害人二次伤害的问题已有相应的思考,但显然对于性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二次伤害的预防,现有法制供给已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具体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以下不足之处:第一,法律法规存在专门化不高的特点。就刑事诉讼法而言,对于性犯罪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大多为一般主体权利的保护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一百八十八条,保护主体涵盖了性犯罪被害人,由此可见性犯罪被害人本身主体的特殊性没有得到反映,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该类案件可能因此忽略了对性犯罪被害人的重视和关怀。第二,法律法规系统性不强。诚然,对于性犯罪案件,我国高度重视且出台了相应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但各个文件之间的理解和实施却可能存在矛盾,这一问题所导致的结果便是法律实施的不确定。
三、被害人二次伤害预防机制的建立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0年两年期间,强奸罪判决高达18114件。而以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为例,2020年第一季度全国已起诉4151件。[10]不过,这仅仅只是性犯罪案件的冰山一角,还有大量性犯罪案件因被害人沉默而不为人知,成为犯罪黑数。因此,被害人二次伤害预防机制的建立不失为巨大基数背景下二次伤害的解决途径。
(一)构建性犯罪案件的专门刑事诉讼程序
构建性犯罪案件的专门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主体应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所有参与人员,是对性犯罪被害人的全方面特别保护,在更好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尽可能地避免司法流程中对其产生二次伤害的可能。具体来说,刑事诉讼程序仍有完善的空间。如性犯罪案件被害人的品格证据规则的建立,虽有部分司法解释的补充,但实务中大量性犯罪案件的判决,对缺乏统一的品格证据评价标准的众多法官来说,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再者,如构建以“被害人陈述可信性”为核心审查标准的多元“求真”证明模式[11]也是值得考虑的方面。总而言之,构建性犯罪案件的专门刑事诉讼程序,思维应当发散,考虑应当全面,尽管诸如以上几点建议角度可能不同,但要把握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以及避免其受二次伤害之上。
(二)保障性犯罪被害人的經济救济
被害人因司法救济结果的预期落差产生二次伤害,实质是救济结果与所受伤害程度的不对等所导致的。在现实中,对被害人身体和心灵所遭受的损害,主要以惩治犯罪分子的方式来进行抚慰,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犯罪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恐怕是被害人获取经济救济为数不多的方式之一。然而上述所提及的关于性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持。司法应切实保障性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救济,考量性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性,并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经济救济方面尽可能弥补其因受侵害所造成的伤害。由此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结合起来,实现保护人权和保护法益的最大平衡,回馈给寻求司法救济的被害人满意结果,这才是法律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结语
关于性犯罪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我国司法部门一直保持高度重视并不断致力于相关法规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人权愈发成为时代的重要课题,而通过对于性犯罪被害人的二次伤害的研究,我国法制相关内容的空白也逐渐显露。本文以产生性犯罪被害人二次伤害的原因为切入点,以此分析相应的解决方法,为构建性犯罪被害人二次伤害预防机制提供具有价值的建议。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与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我相信在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将会在法律中日渐凸显,而司法人员在执法时也能体现人性的真情,那么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的现象也终将会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1]杨璇.强奸罪法益新论——从以贞操为中心到以性伤害为中心[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82-89.
[2][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87.
[3]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观察[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4]杨杰辉.袁锦帆. 刑事诉讼视野中性犯罪被害人的特别权利保护研究——以强奸案被害人为主要视角的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68-70.
[5]孙仁丕.完善性犯罪被害者诉讼保护及防止二次被害的措施[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5,26(1):3.
[6]莫洪宪.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M].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7]12岁幼女遭多人性侵,为何反复调查年龄?[EB/OL].(2019-11-22)[2020-10-01]. 搜狐网新闻 https://m.sohu.com/a/355335754_100163574.
[8]孙宇,李百福.性侵儿童犯罪治理中刑事诉讼制度的检讨与改造[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02):115-123.
作者简介:
方沐泽(2000-),男,汉族,浙江衢州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方向。
基金项目:
江苏大学2021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211029922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