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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权交易机制建设的现实需求及推进策略

2022-05-22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管理局

人民长江 2022年4期
关键词:长江流域用水水资源

摘要:为了解长江流域水权交易现状,准确把握长江流域水权交易的探索空间和可能方向,对长江流域19省(市、区)水权交易实践进行了充分调研。在深入分析长江流域水权交易的现实需求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基础上,以需求为指引、以问题为导向,提出了建立倒逼和激励机制、扩大可交易水权范围、健全水权交易制度建设、搭建流域性交易平台等长江流域创新水权交易机制建设的推进策略。研究成果可为南方丰水地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参考。

关 键 词:水权交易; 长江流域;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水權确权; 可交易水权

中图法分类号: TV213.4

文献标志码: A

DOI:10.16232/j.cnki.1001-4179.2022.04.007

0 引 言

水权交易制度是现代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效配置水资源的途径之一,也是建立政府与市场两手发力的现代水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国家对水权改革和水权制度建设高度重视,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文件以及重大规划中,多次对水权制度建设作出重要部署。2021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探索在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创新完善水权交易机制。开展水权交易机制研究,既是中央政策文件要求,也是深入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中国水权交易研究起步于2000年,过去20多年间涌现出大量研究成果,研究热点呈现出显著的时间阶段性特点,大致可以分为3个发展阶段:2000~2007年为基础理论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研究成果以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为研究视角[1],研究水权交易的法律基础、探讨水市场在中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介绍国外水权交易经验[3-4]。2008~2013年为关键技术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研究视角逐渐放宽,研究范围逐渐扩大,对水权交易的内在机制[5]与水权市场的定量模拟[6-7]、交易规则与定价[8]等关键技术有了深入研究。2014至今为充分实践阶段,不同于前期的理论和技术探讨,这一时期中国水权交易的研究与新时代水利改革政策结合更加紧密,受新时代水利改革发展政策以及“十六字”治水思路的推动,出现大量以中国水权市场实践和交易试点工作为研究对象的成果,研究重心偏向水权交易的实用性角度,包括水权交易的机制设计[9]、南方丰水地区的水权交易[10]、流域水权交易[11]、水权交易平台建设[12]等。总体来看,中国水权交易领域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对水权相关概念、水权交易机制建设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但由于中国水权交易市场发育缓慢、水权交易实践多发生在北方干旱缺水地区,已有研究成果存在较强的区域性,对中国南方丰水区的水资源禀赋和取用水特点考虑不足,适应丰水区特点的水权交易机制研究较为薄弱,难以满足长江流域水权改革的新要求。

为了解长江流域水权交易现状,准确把握长江流域水权交易的探索空间和可能方向,有针对性地促成水权交易,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资源管理局组建了长江流域创新水权交易机制调研组(以下简称调研组)。调研组开展了文献查阅、资料收集、实地考察、函调、专题培训、会议研讨、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的调研,以水权交易的实现过程为主线,在系统梳理长江流域水权交易范围、水权确权、制度建设、交易类型及方式、水市场培育以及交易平台建设的现状基础上,归纳总结长江流域水权交易机制存在的问题,立足长江流域水资源禀赋特点和管理需求,创新性提出了长江流域水权交易机制建设的思路及实现途径,以期为丰水地区水权交易机制建设提供参考。

1 长江流域水权交易实践总体情况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据我国《宪法》第9条和《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2016年通过《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界定可以交易的水权仅限于水资源使用权。水权交易是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水权交易是水权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2000年义乌市和东阳市的水权交易,标志着中国水权改革实践探索的开始。随着水利改革的深化,党中央、国务院将水权改革作为一项重点任务[13]。2014~2018年期间,先后开展了水权交易试点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据中国水权交易所公布的数据显示,水权交易的实践主要集中在黄河、西北内陆河流以及华北、西北等水资源短缺地区。北方缺水地区水权交易的市场需求客观存在,主要为解决工业、农业的用水矛盾,呈现买方需求大、实践起步早、制度建设相对较完备等特点。部分丰水地区,如浙江、广东、江西等地也有交易案例[14],但多数省份的水权改革还停留在对水权确权、交易类型拓展等探索阶段,由于缺乏交易买方,大部分地区水权改革实践尚未迈出实质性步伐。

与黄河流域等水权交易实践起步较早、案例较为丰富的流域相比,长江流域开展水权交易的现实基础和目的明显不同。长江流域水权交易的前提不是水资源短缺,因此缺乏交易的客观需求[15]。水资源总量丰沛导致长江流域开展水权交易的目的并不局限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而在于通过水权交易机制的建立优化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并理顺取水许可与水权的关系,以推进长江流域水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调研发现,长江流域水权交易机制建设有了不同程度的探索,截止至2021年底19省(区、市)均已开展水权确权工作和制度体系建设,重庆、江西、安徽、江苏、贵州、甘肃、陕西、河南、广东、浙江等10省(市)已出台水权交易的专门立法。随着水权确权和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的加深,湖南、江西、安徽、贵州、河南5省已在长江流域促成了水权交易实践。

长江流域的水权交易主要依靠政府引导,并非纯粹的市场行为,水权交易市场尚处于探索和培育阶段,可以概括为总体不活跃、局部有需求。据中国水权交易所公布长江流域已完成的水权交易案例共有39笔[16]。由于有些交易案例由政府收储,卖方和买方较多,同一笔交易在中国水权交易所备案多笔,根据上述5省水权改革报告,实际完成的案例共计11笔,其中用水户间水权交易6笔,区域间水权交易(南水北调用水指标交易)4笔,灌区间水权交易1笔,已完成的水权交易多数发生在局部缺水或用水指标相对紧张的区域,详见表1。

2 长江流域水权交易实践存在的问题

调研发现,水资源相对丰沛的长江流域总体上缺乏水权交易的动力,局部水资源短缺或存在取用水限制条件的区域,水权交易的市场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在水权确权、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突破。

2.1 水权交易内生动力不足

长江流域多数区域属于丰水地区,居民生活、经济社会发展受水资源约束较少,用水矛盾不突出,水权交易缺少内生动力,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区域间水权交易需求弱。长江流域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 920亿m3,2020年用水总量为1 624亿m3,流域内大部分地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仍有富余,部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不足的地区,一般通过政府协调方式调整区域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基本不会通过水权交易满足区域新增用水需求。对于存在水资源短缺的局部地区,如贵州省等,山区地形沟壑纵横,河流水系难以连通,建设用于水权交易的输水工程成本高、难度大,难以激发交易需求。

(2) 取用水户间水权交易动力少。取水户存在用水需求时,基本选择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无偿获得许可水量,一般不会选择通过水权交易有偿获得取用水量;已获得水权的取用水户,由于节水的投资成本大且较难通过水权交易获得节水收益,从而导致水权的买卖双方都缺乏交易动力。

(3) 灌区用水户水权交易意愿低。长江中下游平原河网地区水系发达、水源众多,不少地区灌溉引水与当地水系混合,农户大多自行取水灌溉,灌溉用水需求基本都能满足,缺乏节水动力和交易动力。即便有交易需求的部分灌区,也因为水权交易量小、交易成本高、水权交易利润极低,影响了交易积极性,使得农户之间的水权交易意愿不强,甚至有抵触情绪。

2.2 水权确权难度大

水权确权到位是确保水权交易制度实施的关键要素,清晰的权属分配是水权交易的前提。目前长江流域水权确权存在“确给谁、怎么确、确多少”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区域水权确权依据不充分。由于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协调难度大,自2011年以来,长江流域共开展了23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截至目前仅汉江、嘉陵江、岷江、沱江、赤水河、乌江、牛栏江、金沙江、沅江、綦江、御临河等11个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获批复[17];截至2020年底,流域内仅湖南、四川两省全部完成省内跨地市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基本分解到2025年,部分区域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尚未分解,因而难以为区域水权确权提供清晰的边界条件。

(2) 取水许可确权范围有限。取水许可能够清晰地为取用水户确权,对于不直接取水的灌区用水户和由自来水管网供水的用水户,无法通过取水许可确定其用水权,且上述两类用水户数量多,用水复杂,确权工作量大。相应地,对于取水却不直接用水的配置工程、供水工程等,对其配置水资源或供水的确权不明确、不统一,易与配置或供水对象重复确权。

(3) 未纳入取水许可的水资源缺乏确权途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以及雨水、中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由于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而缺乏确权途径,且上述水资源不稳定或利用技术要求高,确权难以规范。

2.3 水权交易制度建设滞后

水权交易制度体系是水权交易的保障。虽然长江流域19省(市、区)均已开展了水权交易制度建设,但制度建设总体上滞后于水权交易机制,甚至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权交易机制[18],主要问题如下:

(1) 现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水权交易的支持不足。依据现行取水许可管理法规,取水户因生产规模缩减、节水改造等多种原因,导致用水量减少的,延续取水审批应根据实际用水核减许可水量;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增加取水的,可以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这些制度设计无形中制约了水权交易的发展。

(2) 水权交易的配套法律规范不完善。《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度设计更多针对北方缺水地区的水权交易,就办法的核心内容而言,主要是从行政管理层面对水权交易进行了规范,对于水权交易的关键技术问题、交易流程等配套工作内容涉及的较少,水权交易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等内容亦不明确。各类用水权的确权、登记、交易等行为与现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未能有效衔接。

(3) 水权交易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水权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仅掌握上报的交易信息,一旦出现水权交易纠纷、水权违规转让使用等违规行为,监管层面缺乏准确的界定依据,不利于维护水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2.4 流域性水权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水权交易平台是推进水权交易、活跃水市场的重要媒介和支撑。除国家级水权交易平台以外,全国范围内省级水权交易平台的建设主要有3種类型。① 在国家级水权交易平台上搭建本区域所需的交易板块或分中心;② 依托所在地区既有产权交易平台拓展水权交易功能,不再单独设立水权交易平台;③ 新建独立的水权收储转让中心。长江流域水权交易平台建设主要是以省级或市级为主,其中省级平台主要以已有产权交易平台为建设载体,单独新设省级水权交易中心的情形较少,具体建设情况见表2。由于缺乏流域性的水权交易平台,难以更高效、更低成本的方式促进跨省、跨流域的水权交易。

3 长江流域水权交易机制建设的现实需求

在水资源相对丰富、用水矛盾总体不突出的长江流域探索开展水权交易,既有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的要求,也有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推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和强化取用水管理的现实需求。

3.1 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的需求

长江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水源地,通过南水北调东、中、西线工程,形成长江流域向北方战略性输水通道,因此长江流域承担着国家水资源配置的艰巨任务。根据《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19]数据统计,长江流域已建成与即将建设的调水工程调水规模约400亿m3,其中向流域外调水230亿m3,规划超过500亿m3。为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国家水网工程的决策部署,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及《“十四五”时期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实施跨流域跨区域重大引调水工程的主要任务。在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建设进程中,需要创新工程体制机制,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计划调配的传统模式,在水资源配置中引入水权交易机制,通过市场方式弥补行政手段灵活性差、协调成本高等不足,借由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促进水资源更高效更优化配置。

3.2 实现水生态产品价值的需求

由于水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较强,水资源的市场供需和资源稀缺程度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加之水资源存在确权难、交易难、计量难、变现难等问题导致水生态产品价值被严重低估,水生态产品价值无法实现。因此,基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市场供需、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因素,有必要探索建立水权交易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提高水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

3.3 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需求

长江流域总体水量丰沛,但流域内区域性、时段性、水质性、指标性缺水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水权交易对于流域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有积极推动作用。在水权交易利益激励下,通过节水措施将节余水权统一收储,再出售给有新增用水需求的用水户,可实现行业间水资源的市场化再分配,提高行业用水效率,并能促进节水减污,实现优水优价,激励水质保护。

3.4 解决取用水管理难题的需求

取水许可制度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权属的统一管理。经过近30 a的实施,为维护良好的用水秩序,保障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取水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取用水方式逐渐多元化,取用水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取用水管理中的问题难于通过现行取水许可制度解决,亟需通过建立水权制度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

4 长江流域水权交易机制建设的推进策略

面对水权交易动力不足、确权难度大、制度建设滞后的局面,长江流域水权交易机制的建设迫切需要创新思路、高位推动和主动作为。本文探讨了建立倒逼机制培育买方、建立激励机制培育卖方、扩大可交易水权范围、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搭建水权交易平台以及强化监管机制等6项措施和策略。

4.1 建立倒逼机制培育买方

在水资源刚性约束下,即使水资源丰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也可能受制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约束。通过严控区域用水总量,建立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制度,可以形成倒逼机制,引导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培育水权交易买方。

(1) 严控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分解后,不得随意调整,通过严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刺激水权交易需求。即用水总量达到或接近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江河水量分配指标的地区,有新增用水需求的,可以向有余量的其他地区购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2) 已建取(供)水工程改变供水任务的,可以通过不同任务受益者之间的水权交易,破解无法获得取水许可证的问题。由于现实用水需求变化,一些已建取(供)水工程实际取水用途或不同用途的取水规模发生了改变。按照现行取水许可制度,开发任务或不同用途取用水量与取水项目核准、可研、初设等成果不一致的,无法获批取水许可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同时,受限于目前的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开发任务难以通过原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导致这种与开发任务不一致的取用水游离于取水许可管理之外,通过不同用途间的水权交易,可以解决此类工程无证取水问题。

(3) 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用水户的用水权,允许其开展用水权交易,以此实现对这部分用水的用途管制。随着城市集中供水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用水将自备水源改为市政供水管网供水,一些工业园区、开发区甚至建有专门的水厂。按照取水许可相关管理法规,由供水工程、提水工程、市政供水管网等供水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往往未落实取水用途管制或用水效率管控。通过明确公共供水管网中工业用水对象的用水权,将其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对于采取节水措施节余的用水量或因市场波动减少生产结余的年度用水量,允许其在供水管网内进行水权交易,不仅可以实现这类用水的用途管制,还可以利用市场手段调动企业节约用水的积极性。

(4) 因市场波动扩大生产造成的年度超计划、超许可取用水的情形,可以通过年度水权交易方式获得新增用水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政策,超许可取水应处以罚款,由于项目规模未变,仅仅是年度取水量的波动,申请增加取水量无法获批,出现“年年罚款、年年超标”的尴尬局面。在加强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允许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年度闲置水量这类水权交易,可以避免行政处罚或累进加价,破解超许可取水的窘境。

(5) 对于存在用水矛盾的取水申请,鼓励通过水权交易解决利益冲突。随着水权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取用水权益,同意其取用水的承诺函的签署难度越来越大,甚至补偿协议都难于达成一致,增加了行政协调难度。通过建立水权交易机制,以市场买卖的方式自行解决利益纷争,可以减少行政审批成本。

(6) 在禁止新增取水的特定区域内,规定通过水权交易置换水量,解决新建或扩大取水项目的用水需求。在超采区等禁止新增取水的特定区域内,确有必要新建或扩大取水的项目,通过水权交易购买其他已建项目的水权,既能在不增加超采区取用水总量的前提下解决新增用水需求,又能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从低效益向高效益行业转移。

4.2 建立激励机制培育卖方

卖方市场的不活跃主要是由于实践中难以通过水权交易获得收益,因此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培育卖方,建议可在水权交易实践中探索实施并完善如下激励机制:

(1) 区域用水指标转让激励。对于水权转让的地区应该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方式可包括水资源费分成、财政转移支付、高新項目支持和生态补偿等,增加区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和转让富余用水指标的动力。对于区域预留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可以通过水权交易平台或收储中心预先收储,预留指标的分配可以采用水权交易方式。

(2) 用水户节水水量转让奖励机制。鼓励引导取用水户积极开展节水,并将节余水量参与水权交易获得利润,还可以建立易于操作的取用水户节水奖励或补贴机制。

(3) 鼓励农户间开展水权交易。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应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计算确定。

(4) 激励水资源重新配置的山塘、水库参与交易。对于已经实现了从农业用水转为生活和工业用水的部分山塘、水库,鼓励其将转变用途的水资源用于交易,既可以弥补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和安全运行的资金缺口,又能够实现优水优用,形成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受益、山塘水库运维有保障的多赢局面。

(5)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水权交易。引导和鼓励第三方进入节水领域,节水服务企业为用水户募集资本、集成先进技术,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务,以分享节水效益方式收回投资、获取收益。

4.3 扩大可交易水权范围

虽然《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诠释,在实际工作中,同时出现水权、水资源使用权、取水权、用水权等概念,概念间有相似性,这对可交易水权范围的理解也易造成一些混淆[20]。本文认为,可交易水权的范围并不等同于水权的范围,可交易水权是指初始水权分配后,能够开展交易并可以通过交易获益的水权。为了促进水权交易,可对现行规定的水权交易范围,即可交易水权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区域初始水权确定后未使用的闲置水量、获得取水许可权后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还可以涵盖城市管网中工业用水户节约的水量、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量、非常规水等。按照不同类型,长江流域可交易水权的范围详见表3。

4.4 健全政策法规保障交易

适时启动《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与水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在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水权种类和可交易范围,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增强水权交易与水资源管理配置、取水许可管理的有效衔接,对可交易水权的范围、水权交易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交易流程、交易定价规则、交易过程等内容予以明确,填补现有水权交易的制度空白。

鉴于法律法规的修订需要等待合适的时机,在此之前,可以通过水利部发布规范性文件或指导意见的形式,通过先行出台水权确权和交易监管等相关制度,对制约水权交易开展的疑难问题予以明确,并加大水权交易的宣传和实践指导。

4.5 搭建交易平台促进交易

目前长江流域内已建的省级水权交易平台仅有2家,更多注重于本行政区内的水资源配置问题,对全流域的用水、需水管理缺乏统筹,导致流域内有交易需求的一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完成交易。因而有必要搭建流域性水权交易平台,发布专门流域性交易信息,提高信息匹配度,促进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水权交易。初步设计平台基本功能包括:① 提供交易信息;② 制定交易规则、撮合组织交易;③ 协助流域机构监督交易执行;④ 第三方治理。

4.6 强化监管机制规范交易

针对长江流域水权交易监管层面的问题与需求,从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手段层面完善监管机制。在监管主体的设置上,充分体现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要求,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在监管内容上,以水权交易实施情况、取水许可变更、用途改变、交易报告和备案、信息公开、交易后评估等为主,对交易全过程及负外部性等风险点进行识别并监管,保障水权交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监管手段上,补齐取用水计量短板,实现非农取水口以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实现规模以上取水口在线监测计量全覆盖。

5 结论及建议

长江流域虽然地处南方丰水地区,水权交易需求相对较低,但在用水总量达到或接近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江河水量分配指标的地区、已改变供水任务的取(供)水工程、因市场波动扩大生产造成的年度超计划、超许可取用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交易空间和市场需求,水权交易是水资源配置与管理的有效补充,在长江流域建设水权交易机制确有需求且十分必要。然而,水权交易在长江流域的实践尚不充分,亟待从市场培育和制度体系建设方面,激活市场需求,并通过创新交易机制、拓宽实施途径来进行交易。同时,水权交易理论研究尚不深入,在政策法规与制度建设层面存在诸多与水权交易相背离、待修改完善的方面,存在可交易水权的概念、范围、确权的方式方法、交易类型的拓展等有待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亟须围绕关键技术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和系统研究。建议尽快完成水权确权工作并适时启动《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与水权交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之前可先行出台水权确权和交易监管等相关制度,以规范和支撑水权交易机制建设和实施。

致 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创新水权交易机制调研组由长江委水资源管理局、长江科学院、长江水利水电开发集团组成,调研组成员有夏细禾、管光明、胡明、尹正杰、庄超、张虎、墨运涛、胡爽、沈思彤、万中宇、夏伟、夏依依、姚立强、吴光东,对调研组全体成员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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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文晋)

Practical needs and promotion strategies for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ding mechanism in Yangtze River Basin

Water Resource Management Administration,Chagnjiang River Water Resource Commission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Water Resource Management Administration,Chagnjiang River Water Resource Commission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Wuhan 430010,China)

Abstract:

For understanding the water rights trading status in Yangtze River basin and exploring future water rights trading space and direction,we fully investigated the practice of water rights trading in 19 provinces (cities and districts) in the Yangtze River Basin.With demand and problem as the guide,the promotion strategies of water rights trading mechanism construction in the Yangtze River Basin,such as establishing reverse force and incentive mechanism,expanding the scope of tradable water rights,perfec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ding system,and building regional trading platform were put forward.The research results can be a path reference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ecological products in water rich areas of South China of water abundant area.

Key words:

water rights trading;Yangtze River Basin;value realization of ecological products;confirmation of water rights;tradable water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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