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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幼童溺亡,3岁同伴成被告,法院这样判

2022-05-19

新传奇 2022年17期
关键词:责任法小弟弟安全措施

2020年11月3日上午,3岁多的小黄与2岁的小张结伴来到家附近废弃的池塘边玩耍。过了一会儿,小黄发现小张不见了,一边喊着“小弟弟”一边寻找,随后又来到小张家告知情况。小张的父亲张某出门寻找未果后报警。一个多小时后,民警在废弃池塘发现了漂浮在水面上的小张。遗憾的是,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小黄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計128万余元。张某夫妇认为,小黄在小张落水后未及时呼救。同时,村内池塘属于公共场所,村委会作为该池塘的管理人,对事发池塘疏于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小张溺水而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小黄虽与死者小张结伴至案涉池塘周边玩耍,但没有证据显示小黄看见小张落水的过程。小黄发现小张不见后即呼叫“小弟弟”并寻找,寻找无果后告知了张某夫妇,回到家后又与母亲再次外出寻找。小黄事发时还不满4周岁,已尽到了与其年龄、智力、行为能力等相适应的救助义务,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故其监护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调查,案涉池塘是天然的废弃池塘,并非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共场所,故被告村委会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案涉池塘封闭性较强,池塘中的水浑浊,不适宜戏水、游泳,一般人不会轻易靠近。被告村委会虽不负有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也已对案涉池塘采取了安全措施进行防护,故村委会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

张某夫妇失去幼子令人同情,但作为小张的监护人,应对房屋附近的环境、潜在的危险等情况有一定的认识。然而,本案中,张某夫妇未能尽到对幼子的教育、监护之责,任由小张在池塘边玩耍,对小张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浙江法制报》202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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