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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野生动物不再“一只入罪”

2022-05-19

新传奇 2022年15期
关键词:陆生定罪走私

上山逮老鼠被判刑,自家院子抓麻雀被判刑……近年来,少数涉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处理引发关注甚至质疑。为何会发生这种情况?

《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均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但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相关案件的处理难以适应新出现的复杂情况。基于此,4月7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实施。《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如《解释》第2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又如,《解释》第8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价值”不仅仅包括市场价值,而主要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综合评估确定的价值。经此调整后,对于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以价值为基准综合考量,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另外,随着野生动物数量增加,野生动物致害情况不时发生,甚至出现伤人事件。依据《解释》,对农民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的案件,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裁量。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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