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作“面上起草者”
2022-05-19王文昌
王文昌
宋朝的魏泰著有十五卷的《东轩笔录》,记录宋太祖至神宗六朝旧事。“笔录”文字沉实,钩取细微,颇具史料价值,《五朝名臣言行录》等书多有征引,可谓笔记著作的翘楚。
书中载有一则“面上起草”的故事,读来新鲜之余,不禁悚然一惊。
故事讲述当时的苏州通判陆东,处理一起流放的案子。案子不大,陆东草草一过,便“命其黥面”。“黥面”,也就是发配之前,在犯人面额上刺字并涂上墨汁。他让人在犯人脸上刺上七个大字:“特刺配某州牢城。”
“黥”面之后,就要将犯人投放到“牢城”。看到犯人脸上的字,属下议论纷纷:“既然言‘特,罪不至是,今此人应配矣,又特者,非有司所得行。”说得直白一些,用“特”字,那是朝廷说了算的事,你一个通判哪有这样的权力?
陆东闻听,“大恐”。他怕上司追究下来,说自己“僭越”,会影响自己的前程。于是,急忙下令改“特刺”为“准条”,重新在犯人的脸上刺一回。
魏泰记述这段故事在当时引起的反应,用了五个字:“颇为人所笑。”读到这里, 我是笑不出来,心里只有凉凉的、沉重的叹息。犯人脸上刺字,屈辱之外,疼痛可想而知,刺了一遍,觉得不妥,重新来一遍,于心何忍?用犯人的脸面为自己的前程开路,太不厚道了,更遑论“职业道德”?
陆东干的活儿,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的司法。犯人脸上刺字,对于犯人来说,尽管不是人命关天,也是“锥心泣血”,怎能如此草率?古代用“刑官无后”警诫从事司法的官员们:司法关乎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要慎之又慎,即使手握重权,不惧当下,还有明天,还有未来,要为后代惜福,不要为子孙造孽。欧阳修的父亲审理死刑案件,“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憾”,树立了极好的榜样:尽心竭力,穷其所能,然后才有心安理得。断案的时候,稍有肆意,便会酿成大错,而且这个错往往是单程的、不可逆的,是无法弥补的,掉了的脑袋还能安上吗?
《折狱龟鉴补》记述了一则故事。明朝成化年間,皇帝在祭天的时候,丢失了一个金瓶。当时只有一个厨子在这里,于是怀疑厨子是窃贼。厨子矢口否认,官员们不高兴了,大刑伺候,厨子忍耐不过,屈打成招,并说出了瓶子藏匿地点。官员们大喜,可是挖地三尺,也没有起获赃物,案子也就搁置下来。后来,偶然的机会,真凶抓到了,供述的藏匿地点和厨子供述一致。经过深入挖掘,“竟获,盖比庖人报指掘之地下数寸而已”。作者感叹:“假令庖人往掘时而瓶获,而窃此瓶者不得见,则庖人之死,百口不能解。”
案子不大,足以触目惊心。真假窃贼前后供述的藏匿地点一致,相差“数寸之地”而已。数寸之间,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这样的当口,我们还会漫不经心地举起惊堂木吗?
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说:“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者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决定。”作为一个执法者,心里都要有一个认知,司法的活计来不得半点随性、胆气、粗糙和无所谓,必须以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个当事人。相反,古往今来,偏偏许多司法官员过分地相信自己的直觉和所谓的“智慧”,胆气冲天,类似陆东在犯人“面上起草”,潇洒得很,也鲁莽得很,许多的错案就是这样铸成的。
回到魏泰笔下的故事里。后来有人向两府荐举提拔陆东,有一个参政姓石,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吾知其人矣,得非权苏州日,于人面上起草者乎?”陆东后来是否得到重用,魏泰没有交代。我想,不用这样的人,是国之幸事;尤其是不用这样的方式从事司法断案,则是民之幸事!
图:付业兴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