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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助力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2022-05-14侯亚辉刘福谦谢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4期

侯亚辉 刘福谦 谢佳

摘 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社区矫正监督为主题,立足收监执行、脱管漏管、减刑监督、审批外出请假等社区矫正监督重点和待进一步探索的监督领域,体现了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依法能动履职,为促进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最大限度降低罪犯又犯罪比例,保障国家的总体安全贡献了检察力量。梳理本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背景、主要特点和指导意义,可为引导、规范地方检察机关办案实践提供遵循和参照。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 撤销缓刑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减刑监督 申请外出

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

2022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工作整体谋划部署要求,第五检察厅从各地上报的2019年以来已办理的、效果突出的百余件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案例中精选5件具有突出指导意义的案例予以发布,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落实党中央关于检察工作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新期待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对于云南孙小果案、北京郭文思案、内蒙古“纸面服刑”等案件暴露出来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等严重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刑事执行检察作为刑罚执行领域违法问题的监督纠正利器,不论是对“大墙内”的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还是对“大墙外”“社区中”的社区矫正检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点关注。尤其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履职的阵地在“社区”,在人民群众身边,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连,容易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执行检察的新需求新期待,2021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代检察监督工作包括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促进严格依法监管,增强罪犯改造成效。最高检通过发布本批以社区矫正监督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强化履职担当,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平公正,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

(二)全面总结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经验做法,进一步规范指导监督办案的客观需要

我国社区矫正经历了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全面推进和2020年《社区矫正法》正式颁布实施等五个阶段。与之相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2003年起就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近年来,特别是《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立足监督主责主业,在做实做优做强社区矫正检察上狠下功夫,依法强化对社区矫正各环节的法律监督,努力为新时代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以说,这十多年来,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实践成果,需要对多年来的检察监督工作经验进行充分的总结和提升,从优中选优,从精品中选精品,将具有指导、引领、示范意义的监督案例上升为指导性案例编制下发,从而更好推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全面规范提升。

(三)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推动新时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

依法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釋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四类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刑罚目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0年7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的监督依据、监督定位更加清晰。同时,《社区矫正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社区矫正监管机制、教育措施、帮扶手段等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但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法》的重大意义和对检察工作的深刻影响,认识到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社区矫正法》,推动新时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更加重视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促进形成统一司法尺度,提高法律监督效能,打造新时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的司法产品。

二、本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特点

本批5件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发布的刑事执行检察第二批指导性案例。总体来看,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体现全面监督理念。《社区矫正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6条进一步明确列举了人民检察院的8项监督职责。5个案例重点围绕这8项监督职责,不仅包括相对传统的收监执行监督案件,如检例第131号“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检例第132号“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还包括《社区矫正法》中新增以及需进一步探索的监督案件,如检例第133号“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检例第134号“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申请外出监督案”、检例第135号“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既积极回应了社区矫正监督实践需要,又依法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二是体现监督方式由“办事”向“办案”转变理念。当前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在监督办案过程中还存在监督标准不统一、调查核实不充分等问题,监督的刚性、精准度和权威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质效。针对当前各地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5个指导性案例均明确了调查核实方式和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细化程序启动、流转与终结步骤,适时探索了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案件中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提升监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如检例第133号“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减刑监督案件时,运用了公开听证方式开展案件审查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并通过以案释法,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是突出了能动履职的理念。与检察机关办理批捕、公诉等案件相比,刑事执行检察更具有依法能动履职的特点。尤其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的阵地在“社区”,在人民群众身边,更需要检察机关增强大局意识、为民意识、责任意识,充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特色和人民群众需要等实际情况进行深刻思考,形成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更加积极主动地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增强主动审查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增强积极解决监督难点问题的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们群众司法新需要。5个指导性案例中,检例第131号“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检例第132号“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33号“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等3个案例是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发现,具有很好的监督效果和指导价值。

四是体现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目标一致,都是为了促进社区矫正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得到有效教育矫治,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检察机关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社区矫正活动中的各类违法情形,也要在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支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共同促进社区矫正规范开展,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5个指导性案例均从不同侧面代表和反映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自觉地把刚性规定与灵活方式结合起来,最大程度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展现最大诚意,构建良性互动关系,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如检例第131号“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銷缓刑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在纠正个案的同时,坚持开展诉源监督,全面梳理社区矫正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运用检察建议督促社区矫正机构整改落实、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效果,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双促进、双提升;检例第135号“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中,检察机关破解“跨市、县活动”争议问题,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形成统一规范适用标准。

三、本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

(一)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检例第131号)

本案中,孙某某违反规定外出的情形不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日废止,有关规定内容被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吸收)第25条前四项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运用多种调查核实方式,并全面考量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的主客观情节,准确认定“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情形,适用第25条第(五)项兜底性条款,对符合撤销缓刑情形的依法予以监督。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全面排查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和重大隐患,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机关完善机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价值。对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指导意义。

(二)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32号)

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活动的监督,重点审查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继续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尤其是其疾病诊断情况是否仍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必要时通过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查等方式,助力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情况。对依法开展收监执行法律监督,切实防止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纸面服刑”等具有指导意义。

(三)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检例第133号)

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抢险救灾等见义勇为突出表现的,监督相关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具有符合减刑条件的重大立功情形。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减刑案件,适用检察听证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以公开促公正,依法提出减刑监督意见,对依法适用减刑,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回归社会,弘扬社会正能量具有指导意义。

(四)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申请外出监督案(检例第134号)

本案中,检察机关自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对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等正当理由申请外出而社区矫正机构不予批准的,调查核实后认为符合外出规定的,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并督促落实外出期间动态监管机制,确保“放得出”“管得住”,对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具有指导意义。

(五)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检例第135号)

本案中,检察机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厘清《社区矫正法》规定“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界限。对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和生活需要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的审批具有指导意义。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扎实抓好指导性案例学习培训工作

学以致用,学是基础。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培训工作,把学习案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意见》,与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融合起来。要主动向本院党组进行汇报,根据情况安排分管副检察长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在检委会上领学、主讲。各省级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发挥组织表率作用,带头学习,组织全员培训,以集体学习、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加强案例学习。刑事执行检察条线的每一名检察官都要把学习指导性案例作为“必修课”,结合个人办案、带着问题开展学习,重点学习掌握指导性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监督方式运用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监督理念。要加强常态化学习研究,引导一线办案检察官将案例研究作为夯实法律适用根基、研究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标本,通过精研案例,“解剖麻雀”,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二)切实加强指导性案例应用工作

指导性案例在办案中被援引、参照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指导、规范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监督办案中,要牢固树立参照适用的意识,形成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主动查询,主动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办案习惯,将指导性案例作为监督办案的“参考系”。同时,注重在办案中发现、培育、选编、报送案例,深挖每个案件蕴含的诉讼程序、办案方法、法律适用、引领社会风气等方面的价值及意义,以“慧眼”识别好案例,以“工匠精神”雕琢好案例,形成“案件办理-案例发现-案例编研-案例发布-案例应用”的良性循环。

(三)破解社区矫正和法律监督工作难题,持续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实做深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创新发展、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司法保护工作,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销假、监管等工作,推动与司法行政机关会签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制度,鼓励各地借鉴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有关规定和实践成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扩大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覆盖面。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出境问题法律监督工作,积极会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国家移民管理局、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查摆填补工作漏洞和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