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虚假诉讼
2022-05-13张宏羽
张宏羽
2022年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检察机关连续三年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初见成效,去年以抗诉或检察建议纠正“假官司”8816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1135人。
恶意串通、单方捏造法律关系、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是潜藏于司法领域的“毒瘤”,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戴长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听取最高检工作报告后,印象最深的就是有关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相关内容。“从这些数据和成效中,我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担当。”
记者注意到,民间借贷纠纷和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从表面上看,这类案件的法律关系简单、裁判规则清晰;可在案件的背后,一部分当事人会采用各种手段混淆事实,以牟取不当利益。
此前,王某因与大李、小李(李姓父子)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称,王某与小李是朋友,小李因做生意资金紧张,于2014年9月3日向王某借款70万元,出具了借据1份,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2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由大李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当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小李70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向小李催讨,遭拒绝。王某请求法院判令小李归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利息,大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借据,王某于2014年9月3日向小李交付借款70万元,小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鉴于小李至今未归还借款,王某要求小李按照借据约定归还借款7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律师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大李作为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连带清偿。大李、小李经该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法院判决小李归还王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大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實,这起纠纷并非这般简单。2019年8月8日,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之后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痕迹”“恶意垒高借贷金额”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骗取被害人小李财物,涉嫌构成诈骗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0年4月17日,法院以王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获悉相关线索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调取相关民事、刑事案卷,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检察机关认为,2013年9月,王某以事先收取“砍头息”的方式借款给小李18000元。之后王某以小李拖欠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入新的本金的方式,迫使小李重新签署新的借条。至2014年9月3日,恶意垒高债务至70万元,王某于同日要求小李签署70万元借条,并进行虚假银行走账。根据现有证据,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于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法院原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感谢检察官,是你们让我家免遭严重的财产损失,是你们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保护了人民的利益……”这天,一封感谢信寄到了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信中洋溢着的感激之情,让检察官觉得这段时间的忙碌非常值得。
来信的是一位刘姓母亲,她的儿子王某在2013年大学毕业后,因工作不顺,陷入骗局中。王某此前借款7万元,却被吴某以需走银行流水为借口,要求签订4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借款到期后吴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了王某名下两套房产。该案经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对吴某作出判决。
然而,两套房子仍然处于查封状态。王某和母亲来到了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了房子被查封的情况。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发现这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吴某已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中涉及的公证债权文书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但是吴某和王某的公证债权文书依然有效,法院的房产查封措施依然未解除。
于是,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公证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予以纠正。公证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于2021年4月撤销相关公证文书。为了进一步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又多次与法院进行沟通,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21年6月份,王某的两套房产得以解封。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热情、认真、高效的服务,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正是有了你们这些正直、公正、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人民公仆,社会的治安和公民的生命财产才能得到保障,我要向你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面对当事人的感谢,检察官淡然一笑。她从事民事检察好几年,在工作中,始终将人民的诉求放在第一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这是当前“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也是“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
打击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记者注意到,虚假诉讼本身具有复杂多样的行为方式,往往隐蔽性较强,甄别难度大。在打击虚假诉讼工作中,面对新问题、新挑战,检察机关应如何拓宽视野、打开思路呢?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记者介绍,该院不断探索监督路径,强化沟通协作、突出监督重点、做好延伸工作,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质效。
一是加强联动,多方协作凝聚合力。强化外部协作配合,该院与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签订了协作意见,就虚假诉讼线索移送达成共识,公安机关和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涉民事虚假诉讼线索,及时移送区院审查办理;健全内部联动机制,建立刑民双向联络机制,细化虚假诉讼线索发现、移送、查办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凝聚虚假诉讼监督合力;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针对部分虚假诉讼案件跨区域的特点,加强与上级院和兄弟区院沟通协作,高效开展线索分析研判、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是紧盯重点,有的放矢精准发力。聚焦重点领域不放松,重点关注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继承、企业转制及房屋买卖等领域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甄别力度,特别是对原被告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诉讼中没有实际对抗的民事调解书进行审查,发现并打击串通共谋、捏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打击重点对象不手软,拉网式排查近年来办理的“套路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围绕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民事诉讼及执行案件的情况,深挖关联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狠抓全面监督无死角,坚持从裁判结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延伸,从实体违法监督向程序违法监督拓展,实现多角度多维度全面监督。
三是延伸职能,主动作为持续用力。参与社会治理,当好“监督员”。在虚假诉讼案件办理中,重点关注仲裁、公证等相关单位违规违法问题,积极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开展理论研究,当好“研究员”。成立由分管副检察长牵头的虚假诉讼理论研究小组,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理论研究;加强以案释法,当好“宣传员”,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虚假诉讼监督职能和虚假诉讼后果,增强宣传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