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原创与派生作品侵权纠纷
2022-05-13戚剑
戚剑
原创与在原创基础上创作的派生作品都可以取得各自的著作权,且二者都有特定的保护范围。派生著作权的行使应取得原创作者的许可且不得损害原创著作权;原创著作权行使亦受到限制,如果介入派生著作权保护范围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小朋友们熟知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一部由许多有趣小故事组成的国产家庭情景系列剧,该片在央视少儿频道开播之后,长期深受少儿观众的喜爱。片中主人公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家三口,分别是活泼、调皮的大头儿子,温和、善良的小头爸爸以及聪慧、美丽的围裙妈妈。
不为人知的是动画片中三个主人公动画形象的著作权变更情况。1994年,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1995年版,以下简称“95版动画片”)导演崔某等人来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人员刘某家中,委托其为即将拍摄的95版動画片创作人物形象。刘某当场用铅笔勾画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以下简称“三个人物”)的概念设计图(即人物形象正面图,以下简称“概念图”)。
后来,95版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以下简称“创作团队”)在刘某创作概念图的基础上进行改编设计和再创作,制作成了符合动画片标准造型的三个人物形象,即三个人物标准设计图(以下简称“标准图”)及转面图、比例图等。后95版动画片在1995年正式播出,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某”。
2012年12月,经崔某引荐,刘某与洪某签订《著作权(角色商品化权)转让合同》,约定刘某将自己创作的“大头儿子”等三件作品所有著作权转让给洪某,转让金额3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完成款物交付。
2013年1月,洪某向浙江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相关作品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浙江登记证书”)载明:三个人物美术作品作者为刘某,著作权人为洪某。
杭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文化公司”)是一家以文化艺术策划、动漫设计、服装服饰及玩具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2014年3月10日,洪某与杭文化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将浙江登记证书载明的著作权转让给杭文化公司。
2015年,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双方其他著作权纠纷时,综合双方提交证据认定,刘某对其创作的三个人物概念图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杭文化公司经受让取得并获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为概念图,而非浙江登记证书载明的标准图。也就是说,杭文化公司因受让取得的著作权范围仅限于刘某原创的三个人物概念图,而不包括创作团队改编后的标准图这一派生作品。
如前文所述,创作团队在刘某创作的人物概念图基础上进行改编设计和再创作,并形成了派生作品,这便是我们在电视剧中看到的动画形象,那么这个派生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呢?
2013年11月,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就95版动画片三个人物形象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取得相应作品登记证书(以下简称“北京登记证书一”),载明:作品名称为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之大头儿子卡通形象,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为刘某,著作权人为央视,首次发表日期为1996年6月。
2014年1月,央视许可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将2013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以下简称“13版动画片”)中三个人物形象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以下简称“北京登记证书二”),载明:作品名称为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之大头儿子卡通形象,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为“央视动画”,著作权人为“央视动画”,首次发表日期为2013年11月。
相关法律文书据此认定,95版动画片三个人物形象中区别于刘某所作概念图的独创性部分,其著作权归央视所有。根据央视的授权声明,“央视动画”取得相关著作权使用、改编及维权权利。此后,“央视动画”改编推出13版动画片,并享有该动画片著作权以及片中三个人物形象派生作品著作权。
2019年8月26日,“央视动画”的委托代理人到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登录互联网,在“某商城”电子商务平台上浏览相关页面,下单购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卡通拼图”欧版4盒装1套和欧版3盒装1套,价格分别为78.5元、57.1元。几天后,“央视动画”的代理人对上述商品以及通过手机扫描商品上附带的二维码进行验证后进入杭文化公司微信公众号的过程进行公证,并对登录杭文化公司官网、官方微博浏览相关页面进行实时公证。
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在出具的公证书中载明:在两款“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卡通拼图”包装和产品图案上,带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文字及三个人物形象;杭文化公司在其主办的官网、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页面上使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文字及三个人物形象,并在官网及微信公众号页面上使用该人物形象进行企业宣传。
2019年12月5日“央视动画”更名为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漫”)。
“央视动漫”认为杭文化公司构成侵权,遂于2020年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杭文化公司实施了侵犯“央视动漫”商标权、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杭文化公司构成对“央视动漫”商标权、著作权的侵犯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杭文化公司是否侵害“央视动漫”著作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央视享有95版动画片著作权,该动画片中三个人物形象是概念图的派生作品(即演绎作品),央视对该派生作品享有著作权,该动画片三个人物形象区别于原作概念图的独创性部分著作权归央视所有。“央视动漫”根据央视授权,制作了13版动画片,故应享有该片著作权及片中三个人物形象派生作品著作权,该动画片中三个人物形象中区别于刘某所作概念图和95版动画片相关人物形象的独创性部分,其著作权归“央视动漫”所有。根据央视的授权,“央视动漫”对他人侵害央视就95版动画片中三个人物形象享有的派生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经比对,在被控侵权产品及包装上,杭文化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官网、微博上使用的三个人物形象,与95版及13版动画片中三个人物形象在头身比例、脸型、发型、眉毛等细节特征上基本相同,使用了“央视动漫”13版三个人物形象美术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前杭文化公司曾接触过上述派生作品,系被控侵权产品使用卡通形象的授权人,其行为亦构成对央视95版及“央视动漫”13版动画片中三个人物形象派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2020年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杭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相关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央视动漫”经济损失50万元,并将现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不含有与“大头儿子”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对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2月8日对外公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原创作品与派生作品均系独立作品。派生作品,又称演绎作品,是指改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本案中,如果杭文化公司享有案涉派生作品的著作权,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