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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进展分析

2022-05-09鲍雪蓉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22年4期
关键词:土壤环境状况用地

鲍雪蓉,边 江

(南京市溧水区环境监测站,南京 211200)

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隐蔽性和长期性,加之以往关注度不高,导致土壤污染问题较多。首次全国规模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于2017年启动,2020年完成,目前进入成果应用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底数逐步摸清,势必会给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带来巨大挑战。自2016年国家启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五年中逐步理清脉络,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新进展。新时代,要坚守打好基础、建全体系、守住底线、严控风险的思路,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1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体目标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体目标是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2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2.1 土壤污染防治责任逐步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工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土地使用权人及污染责任人对土壤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以法律形式固化了各方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责任。

2.2 土壤污染状况底数逐步摸清

2017年以来,国家先后开展了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筛选及空间位置遥感核实、工业退役场地风险识别调查、关闭搬迁化工企业遗留地块排查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期工作;2018年开展了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9—2020年开展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步进行的还有集中区域土壤调查。土壤污染状况底数得到进一步摸清,为土壤环境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2.3 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提升

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实现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农产品产地及土壤重金属产地环境预警监控网络逐步完善。

2.4 建设用地环境管理逐步规范

一是联动监管工业企业退役场地;二是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评审制度,并公示土壤污染状况;三是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四是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准入管理。

2.5 现有污染源逐步得到控制

严格管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监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环境专项整治,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污染防控,落实矿山边开采边治理要求,推进露采矿山废弃宕口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建议

3.1 持续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集成与挖掘,深化详查成果应用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时4年,经历了风险筛查、布点采样与风险分级等阶段,耗费了大量人力、精力和财力。要适时整合数据,完善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实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等土壤调查原始数据共享,实现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在完善土壤污染基础数据库的同时,要深化详查成果应用,进一步分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成因和发展趋势,以详查发现的超管制值点位周边为重点区域,开展加密采样调查及溯源分析,通过工业源、农业面源、地质背景调查分析,进一步明确污染来源,制定相应的污染源头防控及风险管控措施,为土壤污染防控提供对策建议。

3.2 强化源头防控,预防新增污染

3.2.1 加强未利用地土壤污染预防,保护未污染用地

一是强化土地开发利用空间管控,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现“多规融合”;二是开展未利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并分类管理;三是加强对涉农土地开发、土地复垦以及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土壤环境管理,强化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土壤环境保护。

3.2.2 强化工矿企业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严防新增污染

一是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责任落实。动态更新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加强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强化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责任,督促其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隐患排查、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新改扩建项目、退出调查制度等主体责任。建立在产企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预防机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及分析评价,初步掌握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二是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坚持矿山开发“边开采边治理”,实施矿山复绿工程,推进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销号制度,实现“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

3.2.3 推进减量化措施,预防农业面源污染

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示范推广精准高效施肥新技术新模式;继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和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行动,强化重大病虫害防控服务指导,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构建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监督管理机制。

3.2.4 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其他类型污染

继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强生活污染防控;持续开展非正规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严控产生新堆放点;强化土地复垦等涉及土方回填的土地整治项目客土质量的监督检查,强化客土质量监督管理。

3.3 严格落实建设用地环境管理,防范人居健康环境风险

3.3.1 严格执行名录管理制度,建立名录退出机制

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详查成果和遗留地块排查情况,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规范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的报告评审工作,动态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建立污染地块销号制度,对经治理修复达到相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进行销号管理。

3.3.2 加强遗留污染地块监管,防范环境风险

结合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推动土壤污染物超标遗留地块调查,加强遗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针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物超标遗留地块,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对于需要开发利用的土壤污染物超标遗留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属于污染地块的,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工作;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移出名录。二是针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管控措施,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对于存在污染扩散风险的地块,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3.3.3 全面落实已有制度,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和使用时序的监管,统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时序安排,合理安排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相关工作,根据结果判定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依法规范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相关报告的评审工作,出台专家评审工作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有效推进第三方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

3.4 加快推进立法,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3.4.1 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标准体系

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已陆续出台,但地方立法进展缓慢。要加快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体系,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出台行业领域土壤环境调查技术规范、监测技术规范等技术指导文件。同时,要探索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土壤污染损害赔偿等制度。

3.4.2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强化土壤污染防治与开发利用联动监管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执法专项培训,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土壤环境管理违法行为。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惩治污染土壤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细化污染地块联动监管的具体办法,落实相关措施,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杜绝监管漏洞。探索运用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等手段,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

3.4.3 依托整合现有平台,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设和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土壤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国家、省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应用及数据对接工作,开展培训指导,提高平台信息使用率,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信息共享。

3.5.4 持续推进先行先试,推广管理模式和经验

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的基础上,探索形成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特色模式,开展先行区建设成效自评估,总结先行区建设成果和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和技术经验,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并因地制宜推广。

4 结语

现阶段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开启美丽中国建设、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攻坚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提前谋划布局、牢记底线思维、突出重点、全面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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