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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农作物被损毁案的田间现场鉴定

2022-05-04段清斌

现代农业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息县秧田秧苗

段清斌,王 刚

(息县农业农村局 河南,信阳 464300)

损毁农作物是一种侵犯财产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严惩,决不能姑息纵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司法机关应当立案查处,追究被告人的治安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时追究民事责任。但是,在立案前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是决定公安部门能否立案的关键。2019 年至今,作者在开展农资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工作中接触到三起疑似农作物被他人施用农药进行损毁的案件。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向息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田间现场鉴定,要求出具农作物是否被人施药毒害的书面鉴定报告,以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提供证据。息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当事人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专家鉴定组认真、科学地追溯案件发生原因,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报告。根据鉴定报告,结合其他证据,公安机关对其中的一起无法判定水稻秧苗是否有除草剂为害经历的案件和一起水稻秧苗生长发育异常是凋萎型(枯心型)白叶枯病所致的案件不予立案,对一起小麦极有可能在小花分化期施用了有害药物的案件进行了立案。本文对这三起案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对农业农村部门是否应当受理鉴定,以及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等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以期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1 损毁农作物行为的定罪、量刑与立案

1.1 定罪

对损毁农作物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基本上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是毁坏公私财物罪,一种认为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农作物(尤其是苗期农作物)仅仅是生产经营中的生产对象,其经济价值不在于其本身,而在于预期收获的最终产品,并不是所有权人直接的财物,如果定为毁坏财物罪,显然有些牵强,而且已有判例多是判作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以对毁坏他人农作物行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被告人责任更为恰当。

1.2 量刑

损毁他人农作物,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 号)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4 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追究责任: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 元以下罚款。

2 三起农作物被损毁案件的起因、田间现场鉴定情况及结果

2.1 第一起案件

2019 年5 月14 日,息县长陵乡赵某某因水稻秧苗突然发黄,疑被人施药毒害,向息县公安局长陵派出所报案。2019 年5 月25 日,该派出所向息县农业农村局发出鉴定聘请书(息公(长)鉴聘〔2019〕10005 号),聘请对“2019.5.14息县长陵乡赵某某秧苗被损毁案”一案涉案秧苗是否受到药物毒害进行鉴定。

2019 年5 月28 日,息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到息县长陵乡赵某某疑似被施用除草剂的水稻秧田进行现场调查。经实地察看,当事人赵某某反映的怀疑被除草剂为害的秧田时隔太久,现场已无为害症状,且当事人当时已采取灌水、喷施叶面激素等措施,技术人员现场无法判定之前是否有除草剂为害经历。

2.2 第二起案件

2021 年5 月31 日,息县路口乡孟店村张某向息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田间现场鉴定申请。他反映,他家0.67hm2小麦从出穗期间就发现和别人家小麦不一样,到小麦收割时间全绝收,怀疑是别人药害所致,要求鉴定。

根据张某申请,息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6月2日组成鉴定组深入到事发地进行小麦田间现场鉴定。鉴定人员对张某反映的两块小麦(一块0.27hm、一块0.4hm)进行了察看,并听取了张某及其父母的口头反映,还察看了张某本人录制的5个小麦田间长势短视频(其中2个录制时间为2021 年4 月4 日,1 个录制时间为2021 年4 月19日,2个录制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

从视频看,4月4日,两块麦田的小麦处于孕穗期,但是与相邻田块相比,株高总体稍低,叶片失绿发黄;4月19日,张某录制短视频的那块麦田的地头,小麦穗已抽出,叶片上举,株高、穗形、叶形、叶色正常。但是,田里面小麦的株高总体偏低、穗尚未抽出、叶片卷缩并有一定程度的失绿发黄;5月10日,两块麦田中仅地头和田间零星有小麦生长正常,绝大部分小麦株高偏低、穗陆续抽出、叶片发黄。

6 月2 日,田间现场察看发现,两块麦田仅地头和田间零星有小麦正常成熟,但是田间绝大部分小麦株高偏低、穗子偏小且基本上没有结实。

据了解,为“治疗”小麦不正常“症状”,张某与其母亲于4月4日对小麦施用了“绿野神”叶面肥。

通过察看短视频,并结合现场察看进行分析和推断,鉴定组认为,张某家的两块麦田小麦生长发育不正常,极有可能是在4 月4 日前小麦的小花分化期施用了不明有害药物所致,施用“绿野神”叶面肥的“救治”效果并不明显。

2.3 第三起案件

2021年6月7日,息县陈棚乡易庙村刁某某向息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田间现场鉴定。他反映,前几天他家的水稻秧苗突然心叶枯死,大田移栽的秧苗和秧田内的秧苗同时显症,而且前者比后者更为严重,怀疑是别人喷药造成药害所致。

根据申请,息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6月8日组成鉴定组深入事发地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鉴定人员对刁某某反映的一块水稻育秧田和一块大田水稻生长发育不正常的情况进行了现场察看,同时听取了刁某某的口头反映,还察看了刁某某本人提供的水稻种子包装袋与移栽后水稻的田间长势等照片。

据了解,刁某某2021 年采用两段育秧方式进行了水稻育秧:清明节以后播种,品种为荃优164,用种量5kg,拱棚内生长半个月后移栽到秧田,秧田面积约267m,预计可栽插大田0.47hm。5月27日移栽0.33hm大田(前茬为小麦)。移栽两三天以后发现:秧田内剩余秧苗绝大部分停止生长,心叶枯死,同时,移栽到大田的水稻秧苗不但没有返青活棵,而且呈枯死趋势。6 月4 日前后,刁某某看到大田水稻活棵无望,索性毁掉重种直播稻;同时,把已藤田并移栽的秧田改插机插秧秧苗,把尚未移栽的水稻秧苗拔出扔掉,仅留少部分作田间现场鉴定证据使用。6月7日,刁某某携带到息县农业农村局的水稻隔夜秧苗的假茎腐烂、有恶臭味。

6 月8 日,鉴定人员现场观察到:大田田头未毁掉的遗留稻株的地上部分基本全部枯死,地下部分虽然硬实但是新根生出不明显;秧田内原插秧苗已枯死并改插机插秧,预留供鉴定的水稻秧苗有两小片,总面积2m左右,只有少数的几蔸稻株生长发育正常,绝大部分稻株叶色偏淡、株高偏低、心叶枯死、老叶有条状或不规则状、失绿失水型病斑或病灶。

据分析和推断,鉴定组认为,刁某某的一块水稻育秧田和一块大田水稻出现生长发育不正常的症状,与水稻凋萎型(即枯心型)白叶枯病的症状相符,与药害症状不相符,所以判断是水稻白叶枯病所致,不是有人故意施药造成的。至于育秧棚内遗留的稻株无症状,而秧田内水稻有症状,是与群体密度有关;秧苗在秧田内长期无症状,而移栽后突然有症状,是因为气温回升较快、为病害提供了有利条件;大田新移栽的稻株比秧田内稻株症状严重,则与移栽的秧苗发病严重难以适应新环境有关。

3 三起案件的立案工作进展

根据鉴定报告,结合其他证据,公安机关对上述第一起无法判定水稻秧苗是否有除草剂为害经历的案件和第三起水稻秧苗生长发育异常是凋萎型(枯心型)白叶枯病所致的案件不予立案,对第二起小麦极有可能在小花分化期施用了有害药物进行了立案侦查。施害人将依法被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4 讨论

4.1 农业农村部门是否应当受理农作物被损毁案的田间现场鉴定申请

对于农作物被损毁案,在立案前农业农村部门能否受理,如何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是决定公安部门能否立案侦查及之后司法机关如何依法追究施害人责任的关键一环。如果缺少这一环,后续的工作将无法进行。但是,对于农业农村部门是否应当受理农作物被损毁案的田间现场鉴定申请,至今我国还缺少明文法律规定,我们仅能以一些科技文献为参考:段清斌在《一季中稻非正常结实的原因追溯及其根除预案》一文中曾提出,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应当依据或者参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进行,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开展鉴定、做出鉴定结论、制作和交付鉴定书4个步骤。对于农作物被损毁(疑似被人施药毒害)案,作者认为,如果抛开案件的违法犯罪性质不讲,单单去看它的民事性质,它应当是一种特殊的农药纠纷。这种纠纷发生在农作物种植主体和使用农药的主体之间,只是使用农药的主体暂时不明,需要司法机关调查落实后才能最后确定;而且农药的种类、施药的时期等具体原因或者其他案件发生原因暂时不明,需要农业农村部门选派有关技术专家通过开展田间现场鉴定去找出案件发生原因。因此,对于农作物被损毁(疑似被人施药毒害)案,根据以人民为中心原则,为了“为民作主”“为民伸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受理“被害人”的田间现场鉴定申请,鉴定程序亦参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进行。

4.2 如何开展农作物被损毁案的田间现场鉴定

鉴于群众利益无小事,“被害人”是可得利益受损者的实际,按照司法救济原则,原则建议对于当事人申请农作物被损毁案的田间现场鉴定免收鉴定费;同时建议参加鉴定人员的标准不降低,即:鉴定组由3个以上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而且鉴定要及时开展,防止证据灭失,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影响;再者,鉴定组要全面、充分地分析“受害”农作物播种及其生长发育过程中的影响因子,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农膜等生产资料因子,整地、播种、覆膜、施肥、施药、灌排水和农机作业等技术因子,光、温、水、气、病、虫、草等环境因子,以及人为故意或过失破坏、畜禽啃食等其他因子,对案件发生原因的可能性进行全面考量,最终发现和判断出具有排他性的案件发生原因。

4.3 对农作物被损毁案田间现场鉴定结论和鉴定报告的要求

4.3.1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首先,开展鉴定要科学。专家鉴定组成员要对田间现场(包括事发田块与周边田块农作物生长发育情况对比、当时现场与之前现场对比等)进行认真、仔细观察,结合人证、物证等证据,对照农作物病虫害、药害图谱、农作物品种审定公告等技术资料,对案件发生原因进行追溯。其次,鉴定结论要公正。专家鉴定组要坚持公正立场,不能人云亦云,不能让当事人的急切心情、“吃瓜群众”的不嫌事大等因素干扰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结论。

4.3.2 鉴定报告的时效性 受理和开展鉴定、做出鉴定结论、制作和交付鉴定书等各个步骤都要及时,为公安机关在法定时限内立案侦查提供技术支撑。

4.3.3 鉴定报告的权威性 鉴定报告书中不能出现错别字,语句要通顺,术语要规范,逻辑要严密,文末要有鉴定人员的亲笔签名,文后还要附上鉴定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如有需要,落款处可以加盖农业农村部门公章。

需要说明的是,加盖公章仅仅代表着鉴定人员由该单位选派,以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并不意味着鉴定结论是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毕竟田间现场鉴定结论是专家鉴定组成员对田间现场观察、分析、判断的主观意见,是主观的,与种子质量检验结果的客观性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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