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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毁谤欠薪公司,为出恶气“占理”也构成侵权?

2022-05-01廖春梅

农家致富顾问·上半月 2022年4期
关键词:名誉权名誉行为人

廖春梅

案例简介

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刘某一怒之下捏造事实,在公司客户微信群称公司不讲诚信、坑害客户等,甚至煞有介事地举例说明。由此导致一些客户吵囔着要求公司退货退款。刘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

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刘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司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结合本案,刘某的行为具备对应的构成要件:一是客户吵着囔着退货退款,表明公司的名义已经受到损害;二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刘某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公司的声望、信用,降低公司的社会评价,无疑构成诽谤;三是刘某在实施毁谤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毁坏公司名譽,无论出于希望或放任该损害的发生,还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其具有过错,虽然公司拖欠工资存在不当之处,但刘某并不能因为“占理”便可以乱出“恶气”;四是刘某的行为与公司的名誉损害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必然联系,即因果关系。因此,刘某必须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刘某不能因为只是在微信群众诽谤公司而免责,同样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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