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管理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研究
2022-04-29李彦兵
李彦兵
关键词 区块链 网络版权 技术应用
1网络版权管理现状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理念尤其是版权保护理念逐渐形成,2020 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为解决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起步晚、时间短、基础薄弱,当其发展模式进入互联网阶段时,各种新老问题便暴露出来。
著作权又称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注册、登记等手续不是取得版权的必要程序,而是对其进行保护的措施。我国采取自愿登记制度,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是否借助官方确定版权的归属[1] 。
在互联网环境下,作品创作和傳播方式较以往发生很大变化,网络版权的侵权成本更低、难度更小、追责更难,如“洗稿”(指通过对原创作品核心创意的剽窃以及对原创内容的删改和拼凑来达到“复制式创作的效果”)等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权利人基于维权而进行版权登记的需求大大增加,但保护效果不达预期,于是暴露了传统登记制度的种种不足,如版权登记成本高、重复登记、登记隐私泄露等问题[2] 。除此之外,在当前的网络版权生态下,还存在版权侵权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比如,网络上一些个体盗版者通过复制粘贴、拍摄或者通过“洗稿”的方式重现作品,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3] 。
2网络版权管理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原理和应用方式
区块链技术又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Ledger Technology)[4] ,实际上是一个分布式数据库。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集体维护、难以篡改、智能合约等特征。其起初是一种用于记录比特币交易的账目集[5] ,在这一系统中,数据以区块为单位,从形成开始就被记录在节点中,多个按时间顺序存储数据的节点相连组合成链式数据结构,以实现数据的集体维护和储存,最大限度地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从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性出发,把握其应用原理,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的确权存证、确权后的监测以及侵权后的保护三个方面,建立起网络作品版权管理的新模式[6] ,保证对作品上传、审查认证、数据监测、证据存取等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2.1应用原理
对于原创作品确权的保护,区块链系统为每一份申请登记的版权加盖时间戳,并通过哈希算法生成一串独一无二的散列值,上链存储即完成版权登记[7] 。根据权利人需求形成证书,以便比对查询、形成证据。
在版权确权后,区块链系统上的每个节点都同步对版权数据进行了存储备份,侵权人侵权行为会引起某个节点数据的变更,在集体维护下篡改会归于无效,是一种难以修改的权利人的专属权利。
在区块链系统中进行版权交易或转让时,可摆脱中心化主体对交易的束缚,利用分布式集体管理的信任机制直接实现双方“点对点”交易,区块链会通过智能合约启动双方的交易,并将具体内容以计算机语言存储在节点中。
2.2应用方式
(1)网络版权的确权、存证
针对原创作品的登记问题,根据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原理全方位记录信息,并根据需要生成数字指纹,方便权利人随时比对和提取证据,也保证权利人能够及时取得权属证明。
(2)网络版权确权后的监测
在网络作品权属确定之后,版权数据上链存储,区块链系统会提供全天不间断地高频监测服务来保护原创作品。作品上传后生成独一无二的哈希数值登记在链上,而后设计自动化Python 程序在全网进行监测搜索,将搜索到的数据与作品的上链数据进行对比[8] ,所得相似度达到预定标准则被认定为侵权,从而可以及时捕捉到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3)网络版权的侵权取证
当爬虫(Python)系统检测到侵权行为时,便会自动引入版权服务中的取证环节,抓取侵权网站的页面,分析其域名,随即转化为数据上传至区块链系统,上链存储固定[9] ,由于具有与版权相同的不可篡改性,从而形成对侵权行为强有力的证明。
3网络版权管理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困境
3.1作品登记对象和内容独创性识别问题
区块链系统引入版权登记,同样遵循自愿登记制度,并不能解决传统登记手段的对象识别问题。首先,在申请登记之前,区块链技术对申请人的真实身份无法识别,无法认定申请登记的对象是否就是著作权人本身。当申请对象假装自己是著作权人将作品申请登记上链,或者误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原创作品登记上链,顺利完成登记。如此一来,申请者就建立起了与登记作品紧密的联系,严重侵害了原创作者的权利。可见,区块链技术在当前应用中展现的工具性质,还难以应对源头的版权侵权问题。其次,区块链技术对申请登记后作品的独创性难以准确识别。作品内容的独创性是著作权取得必不可少的重要标准。独创是指作品由权利人独立创作,能够展现权利人的思想观点的个性化表达,属于权利人自身的劳动智力成果[11] 。区块链系统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主要是对哈希数值的比较,而这种单纯地数值对比并没有涉及作品的实质性内容[12] ,许多作品仅是对原作品进行形式说法上的变换,就上传到区块链,登记取得版权证明,然而并没有达到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这是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害,而区块链技术对此无能为力。因此,单纯利用区块链技术无法解决“洗稿”问题。
3.2智能合约程序刚性问题
在区块链系统中进行版权交易,除了去中心化集体维护建立信任机制外,通常会采取智能合约的形式进行交易双方的合约订立,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智能合约一经触发便开始履行协议内容,高速高效且难以停止,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过程的抗干扰性。但是,如果在制定合约内容时编程错误而需要纠正,或者履行合约临时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变动,智能合约便无法满足交易过程中灵活应变的需求,即便是错误的,也会自动按程序执行到底,具有很强的机械性和工具性。
4版权管理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方式和发展方向
区块链技术作为能够为互联网版权管理提供新模式的底层技术架构,目前其发展还是不充分、不成熟的,区块链系统的确权模式值得大规模推广,区块链系统存证的效力亟待证明,区块链系统维权的法律细则也需要跟进。为使区块链系统更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价值,有必要探讨更加多元、智能和协调的数字版权管理方式,寻找可供参考的未来发展方向。
4.1配合人工智能和大數据技术形成多元协同管理
区块链系统依靠比对哈希数值的监测形式缺乏主观性,使其难以应对互联网作品的“洗稿”模仿问题,单纯利用区块链技术认定作品的独创性也存在困难。
在确权与日常监测的过程中,要将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相结合,大数据技术下筛查的作品进行智能比对和实质性审查,准确认定作品的独创性,并且在认定成功、确权之后全天候监测网络作品,捕捉哈希值相同或实质性比对达标的作品,对其进行源头追踪,形成“监测→追踪→取证→维权”的完整流程,不易篡改,增强了证明力和维权积极性,如有侵权则可在平台利用一键诉讼功能,直接对侵权者发起法律诉讼。
对网络版权链上交易中智能合约的制定,区块链系统也有不可避免的刚性问题。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构建模拟多重现实情况的交易环境,设立常规格式条款,并监测系统故障和错误,一方面可以在代码编写有误时智能介入,中止故障合同,另一方面对合约履行过程进行监测,当交易中出现意外情况或临时变更时,与设立的常规格式条款进行智能比对,存在不同之处即报故障终止履行,为区块链系统增添柔韧性和变通的可能。
4.2创新平台搭建方式,优化平台管理秩序
对平台进行监管和规制,努力建构平台运行的新秩序。首先,创新平台的搭建方式。作品的版权由复制、发行、改编等有关作品的各种权利组合而成,其中一些细分后的权利可以独立行使或转让,这种碎片化的特征与区块链技术无边界、自动化的运作机制存在矛盾冲突。为满足对版权分割行使的需求,可以根据细分权利,横向分类别构建区块链平台,使各平台围绕作品整体版权,对接各自负责的碎片化权利,为用户提供服务。并且要保证实现“平台—用户”与“平台—平台” 的多重沟通,以满足不同平台之间衔接需求。
为优化平台管理秩序,除法律跟进加强监管外,必须解决平台间争抢信息资源恶性竞争的问题,可以在各平台主体之间构建区块链系统,每个平台都是链上的一环,在共同的链上实现信息共享和互利共赢,同时用户可以接受任意平台的版权服务,保证登记的权威性和证据的证明效力,形成以平台共享链为主轴,用户分散连接的复合链系统,促进平台之间合理有序运行。
5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作品传播的方式,必然需要用互联网技术来解决新问题。当前,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难以篡改、智能合约等重要特性,有效解决运用传统方法管理数字版权时产生的确权难、效力低、成本高和维权取证难的问题,全面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革新该领域的巨大潜力和市场价值。但是,目前区块链技术应用还不成熟,对作品独创性认定需要借助其他技术或人工参与,智能合约过于机械化运转,法律制度也没有及时跟进,彻底认可这种技术手段,各互联网法院还处在谨慎地试探阶段。本文探讨了引入多技术配合,及时健全法规,规制平台秩序等改善措施,以期更好地为应用区块链技术管理网络版权提供借鉴。
区块链技术使我们有机会从技术性的角度重新看待当前网络版权管理困境,并提供了从技术切入进行完善的可能。同时,它也能重构领域内利益分配,激励立法、司法和行业生态的进一步优化,保证网络版权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