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数字贸易规则及中国应对之策
2022-04-28黄传峰
陈 静,黄传峰
(南京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211167)
近年来,随着“云大物智移”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及数字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迎来超预期指数级的增长,改变了全球化的发展方式,引发了国际贸易领域的深刻变化,数字贸易已成为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也是世界各国在数字经济领域博弈竞争的战略焦点。随着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全球贸易规则的调整重构也日益迫切。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为代表的新一代高水平区域贸易协定以追求透明度和自由度为目标,为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规则边界和规则支持,成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典范[1]。
为进一步推进更高水平改革开放,2021年9月16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CPTPP。作为对外贸易大国,中国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的发展走在世界前列,但数字贸易规则分散,总体趋向保守[2],CPTPP中高标准的贸易规则给中国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和压力。因此,如何研判和应对CPTPP的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更好地把握国际规则,拓展数字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主动融入国际惯例和将来引领国际经济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数字贸易的定义
关于数字贸易的定义,国内外主要经济组织和研究机构都对其进行了阐述,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国外的机构或组织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表述如表1所示;国内的研究机构对数字贸易的概念界定也并非完全一致,具体如表2所示。
表1 国外主要机构或组织关于数字贸易的定义
表2 国内主要研究机构关于数字贸易的定义
由此可见,随着贸易数字化的转型发展,国外主要机构或组织对数字贸易的定义不断修正和完善,其内涵也从“电子商务”的窄统计口径逐渐拓宽到“数字赋能服务”,进一步拓展了数字贸易的内容,方便对数字贸易额进行科学的测定。
从表2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国内主要研究机构对数字贸易的定义各有侧重,分别从交易标的、交易媒介、交易模式等不同视角进行阐述,数字贸易的范畴也从传统的交易领域延展到了生产领域,这为我们界定多样化的数字贸易形式提供了参考。
通过梳理国内外关于数字贸易的定义,并结合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历程、现状及特征,我们认为数字贸易不仅包含传统有形商品的线上交易,同时也包括使用数字技术实现服务及数据线上交付的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按交易对象的差异,数字贸易可分为如下三类:(1)数字商品贸易,即通常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的实物商品贸易,数字商品贸易借助信息化和数字化,极大提升了交易的快捷性,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交易的活跃度与交易量;(2)数字服务贸易,一种是将服务贸易中的产品数字化,如金融、教育、运输、旅游等;另一种是直接以数字内容为交易标的的服务贸易,如数字媒体、研发服务等。此类产品与服务的核心是服务贸易对象的数字化、网络化,即实现产品和服务的数字化存储、传输与交易;(3)数据贸易,此类数字贸易将数据作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产品,直接以数据服务及数据的跨境流动为标的。
二、CPTPP中的数字贸易规则
在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迅猛的背景下,数字贸易规则滞后于贸易实践的问题日益突出,逐渐成为贸易大国关注的焦点。在多边领域,作为新一轮最早生效的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CPTPP把数字贸易的相关规则推到一个更高标准、更高水平[3],并得到了多数国家的认可,成为国际经贸秩序和格局变动的“风向标”。其中最核心的章节为第14章,涉及如何降低数字贸易壁垒、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国际合作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一)降低数字贸易壁垒
1.电子传输免关税
CPTPP第14.3条海关关税细则明确:规则的缔约各方之间不得对交易双方之间的电子传输(包括其内容)征收关税。在征收方式符合本协议的情况下,不阻止一方对以电子方式传输的内容征收除关税之外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14.3条款明确指出,虽然在数字产品跨境电子传输方面禁止征收交易双方的关税和其他费用,但是不排除各方征收相关的国内税。为了促进绝大多数商品的自由贸易,CPTPP宣称消除数字贸易的关税壁垒是促进协议缔约国之间数字贸易的先决条件[4],同时承诺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的其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将逐步取消,根据各国经济、贸易条件,差异化关税削减进程,目标是将95%的关税细目最终降为零。
2.数字产品非歧视
CPTPP第14.4条数字产品与服务的非歧视待遇条款明确:缔约国之间的数字产品贸易应采取非歧视性待遇,相互开放数字贸易;对进入本国提供数字产品与服务的国外厂商,不得设置公司本地化作为进入条件,拆除涉及技术转让、专利让渡、资金限制等一系列市场进入壁垒,明确禁止通过限制跨境信息的自由流动而使本国企业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3.禁止数据本地化要求
在数据本地化及跨境数据流动等方面,CPTPP第14.13条计算设施的位置条款明确:缔约国任何一方均可基于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有权对进入该国的厂商提出计算设施的监管要求,但禁止将使用本国领土内的计算设施或者将计算设施及相关数据留置在本国领土内作为国外数字服务与贸易提供商进入该国的先决条件。伴随数字贸易而来的数据跨境流动涉及数据主权、隐私,如何在不妨碍或阻止缔约方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的前提下确保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有序,成为核心关切。对于关乎国家主权与个人隐私的数据问题,CPTPP采取了折中的办法[5],既着眼当下,为尊重各国数据主权设置缓冲区而保留了接口,又面向未来,为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实现自由贸易建立缔约国认同的共同规则。
4.源代码使用条款
CPTPP是第一个包含源代码条款的区域协定,CPTPP第14.17条源代码使用条款规定:当国外数字贸易厂商进入缔约国时,禁止缔约方强制要求厂商提供或者转让其所拥有的源代码作为进入该国市场进行销售、分销或直接使用该软件或包含该软件的前置条件。同时该条款考虑到某些特殊关键领域软件的使用,设置了三种情况下的例外条款:商业谈判合同中的要求披露源代码;为满足所在国国内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源代码修改或调整;在安全保护前提下的专利申请或授予所要求的源代码披露。
(二)保障消费者权益
1.个人信息保护
高速发展的数字贸易给全球各国提供了巨大的在线商业机会,一个安全且运行良好的互联网环境是数字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因素。CPTPP要求缔约方参照相关国际机构的原则和准则,通过立法为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保护。CPTPP尊重个人隐私作为法律赋予个人的基本权利,希望各缔约国在兼顾数据充分自由流动的贸易环境下,对过度收集、违规储存、开发、商业化使用个人数据等违法行为进行共同打击,消弭跨国数据传输问题上存在的严重分歧,积极磋商谈判,营造国际一致的法律环境。
2.线上消费者保护
CPTPP对消费者保护做出了更为全面、成熟的规定。CPTPP在加强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同时,强调对线上消费者的保护。第14.7条规定缔约国应保护消费者免受互联网数字贸易的欺诈和欺骗性商业行为的影响,应制定基于消费者保护的完善法律框架,禁止侵犯和危害进行线上贸易活动的消费者,同时加强各国行业厂商的自律行为,保持与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跨国合作,多层级保障消费者权益。
CPTPP首次将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即并非应接收者要求而发送的商业电子信息(如垃圾广告短信等)纳入电子商务章节。协议规定缔约方应最大程度削减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量,切实加强对发送人的行为约束,同时提高接收人阻止继续接受此类信息的能力,并据此制定详细的规则措施。
(三)数字贸易便利化
CPTPP率先提出了关于标准化规定、网络合作、争端解决措施等多项规定促进缔约方之间的沟通交流[6]。CPTPP第14.5条规定各方共同维护管理电子交易的法律框架,推动各方参与国内法律框架的制定,有效降低对电子交易非必要的监管成本。CPTPP第14.6条对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作出了细致性的规定,进一步提高电子认证的可操作性,推动各缔约方对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互认,除非其法律另有规定;同时还要求缔约方在电子交易文件的提供与互通上积极磋商、合作。
(四)加强国际合作
CPTPP认为缔约方应积极参与区域和多边论坛,携手加强在数字贸易法规、政策、执法的合规性信息和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互通,以帮助各国中小企业跨越使用障碍,帮助各国消费者获得更丰富、更全面的在线产品和服务,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此外,各缔约方还应深刻认识到建设互联网安全事件响应机制和协作机制的重要性,加强网络安全事项的相互合作,以有效识别和遏制互联网恶意入侵、恶意代码传播等事件。CPTPP同时鼓励各方共同为数字贸易建设更具包容性、开放性和安全性的社会环境,助力各国企业克服运用自由贸易协定的壁垒,鼓励各方积极开发自我监管网络安全的工具。CPTPP针对可能产生的数字贸易争端,还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推动各国友好协商谈判,互相开放网络,希望从根本上减少国家间的争议和纠纷。
三、CPTPP数字贸易规则对中国的挑战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按照麦肯锡研究院的数据[7],目前我国数字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在贸易领域的体现,“十三五”期间我国数字贸易欣欣向荣,2020年的数字贸易额相较2015年增长近50%。展望“十四五”,我国数字贸易将继续保持高增长态势。申请加入CPTPP是中国顺应经济发展新趋势的重大举措,但CPTPP的数字贸易规则也使中国面临不小的压力和挑战。
(一)网络综合治理能力有待强化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综合治理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大课题。数字经济、数字贸易的发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8]。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互联网发展运用治理好,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世界,这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党的十九大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要加强网络综合治理,首先必须不断更新网络治理的理念,其次努力提高网络治理的能力。应当看到,相较我国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和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数字贸易,我国的网络综合治理能力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作为治理主体的政府缺乏有效治理网络的经验和实践,精准处理问题的工具也相对不足[9],完备的社会监督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数字贸易健康发展所需的信息安全的环境还未真正形成;从治理手段来看,我国欠缺有效协调兼顾各方利益的经济手段和实时创新的技术手段。因此,CPTPP对我国的数字监管与治理能力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二)法律体系矛盾凸显
网络安全治理与个人隐私保护是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法制建设,但目前还未建立起与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对应的国内法律体系,特别是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某种程度上还和CPTPP的规则存在矛盾。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要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并规定了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限制和数据存储本地化的要求。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初步确立了我国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法律框架,明确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这些限制和审查制度在确保数据跨境活动安全性的同时,也降低了重要数据的时效性,增加了企业数据跨境流动的成本[10],抑制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无形中提高了我国在数字贸易方面的壁垒。此外,近年来我国各种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也暴露出我国现有法律在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1],现有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如何建立兼顾国内需求和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法律体系是亟待解决的一项重大任务。
(三)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相对缓慢
CPTPP的诸多议题都指向数字服务贸易。近年来,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稳步增长,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显现。根据商务部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2019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约为1.9万亿元,规模位居全球第七,但相对我国数字贸易的强势增长势头,数字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相对缓慢,与美国、英国等发达经济体相比仍有较大增长空间。首先,数字服务贸易对于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要求很高,而在互联网、通信、计算机等领域,我国掌握的核心技术有限,还有很多未解决的“卡脖子”问题,导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不强。其次,数字服务贸易的经营风险远高于实物商品交易,而我国在数字贸易服务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方面建设滞后,无法有效对交易过程实施监管与防控。再次,我国现行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和制度体系与国际通行规则存在较明显差异[12],因此在今后加入CPTPP的谈判中将缺乏足够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在规则的制定方面将处于被动地位。
四、我国加入 CPTPP的积极应对策略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以及国内深化改革带来的各种挑战,中国要加入CPTPP必然经历较长时间,但这是我国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更高水平改革开放[13],开辟多边合作新局面的必由之路。在此过程中,中国不仅要对标国际规则,更要积极参与规则制定,为加入CPTPP创造条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夯实基础。
(一)参与规则制定,提升数字贸易治理能力
在全球数字治理面临新挑战的形势下,2020年9月中国提出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倡导全球数字治理应在“多边主义、安全发展、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一先进理念立即赢得了世界范围的赞誉与认可。当前国际通行的数字贸易秩序和规则还未形成,这一方面为我国数字产业赢得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另一方面也使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成为可能。我们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构建跨境数据流动信任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合作机制和对话机会,在CPTPP 谈判中积极维护和拓展中国的发展空间和社会利益,也为未来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贡献中国智慧。
为了提升网络治理能力,我们首先应加快转变和完善政府职能,加大“放管服”的改革力度,构建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升网络治理能力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保障;其次,应加大研发投入,推进数字技术创新,培育更多的创新型科技企业,使我国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摆脱技术约束,提升网络空间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再次,应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搭建数据交流平台,促进数据信息的安全有序开放,为数字贸易的开展提供完善的市场环境;最后,应加强有关数字贸易领域相关问题的基础研究和知识储备,如研讨如何建立适当的监管框架,是否可以运用数字税、数字贸易国内税等经济手段,为提升网络治理水平提供智力支持和学理支撑。
(二)完善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为了有效应对CPTPP中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一方面,我国应加快构建完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应在现有的《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基础上,对有关数据规则的法律体系进行梳理完善,升级优化现有法律法规,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基础,促进数据自由跨境流动为目标,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针对跨境数据流动等具有高度敏感性和复杂性的规则,要在数据存储、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安全风险防控、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另一方面,我国还要强化法律的实施和执行。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不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有强有力的执法力度,在司法过程中也大量采用收缴巨额罚金、严厉惩罚措施来增加违法成本以杜绝违法行为。在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我国各类违法案件频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有的法制监管不足,执法不力。要确保数据安全和数字贸易顺利进行,就应当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适宜的法律环境。
(三)坚持多边主义贸易政策,积极推进国际合作
CPTPP开启了区域贸易协定引领国际经贸秩序变动的新时代,创新性提出通过国际合作克服数字贸易障碍的主张,要求缔约方建设互惠互利的网络空间,加强交流,互通信息,通过创建合作机制以保障网络安全,克服数字风险,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数字贸易环境。CPTPP还倡导各国努力消除由于数字鸿沟、网络管制等产生的贸易壁垒,有效保障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因此,我国申请加入CPTPP一方面表明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协调,坚持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另一方面,加入CPTPP也是中国拓展与亚太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机遇。新冠疫情影响下的世界经济仍然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贸易保护主义、孤立主义等逆全球化思潮不断抬头,中国申请加入CPTPP,主动参与更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将推动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同时,中国应更积极构建全球化FTAs网络,继续坚定推进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着力加快中日韩自贸区协定谈判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将推动中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此外,数字服务贸易是数字贸易的核心,也是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中的短板,会直接影响我国未来加入CPTPP谈判中的主动性。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治理、隐私保护政策等方面的国际监管尤为重要,需要开展更深层次的国际合作协调来共同应对。我们应该秉承求同存异的原则,积极参与国际对话,推动多边、区域等层面数字贸易规则协调,共同致力于消除“数字鸿沟”,同世界各国共享数字贸易成果,共同创造包容开放和合作的国际环境。
五、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尽管相较CPTPP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我国还有较大差距,但近年来我国在前沿科技发展、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加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应该以更主动的态度积极应对CPTPP的数字贸易规则,不断提升数字治理能力、持续完善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国际协调合作,从而促进数字贸易持续蓬勃发展。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新兴业态,是我国建设贸易强国、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机遇。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中国积极申请加入CPTPP,将会给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化解中美竞争压力、重塑经济全球化带来深远的影响,也将有力推动中国未来在全球贸易竞争格局中参与规则制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贡献中国力量和中国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