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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解读

2022-04-25韩思雨毕海忠李基宁

中国纤检 2022年4期
关键词:棉纤维规程公证

文/韩思雨 毕海忠 李基宁

2021年12月16日,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纤中心)印发了《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中纤发〔2021〕62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工作规程》的修订过程和相关内容予以解读,供实际应用参考。

一、修订背景及主要依据

由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职能划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更新,原《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生丝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中纤局检二发〔2014〕38号)、《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中纤局检二发〔2014〕83号)、《羊毛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中纤局检二函〔2017〕60号)等6个工作文件中相关内容已不完全适用于现阶段公证检验工作流程管理,同时为落实中央关于精简文件有关要求,统筹整合公证检验相关管理文件,增强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和有效性,因此予以修订。

(一)制度更新。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原《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公布)、《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3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正)、《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4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3号公布)进行了修订(总局令第31号),对实施主体等内容进行统一修改和规范。

(二)机构改革和职能划分。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监人〔2019〕43号)。其中规定:(第二条)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正司局级事业单位。(第四条第五款)监测二处负责组织实施非棉纤维(含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承担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任务安排、进度协调、技术比对、检查指导、质量考核和经费核算工作,开展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研究、能力验证工作。

(三)规范整合和提高效能。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目前涉及桑蚕干茧、生丝、山羊绒(包括山羊原绒和分梳山羊绒)、绵羊毛(包括西宁毛)、麻类纤维(苎麻)共5类纤维7个类型,有关管理方式、主要工作内容和流程基本相同,因原工作规程制定和发布实施时间不一致,相同工作内容条款描述不尽相同。因此,为统一规范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规程,减少文件数量,对原规程进行统一修订。

为此,中纤中心通过广泛调研、会议研讨、意见征求等方式修订形成了《工作规程》,经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意,正式发布实施。

二、具体内容

《工作规程》根据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实际工作情况,按照工作流程进行编制,共9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检验批规定、现场查验、货批称重、抽样、实验室检验、检验记录与数据管理、样品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工作规程》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和主要施检标准,共3条。其中:制定的依据与目的是为规范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流程,加强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全过程管理,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制定;适用范围为承检机构开展非棉公证检验过程中,在检验组批、现场查验、货批称重、抽样、实验室检验、检验记录与数据管理、样品管理等方面应遵守和执行本规程要求;非棉公证检验施检过程中依据的国家标准包括绵羊毛、西宁毛、山羊绒、桑蚕干茧、生丝、苎麻精干麻、亚麻打成麻等9项国家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2项,推荐性标准7项。

第二章检验批规定,规定了绵羊毛、山羊绒、桑蚕干茧、生丝、麻类纤维公证检验组批要求,共6条。由于非棉纤维性状特征不一,毛绒、麻类等相关国家标准中对生产、检验成批的数量未予以明确规定,因而生产、加工、打包、交易过程中成批数量差异较大(从几吨到几十吨),为保证非棉纤维公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代表性,最大限度地降低公证检验报验数量中的随意性,在充分调研和历史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公证检验批的构成予以明确。其中:绵羊毛、山羊绒(含山羊原绒和分梳山羊绒)、桑蚕干茧、麻类纤维公证检验的最小组批数量均为1吨,生丝为0.3吨,最大组批数量分别为绵羊毛25吨、山羊原绒15吨、分梳山羊绒9吨、桑蚕干茧25吨、生丝2吨、麻类纤维30吨,当交易数量大于规定组批数量时,应分批进行报验,分批时应充分考虑批次间数量的均衡性。

第三章现场查验,规定了现场查验工作中,现场核查和现场检验工作的具体内容,共4条。其中:现场核查主要包括货批包装、标识、存储条件、检验组批、基本质量状况(是否存在质量违法状况)、报验信息一致性核对等涉及公证检验结果准确性方面的内容。现场检验主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及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待检的非棉纤维货批的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检验,特别是对严重疵点(缺陷)、虫害、霉变、被异物污染等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进行检验并记录,发现严重问题时应停止检验并做相应处理。当存在可能对非棉纤维公证检验货批检验结果造成重大不确定影响时,承检机构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留存完整视频或图像资料。

第四章货批称重,规定了承检机构对公证检验货批实施重量检验工作的要求,共5条。在称重工作开始前,应检查和校验使用的计量器具状态,设备状态异常情况下不得使用,同时要求采用电子秤的采取承检机构人员现场监磅方式;货批称重一般在抽样前完成,如受检方提出在抽样过程中或抽样后称重的,必须提交书面说明;具体称重(过磅)方式,各纤维品种按照规定执行,公证检验数量以净重量计算,绵羊毛、山羊绒、桑蚕干茧、生丝类纤维均不能采取整车过磅的方式称重。称重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数量填写相关记录,不得以报验数量作为实际检验数量。为保证称重结果尽量免受自然环境状态变化的影响,同批的公证检验货批称重工作一般在一日内完成。

第五章抽样,规定了承检机构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完成公证检验样品抽取工作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共10条。其中:抽样开始前,应索取原验资料(如有),检查现场环境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方可开始抽样;抽样过程中,应留存关键工作内容的图像资料(包括视频或照片形式),本项工作是保证公证检验工作真实性和可溯源性的关键内容。图像资料具体包括受检方现场证明、货批存放情况、现场查验情况(重点问题须全面详实拍录)、称重过程、抽样过程、标注标识后的检验样品实物(包括备用样品,指承检机构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在货批存放现场抽取的同类型、同规格的两份样品中的一份样品)等6个主要工作方面的证明图像(图1和图2)。抽取的重量(含回潮率)和品质检验样品应按照检验批次独立装入专用样品袋(包),如需密封保管,必须严格实施。完成抽样后,应由被抽样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写相关记录。各品种的具体抽样规则和抽取重量均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予以明确,同时为节约检验资源、提高检验效率,在不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情况下,承检机构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或交易市场公开规则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样品,但检验组批数量不得超出本《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采取此方式抽取样品的,相关合同文本复印材料承检机构必须存档备查,同时鼓励承检机构在具体抽取样品时,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文件,保证抽样工作的科学、严谨和规范;在抽取样品的过程中,如遇意外或特殊情况,应根据《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图1 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抽样过程图像

图2 生丝公证检验抽样过程图像

说明:图1和图2的示例图像资料供承检机构人员在公证检验抽样过程中留存工作证明情况时参考。在此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1.受检方证明。可采取公证检验人员在受检方现场与明显标识、公证检验货批合影的方式。

2.货批存放。应尽量采取报验组批(可根据公证检验任务编号)完整图像方式保存。

3.现场查验。应展现承检机构查验人员、查验货批的实际工作图像。

4.称重过程。应展现计量器具、称重物、称重人员、称重记录的实际工作图像。

5.抽样过程。应展现承检机构抽样人员(2名及以上)在抽取大样或检验样品,以及样品检查的实际工作图像。

6.标注标识后检验样品。应展现所抽样品的实物、标签标识以及抽样人员等图像,按规定需抽取备用样品的,2份样品需同时留存图像。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抽样过程的图像资料应严格按照工作实际如实拍摄留存,不得采取分段剪辑、复制等手段伪造相关记录。

对抽样后的货批,应进行货批标识标注。其中生产环节和市场交易环节货批应附中纤中心统一格式的公证检验货批标识,货批标识应按检验批进行标注,不是对每包或每件产品进行标注。标注标识的具体样式可为承检机构按照标识参考规格事先制作标识承载体,为便于同类产品、同存放地不同货批的标识更新,承载体可采用双层亚克力插槽或木质、塑料材质文件夹板形式,不同货批标识信息可实时更换。货批标识(附于承载体后)可采用在货批明显位置悬挂或柱式标识杆形式呈现。货批标识的具体信息见表1,标识的参考规格为28cm×21cm,基本为A4规格纸张横向使用。

表1 公证检验货批标识(承检机构公证检验专用标识章-可采用承检机构公章/业务章/检验检测专用章)

抽样工作全部完成后,相关人员应根据《工作规程》相关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填写、检查、交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实验室检验,规定了实验室检验开始前样品交接检查、检验项目、检验环境条件、检验人员、检验记录、检验时限、检验后样品交接等方面的内容,共10条。其中:实验室检验开始前,必须进行样品交接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样品不得实施检验。实验室检验项目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执行,不得缺项,相关检验项目应有2名以上检验人员完成,国家标准中对于检验人员人数有明确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数据复核人员代替实验室检验人员。《工作规程》中说明实验室检验所有原始记录单格式根据承检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文件要求自行制定,并受控管理。实验室检验应在抽取样品后10日内完成全部规定的检验项目,并形成公证检验证书。实验室检验完成后,应进行剩余样品的检查与交接,样品管理人员必须对剩余样品的数量和状态予以真实准确记录,不得以估算的数量记录。

第七章检验记录与数据管理,规定了相关记录审核人员及工作内容、公证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公证检验证书格式、出具、有效期等,共5条。其中:技术负责人负责对相关公证检验记录进行审核,公证检验信息系统计算机须专机专用,不得擅自接入外接设备,相关文书和数据资料应定期备份、归档管理。公证检验证书须加盖中纤中心统一形式的专用章和承检机构检验(检测)专用章后生效。根据非棉纤维质量性状和生产交易情况,对公证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进行规定,即:绵羊毛、生丝公证检验证书有效期为365天;山羊原绒、分梳山羊绒、桑蚕干茧、麻类纤维公证检验证书有效期为180天。有效期均自出证之日起计算。同时说明,通过交易市场申报非棉公证检验的,公证检验证书的有效期按照交易市场现行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样品管理,规定公证检验剩余样品的保存期限和退还要求,共2条。其中:公证检验剩余样品(包括备用样品和检毕样品),在受检方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在承检机构留存不少于10天,如受检方对非棉公证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要求提前退样,承检机构在取得受检方书面签章意见书后,可以不受留存期限限制,将剩余样品即时退还。剩余样品退还时,应履行样品退还手续,填写样品退还记录。公证检验剩余样品必须按照规定退还相关方,承检机构不得截留或私自处置剩余样品。

第九章附则,规定了《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共2条。《工作规程》由中纤中心监测二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非棉纤维有关工作文件中相关规定同时予以废止。《工作规程》对《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现场查验记录单》、《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称重记录单》、《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抽样记录单》、《公证检验货批标识》、《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共6类)、《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复检证书》、《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退样记录单》等7类必要的文书格式进行统一规定,以附件形式一并发布实施。

《工作规程》在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重点环节过程记录形式、检验规范、样品、记录及数据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是非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实施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健全公证检验管理体系,提高公证检验实施的规范性、协调性和有效性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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