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时制利与因利制衡:宋代四川盐政演变研究
2022-04-25赵小平杜倩
赵小平 杜倩
摘 要:北宋初因面临巨大的民族压力,宋政府加强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食盐的掌控。卓筒井的出现使四川盐产量猛增,同时也对官盐造成了巨大冲击,北宋政府围绕川盐不断调整食盐管理政策。南宋时四川战略地位进一步上升,南宋政府对四川尝试了不同的食盐管理政策,并试图在各方势力中寻找制衡点,以此达到稳定四川食盐生产秩序、保障盐利的目的。可以说,有宋一代,宋政府在因时制利与因利制衡中来回切换偏重点,从而使得四川盐业能够得以长时期有序发展。
北宋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蜀地出现卓筒井,苏轼在《东坡志林》中记载:
自庆历、皇祐以来,蜀始创筒井,用圜刃凿如碗大,深者数十丈,以巨竹去节,牝牡相衔为井,以隔横入淡水,则咸泉自上。又以竹之差小者,出入井中为桶,无底而窍其上,悬熟皮数寸,出入水中,气自呼吸而启闭之,一筒致水数斗。凡筒井皆用机械,利之所在,人无不知。③
“利之所在,人无不知”,这也是其日后能够很快普及和禁止无果的根本原因。卓筒井开凿相对于官井(開凿较为容易的大口浅井)而言,“大抵深者半载,浅者月余,乃得一井成就”④。卓筒井采用小口径深井钻凿技术,除了可以开采浅表层淡卤,还可以开采埋藏较深的黄卤,这极大地提高了四川井盐产量。另外,卓筒井作为小口径深井代表,“盐井周圆不过数寸,其上口一小盂覆之有余”⑤,在官方搜捕查封私井时,随手一把稻草就可以将其遮蔽,隐蔽性强,故而在当时官方的严厉打击下仍能如火如荼地发展。
开始阶段卓筒井不似官井受到政府盐规、盐课约束,加之其为民自行经营,自负盈亏,故而灶户积极性极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卓筒井发展迅速,时任陵州知州的文同曾“访闻(井研县)豪者一家至有一二十井,其次亦不减七八……况复更与嘉州,并梓州路荣州,疆境甚密,彼处亦皆有似此卓筒盐井者颇多,相去尽不远,三二十里,连溪接谷,灶居鳞次。”⑥ 可见当时民间井盐开采盛况空前,并且出现了一批拥有多处盐井的豪民。另外,夔州路、梓州路的民族地区也开凿了不少盐井,“然忠、万、戎、泸间夷界小井尤多”⑦。不难看出,卓筒井虽是私井,但是其所具有的开采简易、生产高效、隐蔽性强、盐利丰厚等优势,使其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
二、北宋政府对四川食盐政策的调整
“私井”兴起,豪民势力发展,无疑对宋政府原有的食盐榷卖制度形成了巨大冲击。为了保障盐税收入,宋政府加强了对盐井的管控,一方面禁闭卓筒井,另一方面实施抑配政策。然而,关闭卓筒井引发了流民肆虐,造成社会动荡,最后迫使北宋政府不得不转换管理方式,放开官私界限,试图将私井合法化。宋夏战争爆发后,边境战事吃紧,宋政府为攫取盐利,恢复了传统榷盐制度,引起民怨后,北宋政府又尝试食盐买扑法,相对放宽政策,给予了川盐市场更多自由与便利。
(一)严厉打击私盐
1.限制卓筒井,调解盐入川
卓筒井开采初期因所产之盐没有被纳入政府盐税体系而被官方称为“私盐”,但是因卓筒井所产食盐价廉质优,抢占了大量四川食盐市场,致使各路官盐销路受阻,盐税大减,因此,卓筒井受到各路官员的强烈抵制。
但是,北宋政府对卓筒井的态度前后是有变化的。早在嘉佑年间就有转运司奏请,“今后更不许卓筒,非为其伪滥也,止以凿井既众,出盐滋多,射破蒲江官井盐价,然已开凿者,亦存而不废”①。这表明在嘉佑年间虽然卓筒井所产食盐以其味美价廉的优势冲击到了蒲江官井盐价,但“存而不废”表明了一开始北宋政府的妥协态度,这应该与四川在卓筒井开凿之初官盐不足、人民“久食淡盐”有关。而熙宁五年(1072)“许开盐井,除卓筒井不许兴开。向之井户,各经所属陈状,乞开大井。但砌井面,其下亦须卓筒,井研等县无虑百五十所,逐年出纳银绢及五万数,其始闭卓筒之名,方得开凿。”② 可见,这种欲盖弥彰的“明禁暗松”变通做法,无疑是北宋政府面对缺盐现状的无奈之举。北宋政府初期对卓筒井的态度无疑是矛盾的,可以说是“禁而不严”。
北宋政府认为“私盐”之所以侵占川盐市场,与当时川盐产量不足有直接关系,因此,在四川官盐产量不足的情况下,借运外部官盐成为首要选项,“由于益、利二路盐井较少不能满足当地食盐需求,自宋初以来,就断断续续地鼓励外来客盐入川贾易”③。在入川外盐中,多是官运解盐,煕宁七年八月,“市易司患西蜀井盐不可禁,欲尽填私井而运解盐以足之”④。蜀民食解盐已成为惯例。
与此同时,北宋政府下令强制关闭卓筒井。据吕陶《净德集》记载:
至熙宁九年,转运判官段介又奏请,闭塞本路及梓州路卓筒盐井,一为欲蒲江官卖贵盐,二为欲兴贩大宁盐解盐入川,高价出卖,多取羡息,苟求恩赏。是时梓州路转运司以为年计所赖,固执不可,惟成都路尽行闭塞,煎井之家,由是失业。⑤
在朝廷的禁绝政策下,卓筒井很快就从“其民尽能此法”发展到“今本县(井研县)界内,已仅及百家。”⑥ 不难看出,这一时期政府引入池盐,解决了食盐供应不足问题,故而对卓筒井的态度转为严厉禁止。
然而,借运解盐,虽然解决了“量不足”的问题,但是却带来了其他问题:一方面因其质劣价高,百姓吃恶盐后出现了伴生病“疾生重膇”;另一方面,因“官自辇盐,百姓困于转输”⑦,加重了百姓劳役。可见,当时政府从禁绝私盐的目的出发严厉打击了卓筒井产盐,然而政府所采取的通过借销外盐方式解决四川“人多盐少”困境的举措,只是解决了市场的部分需求,其效果并不理想。在借运外盐之时,四川已经存在质优价廉的卓筒井盐,这与本地不产盐而借运外盐的其他地区情况不同,当外盐无法完全替代原有卓筒井盐时,市场的强大需求无疑为卓筒井的解禁埋下了伏笔。
2.抑配政策
抑配政策,即官方为完成食盐专卖销售额,强迫百姓以“计口售盐”方式购买官盐的政策。然而,“抑配”之官盐因受政策扶持,大都价昂质劣,民众苦不堪言。事实上,一些地方官员也认识到了抑配政策带来的问题:嘉祐年间(1056-1063)荣德县官员称:“盐为吏克减,行旅不通,抑配齐民为害。”① 元祐元年(1086),朝廷让成都提点刑狱郭概考察盐务,右司谏苏辙弹劾郭概奏不以实,且言:“四川数州卖邛州蒲江井官盐,斤为钱百二十,近岁咸泉减耗,多杂沙土,而梓、夔路客盐及民间贩小井白盐,价止七八十,官司遂至抑配,概不念民朝夕食此贵盐。”②2EF57D2C-63E4-441C-BD87-400EBD3E52AE
可见,官府强制摊派的官盐,不仅掺有杂质,盐价还远远高于借销的外盐和民间贩售的小井盐,严重影响了民众的正常生活,因此才有朝廷官员呼吁取消禁卓筒井的主张,如吕陶《净德集》中言:“臣窃课卓筒与大井煎盐及所纳课利,其实不异,而卓筒独为碍法,理有未安。欲乞下转运司相度嘉州陵井监,今日以前盐井,一依梓州一路盐井,敕条指挥,其熙宁五年六月十四日中书札子卓筒不许兴开,亦乞删去。即于公私,实为两便。”③ 这无疑为后面驰禁卓筒井作了铺垫。
(二)弛禁卓筒井
面对“蜀盐私贩者众,禁不能止”④ 的现实,宋神宗曾询问时任起居注的沈括意见,沈括认为“私井既容其扑买,则不得无私易,一切实之而运解盐,使一出于官售,此亦省刑罚笼遗利之一端;然忠、万、戎、泸间夷界小井尤多,止之实难,若列候加警,恐所得不酬所费。”⑤ 可见“禁不能止”亦是公认的事实。
我们知道,北宋政府严禁卓筒井是与借运解盐相呼应的,即禁卓筒井引起的食盐不足问题以借运解盐来解决。事实上,这一解决方案因解盐入川既劳民伤财且解盐价高质劣,并未能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换言之,并未能达到预期目的。一些有识官员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始建议开放卓筒井,罢官榷解盐,如侍御史周尹奏言:“成都府路素仰东川产盐……乞东川盐仍入成都,勿闭卓筒井,罢官运解盐。”⑥ 得到的答复是:“卖解盐依客商例,禁抑配于民。”⑦ 周尹明确进言“勿闭卓筒井”,是认识到开放卓筒井可以同时解决四川缺盐和官盐价昂两大问题。而建议改运东川盐来代替解盐,无疑是看到了解盐入川带来的问题。虽然答复诏书中没有完全采纳其建议,但却明令“禁抑配于民”,这无疑是当时政府主动弱化食盐管控的举措,显然有利于下一步驰禁卓筒井。
在有识之士和民众的共同呼吁下,宋政府被迫转变了对卓筒井的态度,哲宗元祐四年下诏:“成都府路见管盐井一百六十余井,立为定额,不问大井及卓筒,并不禁止。若遇盐泉枯竭,许于元井侧近开卓取水,以补元额井数,依条差官榷定认纳课额。其枯竭元井,却行栈闭,仍不得创于他处及额外增添开卓。”⑧ 众所周知,成都府路素为川盐区之标杆,且关闭卓筒井影响甚巨。而将卓筒井与大井并行设立盐课,收取盐税,说明当时官方已默认了卓筒井的合法性,并将其纳入官方财政体系,这为之后四川井盐业的兴盛打下了基础。
(三)买扑制的实施及发展
食盐买扑制在四川实行的较早,率先提出实行买扑法的是“出于畎亩,粗谙民间细务”⑨ 的文同。文同在神宗煕宁四年上谏:
臣愚欲乞朝廷,特下指挥,令本路转运提刑司一就用出卖酒坊体例,先为相度擘划诸州军公使并军食等盐,乞不于本监支给召人买扑,上件陵井监,官中自可端然收纳羡利。臣当试约之,除余利可以沾及买朴人外,依卓筒小井课利,用五分折纳钱绢,官中并无糜费,岁可获一万三千八百余疋绢帛,并见大钱七千二百余贯。①
可见,卓筒井屡禁不止后,北宋政府只能转变管理模式,而盐民自负盈亏的买扑制无疑成了首选。
我们知道,买扑法最早应用于酒茶业,而食盐买扑只需要收取商业税即可,却可以省去食盐产、运、销各环节,节省大量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买扑制解决了卓筒井禁而不绝情况下政府与卓筒井开采者两方的难题(既承认了卓筒井的合法性,又解决了政府的盐税收入问题)。换言之,卓筒井被纳入当时国家财政体系后,政府与经营者实现了双赢。到元丰年间(1078-1085),四川各路官井基本推行了买扑承包制,“勘会本路(梓州路)州军百姓买扑盐井,系认定年额收数,并与年额一般,别无增亏及祖额数目”②。宋政府在实行食盐买扑制度后,原来民间私有的卓筒井基本被纳入官方控制,卓筒井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化。
三、南宋政府对川盐政策的新尝试
南宋时,四川战略地位上升,为解决巨额军费问题,政府先后尝试推行引盐法、宽减虚额来增加盐税。
(一)引盐法
高宗时,朝廷犹豫是否让张浚宣抚川陕,时任监登闻检院的汪若海曾言:“天下者,常山蛇势也,秦、蜀为首,东南为尾,中原为脊。今以东南为首,安能起天下之脊哉。”③ 若南宋政府想要恢复霸业,“必在川、陕”④。靖康之变,四川稳定的社会秩序被打破,川陕成为战争前线,而“盖昔者张浚既失五路,力不足以养兵,乃以五路財赋均之”⑤,军费压力空前增大。事实上,南宋时四川不仅政治地位上升,基于巨大的盐利收入,四川也成为南宋政府解决军费问题的重要财赋基地。基于这一认识,宋廷不得不改变对四川的财政管理方式,而盐政成为改革重中之重。然而,四川由于地处偏远,加之为铁钱流通区(朝廷所辖之地多是铜钱区),赋税虽轻,军旅饥馑时却很难得到朝廷资助。也就是说,四川地区和平之际尚可安稳度日,如果在多事之秋,只能地方自行敛财以应急需,盐利自然是地方政府紧盯的敛财对象,“蜀中盐井最擅一方之用,于大农国计不与”⑥,而地方政府大肆攫取财赋,这必然会加剧四川社会的动荡,也与南宋政府通过增加盐税解决军费的目的相矛盾,故建炎三年(1129),高宗颁布诏令:
访闻川路盐井有岁久井水耗淡、煎盐不成去处,人户乞封闭井口。缘州县虑减损课额,例不肯相验封闭,人户至有破产,以此民间不敢告发新井。若州县不惮相验封闭,即人户告发必多,公私两便。令逐路漕臣躬亲按视,详加体究,如有抑勒人户、不肯封闭官吏,奏劾,取旨施行。⑦
对于卤水干涸之盐井,州县为了牟利依然为其安排盐课不肯验收关闭,使得无法出盐的盐户仍然承担不合理的盐税,官民矛盾日趋激烈。宋廷让漕臣亲自验收盐井,一方面是对地方政府一心追求盐利行为的制约,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宋政府盐税收入的举措。事实证明,南宋政府上述做法在增加盐税方面的效果还是明显的,绍兴二年(1132),“初,成都、潼川、利州路十七州盐井户,自元丰间,岁输课利钱银绢总为直八十万缗,比军兴,所输已增数倍”①。2EF57D2C-63E4-441C-BD87-400EBD3E52AE
然而,即使盐课已增数倍,还是不足以应对庞大的军需开支。在这一背景下,时任川陕宣抚使的张浚任用赵开为随军转运使,负责推行新盐法,即引盐法(亦称引法或合同法)。“绍兴二年秋,赵应祥(赵开)总计始变盐法,尽榷之,仿蔡京东南、东北钞盐条约,置合同场以稽其出入……始赵应祥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钱请引,井户但如额煮盐,赴官输土产税而已。”② 可以看出,赵开的引盐法与蔡京在东南、东北实行的钞盐法有些许不同,即废除了官买井户盐再售卖给商人的中间环节。商人与井户直接交易,省去中间商,可以更好地保证盐质、控制盐价,而政府也可省去雇佣相关管理人员的费用,直接收缴一定的引税、过税、住税即可。梁庚尧指出,“赵开新盐法的重点,一方面在于将征课的重心从井户转移到盐商身上,另一方面则在于将私井全面纳入政府的控制”③。这样一来,南宋政府在四川的榷盐产量直线上升,榷盐收入也创历史新高,“合三路所输,至四百余万缗,而夔路十三州及隆、荣、邛、岷诸州官煎者不与焉”④。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引盐的盐产来源以民间新兴的卓筒井为主,官盐则产于自北宋初年以来即已存在的官井”⑤。因此,榷盐收入创新高,除了与卓筒井数量激增有关,引盐法实施后所起的效果也同样值得重视,故南宋较长一段时间皆行用引盐法。
(二)宽减虚额,落实推排
中国井盐多在川滇两省,特殊的地理环境特点决定了其盐井分布“多在山脉绵亘川流环曲之处。”⑥ 故而如果遇到暴雨,这些盐井轻则出现雨水渗漏以致停煎,重则导致盐井坍塌甚至被废弃。另一方面,“始赵应祥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钱请引,井户但如额煮盐,赴官输土产税而已。然咸脉盈缩不常,久之,井户月额不敷,则官但以虚钞付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坏”⑦。井盐开采不同于海盐、池盐,卤水浓淡事先无法估计,加之自然灾害频发,盐井户多处于入不敷出的境地。然而,官府的盐课、盐息及额外土产税、增添钱等,却只增不减,加之引盐官府以虚钞来付,导致大量井户破产失业。更有甚者,为了躲避官府督责,出现抛弃盐井、背井离乡的现象。
我们知道,南宋时四川引盐生产主要来自卓筒井,但是,基于有宋一代始终贯彻“划界行盐”,引盐行销受到地域限制;加之“近来边备不严,沿边之人多自虏境盗贩解盐私入川界,侵射盐利”⑧,私盐不断侵扰市场;此外受到保护的官盐也参与到引盐市场的竞争中来。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卓筒井的发展无疑受到较大影响。
上述出现的井户破产、商人利损、盐税不足的情况,民、商、官三方利益无疑皆受影响,而南宋政府的解决方法就是宽减盐课,希望通过减轻井户负担、促进食盐生产的途径来解决这一困境。而宽减盐课的成效又与前期的推排工作密切相关。淳煕年间,程介言:“乞将四川州县折败井户,许各赴愬,委官定验。系枯淡之井,则废不复开;如元系旧井而水脉复兴者,则开之,以对补亏课额。”① 这次推排工作持续了三年,直到淳煕六年(1179)才结束,四川制置使兼知成都府胡元质会同四川总领程介将推排结果呈报宋廷:
四路产盐三十州,见管盐井二千三百七十五井、四百五场。内除依旧额煎输一千一百七十四井、一百五十场别无增减盐数外,其因今来推排,或因自陈,或纠决情愿增额者,计一百二十五井、二十四场,并今次渲淘旧井亦愿入籍者,计四百七十九井。其委实无盐到场之井,即与栈闭,尽令除豁;其有不敷旧额、陪抱输纳者,即斟酌轻重,量与减放。共计合减钱引四十万九千八百八十八道。以诸州增额盐钱引等,共计增收钱引十三万七千三百四十九道。补合减数外,尚余对减未尽钱引每年计二十七万二千五百余道。其合对补钱数,令总领所措置圆融,每岁抱认对补钱引十七万二千五百余道。其余钱引十万道,乞于总领所每年桩管、昨来对减酒课用不尽钱一十二万六千四百余道内,取拨十万道对补上项合减之数,庶几四川州县井户民人免四五十年困重额之患。②
由上述呈报可知,此次推排涉及盐井总数、新旧程度、查封枯井、宽减盐课、补偿措施等系列举措,若能严格落实,自然可缓解紧张局势。然而,无论是这次推排,还是之后绍煕三年(1192)四川总领所杨辅所采取的措施,都由于地方政府的虚与委蛇,而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事实上,“为吏不公”才是南宋四川盐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官府出售官盐,所得价钱全归官府所有,而不像引盐一样,政府只收引钱、土产税等钱,所以政府从每斤官盐中所能得到的收入,要比每斤引盐中所能得到的为多”③,故而从政府利益的角度来看,政府更愿意推行食盐榷卖。因地方政府政绩与盐课挂钩,加之盐课外的盈余为地方政府所私有,自然盐课额越高越有利于地方政府。“益、梓、利、夔四路盐课,县官之所仰给,然井源或发或微,而责课如旧,任事者多务增课为功。朝廷功于爱民,多为蠲减,至下赦书,亦每及之。”④ 可见,虽然朝廷多次敕令宽减盐课,但因盐利是地方政府之仰给,故而其往往阳奉阴违,明减实增,宽减盐课并没有真正落实。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由于地方政府执行不力等原因,宽减盐课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但是,其效果也不可否认,“引盐法经过整饬,闭禁了大量私井之后,不仅引盐售价上涨,官盐价格也会跟着上涨,官盐课利随之增加,州县由于鹽价下降而面对的困扰因此得以减少”⑤,民、商、官都不同程度受益。
四、宋代四川食盐政策的演变及其分析
纵观有宋一代四川食盐政策、管理模式的演变,基本是围绕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而展开的。无论是北宋由严格进行食盐榷卖到允许卓筒井存在,再到买扑法,还是南宋初的引盐法及后续的整饬、宽减虚额,都是不断将食盐纳入官方财政体系的过程,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最大化地攫取食盐利润。可以看出,通过利用特定时机进行食盐政策调整来取得最大利益是宋政府处理四川盐务的基本思路。2EF57D2C-63E4-441C-BD87-400EBD3E52AE
(一)因时制利:川盐政策历经专卖—松弛—官商合作
北宋与辽①、西夏② 无休止的战争,导致军需猛增,因而宋初就开始实施比前代更为严苛的食盐专卖制度。而四川“川峡承旧制,官自鬻盐”③,官府严格执行“划界行盐”政策。因此,北宋初行食盐专卖制与面临辽、西夏外部压力有关,是解决战时军需的重要途径,可以说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举措。
然而随着卓筒井问世,四川井盐产量猛增,随之出现了一批拥有盐井的新豪民(也称富户)阶层,“豪者一家至有一二十井,其次亦不减七八”且“每一家须役工匠四五十人,至三二十人者”④。豪民是私井(卓筒井)的代理人,因占有大量私井,所产私盐冲击官盐,一开始就是官方打击的对象,“豪民黠吏,相与为奸,贱市于官,贵粜于民,至有斤获钱数百,官亏岁额,民食贵盐。望稍增旧价为百五十文,则豪猾无以规利,民有以给食”⑤。卓筒井的出现,无疑使得官盐销量大减,而掌握卓筒井的豪民,则成为官方维持地方统治的隐患,故而政府一开始就严厉打击卓筒井。
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卓筒井的高效性、便利性、盈利性使其在政府打击下仍然势不可挡地发展起来。同时卓筒井数量的增加及其带来的巨额盐利,使得靠其为生的群体日益壮大,如果继续严厉禁止,无疑会带来社会动乱,故而宋政府被迫只能转换管理模式,以驰禁来重新获取最大利益。
宋夏战争的爆发,使得宋政府再次允许解盐入川,以获取大量榷卖盐利来筹备战略物资。但解盐入川榷卖,出现“使之通流不能成弊者,犹有余议”⑥,可见解盐入川的效果并不理想。在解盐榷卖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时,作为地方官员的文同率先提出实行食盐买扑制度。虽然当时朝廷并未采纳文同的建议,但此后四川各路基本实行了食盐买扑制度,究其原因,买扑制下政府盐利收入与榷卖时“并无增亏”,既保障了政府盐利收入,又在缓解战乱和减轻役法对民间冲击方面有积极作用。因此,从宋政府对四川的盐业政策来看,专卖制基于解决战时财政需要,放松对私井的打击则基于私井相比于官井而具有的高产量、高利润和高受众的特点;而买扑制下政府分割了食盐产、运、销三个环节的利润,官商互利,无疑是官商合作下共同应对战时财政问题的有效举措。
(二)因利制衡:中央与地方的博弈
北宋时,路转运司管辖本路盐业,“夔路郡守、监司、帅臣皆在三路之下,独漕为八监司之最,盖专一路盐利故也”⑦,漕即转运司。徽宗时曾设置提举茶盐司分转运司的盐权。
南宋初,四川一跃成为战略要地,南宋政府亟需转变四川盐业管理模式。绍兴年间(1131-1162),宋金战争爆发,朝廷为了筹备军粮,派张浚出使川陕,设四川总领所,总领财赋,以求提升地方财政力量。张浚的做法是任命赵开改革盐政,推出引盐法,即盐商纳钱得盐引,并在缴纳住税、过税等后,直接与井户对接取盐销售。引盐法实施后,政府不再对井户设置定额盐课,但井户与盐商之间每月有定额盐引,官府不再承担盐课不足的风险。其增加盐税的效果也是明显的,“蜀盐,自祖宗以来,皆民间自煮之,岁输课利钱银绢总为八十万缗,绍兴二年秋,赵应祥总计始变盐法……凡四川二十州,四千九百余井,岁产盐约六千余万斤。引法初行,每百斤為一担,又许增十斤勿算以优之。其后递增至四百余万缗。休兵后数减之,今(嘉泰中)犹存三百余万”①。更重要的是,盐商凭借盐引购盐、运盐、销盐,事实上政府加大了对卓筒井的控制,食盐的来源、去向也公开化。
南宋政府为了加强对地方财政的管控力度,“州县仰给”的盐利,直接由总领所控制,可以说南宋初期赋予了四川总领所极高的盐税权,从效果上来看,当时有效地缓解了战争带来的财政压力。而“总所自榷,州不与焉”②,盐税权的高度集中,无疑是总领所对盐利的高度掌控,这引起了其他机构的不满。孝宗淳煕十四年(1187),大臣上谏:总领所擅用盐权,请“下制置司措置”③,这是因盐利而制衡的举措。初设时“安抚使、发运、监司、州军官,并听制置司节制”④,随后为了防止制置司位高权重,再次进行了分权,“议者以守臣既带安抚,又兼制置,及许便宜,权之要重,拟于朝迁,于时诏止许便宜制置军事,其他刑狱、财赋付提刑、转运。后又诏诸帅臣并罢制置使之名,惟统兵官如故”⑤,分权后其权利基本上只限于军事方面。为了争夺盐利,总领所与安抚司之间也存在冲突,四川总领李昌图曾言:“(金)州管内安抚司盐场颇为民害,金州军民尽食通、泰州盐,凡客旅贩至本州,州官司拘榷在场,高价科俵,卖于民间……今若省罢安抚司之冗费,其盐场从本所措置。”⑥ 可以看出,南宋政府将地方财政、军事进一步分权,通过调控盐利权予以制衡。
宋金对峙时,战火只发生在川陕交界的蜀口一带,四川腹地较为平稳。绍兴和议之后,四川财政压力相对减轻,而此时引盐法已经积弊丛生,亟需整饬。绍煕年间,四川制置使胡元质建议全面落实盐井推排工作,并言:“盐井推排,所以增有余补不足,有司务求赢余,盈者过取,涸者略减,尽出私心。今后凡遇推排,以增补亏,不得逾已减之数。”⑦ 经过对盐井的仔细推排,使得大量干涸、受损盐井得以关闭或减免盐课,虚高的盐引额也得以宽减,调控达到了一定效果,以至于“自庆元后,州县及井户稍舒,而民始食贵盐矣”⑧,井户、盐商、政府间的激烈矛盾得以缓和,食盐生产秩序恢复正常。
然而好景不长,宋蒙战争爆发,“金朝灭亡,宋、蒙失去缓冲地带,双方之间的战事不可避免”①。因此前四川经历了吴曦叛变和金兵侵扰,处于“关隘疏鲁,旧来备御去处未暇尽修,而损之又损”② 的状态,这无疑削弱了抗击蒙古势力南下的能力。持续的战争导致四川人口锐减,工商业颓废,社会经济衰退。而巨大的战争消耗,致使财政紧缺,然而南宋政府却无暇顾及盐法问题,本来就积弊丛生的引盐法,再加上几方利益力量的失衡,四川盐业也在战火中迅速衰败。2EF57D2C-63E4-441C-BD87-400EBD3E52AE
五、结 语
综上,宋政府在面临内外部巨大压力的背景下,根据不同局势来制定和调整有利于自己的盐政,即因时制利。在外部压力下实行食盐榷卖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加强财政管控力度;卓筒井问世后北宋政府由严厉打击到驰禁私盐,其目的是试图将巨大的私盐利润纳入官方财政体系之中;而买扑法的实行,无疑将私盐纳入了正规赋税渠道;南宋政府在四川实施盐商直接与井户对接的引盐法,官府无需承担风险却获利不菲。宋政府与地方政府对盐利的争夺,完全是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而宋政府不断调整地方各部门间的盐权,则无疑是通过盐利分配来达到制衡目的。在整顿引盐法过程中,无论是实行推排,还是宽减虚额,其实质仍然是中央与地方对盐利的争夺。
(责任编辑:袁丽丽)The Evolution of Sichuan Salt Politics in the Song Dynasty
ZHAO Xiaoping DU Qian
Abstract: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due to the huge national pressure, the Song government strengthened the control of salt,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livelihood. The emergence of Bamboo Casing Well caused a sharp increase in the production of salt in Sichuan, and also caused a huge impact on the official salt. The Northern Song government continued to adjust the salt management policy on Sichuan salt. During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Sichuans strategic position further increased, and the Southern Song government tried different salt policies to find a balance point among the various forces,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stabilizing the order of Sichuan salt industry and ensuring salt profits. It can be said that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Song government switched its focus back and forth between the time-based benefit and the benefit-based balance, which enabled the Sichuan salt industry to develop in an orderly manner for a long time.
Key words: Sichuan salt management; Bamboo Casing Well; competition for salt and prof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