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院核医学科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注的重点问题
2022-04-24林晓东
林晓东
(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福建 福州 350012)
1 概述
随着核技术的广泛应用,核医学得到了极大发展。核医学是利用放射性核素和核技术来进行生命科学和基础医学研究并诊断和治疗疾病的一门新兴综合型交叉学科。核医学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活跃的领域,也是原子能科学技术的一个重要支柱,是核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与医学相结合的产物[1]。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运行。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本文结合核医学科的特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要求,对核医学科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为医院开展核医学科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提供参考。
2 核医学科项目辐射影响特点
核医学科项目属于核技术利用项目,应关注放射性物质对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人员产生的辐射影响。核医学科是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对人体辐射影响既有外照射,又有内照射。外照射主要是放射性物质原料、分装或淋洗剩下的原液、分装后的药品、放射性废物以及使用的射线装置等对人体外产生的照射。内照射主要是放射性物质或其在空气中形成的气溶胶通过吸入、食入、皮肤和伤口等途径进入体内产生的照射[2-3]。
3 核医学科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注的重点问题
核医学科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要严格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关注的重点问题主要包括调查项目建设内容、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验收监测达标、辐射管理措施等方面。
3.1 项目建设内容调查
核医学科项目的建设内容调查,既要复核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建设内容,又要复核建设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许可建设内容,医院应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的地点、种类和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实际验收中如果出现项目建设内容在环评报告中已进行评价,但辐射安全许可证未许可的内容,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后才可验收。项目建设内容重点关注项目建设地点和使用核素及使用量是否发生变更。
3.1.1 项目建设地点调查
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影响的局部性特点,重点复核核医学科与环评阶段的建设地点是否发生变更,主要功能区和功能房间是否变更。若建设地点或功能区域变更较大,造成对周围辐射影响变化较大,应重新开展环评。
3.1.2 使用核素及使用量调查
核医学科环评阶段往往开展多种核素评价,但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部分核素使用,因此要明确验收的核素种类,是否有环评阶段未开展评价的核素或者许可证未许可的核素。此外,要复核场所放射性核素总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在实际验收中医院往往申报购买核素使用量超过了场所等级核素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在已许可的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增加操作核素种类或核素操作量,且增加后不提高场所级别的,可免于编制环评文件,直接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4],否则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3.2 放射性废物管理调查
核医学科会产生许多放射性废物,按其物态分为气态废物、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简称放射性三废),放射性三废的合理处置是落实辐射防护措施的重要内容,是核医学科的验收重点。
3.2.1 气态放射性废物调查
复核制备放射性药物的工作区域、碘-131治疗病房以及通风橱、手套箱等密闭设备是否有单独的排风系统,通风橱风速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复核工作场所的气流流向是否遵循自清洁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的方向,排气系统是否安装活性炭或其它过滤装置,排气口的位置是否合理,尽可能设置在本建筑物屋顶,远离邻近的高层建筑[5]。
3.2.2 固体放射性废物调查
复核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放射性废物桶,复核固体放射性废物暂存间的位置,是否安装通风换气装置。不同核素的废物是否分开存放,并注明废物所含核素的名称、入库日期等信息。复核各种核素废物的贮存时间,其中含碘-131核素的废物暂存时间应超过180天,满足贮存时间后废物才能清洁解控处理。
3.2.3 液态放射性废物调查
复核衰变池的建设地点,周边环境应人员流动较少并且设置控制区域。复核衰变池容积是否满足使用核素实际产生放射性废水量的存贮时间要求,如衰变池贮存多种核素废水,应包含多种核素使用场所产生的所有放射性废水量,并考虑事故应急清洗产生的放射性废水量,其中含碘-131核素废水的暂存时间要超过180天。复核放射性废水总排口的监测数据是否达标排放。
3.3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调查
3.3.1 场所布局及分区调查
复核工作场所功能布局的合理性,辐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物和放射性废物是否都有独立的路径,特别是辐射工作人员和患者的通道不交叉,服药前患者和服药后的患者不交叉。复核核医学科工作场所是否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不要遗漏给药后患者的专用卫生间、衰变池等区域。工作场所是否设置明确的患者或受检者导向标识或导向提示。
3.3.2 屏蔽防护设施调查
3.3.3 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调查
辐射工作人员及患者是否配备铅衣、铅帽、铅眼镜等个人辐射防护用品,是否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器并按要求佩戴。核医学科是否配备辐射巡测仪器、表面污染仪等监测仪器,并定期开展自主监测。
3.3.4 核素治疗患者出院调查
复核是否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用于监测核素治疗患者,相关监测记录是否完整,出院患者体内放射性核素活度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是否设计了合理限制活动或防护措施的医嘱单。
3.4 验收监测达标调查
验收监测是判定项目辐射防护措施有效性的重要依据,是验收调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核医学科项目验收监测主要包括工作场所监测、环境监测、流出物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
3.4.1 工作场所监测
对工作场所X/γ剂量率水平、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进行监测;对工作场所屏蔽防护设施周围X/γ剂量率水平、中子剂量率水平进行监测。明确验收监测时的工况,剂量率监测点位包括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居留的有代表性的点位和存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备的表面,以及门窗等防护薄弱环节,特别是防护门缝等可以泄露射线处,监测结果应满足HJ 1188-2021规定要求。表面放射性污染监测点位包括核素操作台面、设备表面、墙壁和地面,给药后患者候诊室,核素治疗场所的设施、墙壁和地面等,放射性废物桶和包装袋表面,工作人员的手、皮肤暴露部分及工作服、手套、鞋、帽等,监测结果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规定要求[5-6]。
3.4.2 环境监测
该模块在结构上与各职能部门信息管理子系统平级,介于用户管理模块与知识档案管理模块之间。其主要任务是为各级各类用户提供查询界面及相应数据处理模型。
对核医学科工作场所周围环境的剂量率水平进行监测,包括四周其它工作区域和验收范围内的敏感目标,重点是相邻其它科室的环境水平。
3.4.3 流出物监测
复核是否开展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监测,放射性废液经衰变池贮存衰变后在总排口进行取样,开展总α、总β和碘-131等监测,放射性废液排放方式和监测结果应符合HJ 1188-2021规定要求。废液采样应在项目整体运行一定时间,并使放射性废液装满衰变池之后进行。
3.4.4 个人剂量监测
复核核医学科工作人员是否全部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年度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满足5mSv/a的剂量约束值和20mSv/a剂量限值要求。对超过剂量约束值和剂量限值的工作人员是否进行调查,并采取轮岗、轮休等措施。
3.5 辐射安全管理调查
3.5.1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是否成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及相关职责,是否有健全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保卫、维修、培训、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档案管理等制度并有效实施,制度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按要求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国家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信息是否及时更新[7]。
3.5.2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医院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预案是否包含核医学科所有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核医学科是否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3.5.3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核
核医学科的工作人员是否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参加现场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辐射安全管理人员也应参加培训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及时参加复训。
4 结束语
核医学科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进行核医学科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时,应重点关注调查项目建设内容、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验收监测达标、辐射管理措施等方面,从而保证竣工环保验收工作高效、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