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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天下无拐”,两会代表委员有话说

2022-04-24

读报参考 2022年9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妇女儿童买方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历来是两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今年的两会上,打拐问题因为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更多两会代表委员的建言献策出现了一些更加积极的变化——呼吁多年的“买卖同罪”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买方市场”不仅存在,还很庞大

3月2日,公安部发布消息,自2022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要求,要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迅速掀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高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 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但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多位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在接受记者专访时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尽管国家在打拐问题上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近些年连续开展的打拐专项行动成效显著,但拐卖犯罪并未就此绝迹,特别是拐卖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旧是存在的。

“现在的‘买方市场’兴许不像以前那么猖獗,但还是有个别‘买家’感觉自己可以蒙混过关,还在顶风作案。”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张宝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落后理念在某些地区的长期存在,造成人口拐卖的“买方市场”不仅存在,甚至还很庞大。

在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黄绮今年两会提交的建议中,也就这一现实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黄绮认为,尽管国家在打拐问题上长期不懈努力,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长期不平衡、男尊女卑观念的根深蒂固,因此导致拐卖人口现象一直不能根除。“被拐卖的妇女中,有些人被卖到贫苦地区,被迫沦为‘生育机器’。有相当数量的人甚至错误地认为,没有拐卖妇女的存在,可能一些穷苦地区的光棍讨不到老婆,就不能传宗接代,整个村子就会灭亡。”黄绮称。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则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去寻找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在我国《刑法》重点打击之下,却仍然时有发生的根源。肖胜方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检索,分析了近10年来全国司法实践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现状,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一直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且二者数据差距悬殊。例如,在2019年,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决文书为501件,但是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判决文书仅为95件,2020年这一数据为412:103。肖胜方认为:“正是因为‘买方’未能受到严厉打击,对‘卖方’的‘需求市场’则持续存在,这才使得‘卖方’常常走在犯罪的道路上。”

不仅是“买卖同罪”,“买方”的罪应该更大

在今年的两会上,围绕《刑法》第240条和第241条作出修订,从而实现“买卖同罪”,几乎成为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的代表委员共同的呼声。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谢文敏介绍称,我国《刑法》第240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有明确规定——法定刑的起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直至判处死刑;第241条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明确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谢文敏认为,第241条对收买者的法定刑起点较低,不利于打击罪犯,对犯罪分子毫无威慑力。

黄绮在其今年两会上针对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建议中,也主张以立法提高刑期的方式保证“反拐行动计划”能取得切实的效果。黄绮认为,对《刑法》第241条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必须和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一致,可以判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收买和拐卖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对向罪,是共同犯罪,必须同罪同罚。”

肖胜方也认为,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卖方”和“买方”的量刑极度不均衡,导致“买方”自然不会对可预期的刑罚产生畏惧,反而会将收买妇女、儿童带来的“红利”,即“传宗接代”“开枝散叶”等优先置于接受《刑法》的制裁之前。

而在张宝艳看来,对“买方”的打击不应仅仅限于“买卖同罪”。在某种程度上,“买方”的罪甚至应该重于“卖方”。因为对被拐妇女儿童侵害最大、侵害时间最长的都是“买家”,被拐妇女在被拐卖之后,“买方”对她同时还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伴生犯罪行为,实际上,这么多年给被拐妇女造成的痛苦都是源于买家。“所以,我认为‘买卖同罪’是可行的,甚至于‘买主’量刑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我认为现在对‘买方’三年起刑的量刑标准有点太低,我的建议是视同绑架罪,十年起刑。”张宝艳称。

此外,张宝艳还表示,她认为今年推动《刑法》相关法律条款修改的希望比较大。“这些年‘买卖同罪’之所以没有推进,可能是考虑到这些都是历史形成的问题。在某些地区,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还比较多,如果要解决这些问题,例如,被拐妇女如果被解救走了,可能会涉及到孩子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比较多,出于考虑当地的稳定,所以‘买卖同罪’可能就推进得慢一点。而今年全社会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关注度特别高,施行‘买卖同罪’凝聚了更多共识,所以,我认为今年可能将‘买卖同罪’的修订落到实处。”张宝艳称。

而除了推行“买卖同罪”外,另一个广受代表委员关注的,涉及打击拐卖犯罪的配套性法律条款就是诉讼时效。肖胜方介绍称,由现行《刑法》第87条关于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可知,相关犯罪刑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犯罪行为将过追诉时效,犯罪分子将不再被追诉。

肖胜方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状态犯”,其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结束时起算,即在“收买”行为结束那刻起算。因其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意味着只要在“收买”行为发生五年后,“收买方”的行为将不再受到追诉。这无疑将对被侵害的妇女、儿童造成严重打击,甚至会让“收买方”产生继续“收买”的想法,进而进一步助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此,肖胜方提出,法律若能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提高至“五年以上”甚至更高,则该罪追诉时效也将被大幅度延长,这必然对打击拐卖犯罪行为有重大作用。

对于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包括买主),张宝艳呼吁这些人不应受追诉时效所限,应当推行终身追责。张宝艳介绍称,现在许多被拐卖的儿童和妇女,等她们找回自己原本的家庭或者能够脱身都是被拐很多年之后,基本都过了诉讼时效,很难追究拐卖和收买方的责任。但是,拐卖犯罪和其他的犯罪不一样,拐卖犯罪时间越长,对被拐卖者的伤害越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但实际上,拐卖犯罪的危害是长期存在的,这一犯罪行为给受害家庭和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终身的。因此,对拐卖犯罪分子的追责不应当受诉讼时效所限,而应该终身追责。” (摘自《环球时报》樊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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