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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垄断行业的反垄断适用除外问题研究

2022-04-21刘阳

国际商务财会 2022年6期
关键词:反垄断国有企业

刘阳

【摘要】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和国家安全,我国存在由国有经济垄断经营的行业,《反垄断法》针对国有垄断行业专门设立了适用除外条款,以确保其合法的经营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类适用除外条款是对其“垄断状态”的豁免,而非对“垄断行为”的豁免。现行关于国有垄断行业的适用除外条款在豁免范围、价格机制、补贴机制、收费项目等方面存在漏洞和问题,不利于行业发展,有损消费者利益。文章将针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思路。

【关键词】反垄断;国有企业;适用除外

【中图分类号】F038.2

一、国有垄断行业及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现状

(一)国有垄断行业

1.国有垄断行业的含义

国有垄断行业,即国家控制下的垄断行业,具体表现为国有资本在某一个行业具有垄断地位。国有垄断行业形成的原因主要为两种:一种是通过立法或者行政手段,限制非国有资本进入某些行业领域,确保国有资本在该行业保持专营专卖的地位,如烟草、食盐、石油等行业;另一种并非通过限制手段排斥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而是由于国有资本较早地进行开发建设,因此在该领域形成垄断地位,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行业。

2.国有垄断行业的特征

(1)国有垄断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公共性和基础性。国有垄断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不僅满足了人民群众基本的生活需求,而且为各类经济要素的活动创造了基础条件。

(2)国有垄断行业具有规模经济性。国有垄断行业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厂站、管道、网线等基础设施,如果产量较小,很难取得经济效益,但是随着产量增加,前期投入的固定资产可以重复利用,导致平均成本减少。

(3)国有垄断行业与政府联系紧密。由于国有垄断行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公共性、关系国家经济命脉,政府给予国有资本优先开发和特许经营的权利,使国有资本成为这些行业的经营主体。同时,政府通过政策导向、行政规制、组织人事等方式对国有资本进行管控,间接保证了国家对于该类行业的控制权。

(二)反垄断法关于国有垄断行业的适用除外

1.我国立法现状

反垄断适用除外是指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允许特定行业领域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状态,反垄断法不对该种情形进行追究和规制。该项制度的经济学基础是垄断对经济发展影响的两面性,即垄断既有限制竞争、阻碍经济发展的一面,也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如果限制自由竞争和保持适当垄断符合社会整体利益,那么适用除外制度的存在就具有合理性。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了四种适用除外情形,分别为国有垄断行业的适用除外、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知识产权方面的适用除外、农业方面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第七条对国有垄断行业的适用除外条款进行了详细规定。

2.国有垄断行业适用除外的必备要件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应当具备四个重要条件:

(1)国有经济占据控制地位。这是对经营者主体的限制,经营者应当是国有经济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企业,从股权关系上来说,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实际控制的企业。

(2)关于国民经济安全的行业和专营专卖行业。这是对经营者营业范围的限制,首先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即对经济社会和战略安全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如银行、铁路、矿藏、邮电、能源贸易行业等;其次是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即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如食盐、烟草行业等。

(3)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出资人监管,即国资委和上级单位对经营者行使业务指导、绩效考核、战略管理、资产管理等监管职能;其次是行业监管,主要是由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实施价格规制、准入限制以及产业政策指导等干预经营者的经济行为,属于事前监管;最后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监管,当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进行规制和惩戒,属于事后监管。

(4)国家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国家通过价格管控的方式,为经营者设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利润空间,不断促使经营者降低成本,提质增效,防止其利用垄断地位牟取暴利。

3.国有垄断行业适用除外的必要性

(1)国有垄断行业适用除外符合效率原则。国有垄断行业往往具有规模经济性,前期投资较大且回报周期较长,如果在这些领域中引入私有资本,可能导致基础设施的重复投入,造成资源浪费。

(2)国有垄断行业适用除外有利于防止市场失灵。国有垄断行业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为“公共产品”,是民众生产生活和维持社会运转的基本需求,如果在这些行业进行自由竞争,可能会导致经济混乱,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3)国有垄断行业适用除外有利于实现公平价值。国有垄断行业需要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需要通过抑制自由竞争来实现特殊目标。

(三)国有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性

尽管《反垄断法》规定了国有垄断行业适用除外条款,但该类行业的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依然适用于《反垄断法》,主要原因如下:

一方面从市场角度来讲,国有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也是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如果将其完全排除在《反垄断法》之外,会破坏各类经济要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不利于反垄断法的施行。

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讲,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反垄断法》是对国有资本“垄断状态”或“垄断地位”的适用除外,而不是对“垄断行为”的适用除外。法律保护国有垄断行业经营者现有的垄断状态,以及在垄断状态基础上的正常经营行为,然而一旦经营者实施了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那么《反垄断法》将会对其垄断行为予以规制。

二、反垄断适用除外存在的问题

(一)豁免范围不明确

《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较为模糊,导致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

一方面,该条款没有具体明确哪些行业属于适用除外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关行业门类逐渐变多,如果未对行业范围进行明确,容易导致扩大解释,不利于引入各类市场经济主体促进行业发展。

另一方面,该条款没有对经营活动的具体范围进行详细规定。国有垄断行业既存在不适宜竞争的环节,也存在适合引入竞争机制的环节。对于反垄断的适用除外,需要明确是否仅包括主业本身,或是做扩张解释,同时包括主业周边上下游的业务。

(二)价格机制不合理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服务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然而国有垄断行业的商品服务价格由政府机构规定。目前,国有垄断行业的价格机制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

首先,价格规定陈旧。部分地区关于国有垄断行业商品服务价格的调价机制运行较慢,不能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其次,各区域价格规定一刀切。国有垄断行业的商品服务价格由各地发改委规定,然而部分行政区域未针对不同地域进行细分,导致整个行政区域执行相同的价格标准。

最后,价格规定脱离营业成本。一方面,部分行业的商品和服务定价较高,经营者利润空间较大、经营压力较小,没有动力节省成本、更新技术,不利于行业进步,同时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存在部分行业定价过低的情况,经营者无法通过主营业务回收成本,导致资金链紧张,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商品和服务质量,同时也会影响设备的更新和检修,造成安全隐患。

(三)收费项目不规范

由于国家对于国有垄断行业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严格管控,部分经营者为了扩大营业利润,便想方设法扩大下游消费者的缴费范围,设立了一些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这导致本应低廉便捷的公共产品,附加了繁多的收费名目,也使得本应归属于经营者的成本转嫁至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四)补贴机制不合理

由于价格管控,部分行业的经营收入无法覆盖成本,政府便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对经营者进行补偿,这种补贴制度存在较大的问题。

首先,财政补贴制度容易使经营者产生依赖性。一旦财政补贴不能及时拨付到位,会导致企业的资金链紧张,影响正常生产运行。

其次,财政补贴制度不利于企业降低成本。财政补贴的额度一般以经营者的实际支出额度为基础,即亏多少补多少,经营者没有动力通过降低自身营业成本获得收益。

三、关于现行适用除外制度的改进建议

(一)完善适用除外制度的法律体系

为了明确反垄断法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增强除外制度的适用性。

首先,应当明确《反垄断法》第七条的地位和目的,理顺反垄断制度和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立场、基本依据和价值基础,避免反垄断执法机构、国有企业、消费者三者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的争议。

其次,应对关键概念做出进一步解释,如国有企业的定位、专营专卖行业的含义、消费者利益的界定等,进一步重申和细化适用标准,避免对于法条理解的不一致。

最后,应对适用除外的行业范围予以明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符合适用除外条件的行业进行明确规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二)区分垄断环节和竞争环节

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发展,国有垄断行业中的各个业务环节逐渐变得精细化和专业化,完全保持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状态,不利于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和促进行业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区分垄断环节和竞争环节,加快竞争环节的市场化。

首先,放宽市场主体限制。在垄断环节,可在确保国有控制地位的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非国有资本,吸收先进的技术、理念、人才和管理模式;在竞争环节,逐步减少国有资本的控制权,放宽准入限制条款,使各类经济要素充分参与行业竞争。

其次,细分业务环节。在规模经济效应较强的环节,应当保持国有企业的垄断状态,形成垄断的经营模式;在规模经济性较小的环节,应当放开限制、引入竞争,形成多家经营者竞争的格局,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

(三)规范收费制度

我国国有垄断行业向用户收费的模式不一,部分地区存在收费项目较多、标准较高的情况,尚需进一步规范。

首先,建立各类收费项目的公示机制。政府在规范各类收费项目的基础上,需进一步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公示收费名目及其价格标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收费机制公开透明,制约国有垄断行业的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而乱收费的行为。

其次,规范经营者的收费行为。经营者需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要求,自觉遵照执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私自增设收费项目,严禁捆绑收费、强制收费。同时政府监督执法机构也应加大执法力度,清理乱收费行为。

(四)优化价格机制

科学的定价机制应当使成本与价格实现有机结合。

首先,加强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国有垄断行业的成本构成,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激励经营者提高生产效率、服务质量,降低可控成本。同时,要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对价格机制进行调整,防止出现价格滞后的情况。

其次,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可考虑建立价格制订委员会,完善价格监管部门、反垄断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国有企业、消费者等多方对话机制,在充分对话中确定各方均能接受的价格政策。

最后,优化财政补贴机制,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使经营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逐步降低经营者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最终形成顺价机制,使经营者逐步减少对财政补贴的依赖。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茂林.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J].西部法学评论,2009(1):71-76.

[2]孙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J].法学评论,2003(3):48-56.

[3]刘秀丽.国有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规制路径研究:以电力行业为例[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15(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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