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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求助120遭拒,医生是否构成犯罪

2022-04-20

新传奇 2022年14期
关键词:急救车急症救护车

3月30日,有网友称上海一例哮喘病人因120拒绝救援而病亡。当时病人犯了哮喘,家属在向附近救护车借除颤仪时遭拒。

3月31日,上海浦东新区卫健委发布“关于对浦东120急救中心的调查情况”,称得知该病人出现紧急情况后,现场核酸检测的医务人员已奔赴其家中进行了数十分钟的紧急抢救,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该急救车当时正在执行对同一小区另一住户的急症患者急救的任务,且急症患者已上车,急救车已准备前往医院。此时救护车被求助者拦住,要求救护车医务人员出借车载除颤仪。由于该病人在自己家中,救护车上的急救医生现场无法判断,出于先将车上急症患者送往医院的考虑,没有同意出借。应该指出,这名医生当时虽然有紧急救治任务在身,但如此处置实属不当,已作出停职处理。

医生拒借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认为,作为医务人员,其职务有着“救死扶伤”的特征,其自身也具有阻止病患死亡的法律义务,因此单纯对于拒不出借除颤仪的这一行为,应该被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但也应该考虑到当时的客观因素,如果当时除颤仪器正在被其他病患使用或备用,那么急救人員出借除颤仪器本身就有阻碍。若将因客观环境导致的无法出借而造成的结果归咎于急救人员,明显有悖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还应考虑,急救人员当时是否正在对其他病患进行救治,或者有紧急救治任务正在进行,也决定了急救人员是否具有出借除颤仪器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如果出借除颤仪器对于急救人员是力所能及的,而急救人员怠于提供,这种情况才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认为,疫情期间,急救人员工作任务紧张,患者众多,在医疗设备紧张的情况下,苛责急救人员不作为犯罪明显是不合理的。

(《新民周刊》)080E74EC-1A1B-4510-9581-E492F56D90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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