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法律必须捍卫命运共同体
2022-04-18支振锋
支振锋
在一系列西方国家或地区“躺平”之后/中国疫情防控只能坚定走自己的路。这既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价值理念与西式“社会达尔文主义”丛林法则的不同,更是时代与情势变化给人类带来的艰难选择。在人员、物资流动日益频密的全球化时代,不断涌现的新型风险,将人类日益凝聚为一个生死相依的“命运荚同体”。不仅政治共同体、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面临重新调整,“群己”也需要新的“权界”。
个体与群体之间的辩证张力,贯穿了人类历史。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共同体未必是“诗意的栖居”,但却一直是人类的庇护所。人类幼年的原始时代,由于“力不若牛,奔不若马”,亦“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人类离开共同体几乎没有生存的希望。到了农业社会,特别是工业社会,科技为人类赋能,个人才有更大的自主。所谓自由主义、个体主义理念,也只有在工业社会之后,才真正具备存在的土壤。但它们始终是动态的,依不同国家、不同传统、不同文化而不同,也随人类社会的变迁而变化。后风险时代以来,人类社会日益发生深刻变化,核扩散、气候变化、网络空间、恐怖主义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特别是新冠疫情这样的公共卫生事件,影响都是全局性、整体性的。没有谁能幸免,也没有谁能独善其身。
世界真正成了地球村,无分国界,人类真正前所未有地成为生死相依的命运共同体。个人与集体、社会、国家的“群己权界”正在面临重新调整。西方工业时代所形成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甚至个人至上主义理念,就必须根据新情况进行扬弃。特别是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不仅是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极限考验,也是对突发事件甚至紧急状态下公民责任的考验。无论表达权利、迁徙权利、集会权利、社交权利等,为了所有人的生命健康,都可能受到限制或克减。
权利从来不是绝对的,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克减。面对非常状态、紧急状态或者应急状态,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一套紧急应对的法律框架。西方国家也曾心有不甘,试图防控疫情。法国总统马克龙曾动用军队协助抗疫,在全国执行严格的隔离措施。美国时任总统特朗普也曾试图对纽约州、新泽西州和康涅狄格州的部分地区实行强制隔离。但治理能力与效能的不同,也会塑造不同国家的疫情防控模式。疫情防控的巨大成本,当地民众巨大的反弹压力,政客不负责任的党争,特别是残忍的优胜劣汰理念,最终却使他们选择了“躺平”。在病毒仍在变异,后续危害几乎无法科学评估的情况下,他们不仅漠视本国弱势群体的命运,更构成对其全体公民甚至全人类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在全球人员流动、物资流动仍然频密的今天,美欧疫情应对模式为全球疫情防控带来更多困难和不可控因素。
中国就是以这样的决心,在疫情肆虐中始终为人民群众撑起一片安全天空。当然,抗疫也必须依法进行。事实证明,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空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也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晶以及相关物品”,“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这是由于,在疫情等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中,人民群众处于受威胁的状态,需要采取措施最 大程度地减少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 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公民权利依法进行适当调整,甚至依法进行必要克减,是别无选择的权宜之计,也应是现代任何正常国家的通行做法。特别是在后风险社会,人类是命共同体,国家也是命运共同体。,危急时刻,保卫命运共同体是法律的神圣使命。▲(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