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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原董事长实名举报围海控股使用疑似伪造公文

2022-04-17承承王婉丞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22年15期
关键词:重整公告宁波

承承 王婉丞

编者按

历时一年多的*ST围海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一事终于有新突破,围海控股的重整方案获批表面上是一个皆大欢喜之事,但在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实名举报下,原本潜藏在平静水面之下的疑点开始浮出水面,无论是“余姚方案”的投资方突然签约、上市公司用章程序问题、关联交易,以及重整过程中围海控股使用疑似伪造公文等,有太多的疑点反映围海控股的破产重整或不像看起来那么顺利,未来仍可能存在很大变数。

“围海控股使用的政府文件由来蹊跷,怀疑文件上的公章或文件本身存在问题,现已报案并受理,投资人有知道真相的权利。”

3月31日,*ST围海原董事长冯婷婷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称自己和都顾实燕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受*ST围海实控人冯全宏委托,向投资人和媒体揭露围海控股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就在冯婷婷召开新闻发布会后的数日,即4月11日,*ST围海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称“法院认为,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准的合并重整计划,已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重整计划所附生效条件已具备,依法应予以批准。”

围海控股破产重整计划获批,似乎意味着围绕*ST围海控股股东身上所发生的事情到此画上圆满句号,然而从《红周刊》获取的信息来看,破产重整方案的获批虽然是一个重大进步,但后续结果依然存在变数。

据知情人透露,*ST围海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么平静,水面之下其实有着很多不为人知的问题,譬如“余姚方案”的投资方突然签约蹊跷、上市公司用章程序问题、关联交易,以及重整过程中围海控股使用疑似伪造公文等,有诸多的围绕围海控股破產重整展开的疑问仍亟须释疑。

此外,还需一提的是,在控股股东破产重组尚未解决、上市公司基本面依然很差的情况下,*ST围海的股价竟然逆势提前异动,自去年10月初以来,股价最大涨幅已经超过一倍,要知道围海控股重整计划此时尚并未落定,股价的提前异动让人怀疑背后或有资金在提前入局操纵。

“余姚方案”确认蹊跷

上市公司并没有收到管理人对报名企业名单的回函,“余姚方案”中的3家企业是否参与了报名,上市公司实际上是不知情的。

公开资料显示,*ST围海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控股股东”“围海控股”)的《重整投资草案》,是基于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宁波舜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或其指定主体(简称“中国东方”)、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源真投资”)三家单位组成的联合投资体的《重整投资协议》而确定的。因“宁波舜农”的实际控制人为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因而以宁波舜农为核心的《重整投资协议》又被业内称为“余姚方案”。

《红周刊》了解到,“余姚方案”中的联合投资体确认过程存在蹊跷。在围海控股2021年1月发布第一次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5月发布第二次招募公告后,至7月,共有3家公司签订了《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分别为浙江卫力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卫力”)、宁波浙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浙海”)和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台州城建”),而“余姚方案”中的投资方并未上榜。

据知情人士林晓越(化名)透露,在第一次和第二次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发布后,实际报名的企业均有10余家。正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在发布“招募”公告后,管理人应该将进展情况回函给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并没有收到管理人对报名企业名单的回函,“余姚方案”中的3家企业是否参与了报名,上市公司实际上是不知情的。

冯婷婷也表示,管理人中伦所负责人杨飞翔在2021年10月26日曾通知她,重整方案有3家投资方提交,投资人会在11月1日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在通过债权人会议后,由法院裁定。至签订日,最终确定的三方投资人分别为宁波舜农、卫力和先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先华”)。

其中,先华是早期的意向投资人,交了意向金;卫力是第二批签署过《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也交了意向金;而宁波舜农在此前招募投资人期间没有进行报名,也没有交过意向金,但最后却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既然管理人告知有3方投资人方案一起签约共同进入遴选环节,可为何最后是未交意向金和是否报名无法确认的宁波舜农成了最后赢家?

《红周刊》与先华公司当事人顾肖(化名)取得联系。他表示,管理人曾通知我方在10月29日签署正式协议,可在10月27日下午我方得知管理人在与宁波舜农签约后,立即与管理人取得联系,商讨与我方签约事宜,但管理人未作答复。

“27号与宁波舜农签约好像还是连夜赶出来的。”顾肖表示,这里面已经涉及到内部操作问题,因为28号上市公司公告发布后,他才知晓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汪文强是并购方“源真投资”的法人,“上市公司根本就没有履行任何审批程序。”

对于这一突发情况,卫力公司的当事人杜文钧(化名)也向《红周刊》表示,自己同样是在看到10月28日公告后才得知“余姚方案”背后原来是一场关联交易。

对于关联交易说法,上市公司公告也给予佐证。据*ST围海2022年1月13日发布的“宁波舜农、宁波源真出售违规资金收益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上市公司承认了汪文强为关联方的既定事实,相关董事汪文强、张晨旺、戈明亮回避表决。然而这一认定的时间点距签约公告发布已经过去近3个月。

林晓越透露,整个重整的流程事实上都是由汪文强在做主导,包括在前两次报名中“杭州交投”和“台州城建”作为主推的国企方案,以及后来的“宁波舜农”都是由汪文强一手促成的,只不过“杭州交投”因为省国资委不同意流产,而“台州城建”省国资委同意的前置条件则是需要解决子公司失控问题,后来未能在有限时间内解决而流产了。“在2021年9月面临没有投资人的情况下,卫力、先华先后出现,而‘余姚方案投资方也在同一时期介入了。”

“上市公司在治理上是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收购的主体,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就把协议给签了。关联交易不经过相应审批程序就是内部操纵,虽然程序后补了,但已经造成既定的事实。此外,整个程序还严重违背了上市公司收并购的基本逻辑跟常识,汪文强作为收购主体,而上市公司又不具有稳定的治理结构,事发后,‘董监高换了一批又一批。”顾肖(化名)如是说道。

上市公司用印程序有疑

公司章程中的内部控制部分有一个专门的用印制度,如果控股股东重整协议需要上市公司进行盖章,那就应该按照上市公司的制度来进行。

冯婷婷表示,《重整投资协议》所涉及上市公司公章是在违反上市公司用印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盖章的,“汪文强、张晨旺、戈明亮在没有通过董事会批准、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情况下,直接拉着总经理将文件盖了章。”

在冯婷婷提供的一份10月26日《重大事项审批单》中,表头部分清晰印有*ST围海全称,审批内容的基本情况则是上市公司拟对宁波舜农、中国东方、源真投资,管理人及8家合并重整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在会签确认意见一览中仅有4个人签名及时间。

据林晓越透露,他们事情做得非常保密,并且在事发前都没有通知上市公司“余姚方案”有汪文强参与其中,对外宣称的一直都是“宁波舜农”。“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在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管理人,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并未参与,我们连知情人都不算,连参加围海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会议的权利都没有。管理人不告知,上市公司也无从知晓。”

知情人萧晨(化名)也透露,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与上市公司本身关系不大,但若要上市公司盖章就要经过审批程序,首先要有个议案,然后董事会根据议案进行表决,再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然后用印,最后对外公告。“上市公司有一套完整的用印制度文件,在公司章程中的内部控制部分有一个专门的用印制度,里面都有相关规定。如果控股股东重整协议需要上市公司进行盖章,那就应该按照上市公司的制度来进行。”

《红周刊》发现,*ST围海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是在2021年10月28日进行公告的,而在7月6日的公告中,*ST围海就已经与意向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意向协议》。两个协议中,上市公司均作为丁方予以签字。这种情况或表明,从7月签订的《重整投资意向协议》起,上市公司就已经与控股股东重整方案绑定了。

萧晨进一步表示,因为是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很多内容在上市公司层面是不作议案的,不需要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是控股股东,也就是破产管理人,重整方案由于不作议案就不跟我们说,因此我们了解到的信息也不多,而有关‘余姚方案的议案是没有在董事会上面反映的”。

若不是外部開始有了议论,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也不会在数月后进行了后补。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那么,管理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除了控股股东关系外,是否还存有其他联系呢?

萧晨表示,2021年1月破产管理人要求改选董事会,汪文强便由管理人提名成为董事候选人,后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表决和股东大会同意成为董事会成员,最终经过董事会选举成为董事长。与汪文强一并提名成为董事候选人的,还有戈明亮与张炳生。

由于时任董事长刘智慧、副董事长黄晓云、独立董事李静于2021年1月21日、1月22日先后提出辞职,并且管理人提名的三名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1月27日,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ST围海下发了《关注函》,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架构的稳定性提出了问询。

2月23日,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少钦、监事郑云瑞、段晓东也提出了辞职,而汪文强趁着上市公司管理层大变动,顺势成了*ST围海的董事长。2月24日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以相同原因再次下发了《关注函》。

据林晓越讲,汪文强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理论上,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应该和他无关系的,可实际上汪文强是有利益夹杂其中,作为并购方“源真投资”的法人参与了围海控股重整。“汪文强积极促成此事,不仅一定程度上能解决近6000万‘配合资金占用的法律责任,使‘被动用的项目资金也能回血。”

对此说法,《红周刊》从上市公司2020年9月发布的“关于新增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告中看到,在1.8亿元的资金占用中,汪文强涉及的2笔资金占用金额合计6335万元,占总资金占用的34.46%。

《破产法》第79条有规定,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而就围海控股破产重整先后2次招募后方案均流产上看,留给管理人的时间确实并不多。而“余姚方案”的横空出世又牵出以汪文强为法人的“源真投资”的联合投资,如今若从既得利益上看,汪文强配合重整所获得的利益显然是不低的,而这或许从侧面也能解释,为何在事发前管理人会如此“保密”,而事发后又不积极披露,以及回避汪文强等人用章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管理人定位失衡

“整个过程中,管理人一直向外释放信号,说谁的方案现金比例高,谁的方案就是最优选,我们觉得这有点不符合常理。”

破产重组管理人,本应该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但在围海控股破产重组过程中,管理人是否做到了勤勉尽责呢?

据上市公司2021年10月28日发布的《重整投资协议》公告显示,重整方甲方为联合投资体、乙方为管理人、丙方为8家合并重整公司、丁方为上市公司*ST围海。

《红周刊》获得的《重整投资协议》复印件显示,该文件做工略显粗糙,文件内容部分涉及的“重整对价”部分有手写撰写痕迹;第十条“通知与送达”涉及丙方的“收件人与地址”不符合语言逻辑,地址为人名、收件人为地址;整个协议落款签章处无签章日期。

此外,重整计划在获得高新区法院裁定审批后,理论上是需要寄给公司的,但丙方收件人却是个人,由杨飞翔变更为汪文强。这或意味着,《重整投资协议》名义上虽为4方协议,但实质上可能演变成了管理人、杨飞翔与汪文强个人之间的协议,而杨飞翔还是管理人组长“中伦所”的负责人。

据先华公司当事人顾肖回忆,2021年10月29日本应是计划与我方签署正式协议的日期,管理人临时通知此前确定的以资换债的方案取消,要我方重新准备方案,并且签约主体不涉及*ST围海上市公司一方,也就是我们只签3方协议,同时在签约前要支付2亿元保證金,这种要求与宁波舜农以意向金形式签署的4方协议存在了本质上不同。

“对于协议方式的不同,管理人一直不做正面回应。重新拟定方案本身就很突然,但为解决上市公司危机,我方也将方案进行了更改,后续我方一直与管理人进行沟通,但管理人又要求我方在正式签约前向其提供银行保函,这非常不正常,未签协议如何提供银行保函呢?整个交涉中我方都非常被动。还表示不出具银行保函就不具备签约条件。”

对于顾先生的说法,《红周刊》获取的一份2021年11月18日管理人对先华公司的《沟通函》内容显示,保证金及开具银行保函均需要在正式签约前由先华提供给管理人。那么,在先华与管理人并未进行签约情况下,银行能否出具保函呢?

某银行高层领导告诉《红周刊》,银行保函的开具是以确定的具体的履约协议为前提,涉及非常具体的履约事项及履约进度。而该公司尚未与管理人签订正式协议,意向性框架本身不确定性就很高,银行大概率是不会对无履约事项、无正式协议约定的事情出具银行保函的。

那么,要求意向投资人开具银行保函又是否属于行业惯例呢?结合管理人对待已签约的国有企业和尚未签约的民营企业给出的不同要求,很显然这并非是行业惯例。

林晓越透露,先华在配合重整修改为“全现金”偿还后,管理人又对其设置了障碍,以民企没有履约能力需要他们提供银行保函,而对于国企宁波舜农则未要求。很显然,在重整对价约19亿的背景下,保函额度又不得少于支付的重整对价金额扣减2亿元保证金后的余额,这笔资金规模要求显然不是一般的民企所能承担的。

杜文钧向《红周刊》透露,2021年10月25日我们收到管理人发给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沟通函,要求在10月31日18点前向其提交有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并与管理人商定正式重整投资协议内容。“我们当时一直在关注这个事情,当知道28号与突然冒出来的宁波舜农签订方案并直接公告消息后,我们立即通过律师跟管理人联系,并提交了正式方案。”

对于杜的说法,《红周刊》在10月29日~30日卫力律师与管理人杨飞翔沟通记录上看到,卫力的律师曾多次表达要提交重整方案,而管理人中伦所先后以“重整方案需要上市公司同意”“没有充分时间,结果就可能是无法签约”“协议确定需内部流程商议”“有分歧的协议不会被签署”进行推托。

沟通记录中,卫力的律师明确提出“管理人公告写的重整方案是由债权人委员会决定,为什么要上市公司同意?”“谁来定这个分歧?管理人选方案还是债委会选方案?在遴选这件事情上管理人不要越俎代庖,应当把选择权和风险都留给债委会”……

对于卫力的律师的追问,杨飞翔回复称“方案和协议可以发电子稿,周一会征询各位债权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出修订意见或签署或否决。”

“后来我们也问了几个债权行、债委会的成员行,当天并没有遴选的过程,就开了个会,重点说了‘余姚方案,也没有投票,更像是一个通报会。”卫力公司的当事人指出,整个过程涉及的内容都没有及时公告,作为意向投资人,对方的做法非常的不合理。“整个过程我们一直催着要给我们一个结果,但对方一直拖着不公告,哪怕当时是研究决定是否与我们签约,那也应该第一时间进行公告的。”

“围海控股的破产重整过程与其此前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不大一样,至少此前参与的还都比较公平公正的。宁波舜农是国有企业只交意向金可以接受,但民营企业必须是以意向金额为基础额外再交个保证金,这就非常不合理了,意向金是没有约束力的,随时可以退还。”杜文钧表示,整个过程中,管理人一直向外释放信号,说谁的方案现金比例高,谁的方案就是最优选,我们觉得这有点不符合常理,正常情况应该是以普通债权的受偿率的高低来衡量方案的优劣。

林晓越告诉《红周刊》,卫力给出的方案是以“现金加资产”偿还,管理人等人去现场考察后反馈也不错,但因为大股东违规担保的是现金,所以从原则上说还现金是理所当然,但这也不意味着一定不能用资产偿还。

“我们的意向金是在11月25日退还的,在这之后才收到管理人不与我方签订正式协议的《沟通函》,奇怪的是,《沟通函》日期却是11月16日。在这期间我方多次向管理人发《敦促函》,敦促对方‘及时向围海控股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披露信息,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在有关平台发布我司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相关信息,并督促围海股份及时就我司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事项发布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公告。”杜文钧表示,相关《敦促函》还抄送至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ST围海。

就《沟通函》内容看,管理人以卫力方案未达到可以发布公告条件为由进行了拒绝,这一做法显然与前文提及的上市公司管理办法“涉及上市公司签约的就要发布公告”原则相违背,毕竟卫力公司是在此前的7月已与上市公司签署过《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值得一提的是,《沟通函》签署日11月16日恰好是董秘辞职、更换证券事务代表的日期。

一位国内前十大律所的合伙人律师告诉《红周刊》,如果破产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或因过失给破产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面也涵盖了作为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如果认为破产管理人有重大过失,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管理人。

重整的核心文件疑似伪造

举报信称,该文件是《重整投资协议》生效的核心要素、“二债会议”召开的基础,也是推动余姚方案进行的关键性因素。

2021年12月14日,*ST围海发布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公告,通知全体债权人2021年12月24日14:00通过钉钉线上举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简称“二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组分别由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共同组成。

据上市公司公告显示,“二债会议”最终被延迟到12月31日举行,而原定今年2月10日是“二債会议”的表决日,也延迟至3月25日17:00。从上市公司2月11日公告来看,管理人称,因部分债权人尚等上级部门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批,提出了延期表决申请。

冯婷婷称,“我们在今年3月6日收到了‘关于围海控股破产重整涉嫌伪造政府公文的情况反映举报信,各大债权人银行也差不多在这个时候收到的,彼此银行间也都有传阅,我们意识到事情是挺严重的,如若属实则涉及刑事犯罪,而且也损害债权银行、所有股东及股民的利益”。

从举报信内容来看,这位债权人在无意中从管理人处看到文号为“余政复〔2021〕36号”文件,因察觉该文件行文与正常公文有异,因此对该文件进行了核查,发现该文号对应批复与之不符(见图)。

附图举报信内容(部分内容已做打码处理)

资料来源:举报人冯婷婷

“该政府文件中提及的‘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精神,我们也从人民政府官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栏进行了查找,发现并没有提及宁波舜农收购*ST围海的相关事宜。此外,在政府信息公开栏中我们还找到了一份‘甬余政复(2021)36号的文件,但这份文件是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与我们收到的文件存在本质差别。”冯婷婷说道。

举报信称,该文件是《重整投资协议》生效的核心要素、“二债会议”召开的基础,也是推动余姚方案进行的关键性因素。除宁波舜农外,联合投资体之一的中国东方也会出具一份批复性质的文件。但据知情人林晓越所述,在“二债会议”召开的当天,管理人提供给参会人员的资料中并没有看到这两份具有批复性质的核心文件。

对知情人所谈到的情况,《红周刊》致电多家债权银行,有债权银行负责人金洋(化名)表示收到了举报材料,也想了解其中的真实情况。

4月2日,《红周刊》致电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了解情况。就“余政复〔2021〕36号”文件一事,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文号经档案处查找确有“余政复给宁波舜农的关于围海控股”的一份文件,但具体内容不方便透露。其表示,“这是我们政府部门之间的文件,是不公开的文件。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向宁波舜农询问”。

“这是我们对他们的批复,而且我觉得这份文件应该没有泄露到外面。不知道您是从哪里得到的这份文件,我们不能确认它的真实性,我们只能说的确有这份文件。”该工作人员如是说。

债权人在举报信中称是从管理人处看到文件,而余姚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文件是不对外的,那么,这一文件会是由宁波舜农交付给管理人的吗?

《红周刊》通过企查查找到宁波舜农的联系方式并致电,遗憾的是多次拨打均无人应答。《红周刊》又致电“余姚方案”中的联合投资人“中国东方”负责人,但截至本文发稿当天,中国东方就“使用伪造公文”一事也未做任何回复。

“破产重整案”演变成“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案”

从反垄断局批复中可以看到,所谓的“控股母公司破产重整”早已演变成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案”。

“导致我们进行举报的另一个原因是,镇海股份(603637)也是一家宁波的上市公司,他们在2022年1月28日发布了一则关于取得‘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是一家叫宁波舜通的国企收购了镇海股份的部分股权。宁波舜通与宁波舜农是平级单位,但宁波舜通的批复是由国资委发出。”冯婷婷如是说。

据企查查,宁波舜通与宁波舜农均由余姚市舜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持股。镇海股份公告发文中的政府批复分别为“甬国资办〔2022〕1号”和“余国资〔2022〕6号”,发文主体分别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而现被举报的“余政复〔2021〕36号”发文主体却是余姚市人民政府。

冯婷婷表示,“围海控股重整涉及批复的整个过程以及批复内容都没有及时公告,这也是导致所有利益相关方对这一文件有所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

梳理*ST围海的近期公告,《红周刊》也确实未发现有公告标题直接与“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只是在“重整进展”公告风险提示部分看到,“相关重整投资方尚需取得相应国资主管部门或有权决策机构的审批同意文件”(2021年12月31日)“,重整计划需经有权机构的审批”(2022年2月11日)“,前期,宁波舜农参与围海控股破产重整已获余姚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3月29日)。

这就让人奇怪,明明债权人手中拿到的政府文件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可上市公司的风险提示公告却要时隔3个月后才披露?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在2022年2月11日的破产重整进展公告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向宁波舜农出具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2】69号),表示对“宁波舜农收购*ST围海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资料显示,该“股权案”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9日公示,2022年1月27日案结,于2月9日在“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中集中公示。那么,该程序审批又是否需要政府文件做背书呢?

《红周刊》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中获悉,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分为在线办理和窗口受理2种。根据《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十一条除规定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外,申报人可以自愿提供有助于商务部对该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支持集中协议的各类报告等。那么,对于“宁波舜农收购*ST围海股权案”的申报者又是否需要提交“余政复〔2021〕36号”文件呢?对此,《红周刊》也多次致电反垄断局,但均无人应答。

从反垄断局的批复可以看到,所谓的“控股母公司破产重整”早已演变成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案”,那么正如前文所述“涉及上市公司签约的就要发布公告”,那么既然是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为何*ST围海的公告形式与其他上市公司公告存有明显差异?仅以“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形式进行公告。而除了未单独公告外,公告部分也未涉及具體的批复文号。这样的不公开、不透明又在遮掩什么?

带着诸多疑点,《红周刊》致电一位从上市公司离职的高管梁洁(化名),对方表示“请关注公告,一切以公告为准,政府批文一事已经公告过了,不可能造假”。

股东报案获受理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冯婷婷举报参股企业使用疑似伪造公文案”进行了受理。

“作为重整相关方和上市公司股东,如果在重整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果不及时提醒和告知相关方,我们自认责任重大,因此选择了举报。”冯婷婷表示,在收到举报信后,就和管理人沟通希望他能够报案,但管理人并没有进行处理,“我们也是为了免责,因为我们在被管理人接管后,就被告知不再拥有控股股东的任何权利,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发言权、参会权、签字权等。”

2022年3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冯婷婷举报参股企业使用疑似伪造公文案”进行了受理。

4天后的3月28日,*ST围海出资人组代表冯全宏委托“都顾实燕”向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法院提交了“对浙江省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合并重整案程序异议”的沟通函,认为管理人在重整程序和关键文件审核方面没有勤勉尽责,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涉嫌损害债权人利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请高新区法院立即阻止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停止余姚方案继续推进,为债权人和上市公司利益着想,要求管理人更换投资人及方案。

对于举报人、知情人、债权人等方面提出的疑问,《红周刊》先后致电现任董事长汪文强、管理人中伦所的负责人杨飞翔和波宁所的负责人范云,希望能够从当事方了解到更多信息。

汪文强在电话中表示,“具体情况和管理人沟通,管理人都清楚,并且法院重整的所有东西也是以他们名义出具,要不你来公司。”杨飞翔则表示,“目前司法案件正在办理中,有纪律规定不接受采访”。而范云则以“听不懂”为由挂机,再次回拨后则变为忙音。

4月11日,*ST围海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对此情况,《红周刊》向债权银行负责人金洋咨询,如果围海控股破产重整过程中使用伪造公文情况属实,那么对表决时投了赞同票的债权银行是否会造成一定损失?金洋表示,以上市公司公告的法院裁定为准,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的一个判断。

围海控股破产重整背后谜团至今未解,多方博弈还会继续,而对此,《红周刊》将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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