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业扶贫到产业振兴:政策转向与实践困境
——基于D村脱贫产业的考察
2022-04-16董瑞昶汪力斌
董瑞昶,汪力斌
(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193)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86年中国开始大规模扶贫开发以来,产业扶贫一直是扶贫工作的重点,被学术界和各级政府视为是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之策。尤其是在脱贫攻坚阶段,产业扶贫居于“五个一批”脱贫措施的首位,取得了显著的减贫成效。截至2020年12月,产业扶贫已覆盖98%的贫困户,是覆盖面最广、带动人口最多、可持续性最强的扶贫举措。伴随着脱贫攻坚战的胜利结束,我国贫困治理重心将由解决绝对贫困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成效、解决相对贫困,“三农”工作的重心将由打赢脱贫攻坚战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而产业发展仍然是乡村振兴的重点,居于乡村振兴20字总要求的首位,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强调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突出巩固提升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因此,实现产业扶贫与产业振兴的有效衔接,继续推动脱贫产业发展是巩固拓展脱贫成效和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举措。那么,从产业扶贫到产业振兴,产业扶持政策需要进行哪些调整?在实践中脱贫产业转型升级面临哪些具体困境呢?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后扶贫时代产业扶贫的讨论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一是从产业扶贫与产业兴旺有机衔接的角度。刘明月等指出,产业扶贫和产业兴旺在本质上存在协同一致性,但在政策目标、内容、对象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1]。豆书龙等指出,产业发展是实现从产业扶贫到产业兴旺的关键,然而扶贫产业发展面临可持续性差、农民主体缺失以及产业升级困难等问题[2]。左停等指出,产业兴旺作为产业扶贫的升级版,应该进一步把扶贫产业做大做强,具体应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3]。许汉泽等对产业扶贫到产业兴旺的路径进行了探索,指出通过壮大集体经济进行产业扶贫的模式,既能短期内增加贫困户收入,又能通过长效产业的发展而实现产业兴旺[4]。二是从后扶贫时代贫困治理的角度。李小云等指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提升脱贫产业的可持续性,具体需着重解决产业雷同问题,提升产业技术含量以及促进产业融合[5]。檀学文等指出2020年后仍需要坚持开发式扶贫,但产业扶贫等发展支持政策要从政府主导转变为政府引导、经营主体和农民自主参与[6]。林万龙等认为2020年后产业扶贫扶持对象应剔除缺乏产业参与能力的兜底保障人口,主要扶持有产业发展能力的低收入农户[7]。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分别从国家战略转型和贫困治理转型的角度,对后扶贫时代产业扶贫的转型问题进行了探讨,为本研究提供了借鉴。但是,目前专门讨论产业扶贫与产业振兴衔接问题的研究数量仍然较少,且既有研究多为宏观理论探讨,缺乏足够的案例支撑,这为本研究留出了一定的研究空间。鉴于此,本研究以沂蒙山区D村大棚葡萄脱贫产业为例,首先分析了产业扶贫的成效与转型方向,其次分析在实践中脱贫产业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了促进产业扶贫与产业振兴有机衔接的对策建议。
D村所在的H县位于山东省中南部,是山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沂蒙革命老区县和纯山区县。D村现有人口158户546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2户281人,贫困发生率为51.4%。2015年D村在扶贫资金的支持下,先后投资150万元建设葡萄大棚55个,由村集体租赁给农户分户经营,每个大棚的年净利润超过15 000元。笔者于2019年7月在D村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之前D村已经全部脱贫。调研期间主要采用半结构访谈、参与式观察等方法对D村脱贫产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访谈对象包括县扶贫办人员、乡镇干部、村干部、大棚承包户以及脱贫人口等,并收集了政府工作报告、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此外,为了解脱贫产业后续发展情况,2020年8月上旬,笔者曾多次通过电话对县扶贫办工作人员、村支书进行了访谈。
二、产业扶贫的成效与政策转向
(一)产业扶贫取得的成效
脱贫攻坚期间产业扶贫取得了突出成效,实现了脱贫地区产业的从无到有,为产业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产业扶贫实现了脱贫产业的落地与配套设施的完善,为产业振兴奠定了基础。长期以来,脱贫地区由于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落后以及土地经营过于分散等原因,发展产业十分困难。但近年来在产业扶贫政策推动下,一个个特色产业在贫困村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产业配套的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完善,并且对土地进行了集中流转,为脱贫地区实现产业振兴奠定了布局基础。
第二,产业扶贫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为产业振兴奠定了人才基础。在产业扶贫中,各地政府都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通过实施土地流转、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并且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动作用,与贫困人口建立起利益衔接机制,推动整个脱贫产业的发展。例如,D村的明波是一位在产业扶贫中成长起来的种植大户,2017年他返乡之后承包了6个大棚,作为村里少数的年轻人,村集体将其作为技术员来培养,优先为他提供培训学习的机会。在问及如何回馈村里时,明波谈到:“农忙时我每天都会雇佣很多贫困户从事生产。”“我作为技术员会帮助其他葡萄种植户解决技术难题,并为他们统一购买化肥,联系销路。”
第三,产业扶贫提高了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的发展能力。一方面产业扶贫促进农民增收,提高了脱贫人口的发展能力。D村发展葡萄产业之前,村民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获得的收入微乎其微,土地撂荒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近年来通过发展附加值较高的设施葡萄产业,农民不但收入大幅增加,而且通过接受生产指导和培训,各方面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另一方面产业扶贫增加了村集体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有利于提高乡村的自我建设与发展能力,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8]。之前D村村集体常年没有收入,还因村内基建欠下了不少债,而近几年通过产业收益分红和集中流转土地,村集体每年都可以稳定获得15万元左右的经营性收入。
(二)从产业扶贫到产业振兴的政策转向
虽然产业扶贫取得了突出成效,但是脱贫产业总体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并且,产业振兴与产业扶贫在目标周期、作用对象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要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需要对政策进行多方面的调整。
1.产业发展目标:从快速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向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转变
产业扶贫与产业振兴都以发展产业为抓手,但是政策目标存在差异。在脱贫攻坚阶段,产业扶贫的目标是短期内将脱贫产业做起来,并建立起产业与贫困人口之间的利益衔接,快速带动贫困人口脱贫。与之不同的是,产业振兴则基于乡村振兴的长期目标,希望通过发展产业为实现乡村的全面振兴提供持续的经济发展动力,强调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对产业发展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近年来在短期目标的驱使下,一些脱贫地区存在发展短平快产业项目的倾向,虽然快速实现了对脱贫人口的覆盖,但也导致了脱贫产业同质化程度高,抗风险能力差[9-10]。而这不但使得依赖产业脱贫的人口存在很大的返贫风险,而且更难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因此,实现产业扶贫与产业振兴有效衔接,需要更加注重脱贫产业发展质量和可持续性,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延长产业链、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式,实现脱贫产业的提质升级。
2.作用对象:由绝对贫困人口逐步拓展到所有农村居民
脱贫攻坚阶段,“精准到户”的产业扶贫强调贫困人口参与和获益。这种特惠式扶贫是解决绝对贫困的有效方式,但也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农村内部的矛盾[11]。进入后扶贫时代,相对贫困治理和乡村振兴的政策取向都具有普惠性,这意味着需要对产业政策作用对象进行大幅度调整。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处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五年过渡期,还存在大量易返贫人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的前提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要持续抓紧抓好,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因此,从短期来看,应该保持针对脱贫人口的产业帮扶政策整体稳定。从长期来看,应逐步拓展产业覆盖范围,不仅要为更多的相对贫困人口乃至所有农村居民提供平等参与产业发展的机会,而且要注重产业收益的公平分配。
3.路径策略:由外部驱动向培育内生动力转变
产业扶贫的初衷是使贫困人口在发展产业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激发脱贫内生动力,实现“造血式”扶贫。但是,赋能本身是一个缓慢渐进的过程,贫困人口落后的知识技能和思想观念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提升和转变[12]。因此,在脱贫攻坚阶段,为了尽快完成脱贫任务,各地的产业扶贫多由政府推动。政府通过短期内超常规的投入弥补了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发展能力不足[13],并且广泛采用了不需要贫困人口直接参与的资产收益扶贫模式,使得很多脱贫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没有得到显著提升。进入后扶贫时代,产业振兴的长期性决定了脱贫产业不能再过度依赖政府投入,并且从贫困治理的角度,脱贫攻坚战的胜利结束意味着脱贫人口的生存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而精神贫困和能力贫困将构成相对贫困的重要维度[14]。因此,在产业振兴的推进过程中应注重培育农民的发展能力,让脱贫人口以及广大农民真正成为脱贫产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而不仅仅是受益者。
三、产业扶贫与产业振兴有机衔接面临的实践困境
从产业扶贫过渡到产业振兴,一方面需要在顶层设计上,对产业政策进行多方面的调整,另一方面脱贫产业作为政策实施的载体,需要积极推动脱贫产业实现转型升级。然而,目前脱贫产业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困境,将影响到产业振兴的有序推进。
(一)农产品销售困难是脱贫产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首要难题
近年来,各地频繁发生农产品滞销的现象,尤其是脱贫地区,严重影响了脱贫产业发展和脱贫效果的可持续性。通过调查,发现农产品销售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脱贫产业规模较小且同质化现象严重。产业扶贫侧重于发展一些经济效益高、劳动密集型的涉农小微项目,这种倾向使得脱贫产业规模普遍较小,且容易陷入同质化竞争。H县产业扶贫项目以农业项目居多,且尤以设施农业项目为主。2015-2018年H县共建设了419个产业扶贫项目,其中设施农业项目136个,包括D村在内一共有8个贫困村发展大棚葡萄种植,规模均在2—4公顷之间。并且这些村都分布于不同乡镇,无法形成规模效应且相互之间存在竞争,使得脱贫产业面临销售难题。H县由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县域内水果市场十分有限且竞争激烈,因此D村大部分葡萄每年都需要销往外地市场,但因为产业起步晚、规模小,难以吸引外地客商到村收购。在问及葡萄销路问题时,D村村支书杜书记谈到:“我们村离县城远,采摘的人都去人家(别的村)那了。”“(产业)规模小,外地的大客商都不知道也不愿意来,这几年都是凭着我的个人关系联系到一些客户,才勉强解决了销路问题。”
二是品种单一、缺乏仓储保鲜设施导致产品集中上市,短期内市场难以消化。D村的葡萄产业目前只引进了“藤稔”这一种早熟品种,并且由于未发展冷库,葡萄成熟之后无法长时间储存。因此,D村生产的所有葡萄会在每年7月中下旬集中上市,一旦销路不畅、错过短暂的销售窗口,将造成巨大损失。2020年D村的葡萄遭遇了滞销,笔者通过电话与杜书记了解了具体情况,“今年葡萄贱得多,1块多一斤都没人要”,“我联系三四个客户,但都要的量不大。目前已经销售了十七万斤左右,但还剩一半,不少葡萄已经烂在了地里”。
(二)普通农户参与积极性有限,脱贫产业覆盖面难以拓展
脱贫产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产业振兴,需要普通农户广泛参与,但目前普通农户参与积极性不高,脱贫产业覆盖面难以拓展。D村每个葡萄大棚的建设成本为3万元左右,承包费为每年2000元,不足建设成本的7%,相比其他村承包费定价合理。为了鼓励村民承包,村集体免费向承包户提供葡萄苗、地膜和技术服务,并承担日常水电费,此外还会统一购买化肥、农药以及联系销路,大幅降低了大棚的承包成本,但愿意承包大棚的农户依然很少。2015年第一批17个大棚建成之后,村里无人愿意承包,已70岁高龄的杜书记无奈只能带头承包6个大棚,文书承包4个大棚,其他大棚按照杜书记的说法也是通过“好话说尽”和“半命令式”的方法才包出去。即便如此,至今承包大棚的农户仅有13户(其中有2户为脱贫户),不足全村总户数的10%,并且仍然有7个大棚无人承包。
经过调查,发现普通农户不愿承包大棚原因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家庭劳动力不足。周飞舟指出当前乡村产业发展面对的最大瓶颈反而是过去乡村最充足的生产要素,即劳动力不足[15]。设施葡萄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需求高,但D村普通农户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大多数在外务工,留守家中的大部分是6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口,并且多数还承担了照料老人和儿童的重担,因此无力承包大棚。其二是对葡萄产业不了解。脱贫攻坚阶段,产业扶贫强调扶贫精准性,普通农户的发展需求不被重视。在问及为什么没有承包大棚时,普通农户表示“没车无法销售葡萄”、“缺乏技术”以及“以为只有贫困户可以包”等原因,都反映了他们对葡萄产业发展的不了解,表明在脱贫产业的发展和动员中存在忽视普通农户的现象。
(三)脱贫人口难以持续增收,甚至存在返贫风险
巩固产业扶贫成效,推动脱贫人口持续增收是实现产业扶贫与产业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任务,但在现实中部分脱贫人口持续增收困难,甚至面临较高返贫风险。
一是脱贫人口自主发展产业能力有待提高,经营性收入较低。数据显示,产业扶贫已覆盖98%的贫困户,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贫困群众基本都参与到产业扶贫之中。但在实践中,脱贫产业大部分的经营者为村干部、乡村能人等“精英农户”,脱贫人口由于经营能力较差多以农业临时雇工和资产收益分红等形式参与产业,虽然短期内获得了一定的工资性和财产性收入,但是经营性收入并没有提升。长期来看,脱贫人口在产业发展中处于边缘地位,难以依赖产业稳固增收,自身也难以形成资产积累[16]。虽然设施葡萄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但调查发现,为了节省成本,承包户往往会通过互帮互助、依靠亲戚的方式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通常仅在套袋和采摘环节会雇人,总时长在15天以内。因此,虽然表面上D村的脱贫产业会优先雇佣脱贫人口务工,但实际上工作机会和工作时间都十分有限。
二是产业结构单一,导致脱贫村和脱贫人口抗风险能力差,很容易返贫。在产业扶贫推行“一村一品”的导向下,多数脱贫村发展的农业产业类型单一。而农业本身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发展单一类型的种养殖业极容易受到某种恶劣天气、病虫害以及市场波动的影响[17-18]。相当于“把鸡蛋放在了一个篮子里”,一旦产业失败,整个村都面临着返贫风险。如前所述,2020年D村的葡萄产业就出现过滞销,而2019年遭遇的干旱则导致葡萄险些绝收。葡萄种植对于水分的要求较高,特别是在生长初期。2019年春末到夏季,由于持续高温少雨天气,山东各地都遭受了严重旱情,S河的干涸使得D村的葡萄产业失去了稳定水源。虽然杜书记从附近的水库“借”来了水,使得葡萄不至于绝收,但是产量和品质依然受到了影响。调查发现,D村大棚葡萄的农忙时间为每年的2~8月,在秋季葡萄进入休眠期以后,农民完全可以在大棚中科学套种一些蔬菜、花卉,或者进行养殖增加收入来源,但是目前农民缺乏这样的引导。
(四)产业扶植政策缺乏连续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种养业发展有自己的规律,周期较长,要注重长期培育和支持。但在产业扶贫过程中,外部资源的投入多集中在脱贫产业前期落地环节,且以资金投入为主,而忽略了产业后续发展在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导致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一些问题[19]。
首先,技术服务是短板。调查发现,“技术不行”是D村大棚承包户反映最多的问题。D村的葡萄产业是“从零开始”的,最初农户都没有种植葡萄的技术和经验,政府相关部门本应该向农民提供免费的技术推广服务或培训,但由于葡萄不是H县的主要农业产业,H县缺少葡萄种植的技术人员,新型职业农民等农民培训也未开设葡萄种植专业。面对这样的情况,D村只能聘请一位外地开农资店的老板担任兼职技术员,并每年支付1万元工资,但依然无法满足农户的技术需求。正如承包户姜叔所言:“我现在种葡萄最大的问题就是技术不行,但县上的农林业部门从来没有派人对我们进行培训。虽然村里雇了一个技术员,但他来的次数也不多,基本上待半天就回去了,我和他的交流也不多,不能及时解决我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其次,产业未来经营管理面临重大挑战。D村的第一书记在葡萄产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领导完成了确定产业类型、品种引入、联系技术来源以及确定享受分红的贫困户名单等一系列前期工作,为之后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017年第一书记调回后,脱贫产业在杜书记经营管理下发展良好,但进入后扶贫时代,脱贫产业面临一系列的政策调整,本土基层干部能否继续带领脱贫产业完成转型升级是一个急需关注讨论的问题。
(五)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薄弱
产业扶贫中形成了大量扶贫资产,对这些资产进行及时有效地管理,使其在巩固拓展脱贫成效以及乡村振兴中继续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对确权登记、管理责任、收益分配等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但目前仍存在部分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薄弱、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的问题[20]。
一是产权界定尚不明晰。S县政府早在2019年就印发了《S县财政专项项目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指出资金直接用于为贫困户购买种苗、畜禽、小型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形成的资产,可以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除明确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的资产,其他资产一般应归村集体所有。D村葡萄大棚前后分三批建成,前两批是在直接拨付给D村的扶贫专项资金支持下建成的,按照《办法》规定,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目前已经完成了确权登记。但是第三批大棚建设资金来源较为特殊,因为D村脱贫产业发展良好,上级政府将原属于A村的扶贫资金拨给D村建立了6个大棚。但由于《办法》中没有针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目前这批大棚的所有权存在争议。A村认为按规定所有权应该归他们所有,但是D村认为大棚占的土地属于D村,且经营管理都是由D村负责。
二是资产管理维护责任不清。《办法》指出,对归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使用者(承包者)应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D村承包户签署的承包合同中也明确规定承包方应该负责大棚的维护。但在实际中,为了鼓励农户承包,作为所有者的村集体成为了大棚管护的责任人。例如,2018年秋季的一场大风使得D村部分葡萄大棚发生了倾斜和坍塌,面对高额维修费用,几个承包户表示“如果需要自己修,就直接不包了”。面对这种情况,最终只能由村集体出钱进行了维修。
三是收益分配模式有待改进。D村葡萄产业采用的收益分配原则是,产业收益(承包费)的70%向贫困户分配,30%作为村集体收入,这也是各地资产收益扶贫模式普遍采用的原则。但如前文所述,在D村葡萄产业后续发展中雇佣技术员、维护大棚等都会产生费用,为了维持产业发展,村委将更多的产业收益用于产业发展,向贫困户分红的比例远远低于70%,并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D村享受分红的脱贫人口由村民大会选出,共12户23人,且都是失能和弱能脱贫人口,据调研统计2016年每人分得1000元,2017年为每人800元,2018年为每人400元,不足产业收益的10%。从扶贫以及巩固脱贫成效角度看,这种行为损害了脱贫人口的权益,很有可能导致返贫现象发生。但从产业发展角度看,这种“违规”行为却也是维护产业发展的无奈之举。归根结底,这一困境是产业扶贫本身蕴含的市场与社会道德双重逻辑之间的张力所导致,而现行的收益分配模式将产业发展和脱贫人口权益放在了对立面,无疑放大了双重逻辑之间的张力[18]。
四、实现产业扶贫与产业振兴有机衔接的对策建议
实现产业扶贫与产业振兴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巩固产业扶贫成效,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进程。但从具体实践中看,脱贫产业目前存在着产品销售困难、普通农户参与积极性有限、脱贫人口自主发展产业能力不足、扶植政策缺乏连续性以及后续管理薄弱等问题,这将影响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脱贫效果的可持续性,进而威胁脱贫地区乡村振兴进程的推进。对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推动脱贫产业提质升级,着重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
脱贫地区要立足长远,积极提高脱贫产业的发展质量,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以提高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第一,优化产业布局,扩大产业规模,推动产业集聚发展。脱贫地区应对脱贫产业展开评估,选择出目前发展良好、具有本地特色且适宜长期发展的产业作为发展重点,并积极推动周边村庄发展这一产业,打造特色农业产业强镇,以形成产业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第二,拓展农产品初加工。脱贫地区应鼓励和支持村集体、农民合作社等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以冷链仓储为重点,减少产品损耗,延长农产品的保质期和销售期。第三,统筹各要素投入,建立脱贫产业可持续政策扶植机制。数据显示,目前全国80%以上脱贫县已完成特色产业规划编制,接下来应该根据各脱贫产业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各种资源,着重补上产业在技术、人才、经营管理方面的短板。例如,针对技术匮乏的脱贫产业,在所在地区农技推广部门缺乏相关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扮演架桥的角色,积极与科研院所、农业龙头企业达成合作,帮助脱贫产业寻求稳定技术来源。针对管理不善的脱贫产业,一方面应加强对产业的监管,具体可以借鉴脱贫攻坚阶段“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的做法,继续选派干部对管理不善的脱贫产业进行帮扶。另一方面,应注重培养本土干部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他们对产业未来发展的把控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丰富脱贫村产业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鼓励和扶持农民群众立足本地资源发展特色农业、乡村旅游、庭院经济,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对此,各地方政府应引导脱贫村发展多元产业,有效分散单一产业给农民带来的风险。一是在现有脱贫产业布局基础上,鼓励脱贫村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布局第二种或者第三种特色产业,例如发展特色种植业的脱贫村,不但可以利用农闲时间发展养殖业,而且可以在林下套种食用菌、中药材等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二是引导农户发展庭院经济,帮助农户规划院落布局。在脱贫攻坚期间,庭院经济取得了不错的减贫成效,而在产业振兴中,庭院经济仍然是一个重要的产业形式。庭院经济产出的农产品既可以满足自给,又可以以商品形式出售。因此,应鼓励农户利用茶余饭后的空闲时间发展庭院经济,既可以拓宽农民收入渠道、分散风险,又可以改善居住环境,有助于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三)培育内生动力,激发不同类型农户参与脱贫产业的积极性
内生动力不足不是一个同质性问题,应该根据不同类型农户的特点和需求,针对性地采取激励措施。对于普通农户,脱贫产业在未来发展中应重视他们的发展需要,加大产业宣传动员力度,调动普通农户参与积极性。具体而言,对于大部分“半工半耕”的农村家庭,在外务工人员本身还保持着与农村农业的紧密联系,而随着父母年迈和子女到了上学年龄,很多农民工萌生了返乡的念头。对此,应积极鼓励他们返乡参与脱贫产业,并制定优惠政策增加产业的吸引力。而对于已经在城市定居、有稳定工作的家庭,这类群体通常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社会资本,可以鼓励他们发挥各自优势支持脱贫产业发展,例如联系销路、建言献策。
对于脱贫人口,针对缺乏信心导致内生动力不足的,应从思想上淡化他们的贫困意识和自卑心理,明确他们参与产业可以获得的支持,帮助他们重新树立发展信心[21]。并且根据他们的担忧,针对性地提供创业贷款、技术服务、农业保险等配套资源的支持。针对存在“等靠要”消极思想的脱贫人口,应在未来帮扶工作中保持耐心,坚持“扶贫先扶志”原则,通过宣传先进文化逐渐改变他们的思想,不可单纯地继续为这一类型的脱贫人口提供福利保障。
(四)加强脱贫产业资产管理,创新收益分配机制
第一,各地区应尽快完成所有脱贫产业资产确权和登记。应针对不同的产业类型和组织模式,灵活采用不同的确权方法,尤其针对联村经营的产业项目,需要明晰各村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第二,明确资产的管护责任。不能因为鼓励农户参与产业发展,而模糊了产业的管护责任,应坚持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第三,逐步调整脱贫产业资产收益对象,创新收益分配机制。短期内应在保证不返贫的前提下,将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从享受收益分红的对象中剔除,保证其参与生产的优先权,把享受收益分红对象确立为失能脱贫人口,并鼓励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成熟模式。从长远来看,在共同富裕视域下应提倡让全体村民享受产业收益,对此脱贫产业资产收益应以保障产业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主,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推动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