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价值与建设路径
2022-04-16金辉
□金辉
[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广西 南宁530021]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1]41同时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41这是“社会治理共同体”首次出现在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实际上,2019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就提出“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此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内涵,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3]。这一理念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到写进党的二十大报告凸显了其重要性。如何进一步深刻认识和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现代化治理的中国话语,对于深刻领会和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论述,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
“治理”与“共同体”的概念由来已久,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4]。斐迪南·滕尼斯早在《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书中就对“共同体”有过详细论述,指出:“关系本身即结合,或者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5]然而,在西方治理话语中,并没有提出过“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概念,“社会治理”与“共同体”在中西方语境中也有着不同的内涵。由此可见,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中国式治理话语,对其内涵的深刻理解应立足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三个“人人”的表述。
(一)“人人有责”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前提条件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离不开治理主体的参与,治理主体是治理的承担者和推动者,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逻辑起点。从治理的主体构成上看,“人人有责”所指的“人人”体现为广义与狭义的统一。从狭义层面讲,“人人”不是指哲学意义上具有理性的“大写的人”,而是指现实社会中每一个具体的人,即作为公民的“你、我、他”都肩负着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公共性与法理性的内在要求;从广义层面讲,“人人”不仅意味着作为个体的每一个公民负有社会治理的责任,党委、政府、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是“人人”的所指,都负有社会治理的责任,正如有学者指出“社会治理共同体意指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基于互动协商、权责对等的原则,以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为共同目标,自觉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群体”[6]。可见,“人人”包含各个治理主体,体现了多元共治的理念。从治理的责任性质上看,“人人有责”所指的“责任”,体现为共同性与差异性的统一。所谓“责任”的差异性是指各个治理主体由于扮演的社会角色不同,具有的社会功能不同,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所承担的治理责任必然表现出差异性;所谓“责任”的共同性是指尽管作为社会治理的各个主体承担的治理责任具有差异性,但各个治理主体都同时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共同社会治理责任,这个责任是不分大小的、共同的责任,且不同治理主体所追求的最高治理目标都是实现善治,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所能承担的治理责任必然具有共同性。
(二)“人人尽责”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要义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要有治理主体参与,而且要规定治理主体如何参与。在明确治理责任之后,关键是如何让治理责任转化为治理效能,这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逻辑转承点。一方面,“人人尽责”意味着对治理主体赋权增能。所谓“赋权”是指在规定“人人”必须履行治理义务的同时也必须保障各治理主体,特别是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这是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保障;所谓“增能”是指要培养和提升各治理主体的能力,特别是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这是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支撑。另一方面,“人人尽责”意味着自律与他律的统一。所谓“自律”,是指各治理主体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信心和热情,立足于各自岗位尽力而为地发挥自身优势,自觉地、最大限度地参与社会治理,而不应仅仅满足法定的社会治理义务;所谓“他律”,是指如果各治理主体不能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或者当其言行在客观上对社会治理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要确保国家的制度体系可以有效对各治理主体进行规范与约束,使各治理主体在履行治理责任与义务时不对社会运行造成干扰与阻碍,不侵犯公民和集体的合法权利。
(三)“人人享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终极目标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治理成果共享的终极目标,这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逻辑终点。从政治层面上讲,“人人享有”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党的初心使命。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是出于实现自身利益的需要,也不是为了解决少数人的问题,满足少数人的利益,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1]8,增强全体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法律层面上讲,“人人享有”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义务对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受权利的义务,正如有学者指出,当我们将义务与特定共同体相联系时,与义务相统一的权利也应该存在于我们共同体的伦理生活之中[7]。保障社会治理成果“人人享有”就是保障各治理主体在履行治理义务的同时享有对等的权利,这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激励各治理主体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
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党和国家面临一系列重大风险和挑战,全球新冠疫情暴发再次为治理赤字敲响警钟,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靠我们在国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靠高素质干部队伍。”[8]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对于应对当前一系列重大风险和挑战,实现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价值
1.社会治理共同体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共同体思想。虽然马克思没有直接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概念,但共同体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马克思看来“共同体”对于揭示人的本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9],“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0]。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基础与思想来源。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解决当前中国社会治理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的具体体现,赋予了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内涵,展现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属性和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
2.社会治理共同体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如何正确地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中国共产党长期重视和思考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实现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从“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转变,逐渐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的深刻认识,体现了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
3.社会治理共同体打破了西方国家对于治理理论的话语垄断。治理理论源于20 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国家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是公共行政学由传统的公共行政范式转换为公共管理范式的重要理论支撑,形成了以西方学术话语为主的理论体系。相比之下,我国治理相关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仍然需要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不仅难以形成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而且解决不了我国的实际问题。”[11]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创新和发展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创造性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中国之治在全球治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三个层面实现了理论创新,进一步打破了西方国家对于治理理论的话语垄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治理话语体系。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价值
1.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20-21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最大实践价值就在于通过具体的方法路径,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社会治理实践中,让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切身感受到主人翁地位。通过“人人有责”明确人民群众的治理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培育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通过“人人尽责”赋予人民群众治理权利,最大限度地提供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与平台;通过“人人享有”保障人民群众共享社会治理成果,最大限度地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2.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应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2]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是生产力作用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作用于上层建筑的集中体现,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社会主义建设伟大成就的历史必然,同时也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13]然而,单纯依靠政府力量,无论是在治理能力还是在治理效果上,都无法满足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需要。只有不断变革和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才能有效应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汇聚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而且有助于将人民内部矛盾以人民认同的方式加以解决,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3.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然而西方文化侵蚀和意识形态渗透,对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造成巨大挑战。对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1]17,“物质贫困不是社会主义,精神贫乏也不是社会主义”[1]17,指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再次阐明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是人与人交往的过程,在交往过程中可以加深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有助于提升公民道德修养,重塑人们精神家园,抵御西方腐朽价值观侵蚀,进而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路径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需要各社会治理主体发挥好各自作用,同向发力、协同配合,这既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路径。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坚决发挥党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社会治理方面具有其他治理主体无可比拟的优势。对此,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治理好我们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和人口最多的国家,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始终总览全局、协调各方。”[14]因此,要全面加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1.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各治理主体的全面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最大优势。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社会治理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一是加强中国共产党对政府的领导。科学设置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权限,加强对政府部门用于社会治理的人、财、物管理,指导督促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履职尽责,引导政府部门通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加强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指导鼓励社会组织按单位、行业和区域建立党组织,通过党建为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渠道、搭建平台,更好地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三是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群众的领导。发挥好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与社会号召力,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与意愿,尊重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落到实处。
2.促进基层党建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加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1]51促进基层党建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可以更好地发挥党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领导作用。一是推动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作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使人民群众的声音有人倾听,困难有人解决,将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解决在基层。二是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教育引导。通过深入浅出和通俗易懂的方式,使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治理的路线、方针、政策,让人民群众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强化社会公众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认同。三是创新党建引领社会治理模式。积极探索“党建+社区治理”“党建+网格”“党建+市场治理”等做法,通过基层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最大限度地将基层党建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3.引导党员干部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干部是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和执行者,是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直接实践者。在社会治理中引导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助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一是筑牢理想信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提升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防腐拒变能力,杜绝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中的不良作风,强化党员干部服务意识,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二是提升能力素质。充分发挥党校、干部学院在党员干部培训方面的作用,围绕社会治理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的方式方法,全面提升党员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科学决策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社会治理能力。三是重视榜样引领。善于发挥优秀党员的榜样示范作用,有效运用融媒体平台,把握公共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弘扬优秀党员先进事迹,发挥其示范效应。继续推进开展“人民满意公务员”“最美党员”“最美党支部书记”等评选活动,营造人人争当先锋模范的氛围。
(二)全面发挥政府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主导作用
从治理主体层面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掌握行政权力与行政资源,在社会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
1.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总体而言,我国政府职能经历了由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体制下全能型政府到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下有限型政府的转变。有限型政府的主要原则就是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一方面,政府要当好社会治理的协调者与制度的顶层设计者。政府部门要坚持政社分开,发挥好资源优势和政策导向作用,清晰界定各治理主体的治理权责,引导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将自己不该管或管不好的公共事务移交给社会,构建起“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格局。另一方面,政府要当好社会治理的监督者与管理者。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公民社会尚不成熟,政府有必要在社会维稳、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方面继续发挥好监督管理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与“志愿失灵”,避免因权力真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既构建起“小政府”也建设好“强政府”。
2.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是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这就要求政府不仅要重视经济效益更要重视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一是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以公共服务部门为核心的政府机构改革,加大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同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提升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二是推动智慧政府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优化“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流程,真正实现让群众“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三是加强廉洁政府建设。通过学习培训提升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和依法行政能力,制定基层政府社会治理权责清单,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化监督体系,严格落实行政问责制,坚决惩治寻租与腐败。
3.做好基层政府“加减法”。基层政府在国家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要做好基层政府“加减法”,使基层政府有更多精力投入社会治理。一方面,加大基层政府权重。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推动治理重心下移”的要求,有效整合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行政资源下沉到乡镇一级政府,通过制度设计提升乡镇一级政府对各职能部门的统筹协调能力。同时,严格控制上级政府部门对乡镇(街道)人员的抽调,增加聘用人员数量,确保乡镇(街道)有力量投身于社会治理。另一方面,减轻基层政府负担。科学设定考评指标,持续整治文山会海,使基层政府从关注行政事务到聚焦公共服务,从对行政事务完成的考评转向对公共服务效能的考评,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协同作用
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性与自治性特征,与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高度契合,既可以承接政府职能的转移,也可以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平台与渠道,是人民群众合法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因此,要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协同作用。
1.拓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资金来源。目前,政府“输血”式的资金支持已不能满足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拓宽其资金来源已成为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当务之急。一方面,政府要创新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方式。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来源;鼓励引导企业和个人捐赠,对于企业和个人捐赠给与适当政策支持,促进企业、个人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互利共赢;制定完善社会组织收费性服务项目有关政策,调动社会组织合法创收的积极性,拓宽社会组织合法创收的渠道。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要提升自身“造血”能力。社会组织要树立组织愿景,注重品牌打造与社会公关,构建以筹资为导向的社会关系网络,以高质量服务获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以进一步扩大筹资渠道。
2.加大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人才供给。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1]25专业人才的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瓶颈。因此,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人才供给。一方面,加强外部支持保障。政府部门要协调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鼓励相关专业人才到社会组织就业,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分类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使人才进得来、留得住、走得远。另一方面,加强内部人员队伍建设。社会组织要教育引导组织成员恪守组织伦理,通过在岗培训、学习交流等方式提升组织成员能力素质和职业操守,培养组织成员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断提升自身的公益知识储备,进而提高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
3.强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保障。制度建设对于社会组织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必须强化制度保障。一是强化法制保障。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制订出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法,明确界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义务与权利,规范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行为。二是完善监管机制。政府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能,构建起法律、行政、社会多元监督体系,确保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活动,公开透明运行,提升公信力。三是建立健全评估体系。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体系建设,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分类,注重评估结果在日常管理、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优奖励、信用管理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长效管理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四)有效发挥人民群众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主体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执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15]社会治理共同体归根到底是人民群众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没有人民群众的深度参与,任何治理目标都不可能实现。因此,要有效发挥人民群众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主体作用。
1.培育公共精神,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观意愿是有效发挥治理主体作用的前提,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要将重点放在培育公共精神上。一方面,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组织化程度。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6]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社会组织或群众性组织,使人民群众在这一过程中加深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联系,有利于培育公共意识和公共人格,树立规则意识,有助于加深邻里之间的情感,形成守望相助的治理氛围。另一方面,要推进文化治理。现代化治理不仅将文化视为治理的对象,更视为一种治理手段,通过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养,达到以文化人的目的。
2.完善制度供给,提升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社会治理的制度供给能力不足表现为无法通过制度创新与制度设计使人民群众的权利转化为参与治理的能力,因此,提升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关键在于加强制度供给。一方面,要激发内部制度供给活力。基层自治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从制度层面看这种基础作用在于将抽象的制度设计转化为人民群众容易接受的具体治理手段,使之与具体的实践相适应。具体来说,基层政府应尊重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首创精神,善于引导人民群众因地制宜地将一般制度与特殊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进行有机融合,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制度供给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社会治理层来说就是要保障基层群众参与治理的权利。因此,要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使人民群众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同时,加大对基层政府的权力监管,建立健全村(社区)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居民)代表大会、百姓议事会、乡贤理事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作用,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推动基层“智治”,降低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成本。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1]41可借鉴浙江省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成功探索出“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有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推动基层“智治”,降低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成本。一方面,注重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宣传推广方面的运用,实现宣传教育的数字化、智能化,使群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更为直观地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如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通过创建人工智能交互小程序,让群众在手机上切身体验婚骗套路,达到了很好的预防效果。另一方面,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推进数字治理平台终端建设,实现政府职能部门端口接入,使群众通过手机便可实现基层议事、权力监督以及矛盾调节,打破社会治理的时空限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参与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