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2022-04-16李荣华
社会组织拥有各类专业化人才及志愿服务精神,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增强社会多元化合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法律不完善、自身能力不足、公信力不高等问题。在新时代,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需要强化党建引领、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监管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1]在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多方协同共治,不断激发社会活力。社会组织植根于基层,拥有各类专业化人才及志愿服务精神,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
1、第三部门理论
第三部门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莱斯特·M·萨拉蒙提出,他认为,第三部门是通过志愿提供公益的NGO(非政府部门)或NPO(非盈利性组织),是除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企业)之外的其他所有组织,包括各类非政府部门、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民间协会、宗教组织等。我国的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部门与营利性部门之间,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大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社会公共部门,既包括各类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官办民间组织,也包括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等准政府型组织,还包括草根民间组织。第三部门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第三部门不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通过协调政府、市场和社会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益,实现公共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
2、善治理论
善治是通过政府组织、民间组织和公私部门之间的管理、合作和伙伴关系,来改善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结构,提高效率,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要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善治理论蕴含多方参与、政社合作、良性互动、多元共治等观念和原则。透明性、合法性、回应性、责任性、参与性、有效性是衡量善治的六个标准。善治要求国家与公民、社会组织发挥良好的互动合作、沟通协商来实现对社会事务的良好治理。善治强调在社会事务的治理应该更加多元,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非常重要,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有助于实现善治。
3、新公共服务理论
美国的丹哈特夫妇于21世纪初针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在政府改革中过度强调市场化、民营化、分权化等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既是公共服务的受益者,也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不再是社会治理的惟一主体,政府应该和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加强合作来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要引进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过程,关注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要求各方一起努力和协作,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效益,提升公众满意度。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1、反映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变革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重组,各阶层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社会矛盾增多,调解难度更大。这些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沉重的压力,考验着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化解,容易引发社会冲突。要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有表达诉求的渠道和处理矛盾的机制。社会组织源于民间,对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亲和力,是连结政府和公众的桥梁和纽带,具有协调、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作为政府和公众的中介,社会组织能为公众表达利益和政府了解基层情况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能够很好地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作用,承担民意整合、信息反馈的功能,使双方理性达成共识。因此,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化解社会冲突、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
2、促进社会多元化合作,提高社会自治能力
解决社会治理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需要多元的主体共同参与,需要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治理模式取代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治理模式。社会组织大多是社会公民基于共同情感诉求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是公民实现自我管理和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载体。一方面,社会组织具有信任、责任、奉献等精神,可以将公民个人进行有效整合,通过团体的力量帮助个人及时快速高效地融入社会并广泛动员民众参与社会治理。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涉及教育、社会、文化、体育等各个领域,具有调动社会各种资源的优势,为有效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提供良好的支持,从而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多元化合作,提高社会自治能力。
3、创新社会公共服务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随着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需求多样化的不断增长,过去政府大包大揽提供大众化的公共服务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特殊性”需求。新的需求呼唤新的供给模式。社会组织由于其类型多样,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社會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创新社会公共服务方式、完善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体制,有效满足社会异质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同时,社会组织承接一部分政府职能,也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使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全能型”向“有限型”转变,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放权于民,提高社会自治能力。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不完善,政府扶持不够
目前,我国的社会组织数量庞大,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颁布,说明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社会组织基本法,导致既缺乏保障其权益的法律规范,也缺乏规制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及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
隨着我国政府 “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 下放了一些社会职能给社会组织。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依然大于“治”,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还没得到完全落实。政府社会治理权力向社会组织下放不足,存在政策上帮扶不够、用于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有限、财政资金扶持不足、税收减免难落实等问题。社会组织未能得到政府的有效支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还没完全形成。
2、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
我国社会组织起步较晚,发展时间不长,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参差不齐,整体实力还不强。一是专业人才缺乏。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正式从业人员、兼职人员及志愿者,由于收入低、社会福利少,高素质人才少且流动性大,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较低。人才队伍建设滞后,导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和能力不足,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成效不明显。二是筹集资金能力欠缺。社会组织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会费、社会捐助和政府扶持。由于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筹集资金办法和资金监督制度,自筹资金能力弱,社会捐助资金有限。政府的财政补贴、服务购买的项目经费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会员缴纳会费的资金也占比不高,社会组织大多陷入资金困境,可持续发展受制约,在社会治理中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3、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不高
公信力是社会组织的生命线,“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主要来源于政府和社会对它的信任”。[3]由于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经验不足、管理不善等问题,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产生怀疑,没有真正把社会组织当成可信赖的治理伙伴,导致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大大减弱。有些社会组织行政色彩浓厚,官僚化倾向明显,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信息不透明,财务缺乏公开的主动性,也缺少监督渠道,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大打折扣。有些社会组织在服务社会中并未坚守公益性,在利益驱使下违背宗旨使命,见利忘义,非法盗用社会捐助的资金,甚至出现贪污受贿等恶劣行为,极大地影响了民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创新
1、强化党建的政治引领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进入新时代,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创新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创新道路,也是新时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之一”,[4]要把党建引领作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主导力量。实现党建引领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治理,一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地位,防止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思想偏差,确保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政治方向。二是要依据应建尽建的原则,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建立党组织,保证党的工作能有效覆盖。加强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建设,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不断发展的基础保障。要不断提高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党员的政治站位和职业能力,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保障
良好的法治是社会组织参加社会治理的有力保障。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健全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社会组织有序、高效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因此,必须要加强社会组织的立法,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合法化、常态化。第一,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中国社会组织法》,推动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完备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对社会组织的地位、功能、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规定,从国家顶层设计的角度来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各地应根据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动领域、活动方式等内容,弥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领域的法律空白,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3、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社会组织治理能力的高低关系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一是要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对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5]社会组织应引入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按照章程建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体系,明确各方权责,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监督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加强自我管理。二是要健全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在职培训、人才培养力度,打造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从业人员保障制度,完善人员工资、职称、保险、福利等政策,增强社会组织的吸引力。三是要提升多渠道筹集资金能力。要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来争取公共服务购买项目、公益彩票项目、国家专项基金的资金支持。要善于与营利性机构、媒体等合作,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和企业、社会、个人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
4、完善监管机制,提高公信力
为了使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坚持非营利性并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有必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完善监管机制不仅要他律,还要自律。一是要强化政府部门、社会和公众的外部监督。政府要把好登记管理关,采取年检、抽查等行政监管手段对其财务、行为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对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效果进行监督。二是加强内部监督。要求社会组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业务活动、财务收支、人员机构和薪酬管理等情况,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建设。通过构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融合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监督、公众监督、自我约束等积极作用,使社会组织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运作更加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运行、规范管理、诚实守信,增强社会对社会组织的认可度,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党建,2017(11):28-29.
[2]王学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营造社会治理新格局[N].慈善公益报,2018-03-30
[3]唐雯花.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困境及优化路径[J].法制与社会,2020(10):109.
[4]杨阳,冯凌宇.党建引领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研究——以成都市为例[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20(2):90.
[5]李坤轩,马玉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问题及完善[J].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20(5):65.
作者简介
李荣华 赣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