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动车市场与欧洲国家机动车市场市场准入的比对及分析
2022-04-15陈立
陈立
摘要 经过一系列的客户调研,专家寻访以及资料查询,集中梳理了目前欧洲机动车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我国的机动车市场准入标准。通过对我国机动车准入标准和世界其他国家(主要是欧洲各国)的准入标准的分析与对比,更清晰地了解了准入标准伴随着汽车工业的诞生与发展而不断成熟的历史,同时为我国机动车准入以及今后的出口认证业务的顺利开展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 机动车;市场准入制度;对比分析
中图分类号 F416.4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8949(2022)07-0177-04
0 引言
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汽车在涉及人身安全和节能环保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汽车及其相关产业的重要性在工业国家的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从汽车问世至今,各国出于自身的各种考量(如公共交通安全,市场保护和环境保护等),逐步建立了机动车市场准入和管理体系。世界大部分地区形成了非常完善的机动车准入体系,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以美国市场为代表的制造商符合性自我声明制度和以欧洲市场为代表的第三方型式批准制度。作为汽车诞生地,欧洲地区的型式批准制度是世界上最主要也是运用最广的汽车管理制度之一,其影响力已经远远超出了欧洲大陆。伴随着机动车普及和制造标准的全球化、统一化,机动车准入体系的相互认可兼容也是各国机动车管理制度现在和今后的大趋势。
1 欧盟机动车准入管理制度
1.1 欧盟机动车准入管理制度概况
欧盟在其成员国范围内实行的机动车管理体系为型式批准管理体系(Vehicle Type Approval),机动车在欧盟任意一个成员国内获批准,等同于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认可。欧盟型式批准制度由三种法规体系组成:
(1) 各国国内法规;
(2)欧盟指令(EC Directive)以及欧洲经济委员会的国际法规(ECE Regulation),以上三种均为针对整车及零部件的准入体系[1]。
1.1.1 型式批准
所谓型式批准,其含义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性能测试从而确认新设计产品的样品可以达到其设计所规定的一个预期标准(最低标准)。目前欧洲两种形式的型式批准即为上文提到的EC Directive和ECE Regulation。EC Directive主要针对整车系统及零部件,由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如TUV(德国)、UTAC(法国)等根据EC Directive对产品进行测试,对生产工厂进行审核,产品测试和工厂审核均通过后方可批准使用E-Mark,相关产品随机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销售。ECE Regulation则以WP29的技术条件为依据,针对车辆系统和零部件根据ECE Regulation对产品进行检测,对生产工厂进行审核,类似EC Directive,测试和审核通过后可准许E-Mark证书,产品可在ECE成员国进行销售。
1.1.2 工厂生产一致性保障 COP
生產符合性(COP)是一种证明生产一系列产品的能力,这些产品需要完全符合型式批准文件中概述的规格、性能和标志要求的方法。认证机构需要确保ECE Regulation型式认证被授予能够证明有能力生产的每个车辆制造商,其详细信息包含在认证证书中。这也是 ECWVTA指令(2007/46/EC修订版)的要求。
认证机构对制造商能够满足COP的要求不满意,他们将拒绝授予型式认可证书。采取的方法因个别审批机构而异,首先要求制造商拥有质量管理体系,例如ISO 9001、ISO16949或接受审批机构本身的审核。质量管理体系和/或审核包括证书上列出的制造商和每个装配厂。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核,制造商必须承担相关费用。
审批机构有规定的COP审查期限,其他审批机构根据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的质量和完整性、不合规的潜在风险和其他因素计算每次批准的期限。检查频率应至少每三年一次。应该注意的是,只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许多审批机构不需要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部或部分重新测试。审批机构对制造商遵守COP要求的能力没有足够的信心,他们可以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重新测试。
从上面应该可以清楚地看出,COP非常重要,拥有一个全面的、有据可查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让批准机构确信已经制定了足够的产品符合性安排。未经COP确认,认证机构将拒绝型式认证。
1.1.3 ECE法规
作为联合国旗下的次级组织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其会员国联合制定的整车及零部件法规,被称作ECE法规(即ECE Regulation),此举是为了打破欧洲各国各自为政的局面,促进各国间的汽车贸易及交流。
符合ECE法规的车辆获得E-Mark,这是在欧洲经济区(EEA)销售的所有汽车部件和车辆的强制性要求。 车辆产品获得E-Mark,汽车经销商和制造商可以在EEA内自由交易他们的产品。E-Mark证明车辆或部件符合相关的EU/ECE法规,可以在欧盟以及已签署ECE车辆法规的其他地区销售。整车以及一系列汽车系统和部件都必须获得欧盟型式认证。
E-Mark的好处包括:
(1)符合欧盟标准获得认证;
(2)进入欧盟市场和联合国欧洲经委会法规涵盖的其他地区;
(3)发现其他商业机会;
(4)避免产品召回和销售收入损失。
ECE Regulation汽车认证制度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和公认度的汽车技术法规之一,以至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参考ECE法规来建立本国的汽车准入标准(比如中国),或者直接将ECE法规作为本国的汽车准入条件(如东南亚各国)。如今日本、南非、韩国等国也先后加入《1958年协定书》,虽然这些国家也有自己的当地技术法规,不过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借鉴使用ECE法规。许多未加入协议的国家(如东盟、南美、非洲等许多国家)也将ECE法规作为机动车准入的技术标准之一,而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制定本国标准的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借鉴参考了ECE Regulation。
1.2 欧盟机动车准入管理制度主要特点
1.2.1 型式批准制度具有强制性
该批准制度具有强制性,这意味着每一个成员国都必须按照该制度对整车及零部件进行审批并知会其他成员国的主管部门。而该整车或零部件一旦在任意一个成员国内被准入,那么其他成员国都将在无须进行其他额外批准的情况下必须给予认可[2]。而从指令(Directive)过渡到法规(Regulation)的这个过程也使得该制度无须由各国将其转化为该国具体法规才可以执行。
1.2.2 准入管理要求公开透明
基于该准入制度的强制性,其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就变得尤为重要。包括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内的所有程序都由在政府监督,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认证公司)执行的。所有的行为都是在一个高度公开透明的监管操作体系中完成。
1.2.3 重视安全环保准入管理
欧盟法规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在欧盟范围内规范机动车安全性的相关技术标准,最初仅包含驾驶员及其他车内成员的安全性,后续又加入了与车辆互动的车外人员的安全性要求;除了安全性,排在第二位就是污染物排放和能耗。在车辆被动安全性方面,通过完善目前车辆及成员安全相关的技术法规来保障车辆及成员在遭遇车辆事故时的安全。同时在主动安全方面,通过增加新的强制性安全技术要求:包括疲劳提醒、智能速度辅助、盲点监测、行人警告系统、倒车安全系统、行车记录仪、eCall,以及最新被列入强制法规的车道保持辅助、自动紧急制动等AEBS功能。通过这些主动和被动安全功能和相对应的法规,车辆交通事故大幅度减少,每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也相应减少。
欧洲作为环保领域的先行者,对于机动车的节能减排更是非常重视。通过约束性的排放限值来对不同种类的机动车进行严格排放限值控制。同时又颁布可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相关法规,不断对机动车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限值加码。通过大数据分析,制定更合理的碳排放标准,为机动车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控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设定了对违反规定的制造商的处罚措施。
2 欧洲车辆型式批准VS我国车辆CCC认证
我国的机动车准入体系建立时间不长,但是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改进和优化,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我国实行的车辆准入体系所参照的是以欧洲为代表的第三方型式批准准入体系,在机动车市场日趋成熟,配套产业链日趋完善的现在,部分汽车零部件产品也已开始朝着以美国为代表的自主认证的方向发展。技术标准的制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洲的ECE/EEC体系,并在其基础上根据本国特殊情况优化更新。
世界各国对汽车产品在功能、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等方面进行立法管理,并建立专门针对汽车及其相关配套产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世界上除了汽车,没有其他任何商业产品可以在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其相配套的监管体系上如此完备。而其原因就是作为汽车产业的最终产品的汽车不同于其他商品,它不仅在交通运输、经济建设、出行便利等方面做出巨大的贡献,与之并存的是潜在的安全隐患(交通事故、人员财产伤害),环境隐患(排放污染物对于环境的直接污染),以及生态的隐患(对于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所带来的次生环境问题),在汽车给社会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这些隐患也威胁着人类的正常生活和未来的生存空间。汽车产业不单单是一个简单的整车制造业,而是涉及从能源开采、工业设计到零部件、系统制造最终到汽车总成制造这样一个巨大的生态产业链,其中的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利益息息相关,为了保证这条产业链的正常运作,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时刻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各国政府才会根据本国的社会情况,对汽车产业及产品进行针对性地法制化管控。
自从1989年我国首次按照标准化法规定,参照国际汽车法律法规标准(主要是欧洲ECE/EEC)建立了中国机动车市场准入标准:其中涉及车辆及成员安全,排放环保与节能等方面归为强制性标准;其余标准被定义为推荐性标准。中国已经是世界最大的汽车市场之一,准入标准在通过三十多年的不断自我完善和借鉴别国优秀经验的过程中也渐渐完善,不断优化。
以下部分就对我国汽车准入体系以及主要参照的其他国家的技术法规(ECE/EEC为主),以及我国标准与所参照国际汽车技术法规(以ECE/EEC法规为主)进行一个大致的对比介绍。
欧洲的ECE/EEC認证体系和我国的CCC认证体系都采用了类似的型式批准的认证模式,主要过程包括:对于产品样品的型式试验,对于生产工艺的工厂质量体系评审以及后期定期监督。像汽车这样需要以受控的稳定的工艺生产的大批量重复制造的产品来说,这是一种目前看来非常贴合的认证模式,可以保证生产质量的最优化和客户满意度的最大化。
加入WTO以后,为满足相关要求,同时也为了更好地控制产品质量(主要是节能环保与安全),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3年8月正式颁布实施了我国的CCC认证制度,而作为重要的综合产品的汽车也同时被列入了CCC认证清单内。
多年来,汽车CCC认证不管更新完善,期间也经过了数次换版。以下是我国的CCC认证和欧盟现行的型式批准认证的对比。
2.1 车辆样品型式试验
该部分是对汽车或零部件产品样品进行的检测认证工作,也就是说对于汽车样品在性能和功能上进行检测以确认性能和功能是否能够达到其声称的水准(特别是在安全和排放方面)。欧盟型式批准和我国CCC认证的依据分别为欧盟框架指令和依据实施规则。欧盟型式批准的认证形式主要以一次性集中认证或者分批次认证为主,而我国的CCC认证则主要是分为整车申报和零部件认证。
2.2 生产工厂审查
该部分是对制造整车或零部件所涉及的生产地和生产工艺进行的认可审查。
工厂审查的目的是确保型式认证或CCC认证后的产品在后续量产过程中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可以完全保证生产出来的产品达到被型式认证或CCC认证的样品的质量标准。欧盟标准的工厂审查也叫作COP(产品一致性审查),可以分为工厂初审查(Pre-license inspection)、工厂常规审查(Routine inspection)以及特殊审查(Special inspection)。特殊审查一般指如果有通过型式认证和COP审查的工厂被认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的规定,那么认证机构有权指派认证人员对涉事工厂进行有针对性地严格审查。在我国的CCC认证中,工厂审查机制基本类似于欧盟COP制度,其工厂审查也分为初审查、日常监督审查和非常规监督审查或称为飞行检查。比较明显的区别在于在CCC制度中,飞行检查是有计划的,提前告知的审查,而欧盟的特殊审查则通常是以事前不告知的突击检查的形式进行的。
欧洲型式批准的常规审查的频率如无特殊情况通常为两年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对型式批准制度的直接违反),审查频率会做调整;而我国与汽车相关的CCC认证的常规审查一般为年审(每年一次)。
2.3 今后发展趋势对比
从欧洲型式批准制度和我国CCC认证制度的批准流程角度看,两者拥有不少相似点,其原因是我国的机动车准入制度在建立之初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洲的机动车准入标准(这种参考发达国家成熟的标准体系的做法在新兴国家建立新标准、新体系的时候是一种常见的方式)。但是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断发展成熟,如今中国机动车市场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国及消费国(我国2020年的汽车产量为2 522.5万辆,销售量为2 531.1万辆),其市场规模已经远超过了欧洲的任何国家。所以在机动车的准入制度以及管理制度上不能也不会再像以往一样以一种“学生”的姿态跟着西方发达国家的步伐了,而在国际机动车市场从传统燃油动力汽车向新能源(包括电能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能源)机动车整体转型的这个大环境中,对于目前世界上各大整车制造厂商的各种各样的新能源汽车方案及产品,为了避免生产资源的重复投入和浪费(节能减排、环保再生以及对于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是这一切的主要出发点),各国建立汽车准入标准那样的各自为政不应该在新能源机动车时代重演(虽然现今世界各大主要汽车市场的准入标准已经或者正在趋向统一或类似,但是其过程的曲折有目共睹),所以为世界新能源机动车建立统一的生产制造及准入和管理标准应该是世界各主要汽车生产国或消费国共同的目标,特别是在今年联合国在IPCC报告《2021年气候变化:自然科学基础》中正式确认:全球变暖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而且其发展的速度比之前所预期期的还要快,虽然地球有气温变化的周期性,但是人类的“不负责任”的活动正在令这个周期变化加速从糟糕到更糟的方向发展。在刚刚闭幕的COP26峰会上,世界各主要工业国首脑也清楚地认识到了立刻行动起来以避免灾难性后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所以可以预见的是接下来可回收循环再利用(recyclable)、环保(eco-friendly)的產品和生活方式将是今后人类生活的主旋律,而节能环保的新能源(不只限于电动汽车)汽车的发展将进入快车道。基于这些现实因素的考量,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标准建设工作非常重要。目前我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已经初步建立了新能源汽车标准,而在新能源汽车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规的制定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滞后。作为全球第一大汽车生产与消费国的中国,应该承担起与其规模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欧洲机动车准入标准和我国机动车的准入标准有着众多的共同点,同时又各自为满足本土机动车市场的特殊性而有所不同。随着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往来的深入,在世界各大主要机动车市场,机动车准入标准的制定及执行将继续朝着相互借鉴同时又保持自己特殊性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项目课题组.欧洲车辆准入制度研究报告[R].2008.08.
[2]李方生, 胡友波, 赵世佳. 欧盟机动车准入管理制度特点及发展趋势[J]. 汽车工程学报,2021(2):7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