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研究
2022-04-14苗馨月
苗馨月
摘要: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让数据资源的流通变得更容易,现如今,我们对数据的需求越来越大,数据资源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生活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因素。我国在2015年后开始建立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和治理,我国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这之中,我们也发现了许多隐私保护的问题,政府在公开数据的同时或多或少都涉及到隐私的泄漏,引发我们的关注。
关键词:政府数据开放 隐私保护 数据信息
大数据背景下,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利用已经成为常态化并且融入到我们的工作生活中,微博、淘宝以及抖音等平台的出现,实现了数据的自由流通。政府作为数据资源最大的拥有者,公开和共享数据信息势在必行。通过开放这些数据资源不仅能满足公众对数据的需求,还能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实现不同部门数据共享。近几年,电子政务和数字政府的建立给公民带来了不少的便利,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同时,也带动了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今后完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奠定了基础。2015年8月31日,我国重新审视大数据的发展形势,并正式将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作为主要任务,大力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2016年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强调:“政府平台作为中间媒介,加快推进跨部門、跨地区数据资源共享利用,我们要尽快建设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 1 ]近几年,我国在这政府数据开放上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数据的公开不仅仅是简单的收集和发布过程,在这之中还会牵涉到数据主体即企业或个人,在数据公布中可能会存在暴露隐私信息问题,这是目前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隐私保护现状
我国在实施政府数据开放的过程中,多次考虑到数据中个人隐私问题,在政府发布的众多数据中,难免会有设计个人信息的数据,如果这些信息被他人利用或被随意贩卖将产生严重的后果。
1.政府数据开放中隐私保护管理逐渐完善
近年来频繁出现个人信息数据被泄漏的情况,这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困扰,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恶意利用,国家已经通过许多相关纲要和规划用于保护个人隐私,为公众提供保障。在《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明确规定,我们一定要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发展。纲要中要求我们保证数据环境的安全健康,建立安全保障体系防止隐私信息的泄漏。2016年5月国务院下发的《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中要求用政务数据的公开深化简政放权,要求政府除一些包含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外,应加大政府数据开放力度。[ 2 ]而同年9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也指出要完善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对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一些重要数据信息的保密力度。指导意见中具体说明,我们需要设立安全监控以及注意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信息安全建设。通过这些政策的颁布,我国政府数据开放中隐私保护管理逐渐规范化,各地地方政府也相继学习不断调整数据信息的开放。
2.颁布政府数据开放保护法
政府网站公开的数据中有大部分数据涉及公众个人信息,政府在收集、利用和共享的同时应该考虑到公民隐私问题,不能一味利用获取利益,我国为了保护公民数据信息不被随意侵犯,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2017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利用相关措施避免在收集个人信息中发生信息泄漏和丢失等情况。2008年5月,我国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又重新修订实施。新条例中强调不得公开那些包含会造成第三方利益损失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政府数据。2021年4月,提请二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详细制定了有关政府在收集、处理以及公开个人信息时应该遵守的规章制度,保护个人敏感信息,优化信息流通环境。[ 3 ]除了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外,地方政府也开始制定相关法律用于约束个人信息滥用和泄漏。
二、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正在不断完善政府数据开放,但因为其起步晚,符合可供我国参考的数据开放经验并不多,出现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以及政府和公众主体对信息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
1.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隐私保护法不完善
我国为了确保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利用,通过许多的法案和规章制度,但是能够起到效力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公民信息被不正当利用的事件依然频繁发生。当前法规缺少针对性和整体性,并没有一部法规是明确规定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隐私保护的;另外,在部分制度中缺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操作,大多以整体框架为主,没有细节执行,起不到实际作用。最主要的是在这些实施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将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隐私信息的定义清晰化,造成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运行者和数据收集者无法划分公开和隐私数据的界限。我国现有关于个人隐私数据的立法参考性不大,未能发挥有效的法律效力,目前仍属于起步阶段,这不仅仅会影响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还会影响公共服务的质量。
2.公众缺乏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
公众对自身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淡薄导致个人在信息保护这一方面的态度不积极。一方面,大多数的公众并不了解政府数据开放程度,有些人甚至都不清楚自己的数据信息在平台上被公布,这就产生了许多人并不知道自己隐私数据被泄漏的情况;另一方面,公众即使知道自己的信息被泄漏,但大部分人不会通过合理的途径维护自身利益,有的人放弃维权,草草了事。公众作为信息的拥有者,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不强是源于公众对数据开放的方式以及收集方式并不了解。公众对隐私数据保护的态度也会影响政府的态度,政府对发生隐私泄漏的事件采取消极态度,或是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而采取简单处理的方式,无法发挥公民应有的隐私权利。[ 4 ]
3.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问题
政府部门将收集上来的公众信息公布到政府数据开放网站上用于公民查询利用,现在各地地方政府都已经建立自己的地方数据网站。在这些平台中,有些个人数据显示并不规范,平台虽然会对数据进行审查,但大多数只是走形式,并未真正的核查数据,而且还存在着公民身份证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被显示的情况,很容易被不法分子下载利用,造成不良后果。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运营技术问题也会造成公民信息的泄漏,政府网站也会出现中病毒等突发情况,会导致公民信息丢失或被泄漏,安全技术和监控管理技术不到位给数据信息的储存带来了难度。
三、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隐私保护的对策
1.建立健全隐私保护法
我国应尽快出台系统、全面的个人隐私保护法,明确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中个人隐私的范围和界定,具化收集、审查以及公布数据的各项操作,在数据公开之前的每一个步骤都涉及公民的隐私问题,政府一定要根据规章制度依法处理数据。国家需要加强隐私保护的立法研究,制定公民维权细则,为公民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保障。各地地方政府也应该根据当地政府自身条件制定相关法律为实现整体个人隐私保护提供支撑。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不仅仅是为了让政府等公务人员规范执行,也是让公民熟悉自身应有的权益。
2.强化公民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
公民在进行个人隐私保护中应该明确主体地位,首先,要建立主体意识,公民应该了解自己所具有的隐私权,社区可以多组织一些学习活动,让公众积极学习相关法律确定自己应有的权力范围;其次,公民应学会使用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查询自己相关数据,及时查看是否有隐私信息被泄漏的情况;最后,公民在遇到信息被侵犯的情况时,一定要利用法律途徑维护自身信息安全。只有提高公民自身对隐私信息保护的素养才会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让平台中公民信息的公开更规范化。[ 5 ]
3.完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建设
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作为数据公开的载体,平台的建设情况同公民信息公开情况紧密相关。一方面,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应规范数据审查机制,数据审查不能流于形式,更应该集中于数据内容,数据平台在保证不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最大化公开数据信息;统一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脱敏标准也至关重要,标准的一致性能有效降低隐私信息的泄漏,也使得平台的建设更标准化。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平台的安全管理技术,加强平台后台的安全监控和数据管理,及时避免信息被恶意利用的情况发生。在公民查询数据时,平台应该设置层层限制确保隐私信息不被显示,或者输入相关正确信息之后显示出来。
【参?考?文?献】
[1]刘凌,罗戎.大数据视角下政府数据开放与个人隐私保护研究[J].情报科学,2017,35(02).
[2]王少辉,印后杰.基于政府管理视角的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J].中国行政管理,2015(11):60.
[3]黄如花,刘龙.我国政府数据开放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与对策[J].图书馆,2017(10):1-5.
[4]岳丽欣,刘文云.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建设现状及平台框架构建研究[J].图书馆,2017(02):81-85+107.
[5]《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解读[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6,34(02):17-19.
(责任编辑:刘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