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医保改革成果更多惠及人民健康福祉
——国家医疗保障局集中回复代表委员提案建议
2022-04-13文图中国当代医药主笔潘锋
文图/《中国当代医药》主笔 潘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2年2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2021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汇报,会议指出,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更好履职为民的内在要求。2022年两会前夕,国家医疗保障局集中答复多项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期间代表委员提交的提案建议,国家医保局表示将认真研究代表委员的提案建议,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介绍集中带量采购改革进展情况
完善药械集中带量采购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2年2月11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介绍,2018年以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以带量采购为核心,推进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改革,经过三年努力,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已经进入常态化、制度化新阶段。从取得的成效来看,集采规则不断优化,质量监管更为严谨,供应保障更为稳定,使用政策更为完善,总体呈现了“价降、量升、质优”的态势。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王汝成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提案》中介绍,医药集中带量采购的目的是探索完善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规范医药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和用药水平。截至2021年9月,共开展了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覆盖218 个药品,平均降价54%;开展了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支架价格由平均1.3 万元下降至700 元左右。集采降价空间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带量采购“确保使用”,中选企业不必再为进入医院销售而公关,大幅节约企业营销成本;二是“确保回款”,大幅缩短了医疗机构结算药品货款的周期,减轻了企业资金成本;三是中选产品的市场销量迅速扩张,生产成本得到分摊,平均成本更低。总的来说,通过改革减少了各种中间环节成本,打开了降价空间,切断了医药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灰色利益链,减少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助于形成法治化、市场化的良好营商环境。同时,为防范企业恶意竞价,国家医保局不断完善采购规则,引入了多家中选、维持较高的中选率水平、允许适当价差的机制,避免了“独家中选”和“最低价中标”等问题。
国家医保局表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后可能引发群众对药品质量的担忧,为确保“降价不降质”,确保中选产品质量,医保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设定入围门槛。近年来,药监部门深入研究并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药品质量和疗效评价工作严格把关,确保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二是加强质量监管。集采结果公布后,药监部门第一时间将中选产品列入监管重点,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开展全周期、全覆盖式监督检查,严守质量底线。三是夯实企业责任。中选产品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则将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取消中选资格。四是开展科学评估。不论原研药还是仿制药,基于药物自身性质均可能存在一定比例不良反应,临床上使用仿制药替代原研药时,评价的是仿制药与原研药的一致性,而非绝对没有不良反应。2019—2020年,国家医保局指导北京市宣武医院等20 家医疗机构,选取第一批集采的部分中选仿制药开展了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真实世界研究,研究表明这些中选仿制药与原研药临床等效,不良反应无统计学差异,真正做到了降价不降质。
对于任红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国家药品带量采购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表示,任红委员提出的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促进企业创新、保障中选药品的供应和配送、确保中选药品优先使用的建议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并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减轻了群众医药负担,净化了医药流通和使用环境。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方面,集中带量采购坚持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着眼于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企业自主报价,通过竞争产生中选结果,最终实现“以量换价”,企业的盈利不是靠政府定价,而是靠加强成本管控、集约化生产达到的。在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方面,药监部门将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督促中选药品持有人全面落实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建立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理,确保患者用上质优价宜的药品。医保部门明确落实企业供应责任,保障中选药品的供应和配送,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深入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有序扩大集采范围,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集采中选产品的质量保障、临床合理使用、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农工界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医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的提案》中介绍,国家医保局积极推进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建设,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不断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法制体系。推动出台了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加强了《条例》宣传解读,开展了《条例》培训,推动《条例》落地落实。同时,规范了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在创新医保基金监管方式方面,2019年,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遴选26 个监管方式创新试点、17 个信用体系建设试点、32 个智能监控示范点,利用2年左右时间探索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创新路径,推动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和标准。经过2年的努力,试点(示范)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在监管方式方面,健全了专职队伍和机构建设,做强了基层和网格化管理;完善了多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了基金监管联动;通过引入第三方力量,推进依法监管、社会共治。
陈金甫表示,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的决策,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完善政策措施,常态化制度化地开展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总的考虑是:一、巩固新常态,推进集采提速扩面。药品集采在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三大板块全方位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重点聚焦骨科耗材、药物球囊、种植牙等品种,力争到2022年底,通过国家组织和省级联盟采购,实现每个省覆盖350 个以上的药品品种,高值医用耗材品种达到5 个以上,使之成为新的集采常态,从而达到稳定社会预期、稳定行业生态的目的。
二、塑造新的生态。通过不断完善措施,特别是将供应、质量、信用等相关因素纳入集采规则,从体制机制上净化医药流通的生态环境,也就是根治带金销售,净化行业生态,从而激励企业通过规范竞争,促进流通行业的整治。
三、构建新格局。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加快平台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医药价格治理水平,通过多部门政策协同,形成促进医药产业和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同时,更有效地减轻群众负担,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健全城乡居民医保体系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谢茹委员提出的《关于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提案》中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目前我国已基本建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其中,基本医保坚持公平普惠,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减轻了群众高额的医疗费用负担,2020年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超过13 个百分点,并对贫困人口执行倾斜支付政策。医疗救助夯实托底保障,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给予救助。此外,国家还注重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积极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坚持向创新要活力、向改革要红利、向管理要效益,多措并举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通过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探索完善基金监管飞行检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基金监管长效机制。
国家医保局在给赵思学等11 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的答复中说,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为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公平享有医保权益,国家指导各省于2019年底全面整合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起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整体提高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门诊保障方面,居民医保实行门诊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国家不断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措施,确保参保居民门诊待遇有保障。一是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不区分病种范围,把参保人在基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加强对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指导各地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把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及相关特殊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三是推进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聚焦于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门诊保障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指导地方将其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
同时,国家高度重视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与安全,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规范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的执业行为。《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完善了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了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通过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提高了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卫生健康部门积极开展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技能培训。2018年起,对乡村医生等基层卫生人才开展培训,通过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了对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合理用药、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规范等方面的培训,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提升了职业道德水平与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提高了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就侯一筠委员提出的《关于建立阶梯式社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表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类人群均可按规定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完善过程中,国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并注重做好老年人医疗保障。一是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二是做好门诊待遇保障。普遍开展门诊慢特病保障,将老年人多发的部分慢性病、特殊疾病及相关特殊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轻老年患者费用负担。三是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别对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四是夯实托底保障。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予以资助,并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对侯一筠委员提出的“按照年龄阶梯递增老年人医保报销比例”等相关建议,国家医保局答复称,基本医保实行互助共济、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从不同年龄人群的健康状况特点看,客观上老年人群受益更多,同时,基本医保已在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设置上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倾斜和照顾。为进一步减轻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负担,国家正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目前进展顺利。实践经验表明,我国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等共同发展的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制度安排,能够满足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各类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发挥三重制度的综合保障功能,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同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老年健康服务供给侧改革,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建立稳定的可持续筹资机制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饶克勤等19 位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政策的提案》中介绍,目前我国全民医保基本实现,覆盖超过13.6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总体上,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体提升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了人民福祉,有力支持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居民医保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筹资水平逐年提高,既有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有医药技术的快速进步、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的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
集中带量采购大幅降低了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数据显示,2011—2021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 元提高到580 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0 元提高到320 元,总的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7%,是居民医保主要筹资来源。从个人负担看,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相当于当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9%左右,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办法,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目前,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 倍左右。普遍建立了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保障,完善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基础上进一步保障,进一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提高或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在答复温秀玲等5 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优化医保基金结算方式的建议》时,国家医保局表示,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是医保制度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按照国家规定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国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待遇水平和个人承受能力,确定了定额筹资、年度增长的筹资办法。截至2020年底,居民医保参保人超过10.1 亿人,当年居民医保基金收入9115 亿元,支出8165 亿元,基金实现收支平衡,制度总体运行稳定。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筹资方式和办法起到了吸引职工和居民参保、稳步扩大覆盖面的积极作用,为增强居民参保意识、巩固完善基本医保、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答复民建中央提出的《关于推进医保制度改革的提案》时,国家医保局表示,巩固提升基本医保统筹层次能够扩大人群统筹共济范围,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制度稳健可持续发展。国家高度重视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工作,基本医保制度健全完善过程中,国家指导各地不断巩固提升基本医保统筹层次,一是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全面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新农合从原来的区县级统筹为主整体提升至城乡居民医保的地市统筹,基金共济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医保待遇更加公平。目前,我国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已经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二是探索推动省级统筹。按“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指导地方推动省级统筹,目前,从地方探索经验来看提高统筹层次、强化基金共济的同时,还需总结市地级统筹的经验做法,健全绩效考核办法,强化基层政府在医保支付管理、基金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和意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制度可持续发展。
在答复谢茹委员《关于合理确定基本医保筹资水平的建议》时,国家医保局介绍,在统筹层次方面,国家医保局指导各地不断巩固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目前已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京津沪渝4 个直辖市和海南、青海、宁夏等省份已经探索开展了省级统筹。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均衡各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基金收支平衡相适应的筹资机制,促进制度稳定可持续运行。总体上看,居民医保当前筹资方式和办法起到了吸引城乡居民参保、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的积极作用,在增强城乡居民参保意识、巩固全民医保、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新冠疫情期间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保障疫苗接种费用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同时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研究,均衡个人与政府筹资缴费责任,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改革医保支付方式
在答复民建中央提出的《关于推进医保制度改革的提案》时,国家医保局表示,国家医保局成立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持续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一是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积极推进。国家层面制定发布了包括DRG 付费国家试点方案、CHS—DRG 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和技术标准,明确了376 个ADRG 组和618 个DRG 细分组,对试点城市和专家组织进行了多轮培训,开展了试点进度的监测评估;各试点城市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开展了病案质量提升、信息系统升级、CHS-DRG 细分组本地化改造等工作。按照分批次分步骤的原则,2021年底前30 个试点城市全部进入实际付费。
二是基于大数据的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稳步启动。相较于DRG,DIP 起步较为简便,医疗机构接受程度高,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医保部门认真总结了广州市应用DIP 的经验,初步制定了DIP病种分类技术标准,在71 个城市开展了试点工作,计划用1~2年的时间实现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住院按病种分值进行付费。2021年初,完成试点城市病种本地化的预分组,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2021年底71 个试点城市全部进入实际付费,同步启动工作进度监测工作。
三是完善适合门诊的支付方式。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健康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2020年国家医保局委托专家系统梳理了全国典型地区的按人头付费实践,起草了按人头付费技术规范,对门诊按人头付费的概念和分类进行了阐述,提出了门诊按人头付费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条件。此外,目前各地已经普遍实行了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别化支付政策,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患者在不同层级医院就医,医保支付比例差距一般拉开5~10 个百分点,协同引导患者基层就医。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继续加强研究,形成全国统一的、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复合门诊支付方式。
稳步提升癌症患者保障水平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刘占芳委员提出的《关于把有效抗癌新药纳入国家医疗保障系列目录的提案》时表示,医保部门始终欢迎并支持临床价值高的抗肿瘤创新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并在提升我国诊疗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大幅缩短了抗肿瘤创新药进入目录的等待时间,同时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实行申报制。经过2018—2020年连续3年调整取得明显效果,许多近年来国家药监局批准的抗肿瘤新药特别是“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的新药绝大多数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充分体现了对抗肿瘤创新药品的支持。如我国原创抗肿瘤新药西达苯胺,全球首个治疗晚期胃癌小分子抗血管生成靶向药物阿帕替尼,我国第一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分子靶向抗肿瘤新药盐酸埃克替尼,PD-1 类药物信迪利单抗、卡瑞利珠单抗等,近年来均通过医保准入谈判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通过价格谈判,大幅降低了多种进口抗肿瘤药价格,减轻了患者用药负担,利妥昔单抗、索拉非尼、吉非替尼、氟维司群等抗肿瘤新药现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就李莉等2 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促进肿瘤靶向药纳入医保甲类报销目录并扩大抗癌药报销涵盖面的建议》,国家医保局介绍,近年来,各级财政持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稳步提升包括癌症患者在内的广大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通过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目前临床常用的多数抗肿瘤药已被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能够满足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药品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积极引导抗肿瘤药品降价,癌症患者用药负担进一步减轻。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更多符合条件的抗肿瘤药物按程序纳入医保目录。
在答复厉莉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儿童癌症医保报销比例和配套措施的建议》时,国家医保局表示,国家高度重视包括儿童在内的各类人群的医疗保障工作,一是建立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抗癌药物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二是在开展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过程中,明确要求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纳入保障范围并参照住院管理支付,进一步提高了患者保障水平。三是配合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开展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医疗救治及保障管理工作,先后将发病率较高、诊疗效果明确、经济负担重的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骨及软组织肉瘤等22 个病种纳入救治管理病种范围,加强了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和诊疗效果评价。总的来看,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包括儿童癌症患者在内的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接近80%,再加上其他综合降成本措施,目前儿童癌症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能够得到较好保障。同时,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完善了儿童癌症救治配套措施,针对包括儿童癌症患者在内的疾病终末期患者的医疗护理服务,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加强了晚期肿瘤患者的诊疗和护理管理,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加强了相应服务机构的规划和建设,积极发展基层、社区的安宁疗护工作。
支持更多创新药进入医保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耿福能代表提出的《关于国家医保资金应承担部分战略性采购支持国产创新药的建议》时表示,医保部门始终欢迎并支持临床价值高的创新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并在提升我国诊疗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大幅缩短创新药进入目录的等待时间。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建立了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从最长8年调整1 次缩短至每年动态调整,目录调整周期大幅缩短,让很多创新药在批准上市的当年就可以申请进入目录。二是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实行申报制。2020年,国家医保局印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对目录外药品一律实行申报制,医药企业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药品按程序进入评审环节。从申报范围看,目录准入越来越聚焦新药,以2021年为例,目录外药品申报的一个重点范围就是2016年以来新上市的药品。三是政策支持取得较好效果。2018—2020年经过连续3年调整,累计新增433 个药品进入了国家医保目录,包括国产重大创新药品在内的一批新药被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充分体现了对创新药品的支持。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进一步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按程序开展药品目录调整,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创新药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就张国刚委员提出的《关于优化国家集中采购药品药事管理方案的提案》,国家医保局答复表示,以临床需求为导向选择集采品种是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在集采品种遴选阶段,医保部门要征求临床和药学专家意见,充分考虑临床需求,并征求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部门意见。如第二批集采的乙肝抗病毒药物阿德福韦酯虽已不在临床一线用药范围,但临床和药学专家反映该药在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仍有较大使用量,从降低患者用药负担方面考虑,建议将该药纳入集采;同时,医保部门查询各省药品集采平台,该药也有较大的采购量。经过综合权衡,联采办在组织报量时指导医疗机构谨慎报量,并将阿德福韦酯带量比例下调至60%后纳入集采范围,该药中选产品降价幅度达64%,大幅减轻了患者负担。
国家医保局介绍,在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部门十分重视临床合理用药。首先是尊重临床使用,集采政策中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非“必须优先使用集采目录中的药品”,而是在医生根据患者诊疗情况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同通用名药品下的中选产品,促进质量相当的仿制药替代高价原研药也符合国际惯例。第二是根据临床需求确定采购量。由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采购需求量。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总需求量的70%左右,在约定采购量之外,各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既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要,又为未中选产品及新进入市场的产品留出了空间。三是做好政策引导。为确保中选产品临床使用,卫生健康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畅通了中选产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的政策通道,并将其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和绩效考核,同时加大处方审核和点评力度,避免出现药品滥用和资源浪费的现象。同时,建立了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在答复赖明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采制度的提案》中,国家医保局表示,集中采购改革以带量采购挤掉了医药流通过程中的灰色费用空间,引导企业转变营销模式,从原来拼渠道、拼营销的模式转化为质量和价格竞争,加快仿制药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了企业创新。近年来,企业研发投入明显增强,有利于推动行业高水平发展。据统计,2020年A 股医药上市公司销售费用近5年来首次呈下降趋势,同比减少6%,研发费用同比增加22%,其中8 家药企研发费用超10 亿元,表明药企正从重销售向重研发转变。仿制药企业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既提升我国患者用药水平,也支持了行业创新发展。(封面图为全国人大代表耿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