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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模式及体系

2022-04-12左其亭李倩文赵维岭曹宏斌

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沁河流域水资源

左其亭, 李倩文, 赵维岭, 曹宏斌, 汪 军

(1.郑州大学 水利科学与工程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2.河南省豫北水利工程管理局,河南 新乡 453002; 3.河南水投小浪底北岸灌区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 郑州 450001)

1 研究背景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科学的管理模式对于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1]。在人类活动的影响下,水资源管理问题逐渐由天然流域向区域、城市等多种尺度转变。其中,流域水资源管理问题最为复杂,在天然形成的流域范围基础上,还涉及到人为的行政区划(如不同县级、市级、省级,甚至不同国家)[2-3]。复杂的自然地理及经济社会差异给流域水资源管理带来极大不便,如何协调流域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如何统筹流域内各利益相关者的用水需求、实现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都是流域水资源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流域水资源管理由来已久,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如美国田纳西河、法国罗纳河、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河、日本琵琶湖,以及我国的长江、黄河、淮河、太湖等流域,都探索出各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如以发展经济为目的的田纳西河、以解决用水纠纷为导向的墨累-达令河、致力于改善水环境问题的琵琶湖、注重洪水治理的淮河等。针对不同问题,管理模式各异,经验往往难以复制推广。历经多年发展,世界各国都强调要从整体协调的角度出发管理流域水资源。目前,国际上关于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的研究较多[4],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我国学者对此从不同角度展开了解析[5-7],也提出了流域水资源适应性管理[8]等模式。这些管理模式有效地促进了流域水资源管理的科学化,但仍难以解决当前我国流域水资源管理中的多种不协调问题,如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行政职能的矛盾、多部门管理存在交叉和空白等。协同思想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已被广泛应用于人力资源[9]、区域治理[10]等研究领域。在水资源领域也有涉及,如刘丙军等[11]将协同学原理应用于水资源优化配置领域,提出了协同优化模型和优化方法;井柳新等[12]针对地表和地下水污染问题,提出了协同控制方案;杜栋等[13]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解析了水资源协同管理的机制。但协同思想在流域水资源管理中的应用还比较少,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的模式是怎样的、如何实现?怎样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这些问题尚不明晰。沁河为黄河流域的重要支流,该流域地跨山西、河南两省,流域内水利工程众多,整体情况较为复杂,管理难度较大,研究沁河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本文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模式,并针对协同管理体系展开论述。以沁河流域为例,提出适用于沁河流域的协同管理体系,为丰富水资源管理理论、指导沁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实践提供借鉴。

2 流域水资源管理经验

2.1 国外经验

1899年,德国鲁尔河流域的水利工作者与电力生产商组成了鲁尔河协会,是流域管理机构的雏形;1926年,西班牙成立埃布罗流域联盟;1933年,美国设立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是首个正式的流域管理机构。此后,法国、墨西哥、巴西等国相继引进流域水资源管理方式[14],管理方向也由早期单纯的水资源开发,逐渐向综合管理及可持续发展思路转变。以下述流域为例,对国外水资源管理方式进行简要介绍:

(1)田纳西河流域。地跨美国7个州。19世纪末,过度的矿物开采、土地开垦和森林砍伐导致流域生态恶化、人民生活贫困。为发展经济,1933年,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成立、管理局法颁布。管理局与联邦政府同级,可统一开发利用流域内所有资源(如水、土地、电力),甚至能够修正、废除地方法规和重新立法,享有极高的自治权;代表地方利益的地区资源理事会参与管理,仅具有咨询性质。

(2)墨累-达令河流域。地跨澳大利亚4个州。为解决流域内长期存在的用水纠纷,实行以州为核心的流域统一管理。流域部长级理事会为管理核心,流域委员会为执行机构,社区咨询委员会负责各利益主体的连接。与田纳西河流域的高度自治不同,墨累-达令河流域内的各州都享有独立的管理权,由流域部长级理事会组织协商、共同决策。这样的流域协商管理模式是一种水资源管理的政府间合作方式。

(3)罗纳河流域。1992年,《水法》明确提出流域管理模式,将法国划分为6大流域,以流域为单位进行管理。设立决策机构(流域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流域管理局),两者相互制约,依法治水。流域委员会由中央、地方政府、用水户等多个利益方组成,以投票方式决策。成立国营私营相结合的经济实体(罗纳河公司),承担流域资源所有者和开发管理者的双重角色。

2.2 国内经验

早在明清时期,我国就设立了主管流域事务的河道总督及漕运总督等官职,负责江河防洪和漕运管理。民国时期,扬子江、黄河、珠江等流域委员会成立,直接受中央政府管辖。新中国成立后,长江、黄河、淮河、珠江相继组建流域机构,一系列流域规划随之出炉。

历经多年探索,我国目前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流域内,流域委员会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如编制规划、拟定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我国现有长江、黄河、珠江、海河、淮河、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共七大流域委员会;在行政区,以水利、环保等水行政部门为代表,开展水资源监测和评估等工作。2016年,我国全面推行河长制,这是流域管理的新形式。法规制度方面,我国的《水法》对流域水资源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此外还有《河道管理条例》、《长江保护法》等专门的流域管理法;与此配套的还有水权、水价、水市场等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

3 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模式的提出

3.1 流域水资源管理及模式

从国内外相关经验可以看出,大多管理模式都强调从流域整体出发管理水资源。有学者对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即:将流域的上、中、下游,左、右岸,干流与支流,水质和水量,地下水和地表水,治理、开发和保护等等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将除害与兴利结合起来,按流域进行协调和统一调度的管理[15]。

流域水资源管理有多种模式,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是Integrated water resource management (IWRM)[16],它在我国有水资源集成管理[5]、统一管理[6]、一体化管理[7]、综合管理[17]等多种译法和不同角度的解析;虽然表述不同、细节上各有侧重,但这些管理模式往往都将流域视为一个整体,强调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统筹各方需求,这有效地改善了流域治理过程中的碎片化和分散化问题。此外,还有我国学者提出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18]、水资源适应性管理[8]。

3.2 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

在我国的流域水资源管理中,流域与行政区域的冲突是主要矛盾,二者的管理职能往往难以协调;且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日益复杂,水系统越来越多地与其他系统(如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联系紧密[19],水资源管理不再局限于水利部门,更需要农业、林业、气象、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协作参与。以往的管理模式研究虽有简单涉及,但大都较少侧重于此,而协同的思想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协同”的主要思想是通过协调多个个体或系统,协同一致地完成某一目标[20]。协同思想在区域治理[10]、水资源优化配置[11]等领域都有广泛应用。

将协同思想引入流域水资源管理,笔者认为,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是对流域水资源管理概念的拓展,在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基础上强调“协同”,这不仅包括了管理主体的协同(涉水利益相关者,如流域机构、流域内不同地方政府、不同用水部门、民众等),还包括了管理对象的协同(水资源系统内部各要素:上下游、左右岸、地表水和地下水等,以及与水资源相关的气候、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多维系统)、制度保障的协同等,更是实现目标的统一。基于此,提出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的概念,即:协调流域内多方利益相关者及与水资源相关的多种要素,包括上下游、左右岸、城市和乡村、多种水源、经济发展与水资源保护等多方面内容(特别是不同地方政府、不同涉水部门、与水资源相关的气候、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多维系统),以实现流域整体可持续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管理。

3.3 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模式

基于上述对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的认识,提出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模式的概念,即:流域内涉及到水资源的多方利益相关者消除壁垒、通力合作,统筹与水资源相关的多种要素,共同实现流域整体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益(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大的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1)坚持协同管理思想。这是一种基于协同理论和思想的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也是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的实现方式。

(2)具有统一的管理目标。流域整体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益(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大。这不仅仅是某个地区、某个部门的个体效益,也不仅仅局限于发展经济、保护生态等某方面的单一效益,而是囊括流域范围内所有利益主体、所有涉水活动的综合效益。

(3)管理主体是协同的。涉及到水资源的多方利益相关者(如流域机构、地方政府、不同用水部门、民众等)都可以纳入管理主体,参与管理活动;各自在管理职能上有明确的合理分工,协作时不存在壁垒和障碍。

(4)管理客体是协同的。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相关的多种要素(如上下游、左右岸、各省区、城市和乡村、多种水源、各类水利工程、水价、水信息等)都可以纳入被管理的对象;这些要素是协调的,共同向统一的管理目标发展。

4 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体系

基于对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及模式的认识,构建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体系(如图1所示),作为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模式的运行系统。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体系是指以流域整体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益(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大为目标,以协同管理思想为导向,基于相关理论基础、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协调多方利益相关者的管理职能,实现流域内的水量协同分配、水利工程的协同优化调度、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双轮驱动”的水权水市场建设、水资源-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同联动、涉水信息协同共享网络平台等多方面内容。

图1 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体系框架图

具体而言,该体系包含组织体系、内容体系、制度体系3方面主要内容。其中,组织体系为管理的主体,旨在明确参与管理的利益主体及其所具有的管理职能,回答“谁来管”的问题;内容体系为管理的客体,是管理者针对可能存在的水问题采取的管理措施和具体抓手,回答“管什么”的问题;制度体系是从制度层面规范和保障管理效能,回答“如何有效保障”的问题。此外,指导思想包含协同学思想、系统学思想、公平共享思想、人水和谐思想及可持续发展思想等;理论基础包括水量平衡原理、水循环理论、水资源优化配置理论、协同论、系统论、人水和谐理论等;技术支撑涉及水资源优化配置与调度技术、节水技术、水利信息技术、水污染治理技术等。

4.1 组织体系

流域水资源管理主体包括流域机构、行政区域的涉水部门(农业、林业、工业部门等)、社会组织、民众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目前在我国,地区分割、部门分割的“多龙治水”现象较为突出,流域机构权力缺失,地方保护主义强烈,民众参与感微弱。因此,综合借鉴历史经验,需要在现行组织机构基础上,落实和强化流域机构的管理职能,同时将上述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纳入管理主体的系统中。

具体而言:(1)可将流域机构定位为一级管理者,统筹负责流域内各项涉水事宜。(2)由流域机构召集流域涉及的地方政府代表(省-市-县-乡-村多层次)、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涉水部门代表(水利、农业、工业、林业、生态、环境等多部门),组成流域协同管理小组,负责各项涉水事务的协商和议事;面临重大决策时,由流域机构组织商讨,流域协同管理小组的各方代表进行表决,以实现公平决策。(3)决策执行过程由流域机构统一安排,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4)对于社会组织和民众,要鼓励和引导其积极、有序地参与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比如举行听证会、开展第三方评估。

4.2 内容体系

(1)统筹流域内的多源供水与不同利益主体的用水需求,形成多水源、跨地区、多部门的水量协同分配机制。水量分配是流域管理面临的首要问题。①处理好流域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关系,科学确定地表、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比例;实行多水源(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联合调度。②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各行政区、不同用水部门的用水矛盾,在水资源分配时考虑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同地区一、二、三产业的发展需求等多种因素;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利益,以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最大为实现目标。

(2)统筹流域内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实现流域水利工程的协同优化调度。流域内往往有多种水利工程设施,如水库、水电站、灌区等,各自具备蓄水、调水、防洪、发电、灌溉等多种不同的功能。①对于已建的水利工程,在运行管理阶段,各水利工程管理局应在保持信息共享、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各司其事、各尽其职。②对于拟建的水利工程,在规划阶段就要以科学长远的眼光进行布局,针对流域水问题和经济社会建设需求,科学定位水利工程的功能、合理规划水利工程的位置和规模。

(3)完善和规范流域内的水权水市场建设,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双轮驱动”的协同管理机制。①依法明确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所有权归国有,使用权可在地区间分配、转让。②政府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分配初始使用权,坚持生活、生态用水优先,兼顾公平与效率。③发挥水市场的灵活性,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取水许可证持有者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依法转让取水权。在此应由法律明确水权转让的条件、数量、期限等。

(4)充分考虑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因素,形成流域水资源-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同联动机制。①在水资源分配过程中,注重分配水量与受水区人口及经济水平、产业发展布局的匹配及协调。②关注水环境和水生态问题,将水质水量同时纳入优化配置,采用水质-水量联合调控与调度技术,兼顾河道生态用水、水生动植物栖息空间。③落实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流域内行政区确保出界水质达标,根据出入境水质确定横向补偿标准。

(5)完善信息采集、传输与管理系统,建立流域涉水信息协同共享网络平台。不同地区和部门获取涉水信息的目的、方法和侧重点不一,难以有效综合利用;地区和部门间的信息在质和量上的共享性较差,存在壁垒。树立信息共享、互通有无的合作精神;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跨界多元数据的采集、管理和共享,促进决策科学化、实时化、共享化。

4.3 制度体系

要实现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模式良好运行,需要一系列制度来保障管理效能,这些制度在功能上应该是协调的,在结构上应该是关联的,它们都紧紧围绕着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的目标,各方面制度协同联动、功能上相辅相成。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鉴于流域情况各异,在我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不同流域可根据自然地理特征和涉及区域的经济社会特点,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以规范流域内的涉水事务。

具体而言:(1)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可采取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流域取水许可审批上报制度、流域一体化水权分配转让制度、流域内水利工程总体规划调度制度、流域内水价分区分类协同管理制度等。(2)在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可推行流域一体化水功能区划制度、流域排污总量控制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流域一体化排污权分配和交易制度、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等。(3)在管理考核及监督方面,可采取流域治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制度、涉水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制度、流域管理公众参与制度、流域涉水信息共享公开制度等。

5 应用实例

5.1 沁河流域概况

5.1.1 基本情况 沁河是黄河的一级支流,发源于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自北向南流经山西、河南两省,于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汇入黄河。流域面积1.35×104km2,其中山西省境内占91%,河南省境内占9%。该流域矿产资源丰富,素称“煤铁之乡”,是重要的能源和化工原料基地,煤炭工业是支柱性产业。

1956-2000年,流域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13.39×108m3。2013年流域供水总量为12.87×108m3,其中向流域外供水2.17×108m3,包括引沁入汾、引沁灌区和丹东灌区的引水。向流域内供水10.70×108m3,地表水供水占47.1%,地下水占49.5%,其他水源(主要为矿井疏干水和污水处理再利用量)占3.4%。用水方面,工业用水是第一用水大户,占总用水量的56.8%,农田灌溉用水占26.5%,生活用水占9.5%,其他用水占7.2%。流域水利工程众多,地表、地下水各类工程设计总供水能力为16.52×108m3,现状供水能力为11.96×108m3。

5.1.2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存问题

(1)水资源短缺,供需矛盾突出。沁河流域人均水资源量为433 m3,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0%、黄河流域的78%。不仅煤炭等能源工业用水量大、水资源利用效率偏低,还需向临汾和下游引沁灌区供水。部分灌区缺水、实灌定额偏低,个别地区城乡供水困难。

(2)地下水超采严重,河道内用水被挤占。流域多山地和丘陵,水源工程建设难度大,长期大量开采地下水和岩溶泉水,丹河流域孔隙水、裂隙水已近疏干,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据1956-2010年实测资料,沁河下游55 a中有46 a发生断流,最长连续断流时间达339 d。

(3)排污相对集中,部分河段污染严重。沁河流域为重污染型产业结构,流域内排污集中在中下游和支流(丹河、老蟒河)的沿岸。丹河纳污量一度超出水体纳污能力;老蟒河水质常年为劣Ⅴ类;下游水质超标,威胁沁河入黄口下游郑州、新乡等城市的用水安全。

(4)水生态恶化,生态功能受损。流域水电站多为引水式,部分设计时未考虑生态流量,河流连通性不佳,造成局部河段脱流,河流廊道生态功能退化;采沙加剧了生境破坏;受断流、阻隔影响,鱼类栖息地萎缩,生物多样性降低;加之河道外用水量增加,沁河下游断流频繁。

(5)流域管理分散,多龙治水问题突出。目前沁河流域没有专门的流域机构,管理事务主要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主导,以区域管理为主,山西、河南两省,甚至各地市均只负责本辖区的涉水事务;除山西省于2002年成立了山西省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外,没有较为综合的管理部门,管理组织分散。此外,流域的防洪工作主要由黄河河务局负责,而水资源调度工作则由黄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局主导,管理职能也较为分散。

5.2 沁河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体系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本文所述的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体系,构建了沁河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体系。

5.2.1 组织体系 沁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体涉及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山西、河南两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议在原有的山西省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中心的基础上,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召集山西和河南两省政府及各涉水部门(如农业、林业、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代表,组建沁河流域协同管理中心或管理委员会,同时将其定位为一级管理者,统筹负责各项涉水事宜,统一规划、管理和调度;负责沁河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组织制定沁河流域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等。

(2)山西、河南两省是辖区内的责任主体,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本辖区内的涉水管理工作,如辖区范围内水量调度、控制断面水质达标把控等。

(3)对于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涉水决策,鼓励和引导民众积极有序参与,如举行水价调整听证会、公民参与监督等。

5.2.2 内容体系 结合沁河流域具体情况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确定以下管理内容:

(1)沁河流域多水源、跨地区、多部门的水量协同分配。①沁河流域地下水超采严重,要在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地表水,适量开采地下水,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如矿井疏干水及污水回用),“三水”联合运用;加强控制地下水开采,特别是上游的晋城市,退还沁河下游平原区温县和武陟县浅层地下水超采量,山丘区基本维持现状开采量。②尽快更新修订沁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黄委应组织山西、河南两省开展分水指标细化工作,两省都应提出本辖区内明确的分水指标细化方案。③从用水部门来看,由于工业发达,遵从城镇生活、农村人畜、工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的供水顺序。流域内现有的川台盆地已基本灌溉,农业灌溉发展的方向应以节水型灌溉为中心。

(2)沁河流域水利工程协同运行调度。沁河流域水利工程众多,流域内供水工程有张峰水库、河口村水库,以及东焦河、任庄、杜河水库等一批中小型水库;向流域外供水工程有引沁入汾工程、引沁灌区和丹东灌区引水。①加强现有水利工程的改造和配套建设,改造老化的供水设施、完善工程配套,着重提高几个灌区的灌水技术及管理水平。②充分发挥和统筹协调各水利工程的功能,如张峰水库以城镇生活和工业供水、农村人畜饮水为主,河口村水库以防洪、供水为主。③在具备水资源条件、用水增长较快的地区,适当建设一批引提水和其他水源工程。

(3)沁河流域水资源-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同联动。①水资源分配时,考虑山西、河南两省的人口分布、产业发展布局。流域城镇人口相对集中,主要分布在平原、盆地和河谷川地;未来重点建设晋城、临汾、长治等市的工业园区和能源基地。故分水时应对这些地区有所侧重,相应地也要加强水污染控制。②充分保障生态环境用水。沁河为山区性河流,含沙量较小,输沙用水少。重点保障鱼类生境需水、沿河湿地植被需水、自净需水及河流基本生态功能维持需水等;控制下游采沙强度、改善不当的水利工程运行方式。③严格控制水污染,落实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山西、河南两省严格监督辖区内的重污染企业,对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严格处罚。2021年初,河南省试行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沁河流域是试点之一;两省应确保出界水质达标,超标采取横向补偿。

(4)沁河流域涉水信息协同共享网络平台。①根据沁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的需要,进行地表水取水口、退水口等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取水口和退水口监测网络。进行重要断面水情监测设施建设,对重要断面流量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评估,落实河道内主要断面下泄水量(流量)控制指标。②建立自动化流域水情报汛系统,建成覆盖全流域的水文信息通信网络。③完善信息沟通和发布平台,及时、定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5.2.3 制度体系 为保障沁河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模式的实施,确立以下制度保障:

(1)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审批上报制度等。

(2)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水功能区划制度、排污总量控制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

(3)管理考核及监督方面。水资源管理责任监督和考核制度、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制度、涉水信息共享公开制度等。

6 结 论

(1)本文提出了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模式,从组织体系、内容体系、制度体系3方面构建了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体系。立足于沁河流域实际情况,提出了沁河流域的水资源协同管理体系。本文可为沁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提供参考,对于发展流域水资源管理理论也具有重要意义。

(2)目前,关于流域水资源协同管理的研究不多,很多方面仍有待深入探索,未来需在丰富管理体系内容、拓宽应用实例等方面进一步拓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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