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债,员工“背锅”吗
2022-04-12
2022年1月18日,山东省滨州市5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山东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后,山东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借款企业,再审改判5名为企业“背锅”的员工不承担法律责任,有效维护了5名员工的合法权益。
张卫东是山东邹平利民食品公司(下称“利民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利民公司当初是为了安置下岗职工而建立的,经过多年经营,后来成为当地玉米深加工行业的龙头企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城作为行业领军人物,在公司德高望重,虽已退休不担任职务,但公司的大小事务都习惯听他的意见。
2014年10月,利民公司遇到财务危机,一笔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到期还不上。贷款一旦逾期,公司就會上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的银行也会陆续来抽贷,公司可能就此崩溃。危难之际,李城向公司的合作伙伴鑫星集团求助。鑫星集团也是那笔银行贷款间接的担保人,唇亡齿寒,当然不能坐视不管,于是让集团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与李城对接,商量还款对策。
小贷公司表示,同意以向利民公司发放2000万元借款的方式,暂时帮公司清偿银行债务,把“公贷”转成“私贷”。同时,小贷公司也表示,单个主体借款额度有限,需要分成多笔才能实现目标。李城当即决定,用旗下两个子公司的名义分别借款500万元,再从公司找5个员工把剩余的1000万元借出来,利民公司负责还款和担保。
经过慎重挑选,张卫东等5名员工及配偶被叫到财务办公室签合同。财务人员嘱咐他们:“只管签字,不要多问。”张卫东发现,被选中的5名员工都是李城的亲信。领导在困难时期想到自己,自己能用这种方式为公司出点力,他甚至感到一丝荣耀。
风波过后,公司的情况并没有根本好转。鑫星集团在连续3次发出催收通知书仍收不到还款后诉至法院。
当初为了公司利益,凭着一腔热情签下的顶名借款合同,竟成了冷酷无情的“投名状”;明明自己的身份只是打工人,眼下却成了两家公司之间矛盾的“替罪羊”。万般无奈之下,张卫东等人向滨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的难点在于调查核实。”滨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惠芳说,“在鑫星集团一口否认的情况下,如何证明鑫星集团明知利民公司才是借款人是最大的问题。我们决定从案件的利益链条入手,制定调查核实清单,寻找关键证据。”经过调查,检察官认为,真实的借款人应为利民公司,而非5名公司员工。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滨州市检察院将5起案件一并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摘自《检察日报》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