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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2022-04-09葛海波

电子乐园·上旬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葛海波

摘要:以无人驾驶车辆为代表的弱化人工智能,在技术创新上掀起了一股新的浪潮,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法律上的障碍。本文从国外典型的无人驾驶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从理论上可以“适度超前”地认为,无人驾驶车辆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主体,其具有满足研发人员或用户意愿的能力,能够在一定的程序范围内做出选择和判断,但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的无人驾驶车辆应当以行政法规为主导,综合运用其其部门的法规,形成全方位、多维的监管模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人驾驶车辆法规体系。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人工智能;法律障碍;立法思考

1 引言

以无人驾驶车辆为代表的智能技术,无疑把人类文明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是智能化、简化、人性化的“最好时代”。但其好处也有其弊端,那就是其会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威胁,甚至会让人类进入一个“最坏时代”。

2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划分问题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二是使用者的操作不当。

2.1 汽车自身的质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对无过失责任的不完全连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无人驾驶车辆,由于设计上的失误或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其设计人员和用户也应该负上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人驾驶车辆的硬件问题,另一种是无人驾驶车辆的软件系统问题。如果是因为车辆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那么,由自动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不足的由车主或者用户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赔偿,设计者有过失,也可以从设计者那里获得赔偿;如果是因为车辆的系统问题,那么应该考虑到车辆的系统是由设计者设计的,再由制造商来制造。如果是设计者的设计错误,因为制造商没有过错,则由设计者负责;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2款①的规定,生产者可以免除责任。为此,应该在设计人员中设立一些豁免标准,以促进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此外,设计人员在进行系统软件设计时,必须考虑到第三人的侵入行为,如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设計者应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

2.2 使用者的操作不当

鉴于无人驾驶汽车存在的潜在危险,因此,应对其车主定期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对检测系统、硬件设备的维护等进行规范。如果无人驾驶机动车的拥有者违反了这一规则,并未履行对其进行合理的维护和检查,导致了交通事故,那么,其责任应由其拥有者承担。对无人驾驶车辆的司机、乘客而言,如果他们依照其驾驶或驾驶方式进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和乘客均不负任何责任,反之,由其过失负责。

3 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传统的机动车责任保险以驾驶员的行为为主要的危险源,而在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下,驾驶员的驾驶责任会逐步转移到无人驾驶车辆上,直至完全无人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鉴于中国目前存在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鉴于其缺乏人员或人员的参与,缺乏应急反应的能力,因此,本文提出了如下措施:

第一,受益人主体的扩大。现行的强制责任保险受益人是指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鉴于无人驾驶车辆可能会对车上的人造成威胁,因此,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应扩展至车上的乘客和司机。

第二,不同受益人获得赔偿的比例确定。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仅对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限额进行了规定,而在无人驾驶期间,受益人的扩大则由受益人承担。如果可以对车上人员的赔偿率为30%,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则为七成。

第三,赔偿金额的提升。现行的交强险仅对直接在事故发生现场的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而对第三人的财产损害、医疗费等方面则要少一些。如果是被保险车辆本身的物品遗失,或者是财物受损,则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为此,应当适当增加无人驾驶机动车自身的财产损害,以加强对其责任的保护。

3.2 创设设计者责任险险种

在无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设计人员负有过失责任。而中国无人驾驶技术刚刚起步,若对其征收过多的责任,使其承担过多的赔偿,对中国的无人机技术发展是不利的。设计人员应设立一种新型的设计责任险,以分散设计人员的责任,并使其获得补偿。

3.3 推行车内人员伤害保险制度

无人驾驶车辆虽然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但也会对使用者和司机造成安全隐患。我们不仅要维护第三者的权益,还要维护车上的乘客的权益。本文中所提到的机动车人身损害保险制度,是一种介于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强制险,可以弥补上述强制责任保险对旅客和驾驶员的保护的缺陷。为此,应实行机动车人身损害保险,以保证车辆在行驶时需进行相关保险,以减少其运行中的危险。

4 结语

21世纪,人工智能与“互联网+”技术大行其道,汽车行业在此背景下也有了新的发展空间,而自动驾驶技术就是两者结合的结果。虽然无人驾驶车辆具有无限的机会和发展潜力,但其所带来的安全风险也对现行法律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无人驾驶车辆的管理、责任的承担、执法问题、保险制度等问题的解决都是十分必要的。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赔偿中,应该从事故的成因入手,对事故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根据不同的原因,对其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在有关保险制度上,基于现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考虑到其自身的特殊性,应适当扩展受益主体。增加了不同受益人的补偿比例,提高了补偿的数额。此外,可以在汽车中实行人身伤害保险,并设立设计者责任险,以鼓励技术设计。

参考文献

[1]项波,张志坚,钟梅茹.不同应用场景下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J].江西社会科学,2021,41(08):156-168.

[2]王也.人工智能时代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探讨[J].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8(01):72-76.3B86AB7F-2AE9-42A2-8552-9231C4FC57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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