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林业行政执法现状与对策建议
2022-04-08撰文供图杨曦牛润民李建辉
撰文·供图|杨曦 牛润民 李建辉
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菏泽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职能衔接不畅、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保护发展林草等生态资源,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关系到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关系到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 菏泽市林业部门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督查检查
一、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现状
机构改革后,菏泽市单独设立林业局,下辖9 县区中,牡丹区、郓城县、单县、东明县单独设立林业局,成武县、鄄城县合并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巨野县为县政府下属的林业中心,曹县、定陶区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的林业中心。市级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为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科,县级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中,牡丹区、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成武县等5 县区划归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定陶区、曹县、巨野县等3 县区依托自然资源部门,单县林业执法人员编制在县农业局、工作在林业局。市县两级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132 人。
(二)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2020年,全市立案查处各类涉林行政案件168 起,其中滥伐林木违法案件163 起、使用林地违法案件4 起、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1 起;损失林木234.9 立方米,补种树木9734 株、恢复林地0.81 公顷,罚款总额51.1 万元,被行政处罚人员284 人。2021年,全市立案查处各类涉林行政案件231 起,其中滥伐林木违法案件206 起、使用林地违法案件22 起、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3起;损失林地6.2 公顷、林木201.2 立方米、幼树或苗木3459 株,补种树木6859 株、恢复林地1.15 公顷,罚款总额95.9 万元,被行政处罚人员423 人。
近两年来,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多为滥伐林木违法案件,是林业行政执法重点关注内容,2021年损失林木同比下降14.32%。使用林地违法案件、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还时有发生。
▲ 菏泽市林业部门在单县开展执法检查
(三)林业行政执法主要经验做法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森林公安转隶后,菏泽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自身情况,从成立机构、优化执法机制、转变执法方式等方面,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积极进行调整,有效树立起林业部门保护发展林草等生态资源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是强化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区林业部门积极向编制部门争取,进一步明确了林业、农业、综合执法等部门行政执法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能成立机构的成立机构,不能成立机构的进一步厘清林业执法移交、执法、反馈等机制,确保林业执法机构不弱、力量不减。牡丹区设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林业执法中队,承担机构改革前林业行政执法的全部职能,核定编制5 名;单县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县林业局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森林资源执法监督、监管方面工作,执法人员人事、财务、业务等涉及的执法工作,均由县林业局管理,确保不出现执法真空。
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菏泽市林业局与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森林公安等部门建立了执法会商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经常性开展交流座谈,各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化解执法人员不足、多头执法问题,优化执法过程,达成共同保护发展林草等生态资源的共识。先后联合组织开展了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专项行动、花鸟鱼虫市场专项清理行动、自然资源执法监管行动等,取得了显著效果。
三是发挥林长制制度优势。2019年菏泽市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林长制体系,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和主要任务层层传递,激活了森林资源保护的“神经末梢”。各级林长和民间林长在日常巡查中,积极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告知林草资源属性地位,群众植绿增绿爱绿护绿的认识和自觉堵截违法苗头的觉悟明显提高,主要林区一片安全稳定。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日”“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节点,围绕普法宣传教育、林政执法热点敏感问题,精心组织各项活动,广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让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意识深入人心。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主体多元化
各县区执法权分散在林业局、森林公安、执法大队等多个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主体多元化问题。一些委托或授权执法行为,在案件移交、查处等环节,出现沟通不畅、缺少监管的冗余执法、推诿担责等极端情况,存在权责不清隐患,执法质量、时效性无法保证。机构设置不统一导致监管流程不完善、监管体制不顺畅,执法行为缺少约束、消极懈怠的状态难免出现。
(二)执法力量薄弱
基层一线执法队伍中,人员总量不足、年龄结构老化、专业水平低,新进人员招录渠道及专业背景不一等,不能满足日趋严峻的执法工作要求。甚至一些执法人员缺乏执法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背景、不懂基本涉林法律法规、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等,无法开展精准执法。
(三)基本保障不足
现场勘验取证设备紧缺、车辆难以供应、执法业务培训经费无法落实等,使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面临有心无力的窘境,严重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正常运行。在处置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非法养殖交易野生动物、植物检验检疫等方面,林业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和严肃性都需要充足的经费、完善的设备等基本保障。
▲ 菏泽市林业部门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督查检查
三、主要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林业行政执法主体
一是建议成立林业系统的综合执法机构。通过整合林业部门内部力量,在合理安排编制的基础上,引进专业人才、人岗适配,充分发挥林业行政执法的“保驾护航”作用。二是建议在过渡期继续由森林公安行使林业行政执法职能。按照《森林法》第82 条规定及森林公安转隶后职能“不增不减”的精神,由森林公安队伍继续承担资源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等职责,平稳过渡,确保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不空档。三是建议适时修法。完善法律法规中有关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内容,进一步细化指导工作实践。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能力提升
一是建议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林地管理、林地行政案件处理、行政执法程序、文书制作、案卷梳理等林业行政执法业务培训,避免法律法规运用不当、执法程序混乱不清等执法不规范现象。二是加强基本保障。保障经费、设备等基础供给,探索高效创新的辅助执法手段,切实提高实地勘测鉴定质效。三是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督促执法人员带着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新时代的眼光看待执法工作,自觉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要求贯穿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
(三)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执法改革
一是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在执法过程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维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以法律为准绳,以“两山”理论为指引,不以执法处罚为目的,引导群众用正确的眼光看待森林资源,提高执法外部监督的公众参与度。二是让执法更有温度。各级林业执法部门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清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善于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刻给企业和经营者宣传政策、敲响警钟,让执法更有温度。
(四)以林长制促“林长治”
林业违法违规现象多发生在基层,地点分散,执法力量薄弱、资源短缺与案件数量多的悬殊,导致林业行政执法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充分发挥林长制改革的制度优势,借助林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推动巡林、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地见效,探索“林长+警长”联合工作机制,有助于专项执法行动、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干预和初步处理,实现长效依法治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