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百年实践探索*
2022-04-08李少霞
魏 莉,李少霞
(新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提出“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境内各民族之总称,四万万五千万人民是共同祖国的同胞,是生死存亡利害一致的”[1]。中华民族共同体,意即中华民族是由56 个民族构成的有机整体,是我国各民族在革命、建设、改革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孕育形成的“命运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区别于“联合体”“复合体”,它强调“一体”高于“多元”的价值追求,要求中国共产党在推进民族工作时注重各民族之间发展的均衡性和利益的协调性,通过制定和实施符合民族地区的帮扶政策,带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让各族人民切实感受到中华民族作为“命运共同体”存在的意义,增强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回顾党的百年历程,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举措,持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可以将这一实践探索划分为:借鉴与萌发、探索与创新、继承与完善、发展与成熟四个阶段。梳理中国共产党在不同阶段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实践探索,吸取经验教训,有利于在新时代加速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进程,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一、借鉴与萌发: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探索
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探索处于借鉴与萌发阶段。此时,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族问题时没有摆脱列宁“民族自决”理论的影响,在革命进程中逐渐使“民族自决”成为一种政治主张。全面抗战爆发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成为必然趋势,中国共产党积极推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强化了中华民族的整合力度。解放战争后,国民党从积极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者走向中华民族发展的对立面,为维护国家统一,中国共产党坚决与国民党作斗争,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的革命性主张,成为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核心力量。
(一)借鉴苏联的“民族自决”理论,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由于国内外局势影响和经验欠缺,中国共产党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借鉴了列宁的“民族自决”理论。中共二大强调“蒙古、西藏、回疆①这里的“回疆”是指:清代对新疆天山南路的通称。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2];1923 年 6 月,中共三大又指出:“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3]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对列宁的“民族自决”理论不是完全照抄照搬,而是根据我国国情,将民族“自决权”仅赋予蒙古、西藏和回疆三部,在之后的革命实践中才逐渐将“民族自决”扩展到其他民族地区。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没有建立属于自己的政权,因此,“民族自决”只是一种政治主张,并没有付诸具体实践。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工农武装割据”的苏维埃政权,为“民族自决”由政治主张转变为现实实践提供了政权依托。1931 年11 月7日,《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宣言》明确承认少数民族享有“自决权”①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1 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29页。。由于苏维埃共和国维持的时间并不长,并且苏维埃的执政区域有限,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前,“民族自决”仍只是文件中的政治口号,没有付诸具体实践。并且,“民族自决”是以维护“国家统一”为前提的,是“国家统一”的过渡形式,为中国共产党在后期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
(二)积极推进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强化中华民族的整体性自觉
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使中日之间的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空前觉醒。1935 年12 月,面对抗日的紧张局势,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瓦窑堡会议,提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战略,并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出发与国民党妥协,取得谈判成功。1935 年8 月1 日,中国共产党发表了《八一宣言》,正式提出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强调中国共产党愿意停止与国民党作战,携手抗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仅是中华民族整体力量的凝聚平台,更是动员中华民族整体力量参与抗战的行动机制。在推进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重新阐释了三民主义,制定了统一战线的共同纲领,积极发展进步势力、孤立顽固势力、争取中间势力,以斗争求团结,全力抵制了国民党反动派对统一战线的破坏,保障了社会整体力量的凝聚,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提供载体
抗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二大以来逐渐形成和确立的“民族自决”理论不符合中国国情,如果继续搬用会造成中国四分五裂的局面,难以形成抵抗日军侵略的凝聚力。号召全面抗战、建立包括国内所有民族在内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成为必然趋势。因此,中国共产党否定了允许少数民族独立的极端偏向,主张确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1941年起,“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出现在中国共产党的各个纲领和会议上。“民族区域自治”的提出不仅是为了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更是中国共产党基于我国历史和现实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是对“中华民族”概念的正确理解和科学把握,能够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凝聚机制。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希望继续在中国推行一党专政,撕毁了《双十协定》。为满足人民对和平稳定环境的向往,中国共产党同国民党反动派作斗争,国共两党之间的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解放战争初期,受境外势力的干涉,西藏、新疆、内蒙古等边疆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出现主张脱离中华民族的民族分裂倾向,中共中央明确提出放弃“民族自决”。1947 年4 月23 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开始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成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科学途径,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载体。
(四)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获得少数民族的认同和支持
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构成的共同体,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是协调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的关键环节。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对中华民族的内在结构和整体性质有科学认识;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通过实施新的民族政策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有效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除了宣传民族平等政策之外,中国共产党还注重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在各方面的权利。政治上,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规定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出“坚持不分阶级、党派、民族、性别、信仰的,不受财产与文化程度限制的,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4]。经济上,中国共产党关心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除了帮助少数民族改良畜牧品种和饲养方法之外,还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土地改革,提出要采取慎重缓进的方针,实施逐步的民主改革。①参见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148-1149页。文化上,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维护亲密团结的民族关系。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族人民参与革命的热情,为中国共产党有效团结各族人民、建立新中国提供了民心基础,提升了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体自觉。
二、探索与创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对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意味着中华民族实现了独立,中国人民实现了解放,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成为国家意志,进入新的历程。中国共产党在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对民族地区的发展和中华民族力量的凝聚做出重要贡献,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指明了前进方向。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后期,由于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出现偏差,致使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历程受到影响。
(一)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5]。1954 年9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并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6],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立足于地方因素和民族因素确立的双重自治制度,能够兼顾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族人民一律平等。1957 年3月25 日,周恩来在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问题座谈会上具体分析了我国和苏联的国情,提出我国如果采用苏联的联邦制,会增加民族纠纷,不利于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发展;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则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同时,他还提出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措施。②参见周恩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42-343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从我国国情出发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民族工作的重要制度,对促进民族地区快速发展、巩固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保障了各族人民的平等权益,推动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
(二)科学认识民族问题,把握民族工作的主线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主线有了清晰的认识和把握,建构起民族工作的基本框架,使民族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首先,把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放在维护国家统一的战略全局中加以认识。毛泽东强调“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7]。其次,对我国民族关系的性质作出科学阐释。周恩来指出新中国的成立使我国的民族关系发生巨大变化。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的民族关系属于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之后,转变为和平、互助、团结、和谐的新型关系。③参见周恩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66-367页。最后,为处理民族问题、搞好民族关系提出具体举措。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批判了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两种错误倾向,倡导在根源上克服和剔除这两种错误倾向。④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3-34页。周恩来在坚持反对两种民族主义思想的基础上,指出民族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用阶级斗争的办法处理,要在团结的基础上用批评的办法实现更高层次的团结。⑤参见周恩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38页。对民族问题的科学认识使中国共产党正确把握了民族问题的主线——民族团结,为党在后期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了理论指导。
(三)培养得力的民族干部,助力民族地区发展
少数民族干部的质量关乎党的民族政策的有效落实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培养对党忠诚、理论扎实、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为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发展,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高度重视民族干部的培养问题。毛泽东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8]强调国家要培养民族干部,充分发挥民族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协调民族关系的作用。1956 年7 月24 日,给在京的民族上层人士传达报告时,周恩来指出少数民族干部的优势在于比汉族干部更了解本族人民的心理,倡导国家要为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企业、学校培养大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让他们在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责。①参见周恩来《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26页。这一时期,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兼顾政治干部和技术干部双向培养的同时,以培养政治干部为主。同时,通过在各地设立民族学院、各省份建立民族干部学院、区县级地区建立民族干部培训班,培养了一批心向党、勇担重任、素质过硬的少数民族干部。这些少数民族干部为团结少数民族群众、维护国家统一作出了巨大贡献。
(四)发展民族地区教育,提高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
教育是保证民族地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出台了各项民族教育方针和政策,致力于发展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首先,确定了我国民族教育的性质、方针和任务。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我国民族教育的总方针是帮助少数民族实现文化教育事业发展。②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26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768页。随后,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会议规定了我国民族教育的性质——新民主主义性质。1956 年,第二届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在北京召开,考虑到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会议提出我国民族教育的短期教育目标是在民族地区推进扫盲工作、普及小学教育。其次,把尊重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放在发展教育的重要位置。1950 年,在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周恩来提出各民族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把民族的教育事业办好。③参见周恩来《周恩来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7页。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也明确提出要尊重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在制定教育教学计划时要坚持因地制宜。④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2009)》,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页。最后,依据民族地区的特点制定教育政策。为发展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注重结合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制定教育政策,主要有:设置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提高民族地区教师待遇、给予学生特殊补助、改善教学设施、进行民族政策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政策的实施,不仅尊重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体现了“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的相互尊重的民族关系导向,而且还提高了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增强了各族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
需要指出的是,十年文革期间,由于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地区主要矛盾的判断出现失误,将民族问题视为阶级问题,致使一些重要的民族政策被废止,民族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民族平等和团结的局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历程也因此受到影响。
三、继承与完善:改革开放时期党对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探索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共产党开展了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全面恢复了党的民族政策。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基础上,将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改善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质量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实践支撑。
(一)纠正错误认识,厘清民族问题新思路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党内拨乱反正工作的顺利推进以及工作重心的转变,中国共产党敏锐把握国内局势的变化,纠正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认识。1981 年4 月,中共中央书记批转了《云南民族工作汇报纪要》,《纪要》强调我国的民族工作要与党的工作重心保持一致,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85页。
伴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我国形成了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民族工作的新思路也围绕如何维护和发展这一新型民族关系展开。1982 年12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载入宪法。邓小平提出了“两个离不开”思想,将其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为中国共产党在以后卓有成效地开展民族工作打开了新局面。⑥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工作文献选编(一九四九—二〇一〇年)》,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250页。1990年9月,江泽民在新疆视察时提出要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和兄弟情谊,倡导民族间要互相亲近和相互学习。①参见刘先照《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239-240页。在参加政协少数民族界联组会时,胡锦涛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两个共同”思想的核心在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增进各族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此外,为了充分肯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意义,严厉回击一些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言论,胡锦涛提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容置疑、不容动摇、不容削弱”[9],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决心和信心。这些重大的论断和探索,厘清了民族问题的新思路,为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确立了基本原则和思路。
(二)进一步落实民族平等政策,助力民族团结和谐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各项民族平等政策,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仍存在民族平等政策落实停留在书本、口头上的现象。进一步落实民族平等政策、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强调将书本上、口头上的民族平等政策落在实处,以此巩固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首先,将民族地区的发展作为衡量民族平等的标准,明确民族平等的本质就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其次,以法律法规保障民族平等。1984 年5 月3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完善了民族平等政策。此后,我国相继制定和修订了《选举法》《婚姻法》等,为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最后,发展民族地区教育,助力教育平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实施了一系列照顾和优惠政策发展民族地区教育,如高考加分政策;“统一考试、适当降分”的研究生招生政策;开办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等,建立了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保障了教育平等。一系列致力于保障民族平等政策的落实,缩小了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增进了各族人民之间的了解和互动,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重要平台。
(三)实施帮扶政策,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是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必然要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形成了通过政策帮扶让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带动民族地区实现共同发展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加大了对民族地区的帮扶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推动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主要包括: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的资金、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对口支援的发展战略等。2000 年1 月,我国开始部署西部大开发战略,对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工业结构、科教文化事业等作出规划,这一战略的正式实施,有力缓解了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2007年6月,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兴边富民行动的总体目标和政策措施。规划实施期间,中央财政的项目投资和转移支付力度逐年增加,兴边富民行动为边境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作出重要贡献。据统计,“2009年,136 个边境县(旗)的主要经济指标与2000 年相比,增长3 倍以上,其中生产总值增长342.2%,地方财政收入一般预算增长340.3%”[10]。民族帮扶政策的实施,加速了民族地区现代化的进程,使各族人民共享了国家发展的成果,拥有切实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四)反对民族分裂势力,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乱世无发展,古今概莫能外。”[11]民族分裂势力严重干扰了民族地区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给社会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只有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才能为社会进步、文明赓续和人民幸福生活创造条件。因此,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义不容辞的使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为反对民族分裂,实施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民族政策,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1979 年10 月14 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的通知》中强调祖国的统一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统一战线工作”[12]。对于民族分裂势力,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强调民族分裂势力是影响民族关系和国家统一的最大因素,必须坚决反对,尤其对于“台独”“藏独”等分裂势力和分裂活动,要严厉打击和制止。1981 年8 月,邓小平在新疆视察期间提出要最大化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团结统一,严肃处理和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和民族分裂活动。①参见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各族人民永远怀念邓小平》,《人民日报》,1998年2月19日,第5版。江泽民从国家团结统一的大局出发,提出要与一切分裂势力作斗争。2005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提出要严厉打击分裂国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一系列反对民族分裂的做法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统一和安全,为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稳定的国内环境,成为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有效保障。
四、发展与成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使人民对美好生活日益向往,仅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已难以满足民族地区人民的需求。因此,将聚焦点从物质基础建设转移到人自身的发展中,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各族人民,在不断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质量的同时,注重他们的情感需求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以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了这一趋势,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审视民族工作,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推进民族工作的主线,坚持“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13],强调各族人民要“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13],对新时代的民族工作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作出系统阐述与全面部署。
(一)带领人民攻坚克难、摆脱贫困,勾勒民族团结的同心圆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4]如果各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较大、某一民族的利益受损或得不到满足,必然会产生民族间的矛盾和冲突。受历史、地理、传统习俗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各民族的发展仍具有不平衡性,摆脱贫困是各族人民共同的心愿。脱贫攻坚的8 年中,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从“六个精准”“五个一批”发力,以“两不愁三保障”为底线,聚力攻克贫困的堡垒,取得了脱贫攻坚的历史性成就。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标志着我国顺利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各族人民在团结合作中持续健全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利益互动,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不断提升。伴随贫困人口的全部脱贫,如何进一步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共同富裕成为党的民族工作的核心使命。习近平强调“要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力度”[13],为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和中华民族经济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科学路径。
(二)以民族平等推进民族团结,描绘民族和谐共生的新图景
习近平高度重视民族平等问题,注重以民族平等保障民族团结,为各民族的和谐共生描绘出一幅新图景。他把中华民族比作一个大家庭,把各民族比作家庭成员,强调“我国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平等的一员”[15]。大家庭代表一体,家庭成员代表多元,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习近平提出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13],“努力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16],为维护民族平等提供了实践指导。“共居”即推进各民族以互嵌式的方式享受平等的居住空间和居住环境,增进相互了解;“共学”即各民族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在共同学习中相互切磋,提升技能和素养,实现共同发展;“共事”即各民族团结一心,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共乐”即各民族平等享受国家发展带来的成果,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均显著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族人民在共居、共学、共事、共乐中彼此增进了解,在和谐共生中守望相助,在交往交流交融中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实现,打牢了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基。
(三)推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夯实维护国家统一的社会基础
交往交流交融是推进各民族认知互动、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前提条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56个民族共同经历了王朝的统一和分裂、战争与和平,在交往交流交融中逐渐使中华民族具有多元一体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族人民维护国家统一、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自觉性与日俱增,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日益密切。习近平提出“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17],为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确立了基本原则。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对如何推进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作出科学部署,提出了七条具体措施。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进一步指出要“统筹城乡建设布局规划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完善政策举措,营造环境氛围,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13],为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实践指导,开创了民族工作的新模式,成为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实践指南。
(四)以法治处理民族事务,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合力度
法治不仅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器,更是管理民族事务、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进入新时代,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目标的确立,我国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以法治处理民族事务成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准则。习近平高度重视法治对推进民族地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对以法治推进民族事务治理多次作出论述。首先,坚持以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习近平提出要“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3],为我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其次,注重提升人民的法律意识。习近平指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18]89法律意识是牢固民族关系的前提,这就要求我们要注重培育各族人民的法治观念,引导人民知法、守法、用法,特别是在处理涉及民族的法律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最后,关注民族问题的去敏感化。习近平指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带有‘民族’字样,但不都是民族问题。”[18]89强调要培养深刻的分析力和科学的研判力,正确分析和处理民族问题,既坚定了我们以法治处理民族事务的信心,又为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整合力度。
(五)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擘画民族地区发展的新格局
进入新时代,民族地区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日趋强烈,他们希望“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生活在宜居环境中”[19]33。但是,为获取经济利益,民族地区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生态问题逐渐恶化、人民的生活质量也随之受到影响。民之所望,施政所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使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擘画出民族地区发展的新格局。首先,习近平将生态文明建设同人民的福祉和民族的未来联系在一起,对生态文明建设给予高度重视,提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19]8。其次,强调转变发展思路,推动民族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习近平指出“要树立正确发展思路,因地制宜选择好发展产业,切实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20],对民族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布局作出重要指示。最后,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民族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指出:“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21]民族地区的资源禀赋充沛,如果对其进行合理挖掘和利用,不仅对于破解民族地区的生态难题、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满足民族地区人民对美丽生态环境的向往,调动民族地区人民参与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结 语
百年来,在推进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对于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探索实现了从没有经验到逐渐有经验、从有较少经验到有较多经验的转变,经历了借鉴与萌发、探索与创新、继承与完善、发展与成熟四个阶段,积累了处理民族问题的新经验,推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实现了新飞跃,为做好民族工作、处理民族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南。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中国共产党对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经验也会不断丰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