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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成逻辑、重大意义与实践要求

2022-04-08赵庆寺修明圆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特色

赵庆寺,修明圆

(华东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上海 201620)

法治乃“国之重器”,是“中国之治”的重要支撑。2020 年11 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伟大思想以其原创性、集成性、系统性贡献,创造性地形成了高瞻远瞩、统筹兼顾、科学完备、论述深刻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实践指南。在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充分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成逻辑,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在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要求的过程中,不断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早日实现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长远目标。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成逻辑

马克思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1]1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成绝非一种偶然,而是有着具体的理论逻辑、深刻的历史逻辑、明确的实践逻辑与鲜明的时代逻辑。

(一)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

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理论的发展和超越离不开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21 世纪创新发展的产物,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内在的发展性、创新性、开放性品格。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在批判继承具有近代理性主义色彩的古典自然法学的基础上,在其著作及论述中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国家与法的基本概念、无产阶级法治发展的重要观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等重要理论,深刻揭示了“法由经济基础决定”“法从属上层建筑”“法具有鲜明阶级性”“通过法巩固无产阶级政权”等有关法的本质、属性、价值、规律、功能等根本性问题,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性意义。在法治实践中,我们一方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作用,但同时也要避免理论脱离实际与时代的“生搬硬套”,这不仅会让理论解释力下降,也可能会让实践陷入冲突。从理论创新的规律来看,“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结合新的实践不断作出新的理论创造,这是马克思主义永葆生机活力的奥妙所在”[2]13。习近平法治思想着眼于新时代法治事业发展的战略全局,以唯物史观视域中的国家理论、政党理论、社会主义革命理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人民民主理论等科学原理为指导,历经长期法治建设探索并扎根法治实践之中,揭示了法治发展的科学规律,探明了符合国情的法治道路,体现了在新时代与实践背景下创新发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

(二)系统总结法治建设事业历史经验的必然要求

从历史的纵向维度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系统总结中国共产党长期法治探索成就的理论成果,也是在对法治建设事业发展规律认识深化基础上继续推进中国特色法治建设事业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3]2纵观党的法治发展史,虽然不同时期党的法治探索形式不尽相同,但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始终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各个阶段党面临的法治形势与任务各有侧重,但及时调整与聚焦新布局、新任务始终是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新中国成立,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重点是规范军队与党内纪律的规章制度构设以及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施政纲领制定,其中党在局部执政时期积累的法治探索经验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前期基础。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党又创造性地回答了在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如何团结带领人民运用宪法、法律的方式手段巩固新生政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科学处理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认识到制度所带有的根本性、稳定性和全局性作用,并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法治建设战略实现历史性转变,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法治工作实效实现历史性突破。这些宝贵的经验启示与探索历程,亟待理论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概括总结与创新发展,从而进一步完善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此时科学凝练与适时升华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经验成就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便应运而生。

(三)解决我国法治领域现存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问题意识是解决矛盾、推动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对法治领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亟需先进法治理论的指导。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呼应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课题、解决我国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应对治国理政潜在风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重大法治理论创新成果。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2进入新时代,我国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与系统部署,法治大厦的“四梁八柱”逐渐成型。但必须承认,法治领域还依然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3]22。如在立法层面,我国在技术创新、生态保护、涉外法治、国家安全等重要领域还存在短板空缺;在执法层面,我国在执法权力制约、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执法等方面还需要加强能力提升;在司法层面,司法责任制、司法制约监督、司法综合配套改革还存在明显不足;在守法层面,法治宣传教育、法治信仰树立、公民法治素养培育还需要在实效性上下功夫。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着强烈的问题意识,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始终着眼于解决法治领域现存问题的迫切所需,彰显了法治建设的实践逻辑。

(四)顺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需要

时代是思想之母,任何思想理论都必须回应时代需求、契合时代特征、顺应时代潮流。“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3]60,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障。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在依靠法治确立制度安排、保障制度优势、引领制度发展中,能够充分发挥“制度之治”推动国家治理程序化、合法化、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当前“两个大局”相互激荡,世界正处于动荡与变革之中。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面临着发展与安全问题相互交织、国际与国内矛盾相互叠加的复杂局势。作为现代社会的“调整器”与“稳定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风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发展,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问题,指出“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4]9,这已经成为当下继续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在新时代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大挑战、重大风险、重大阻力、重大矛盾中形成的,为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是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建设的制度优势和理论指引。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形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历史意义与世界意义,对此必须充分认识、深刻把握、始终遵循,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指导地位。

(一)政治意义: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势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分析法治发展新矛盾、把握法治进程新形势、认清法治事业新使命、展现法治建设新作为的过程中形成的,充分展现了宏阔的战略思维、坚定的政治导向、深厚的为民情怀和强烈的使命担当,是引领和指导建设法治中国的科学思想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等重要内容,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突出优势与鲜明特征,体现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显著区别。在新时代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政治品格、政治意志、政治信仰和政治主张,展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为新时代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提供了科学指引,为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支撑,极大增强了党和人民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信心决心。从政治意义上看,深入研究阐释和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能够增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政治定力、前进动力,还能够为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支撑,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理论意义: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继承法治传统、立足中国实际、扎根法治实践、聚焦法治前沿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形成了系统完备、逻辑严密、高瞻远瞩、统筹兼顾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基础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了法治本体论、法治辩证论、法治价值论、法治发展论、法治国情论、法治革命论等重要理论;在立足中国国情与具体实际的过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核心、根本立场、路径选择、目标方向、组织保障、引领理念、工作部署等关键问题;在扎根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实践里,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法治的战略布局论、法治性质论、法治格局论、法治动力论、法治原则论、法治机制论、法治体系论等重大论断;在聚焦法治发展重大关系的命题中,习近平法治思想还阐明了民主和专政的关系、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活力与秩序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的关系等系列表述。从理论意义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一系列重要法治概念、原则、论断、命题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新境界,在推动法治体系不断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引领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

(三)实践意义: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问题关系到事业发展的全局。道路走得对不对,道路走得好不好将涉及到社会主义建设目标能否顺利达成,民族复兴伟业能否最终实现。从我国的法治事业历程看,“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5]。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方面在新时代毫不动摇地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康庄大道,与西方所谓的“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等法治路径有着根本不同。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这条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并提出“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5]。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实践中极大地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丰富内涵,不但创造性地提出了法治事业建设中必须坚定遵从的“核心要义”和需要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并且反复强调法治发展不能故步自封,要立足国情,注重经验总结,在符合法治规律的基础上探寻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与实践特色的“中国之治”。从实践意义上看,这些重要思想对于推动形式法治的“法律之治”迈向实质法治的“良法善治”有着重要意义,极大地拓展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丰富内涵。

(四)历史意义:赋予了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

“法者,治之端也。”中国自古以来就将法治视作是治国之重器,在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中积淀了深厚的法治思想,形成了世界法治文明史中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称的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法治文明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深刻总结,并对古今通用的中华法治思想合理内核进行了充分汲取与传承。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了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不仅重视以传统道德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且也谋求以明文法律捍守道德的边界底线;习近平法治思想汲取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不仅提倡崇尚与敬畏德性,并且讲求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了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不仅秉持罪刑法定的重要理念,并且坚守法前平等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了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不仅重视畅通群众诉求表达的合理渠道,并且致力于将矛盾风险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从历史意义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历史条件下的创造性转化,强化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的历史穿透力,使其成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这不仅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融入了民族智慧,也让中华法治文明在新的时代条件下重新焕发出蓬勃的生命力。

(五)世界意义:贡献了国际法治新秩序的中国智慧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注重历史和当代相贯通、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也坚持国内和国外相关联、国际治理与国家治理相统一的重要原则。在着眼于以法治建设推动改革深化、开放扩大、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也注重以塑造国际治理新秩序促进经济有序全球化、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应对共同性危机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际力量对比呈现出的历史性变化,作为世界舞台上的大国,中国对于塑造国际法治新秩序的立场、态度、观点、主张正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两个大局”的宏观视野,主张以法治秩序建设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强调以制度规则构建协调各国利益冲突,坚定以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准则维护国家交往关系,阐发了一系列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平等化、多边化的重大理论观点,其中蕴含的开放融通共赢的合作观、共同综合可持续的安全观、共商共建共享的治理观等理念构成了新型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的法理基石,为应对全球性挑战和提升全球治理效能指明了可行路径。从世界意义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促进国际社会消弭治理赤字、信任赤字、和平赤字、发展赤字,进而塑造国际法治新秩序贡献了中国智慧,提出了中国方案,有力提升了中国法治话语在世界法治文明中的影响力。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为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鲜明的实践品格,在推进具有许多新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法治实践中,必须充分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把科学系统的理论体系转化为推动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继续在新时代将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向前推进。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集中体现在党和人民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也是我们未来在继续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须臾不可偏离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论述中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长期坚持的“基本的东西”,即三个“核心要义”和五项“基本原则”,这也要求我们在这条道路上,一方面,要坚定遵从三个“核心要义”,即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中国法治建设的领导核心,维护党的领导在总揽全局、统筹法治建设各领域工作中的统领性和全局性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挥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推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基础保障作用;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握正确法理理论引领正确法治实践的重要功能,确保法治建设始终在科学理论指导下前行。另一方面,要始终奉行五项“基本原则”,即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将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落实到法治建设各领域全过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基本人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遵从“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重要理念,践行“‘融德于法’的法治之理和‘法德共治’的实践之道”[6];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既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也要统筹推进二者共同完善;坚持从具体实际和中国国情出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在着眼实际的过程中推进理论、制度与实践创新。

(二)锚定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规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7]5十九大也进一步提出了未来30 年法治中国建设的“两步走”战略:到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在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同时,全面建成法治中国。这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规划了路线图,构建了一个循序渐进、有机联系的法治目标体系。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要锚定目标方向,坚持系统观念,确保各个目标逐一如期实现。第一,要聚焦总目标,强化顶层设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总目标的总抓手。建设好这一法治体系,需要实现“从平面法治到立体法治、从外延法治到内涵法治、从传统法治到智慧法治的提升”[8],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以多领域、多层次、全覆盖的良法保障善治。第二,要细化分目标,坚持协调推进。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这一阶段中,要深入贯彻十八大以来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按照“三者一体建设”的思路和逻辑安排的180 多项法治建设的重要措施,保证三者的建设同步规划、彼此协同、务求实效;在建成法治中国这一阶段中,要坚持法治事业的领导核心、站定法治建设的根本立场、遵从法治发展的理念引领、健全法治完善的动力机制、坚定法治前进的路径选择、开拓法治目标的国际视野,把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逐步变为现实。

(三)强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谋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3]96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体现在法治建设贯穿于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全阶段、全领域。如何系统整合各个要素,全面畅通各个环节,使各项工作能够构成一个有机整体,需要加强的是对这项系统工程的科学谋划。其一,要科学构建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在这一过程中,要使三者能够协同发力、形成合力,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主动将党内规章、决策、措施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与进程相协调;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自觉将政府行为对标法治化要求,在三者的协调配合中凝聚起推动法治建设的综合力量。其二,要系统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一体建设。要推进科学立法,健全立法环节,提升立法效度;要加强综合执法,明确执法资质,协调执法程序;要提升公正司法,坚持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推进全民守法,加大普法教育,树立起人民的法律信仰。其三,要强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保障,实现队伍、人才、领导干部的整体提升。要发挥好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带头人”作用,推动政法队伍当好“排头兵”,促使法律服务队伍做好“建设者”,培育青年学生当好“接班人”,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做保障。

(四)开拓涉外法治工作的国际视野

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国内与涉外法治工作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遵循。在中国走向世界,与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日益紧密的过程中,只有善用法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才能更好地在国际环境里捍卫国家权益。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相较于国内法治建设,目前我国的涉外法治部署还存在着明显的短板。为弥补缺势,首先,要加快完善涉外法治工作布局、程序建设,对国内国际两类规则、制度、法律进行有机衔接,解决好域内域外法律适用原则产生的冲突问题。要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特别是深入研究大国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程序,推动对反制“长臂管辖”法律制度的研究工作,掌握国际法律博弈之中的主动权。其次,要增强涉外法治的工作能力,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手段有效应对挑战,不断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提高国际法斗争能力。要加强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涉外调解组织建设,提高商事争端纠纷仲裁和调解的效果和公信力,不断提升涉外工作法治能力水平。最后,要秉持合作、共赢、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安全观、合作观,以中国智慧推进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代表的新型国际关系格局,积极主动在全球规则体系的塑造中表达中国立场、阐释中国方略、发出中国声音,在构建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中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更加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

四、结束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继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伟大事业的科学指南。作为始终开放发展着的理论体系,这一思想也将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深入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征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世界法治建设贡献中国经验、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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