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图纸审查有关问题的探讨研究
2022-04-08张欣山东省烟台船舶技术服务中心
张欣 山东省烟台船舶技术服务中心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老百姓的收入不断提高,消费能力相应逐步提高,生活观念的逐步转变,游艇由过去的“可望不可及”正逐步“飞入寻常百姓家”,尤其是中小尺寸玻璃钢游艇的价格变得更加亲民,沿海城市的游艇建造量和保有量飞速增长。
按照2013年的《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游艇系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伴随着游艇市场的扩大和行业快速发展,如何推进游艇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船舶所有人提供游艇检验服务,这一问题越来越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讨。作为把控游艇建造质量的第一关,图纸审查对保障游艇航行安全的作用就至关重要。
2.游艇图纸审查检验现状及依据
不同于可以按照SOLAS、MARPOL等公约进行检验的营运船舶,游艇不参与公共交通运输,各国在安全和防污染的规定要求各不相同,技术法规和管理模式没有统一。2008年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游艇检验规范及法律法规,对游艇沿用商船规范及法律法规中部分章节内容检验。2008年8月中国船级社(以下称CCS)在总结前期研究及国外调研的基础上颁布了《游艇建造规范》,游艇检验技术法规初见成形,使游艇在建造技术标准上得到了细化。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从使用的功能上明确了游艇的定义,使游艇的检验及管理的法律地位得到确定。2012年CCS发布《游艇入级与建造规范》,使游艇检验得到了进一步完善。2013年3月《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对游艇种类进行重新划分,进一步规范了游艇的检验和证书签发。2020年CCS公布了新版《游艇入级与建造规范》,对游艇定义进行拓展。此外,根据建造游艇材质不同,游艇图纸审查中还会涉及《材料与焊接规范》相关章节。
3.游艇图纸审查及问题分析
本文主要以24m以下游艇的图纸审查为例,探讨游艇图纸审查相关问题。
3.1 重心处垂向加速度acg的选取
与常规营运船舶相比,游艇一般线型特殊,设计航速较高,在波浪中高速航行时,艇首会抬起水面,不断遭遇波浪,艇体结构受到波浪周期变化的水动载荷。根据试验验证,该水动载荷值与艇体重心处的垂向加速度的大小相关,取艇体重心处垂向加速度的1%最大值的平均值a用来表示。
该a值与游艇类别对应的有义波高H和设计部门选定的速度V关系如下:
艇底波浪冲击压力P按照下式计算:
由公式可知,a与V、P呈正相关关系。a取值大,艇底波浪压力取值增大,板厚取值增大,则结构强度增大。同时,a取值大,航速V也增大。部分游艇过分追求高航速,取a值偏大,虽然艇体结构强度增大,但是更高的航速会加大增加游艇的操纵难度和增加大风浪中风险。
关于a取值法规并无明确说明,《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中要求a大于1.5的敞开艇,应为每个乘员提供安全带或与此等效的把手,以免乘员摔出艇外。朱珉虎著《高速船与游艇设计手册》中建议游艇不应超过2g。建议在图纸审查时,结合游艇乘员布置位置,与设计部门讨论确定合理的a值。
3.2 乘员位置的布置
游艇具有娱乐休闲属性,因此在设计中与承担运输功能等客船的出发点要有所不同,其中对于乘员的保护在考虑功能基础上,应加强乘员位置布置的被动安全考虑。据统计,游艇事故型式多为碰撞、搁浅、火灾等,合理的乘员布置可以减少碰撞等乘员可能受到的冲击,给乘员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撤离可能起火处所。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关于乘员位置在艇的位置规定是笼统性的说明如下:(1)座椅及其附件和邻近结构的形式、设计及布置,应使游艇在遭受碰撞后乘员受伤的可能性最小;(2)一个座位尺度要求最小宽度尺寸为400mm,最小纵向深度尺寸为750mm;(3)乘员舱室不应布置在距艇首5%L的范围内。
由于在政府监管过程中,设计乘员超过12人的游艇,要以客船的标准管理,所以部分游艇片面追求乘员设计为12人,在乘员布置上具有随意性,认为只要座椅尺寸满足要求即可,没有考虑失火时舱内人员撤离可行性或航行时布置在甲板上的人员可能承受的风浪影响而严重影响驾乘体验。美国游艇协会规定按照航速将游艇座椅标准划分为A、B级,而我国目前在此方面尚无标准或法规,从座椅角度考虑乘员安全还有欠缺。游艇一般航速较高,如发生碰撞部位多为船首,笔者在参加试航时发现当海上风浪较大时达到游艇设计有义波高且以经济航速航行时,前、后甲板上浪明显。在这种航行状况下,沿用试航时良好的气象条件来布置乘员位置,对乘员安全不利。因此建议对于敞开艇,在距首垂线1/4船长范围露天甲板布置的乘员座椅应审慎,对于Ⅲ类及以上等级游艇,乘员位置均设置在舱内。
3.3 栏杆高度与范围
作为非营运用途的私人船舶,游艇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因此乘员在艇上活动范围较大,甲板区域和出入通道处人员走动随意性大,加之海上风浪时有骤起,如有不慎跌落风险很大,这一点与沿海小型船舶在航时乘客位置相对固定有所区别的,因此对于游艇栏杆的高度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现行法规对24米以下游艇的栏杆或舷墙高度没有明确规定。《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中对栏杆笼统的规定,设置适当高度的栏杆装置。在图纸设计过程中设计部门依据法规往往忽视栏杆或舷墙高度。
船用标准(CBT663-1999)中船用栏杆最低高度为800mm,《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中24m以上的游艇规定,可通行甲板上的舷墙或栏杆的高度一般不小于800mm。因此建议图纸审查中对24米以下游艇乘员活动频率高的区域明确栏杆或舷墙高度要求。
3.4 关于航行设备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客船配备AIS设备,而游艇现行法规则尚未有相关要求。游艇航行水域多为繁华地段的港口,且多毗邻养殖水域,往往商渔船在同一片水域航行作业,通航环境复杂。游艇航速较高,航线不固定,游艇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参差不一,其航海技能、航海经验与商船海员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对航标辨认掌握不多,容易产生错误助航信息,存在着各种不安全隐患与问题。
AIS设备可以让游艇和监管机构保持联系来实现出港报备、紧急联络等。监管机构可以划定游艇航行区域和特定区域或海况下的航行限制,通过与船位报告制度相结合的方式结合VTS 监控平台,加强游艇动态监管,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对游艇进行有效监管。
目前持有船检机构认可的A I S设备多是为商船设计的,且价格较高,设备厂家可以推出功能精简,安装方便、价格低廉,适用游艇的AIS设备。综合考虑人员安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可以在法规中将某类游艇上应安装AIS设备作为推荐内容。监管机构对于是否安装有AIS设备的游艇可以在监督检查方式方法上有所区别,让游艇所有人体会到AIS对游艇管理和航行安全带来的积极作用。
3.5 关于防火要求
消防是船舶安全法规中的重要章节,法规规范对营运船舶的消防内容有详细的要求。营运船舶的防火要求是依据船舶种类、船舶总吨和具体处所的防火要求等进行划分,结构防火包括舱室位置与分隔、防火区域的划分、脱险通道设置等,消防设备包括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灭火系统设施等。
游艇的用途与使用场景与其他船舶相比有特殊性,发生火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1)船上人员吸烟或使用明火;(2)自燃,包括游艇配备物品自燃或乘员携带物品自燃;(3)电气线路和设备短路;(4)易燃物接触设备高温热表面;(5)静电产生的火花。
现行游艇法规仅对装有发动机的机器处所或燃料油柜所在处所作出要求,主要从分隔、通风和通道布置等方面作出规定,对结构防火没有明确。特别是纤维增强塑料作为游艇建造材料占了全部游艇类别很大比例,纤维增强塑料船耐高温性能较差,如有意外,火灾发展进程很快,需要注意采用隔热材料进行舱壁或甲板的敷设。
结构防火设计的通常思路是将火灾控制在失火可能性大的处所或区域内,采用具有耐火完整性的舱壁或甲板进行防火分隔。火情发生后这种舱壁或甲板形成的分隔界面在一定的失火时间内要具备结构的完整性和耐热性。游艇中分隔的通常做法是将装有发动机的机器处所、燃油柜(舱)与乘员舱相互分隔,分隔舱壁和甲板的着火危险区域采用不燃材料或具有阻燃性能的阻燃材料或等效材料制成。现行游艇法规仅要求在处所内具有不吸附燃油的表面,对于防火结构的型式没有明确说明,结构的耐火性是通过填充、敷设绝缘材料和甲板敷料来实现的。对于结构防火处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可以参考公务船技术规则中章节,对厚度和防火性能进行要求。
3.6 关于船用产品要求的补充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产品检验指南》等相关法规要求上船使用的涉及船舶安全、防污染的设备和重要设备等需经船检机构认可,签发船用产品证书后才可使用。过去一段时间,因游艇数量较少,相关法规和在检验实践中是将游艇等同于商船来看待,对游艇缺乏认识,对游艇的建造和检验沿用中小型船舶标准,未将游艇从商船中独立出来。之前游艇的船用产品检验是按照营运船舶的船用产品进行认可检验,程序和技术要求高,通过认证的产品和厂家少。
游艇作为定制化的产品,其所有人往往要求各异,对船用产品选择不同,其发动机、发电机、通信导航等主要设备有时会选用国外设备,国内认证机构往往未开展对其证明的认可性评估,其产品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无法确定。国内游艇上的发电机、信号设备等多要求小型化,轻量化,国内相关产品多按照商船设计,游艇不适用或无法安装,往往会出现适合在游艇上安装的设备相当一部分没有船用产品证书,而持有船用产品证书的现有船用机电等设备往往不适合于游艇的状况。《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对没有经过船用产品认可,但可以用在游艇上的设备,可由游艇行业协会或游艇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可装船的船用产品清单,并经船检机构同意后装船使用。但是目前只有少数地区成立了游艇行业协会,各地基本没有建成游艇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在具体操作中这些措施没有切实落地。
《游艇入级与建造规范》2020中附录1部分给出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要求,但是内容还不完善。游艇设计注重美学要求,附录中没有包含信号设备,如果使用商船的信号设备可能影响游艇整体造型。《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要求Ⅰ、Ⅱ类游艇需配备白色烟火信号,而国标《船用烟火信号》(GB4543-2008)取消了白光信号,市场上也很难找到同类产品。
4.结束语
之前的船舶法规规范主要从营运船舶角度来考虑的,很多内容对游艇来说是过时或不适用的。游艇的个性化设计明显区别于营运船舶,现有游艇检验法规标准存在不够全面、不够详细和不够明确等问题。游艇的检验管理不宜过于宽松,以免影响游艇自身及公共安全;同时,也不能过于严苛,以免影响游艇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在坚持“放管服”的前提下,在充分借鉴欧盟 CE 标准和美国ABYC 标准,修订现有技术规范和制定新技术规范,不断完善游艇检验法规,对可以进行宽泛检验的项目进行明确,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游艇检验法规规范,实现游艇行业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