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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

2022-04-07韩巍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民商事民商法交易

韩巍

(盘锦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盘锦 124000)

引言

当前,电子商务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改变着大众的生活方式。电子商务以其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特性,加速了线上交易的发展,一些线下实体商家开始向线上商业模式转移。电子商务对于提高商家、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要作用,也深刻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否则将影响市场经济的平衡和稳定;传统民商法的规定在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面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面临的问题

(一)民商事主体的转变

在传统交易模式下,民商法对市场交易中存在的民商事主体有明确规范,且具体到主体的行业、经营范围、责任等,使市场交易在监管下安全进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新型民商事主体不断出现,传统民商法在施行中遇到了不小的阻碍。在电子商务领域,凡是通过互联网交易的各行各业都属于民商事主体范畴,相较于传统民商事主体,不但没有实体交易行为,也不具备典型的物理特征,因此难以通过行为、特征等对其做出界定。主体无法明确,那么对于其应具备的资质和需承担的责任也就不好确定和约束了。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在商品经济前提下稳定、规范经济市场,保护民众个人合法利益和商品交易规则。电子商务领域相关问题已无法适用传统民商法,对电子商务的约束就难以实现了。

(二)交易安全无法保障

在交易方式上,传统交易形式和电子商务也有极大的区别。传统交易主要以现金为支付手段,而现金发行于银行,受银行监管,其安全性不言而喻。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现金已不是主要支付手段,各大银行的网上支付及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极大地便利了交易双方,但也带来了难以预知的风险。如伪造电子凭证、利用技术漏洞逐利等,都容易给交易者造成损失,且追回难度与传统交易相比更大,而传统民商法并没有对此制定明确的规范,导致电子交易风险增大,法律法规约束不到位。

(三)电子商务犯罪防范难度大

电子商务是依赖互联网存在的,交易双方在网络虚拟环境下完成交易。电子商务的确极大地方便了大众,但也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要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需要提供证据。传统民商法对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予以认定,并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及惩罚措施,但对电子交易活动,却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其原因在于,在电子交易过程中,通常只有虚拟凭证作为证据,虽然这可以证实某交易确实存在欺诈行为,但由于传统民商法尚未将其明确划入证据范围,也没有对判定条件做出规定,就导致难以依法处理电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缺少了法律的约束,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的难度就增大了。

(四)电子交易纠纷难以仲裁

以网络为载体实现交易行为的电子商务,为交易双方节省了大量时间,提高了交易效率;但与此同时,交易中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传统交易模式中,交易者面对面沟通,可以及时解决买卖双方的问题,也能依据自身经验对商品实体做出判断;而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通过网络沟通,难免造成交流障碍,买家也无法对商品进行实物评估,因此交易中的纠纷较多。虽然传统交易也会有各种纠纷,但是民商法中有明文规定,处理时有法可依,执法者可以做出有效裁决,保护双方的经济利益。而电子商务在虚拟环境下使用数字货币进行交易,传统民商法以处理传统交易纠纷为主,并未包含有关数字资源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有关部门在运用民商法解决电子商务纠纷时弹性不足[1]。传统民商法对交易权利受侵犯的一方,会提供相应的救助措施,但在电子交易中尚未见可行的救助方式,这也是创新传统民商法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

二、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创新对策

(一)确立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传统民商法必须跟上时代的脚步,进行全方位创新。电子商务中的新型民商事主体主要指活跃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买卖双方,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区别于传统交易中的主体。作为一种新型民商事主体,在面对纠纷时,原本的法律规范无法明确责任主体,导致仲裁难以进行;这就要求传统民商法将新型主体纳入调节范围,制定明确的规范和制度,促进交易双方履行责任与义务。从实际情况来看,可以要求贸易活动主体在录入电子商品时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促进电子身份法律平台建设,从而保障电子商务的一切活动都在法律监管下进行,提升电子商务活动的合规性。只有尊重民商法的价值和权威,促使商家自觉地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使电子商务得到健康发展[2]。

(二)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救济制度

在创新传统民商法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处罚外,还要考虑对权利受到侵犯的主体的补救措施,以帮其减少损失,建设健康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为解决此问题,可以设置一个救济机构,对权利被侵犯的贸易主体进行安抚和救助。当民商事主体的利益在电子商务贸易中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申请的方式向救济机构提出需求,以防止意外损失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值得注意的是,应加大对救济金的监管力度,对申请、审批、发放过程实施全面监管,保证每一笔资金都送到有需要的主体手中,防止不法分子从中牟取私利。

(三)向国际通行规则看齐

电子商务的交流、交易信息都建立在网络平台之上,对互联网有着巨大的依赖。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也出现了全球化特性[3]。近年来,跨境电商的活跃让我国电子商务贸易上升了一个台阶。跨境电子商务打破了时间的限制和国际地域的局限,向全球商务方向发展。因此,要想推动全球化电子商务,我国传统民商法在创新上就要做到与国际电子商务通行规则兼容并行,为电子商务全球化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笔者以电子商贸中的重要环节——支付——为例做以说明。支付安全一直是电子贸易中各主体最为担心的问题,而国际上,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对此有了明确的规范和较为完整的监管制度。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创新传统民商法时也要以此为参考,充分借鉴国际规则,在电子商务数字现金流通和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对自己的责任和权利有清楚的认知,并要求相关机构加大对交易各环节的监管力度。此外,还可以参考联合国贸法会提出的法律自洽原则,给予交易主体通过协商共同制定合同的权利,在保障民商法实效性的同时,也体现弹性的一面。落实到具体措施上,以电子交易中开展主体电子身份认证为例,相关部门可以只保障交易主体拥有进行CA 机构数字证书认证的权利,并提供证书查询服务;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具体交易规则,允许交易双方通过协商制定[4]。如此,不但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在监管下进行,又符合其经营范围广的特性。

(四)加强制度创新,紧跟时代步伐

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依赖互联网而存在的电子商务交易速度极快,通常几分钟就能完成一单交易,这是传统交易模式望尘莫及的。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这一特性,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实施诈骗,为自己牟取利益,而传统民商法对此有监督管理不到位之处。在微媒体时代背景下,传统民商法的创新需要结合互联网大环境进行。既往的交易,多通过纸质合同对买卖双方进行法律约束;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电子合同占据了主导地位,违法犯罪行为也易在此环节产生。此外,电子商务也容易遭受网络黑客的攻击,或承担系统漏洞的风险,而买卖双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受到法律保护,也是民商法应考虑的地方。所以,在传统民商法完善过程中,要立足于微媒体时代背景,突破传统交易模式,建设紧跟时代步伐的新制度。民商法的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推动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向科学化、法治化方向发展[5]。

结束语

移动互联网的出现与应用,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产生了诸多积极影响[6]。在微媒体时代背景下,传统民商法的创新需要进行多方面思考。通过确立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解决交易纠纷;完善电子商务救济制度,保障交易主体的权利;放眼国际,与国际通行规则并行;最重要的是结合互联网环境,紧跟时代步伐,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我国电子商务事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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