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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引证情况透析中国的民法学研究

2022-04-07刘争元

关键词:民法法学论文

高 毅,刘争元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233030

引言

法学本身的完整性及开放性特点决定了部门法学之间具有共通性,法学同其他学科间也有相通之处。跨学科的研究是未来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学理应顺应这一趋势进行跨学科研究,形成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哲学等,为法学的发展开辟新路径[1]。对此,多数学者也曾提出过类似的倡导。将其他学科的方法和方法论引入到现有的法学方法和方法论中,为现有的法学理论注入新的活力,从而产生新的理论[2];发展新兴、交叉学科的同时也要打破部门法学间的壁垒,推动法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与融合[3];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进行平等对话和交流,必将使法学界产生独特研究视角、产生更多具有跨学科意义的理论成果[4]。具体到民法学领域,民法学者不应将自己局限于民法的圈子内,应当充分地与其他学科进行广泛的交流,汲取其他法学部门的学术营养[5];中国民法学研究者应当具备更加广阔的理论视野,关注交叉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6];运用外部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拓宽民法学的研究范围、提高学术成果的内在科学性[7]。由此可见,不管是在什么时间段上,我国法学界和民法学界都在强调学科知识的交流、交叉与融合,倡导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开创法学研究的新路径,尽管他们的主张有所区别,但是在强调跨学科研究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近些年,学术界对于法学发展的研究已经从应然层面的呼吁过渡到实然层面的论证分析。如左卫民从论文引证出发,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与内外部学科间的知识交流状况,提出“未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加强对其他学科理论与方法的汲取,重视基于讨论、运用的学术引证,营造更为真实、充分的交流与争鸣氛围,促进学术共同体的形成与刑事诉讼法学的良性发展”的观点[8]。王社坤基于法学核心期刊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提出“环境法学研究应当是开放式的,不应有任何门户之见”[9]。林少伟、林斯韦通过对2000 年至2015年法学核心期刊中的商法研究性论文进行测评,提出未来商法学实证研究要进行更为密切的学科互动[10]。韩大元以30 年宪法学发展的资料为基础,研究宪法学发展,提出“宪法学除了与法学内部的相互学术对话外,还需要与其他社会科学进行交流”[11]。然而直至目前,对于民法学的发展状况的研究仍处于应然层面的呼吁,尚缺乏实然层面的论证分析,故本文将从论文引证出发,从实然层面对当下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流融合状况进行实证分析,探寻法学内部各学科及外部学科对我国民法学发展的影响程度及特点。

1 研究思路

引证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术研究的基础。通过学术论文的引证状况不仅可以看出研究主题的历史概况,还可以看出作品的知识谱系和信息来源[12]。换句话说,通过分析论文的引证状况,就能大致了解研究者与研究者之间、学科内部之间以及学科与外部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和争鸣状况。

出于学术论文的规范性、前沿性以及便于搜集的特点,笔者以《政法论坛》2001—2020 年间刊载的全部民法学论文为研究样本,通过分析这些论文的引证状况来研究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发展变化。这里的民法学论文包括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学术论文。统计工作包括有效论文、有效引证、法学论文的外部学科引证、法学内的部门划分。

1.1 有效论文

因为统计目标是分析国内民法学学术论文的内外部学科知识交流状况,所以凡是书评、学术作品信息、卷首语、国外及港澳台法律制度介绍、国内民法学某阶段的发展综述等非论文性的引证文献不计入统计范围。此外,那些纯粹介绍中西方法律史、思想史的民法学论文也不在统计之内,因为这些引证具有特别的针对性。此外,出于通过引证来看国内民法学内外部知识交流状况的研究目的,我国港澳台以及外国学者的学术作品同样不纳入统计范围。

1.2 有效引证

引证强调的是为了说明或者证明某个问题或者支持作者的某种观点而对其他文献的引用,所以本研究所认为的有效引证是对某一学科知识的引用,但不包括对新闻、政策政论、会议纪要、建议稿、工具书、法律法规、法院案例选、官方文件等信息资料的引用。关于作者的自我引用问题,由于本研究的目的不仅仅是分析法学内部各学科对民法学研究的影响,还旨在研究外部学科对民法学研究的影响,因此,在计算有效引证时,作者的自我引用被排除在外。

1.3 法学论文的外部引证

根据现行的分类方法,法学以外的学科可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自然科学包括数学、物理学、生命科学和工程,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文学科包括文学、历史学、哲学。学术分科是近代以来才逐渐成形的,很多古代作品的学科属性难以界定,虽然与法律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出于对整本书性质的考量,本研究是不归入法学著作的,一般归类到文学、哲学、历史学中;而近代以来的著作则按照学科分类归入到各自学科。关于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的著作,本研究一般认定为法学著作,而那些来自外部学科专业刊物的交叉著作则归入外部引证。关于部门法学间存在交叉课题或领域的期刊,则视研究主题确定具体分类。

1.4 法学内的部门划分

关于法学内的部门划分,本研究将法学划分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诉讼法、法制史。在这里本研究将比较法以及法学教育纳入到法理学之中,但是,其若针对的是某一部门法学,则分别归类。此外,在数据整理时本研究将关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文献的引用纳入到了国际法的范畴。

2 引证基本情况

2.1 引证总体概况

为了对民法学论文的引证状况有个总体把握,这里首先对引证的数量进行了细致考察。统计结果显示,《政法论坛》2001—2020 年间的154 篇民法学论文共有有效引证1864 个,其篇均引证量为12.10 个;最小值为年篇均6.46 个,最大值为年篇均20.25 个,且自2016 年后年篇均引证量保持在16 左右。通过进一步分析,2001—2005 年、2006—2010年、2011—2015 年、2016–2020 年每五年的篇均引证量分别是8.57、11.3、14.39、15.4,引证数量呈上升趋势。不难看出,在这20 年里,我国民法学者对他人研究成果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逐渐意识到通过引证来开展学术交流(图1)。

图1 2001—2020 年《政法论坛》民法学论文年度引证情况

2.2 引证的跨学科程度

要想全面细致地把握引证的具体状况,仅仅靠论文引证数量的初步考察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本研究分析了引证文献的跨学科程度,并对引证文献的跨学科程度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2.2.1 外部引证多样性的考察

从整体上来看,在2001—2020 年期间,《政法论坛》中的民法学论文的所有引证文献中,法学占绝对多数,共引证1 621 个,占论文总引证数的86.96%;而来自法学外部学科的引证数为243个,占论文总引证数的13.04%。需要指出的是,2001—2020 年间民法学论文对外部学科文献的引证比例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06–2010 年论文的外部引证率从7.69% 上升到16.05%,在这之后法学论文的外部引证率有所下降,但是仍然在10%以上。这可能和学术研究愈加规范有关,也可能与民法学界研究主题、研究方法日渐丰富有关,还可能与知名法学家的倡导有关,比如王利明、王轶、常鹏翱等都主张借鉴法学内外部学科知识。与1993—2002 年间民法学论文7.70%的外部引证率相比,2001—2020 年间的民法学对外部学科的引证率是有所增加的,但是与法学论文整体的外部引证率16.67%相比仍略有不足(表1)[15]。

表1 2001—2020 年《政法论坛》民法学论文内外部引证比率

进一步分析发现,民法学论文整体上对社会科学的总引证数是153,占总外部引证的62.96%;对人文学科的总引证数是86,占总外部引证的35.39%;对自然科学的引证数是4,占比是1.64%。这表明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是民法学外部学科知识的主要来源。如果将外部学科细分后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引证率最高的是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紧随其后,对这三个学科文献的引证占外部引证的72.84%,表明经济学、社会学、哲学是影响民法学研究最主要的外部学科。对经济学文献的高引证率可以理解为我国民法学研究中经济分析法学较受欢迎,民法学开始重视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将效益、效率观念运用到学术研究中,通过对民法现象、民法制度进行经济分析,加深对民法价值体系的理解,从而开创民法学研究的新方法[16]。对社会学、哲学的引证紧随其后,同样可以理解为民法学逐渐重视以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民法学存在的社会基础,以哲学的思辨思维追寻民法的本质,从而更好地应对现实问题。对于政治学、历史学、文学以及自然科学的引证相对较少,可以理解为民法学与这些学科间的交流尚不充分(表2)。

表2 2001—2020 年《政法论坛》民法学论文引证的外部状况

通过对外部引证多样性的考察,不难发现2001—2020 年间《政法论坛》的民法学论文的外部引证率是有所增加的,但是仍然低于法学整体的外部引证率,且引证面窄,引证对象主要集中于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上。而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学科学术研究作品的外部引证状况不仅能体现这个学科的开放程度,更能体现出这个学科学术的创新能力、发展程度和前景。加之民法学以民法现象为研究对象,而这种民法现象与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乃至生活方式是密切相关的,因此研究民法现象不能仅以法学学科为支撑,还需要与外部学科进行密切交流,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推动民法学的发展。

2.2.2 内部引证多样性的考察

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外部引证率虽然有所上升,但是更多的引证文献是来自于法学学科内部的,所以法学学科仍然是民法学引证文献的主要来源。通过对法学内部引证状况的细致考察,发现在20 年间《政法论坛》民法学论文引证文献中,民法学的引证数为1 305,高达80.51%,这还是在排除对法律法规、法院案例选、官方文件等信息资料引用情况下得出的数据,其他部门法学仅占19.49%。而在这些部门法学中,法理学占10.30%、宪法行政法占2.10%、刑法占0.49%、诉讼法占1.35%、国际法占1.48%、经济法占1.73%、商法占1.05%、法制史占0.99%,除了法理学以外的其他法学内部学科占比均不超过3%。虽然民法学界近些年不断强调民刑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民法与宪法行政法结合,但是根据数据显示,这一趋势并不明显(表3)。

表3 2001—2020 年《政法论坛》民法学论文引证的内部状况

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民法学研究具有相对封闭的特点,而过度侧重制度性研究是导致我国民法学研究“自我封闭”的重要原因[13]。在这种“自我封闭”之下,似乎民法学问题仅是民法学自身的问题,民法学者将自己限制在民法领域,以致于在研究过程中缺乏与其他部门法学以及其他外部学科的沟通和交流。长此下去,虽然能促进民法学研究朝着细致化方向发展,但是当现实社会中出现新生事物时,仅依靠民法学研究就不足以应对。所以,从总体上来说,“自我封闭”下的民法学是不利于其长期发展的。

3 研究结论和改进思路

综上所述,在过去20 年间,《政法论坛》民法学论文的引证数量呈上升态势,说明我国民法学界越来越注重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引证。但从横向上看,民法学研究中仍然缺乏跨学科的知识运用,相关的交流和借鉴同样还不够,主要表现在86.96%的引证来源于法学内部,而引证对象是民法学自身的就占其中的八成,对于其他法学学科的引证也主要集中在法理学上。至于对法学以外的外部学科知识的引证较以往虽有所增加,但是与法学整体上的外部引证率相比仍然是略有不足的,对于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的引证数较少。这就暴露出民法学至今仍然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自洽性,与学界所倡导的学科知识间的交流融合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改进这一状况,本研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打破学科分立格局

3.1.1 打破部门法学分立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法学快速发展,法学内部也开始高度细分,形成了法学理论、刑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法律史、军事法学共10 个二级学科专业。这固然使得各个部门法学得以深入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导致部门法间的相互陌生,于无形中在部门法学间增了知识隔阂,以致于在学术研究上形成“饭碗法学”[1],各部门法学的研究者将自己局限在自身领域中,重复性研究已经有过的理论、制度,阻碍法学内部学科间的交流借鉴。

法学学科作为一个完整整体,各个部门法是法学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考虑到个人精力、能力的有限性以及研究领域的着重点不同,近代以来法学进行了严密的学科划分,虽然现代法学越来越朝着专业化、细致化方向发展,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学者将自己禁锢在某一领域的理由,更不应该成为阻挡各个部门法学进行知识交流的屏障。进一步讲,为了更好地处理现实问题、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也应当进行学科间的知识融合,以不同的视角来审视某一现实问题,发挥出不同部门法的优势,协力解决现实问题。就以国家赔偿这一问题为例,仅仅依靠民法学单个部门法是不足以应对的,还需要结合刑法学、宪法行政法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的知识来进行深入研究。所以,要想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解,就需要从多个部门法角度来进行分析。

当前,我国民法学研究很少借鉴其他部门法学的参考文献,与各个部门法的交流也有限。这与学界所强调的民刑结合、民法与宪法行政法结合、民法与经济法结合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是不相符的,对民法学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对整个法学界来说要打破分立格局,对民法学来说更要打破单一部门法的限制,用其他部门法知识来开创民法学研究的新视角。

3.1.2 打破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间的分立格局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所面临的知识浩如烟海,出于个人精力的有限,便出现了高度专业化的学科划分。学科划分之后,固然促进了各学科知识朝着更加精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但是同时也会限制学科间的交流融合,限制各学科的发展,以至于各学科朝着孤立方向发展。

法学作为社会学科里的显学,其研究对象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又是由人所构成,所以法学的研究不可能摆脱对人的研究。而对于人的研究不可能单单靠一个法学就能完成,其需要综合多种学科进行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新事物需要法律去调整,而对于这些新事物的研究不可能单靠法学这一门学科来进行研究。比如,虚拟财产,除了涉及法学还涉及经济学、社会学;人脸识别,除了涉及法学还涉及生物学、工程学;电子商务,除了涉及法学还涉及社会学、统计学、管理学等。以上列举的这些仅仅是冰山一角,在现实社会中还存在很多这样的新事物,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竞相涌现。所以,多学科协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打破学科间的分立,促进学科间的交流借鉴或者交叉学科的发展势在必行。当然,法学学科要想打破学科分立局面,需要一批又一批法学研究者以超越学科的实际行动,积极借鉴其他学科的优秀成果,促成与其他学科间的交流。

3.2 善用外部学科的研究方法

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应对问题、思维方式和应对方法,因而也具有不同的研究方法[14]63。例如,法学有规范分析法,社会学有实证研究法,哲学有思辨法,经济学有边际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等。每个学科的研究方法都有其特殊性,这就为学科间的交流融合创造了可能性。

近年来,不少法学研究者开始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外部学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法学研究。民法作为法学中的热门,也开始注重借鉴外部学科的研究方法。当前民法学界在进行民法学研究中开始重视对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外部学科知识的运用。这样的学科结合给民法学界带来了新气象,对于民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民法学在善用内部规范分析法的同时,应当注重法学之外的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如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以及历史学的方法等[17]。

第一,运用社会学的方法。通过运用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法,以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民法学存在的社会基础,研究民法学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解决民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问题,推动民法学的发展。近些年,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农村彩礼返还纠纷、婚内索赔问题、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日益突出。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不能仅从民法角度论证分析,还需要结合社会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因为这些问题产生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我们不能脱离社会谈法学,更不能脱离社会谈民法学研究。

第二,运用经济学的方法。通过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边际分析方法等,以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民事法律制度,可以推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以《民法典》第9 条“绿色原则”为例,通过仔细分析其条文,我们会发现其背后隐含着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理论,其中资源代表的是成本、生态环境代表的是效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愈加强调保护环境,在公法处理环境问题出现桎梏之时转向私法领域寻求突破,将绿色原则上升为民法学的基本原则,通过在民法领域建立以绿色原则为基础的制度,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可以说,绿色原则的确立在付出资源成本、制度成本的同时,收获的将是良好的生态环境,即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收益。由此可见,经济学的成本和收益的衡量方法在民法法律制定及制度构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然,在运用经济学方法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仅强调成本与收益,还应当牢记公平正义才是民法学所追寻的最高价值。

第三,运用政治学的方法。张文显在其主编的《法理学》中就曾说过,“法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一方面法直接受政治的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它又发挥着协调政治关系、规范政治行为、促进政治发展以及解决政治问题的重要作用”[18]。法学与政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民法作为法学中的重要学科,其与政治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民法是国家制定并保障实施的,是国家立法的产物,也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在民法学研究中,特别是研究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土地问题时,应考虑政治的因素,结合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第四,运用哲学的方法。在民法学研究中借鉴哲学的思辨思维,可以深刻了解民法学的本源性问题,并将民法问题、民法现象置于哲学的存在与思维、一般与特殊、自由与必然中进行考量。对民法问题进行哲学性反思,不仅可以探究民法学的本质与规律,还可以考察和论证民法学相关理论和制度的合理性。比如,《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是理论根据实践发展不断深化的结果,是民法学发展的必然结果,对其进行研究不能仅仅从法学范畴加以分析,还需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活动、体系构成以及具体内容进行哲学性思考。

第五,运用历史的方法。古人云,“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研究历史可以得知事物发展规律,从而资鉴现实、预示未来。不同的历史时期会产生不同的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规范,而通过研究它们在不同时期的具体表现,深入了解其变化过程,可以找寻到其背后的变化规律,从历史的积淀中总结经验。以农村土地为例,该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从实行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到土地流转,再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规范是在不断变化的。通过研究这些变化,我们会发现农村土地改革都是在原有基础上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进行的。当下,三权分置改革处于关键时期,民法学界更应该从已有的改革历史中总结经验,提出新的理论倡导,引领中国土地改革朝着良性方向发展。因此,将历史思维运用到民法学研究中,不断地从历史中总结经验,正确理解不同时期的具体民法规范,以便为现世设计出合理的民法规范。

4 结语

学术论文的引证情况,不仅能体现文章的严谨性,还能体现学界研究方法、观点、思路的转变,更能体现学科与学科间的沟通交流状况。本研究通过对《政法论坛》20 年间的民法学论文引证状况的统计分析,发现我国民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及外部学科间的沟通交流仍有不足。未来的民法学研究需要加强对其他学科理论、研究方法的汲取,寻找民法学发展的创新点,推动民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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