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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趋势及我国基本对策

2022-04-07董晓颍

互联网天地 2022年3期
关键词:贸易协定条款规则

□ 文 汤 扬 武 悦 董晓颍

0 引言

数字贸易对全球经济贸易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数字贸易规则是数字贸易发展的基本保障,近年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都在积极推动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2016以来,WTO启动在电子商务/数字贸易领域的国际贸易规则谈判,此后由美国主导的UMACA、TPP,东盟主导的RCEP等多边贸易协定不断涌现。但由于各国在全球数字贸易中处于不同的角色分工和发展阶段,政策立场与利益诉求存在较大分歧,目前还未在大范围内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近期G7数字贸易规则的合意,意味着美欧首次在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使用原则等领域达成一致,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具有一定的推动意义。

1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情况

数字贸易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谈判的焦点。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发展历史来看,很多规则都是先在小范围内达成诸边协定,时机成熟后再转化为多边协定。

WTO的现行规定下尚未制定专门的数字贸易规则,截至2021年底已有86个WTO成员国签署《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加入与数字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谈判,但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各主要成员国凭借自身的核心优势和发展需要,积极推动诸边数字贸易协定的制定和完善,意在扩大在数字贸易治理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并确保本国经济和战略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各国经济结构、产业发展的差异导致数字贸易发展程度各异,因而在制定数字贸易原则时呈现出不同立场。根据各国立场的不同可以将数字贸易协定分为三个主要阵营:一是要求数字自由的美国阵营,二是强调数字主权的发展中国家阵营,三是坚持数据监管的欧盟阵营。(如表1)

表1 近年来区域数字贸易协定的基本情况

1.1 美国在数字贸易协定谈判中,始终强调数据跨境流动自由,意图维护其全球数字贸易的领先地位,主导未来的数字贸易规则,逐步将数字贸易“美式模板”推向多边化

2018年3月,日本等11国签署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CPTPP延续了TPP美式数字贸易规则框架,是迄今为止最高标准的贸易协定。而美国另起炉灶通过促成区域数字贸易谈判,增加其在多边谈判中的筹码。2019年,美国与墨西哥、加拿大就更新北美自贸协定达成共识,签署了《美墨加协定》(USMCA),延续并超越了TPP 数字贸易规则,深化了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同年,美国与日本签署首个专门的数字贸易协定《美日数字贸易协定》(UJDTA),将“美式模板”推向更高水平。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之间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共识,后续可能对WTO多边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产生重要影响。

1.2 新加坡、智利等中小国家在基本承袭美式模板基础上,延伸了规则范围和内容深度,是中小国家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新实践,对大国主导的数字贸易格局发起挑战

2020年6月,由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发起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正式签署,DEPA涵盖电子商务、数字传输、数字产品等十余个板块,同时包含了人工智能伦理和金融科技等新兴领域,在借鉴CPTPP协议的同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升级。同年8月,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签署了双边《数字经济协定》(SADEA),此协定是基于CPTPP及新澳自由贸易协定的更新。

1.3 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上赋予了成员国更多自主权和豁免条件,开放程度不及美式模板,意图保护国家数字主权,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

2020年,东盟十国、中、日、韩、新加坡等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CPTPP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条款的条件限定,加强了对国家数字主权的保护,削减了部分条款内容和效度。如电子商务章节中包含了诸如“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和“基本安全利益”等义务豁免条件,在不影响规则本身通过的情况下为各国保留了决策空间。

1.4 欧盟陆续在双边协定中增加数字贸易相关条款,但对区域外国家坚持严格数据流动隐私保护原则,相关协定的框架和内容与国际主流数字贸易协定仍存在一定差距,影响力仅限于其协定签署国

欧盟早在2016年4月就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强调严格的数据监管和隐私保护。2018年,陆续与新加坡、墨西哥、日本等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包含了免征数字关税、数字贸易便利化、信息保护相关条款。但总体来看,欧盟数字贸易规则整体呈现“区域内国家协同开放,对区域外国家监管严格”的特点,在全球数字贸易多边谈判中发声较少。

2 全球数字贸易协定主要领域的对比分析

目前全球主要区域数字贸易协定均包含市场准入、数据跨境流动与存储、数字贸易便利化环境、行业监管等几方面核心条款,但不同协定在条款内容、限定范围以及效度强弱上有所不同。总体来讲,美国主导的两个协定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方面规则强硬、条款效度最强;新加坡等国签署的数字贸易协定条款范围最广、灵活性较强;东盟发起的RCEP充分考虑缔约国的自主性,开放程度有限;欧盟双边贸易协定对于数字贸易规则的覆盖面较为欠缺。而此次G7就数字贸易原则达成合意,强调了数据应在可信状态下跨境自由流动,标志着欧盟数据强监管模式与美国数据开放治理模式之间的中间立场,反映了欧美立场逐渐靠拢的新动向。(如表2)

表2 区域数字贸易协定核心条款对比

2.1 数字贸易便利化环境与行业监管

份、电子发票、金融科技和电子支付等条款。此次G7数字贸易原则也表示支持推动无纸化贸易,建立单一贸易窗口。行业监管上,各协定均出现对个人信息保护、线上消费者保护、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方面的诉求,注重对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的保护。

2.2 市场准入

发达国家基本就数字产品的市场准入原则达成一致,与发展中国家立场存在分歧。包括G7原则在内的所有数字贸易协定均禁止对电子传输(包含电子传输内容)征收关税,同时发达国家主导的协定就数字产品和服务的非歧视待遇已经达成共识。RCEP则一方面维持免征数字关税条款的政策主张,但也尊重各国对国内数字经济的主权维护;另一方面删减了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相关条款,实际上是维护以东盟国家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发展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利益。

2.3 数据跨境流动与存储

数字贸易便利化和行业监管方面较少涉及各国核心利益,目前各协定均规定了相关条款,这部分谈判进展最快,旨在推进数字贸易环境向电子化、合规化发展。数字贸易便利化环境上,绝大多数协定均已在国内电子交易框架、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其中,DEPA和SADEA在该方面的规定最为先进,还包括了数字身

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本地化存储禁令是目前区域数字贸易协定中分歧最大的议题。USMCA、UJDTA、CPTPP等协定均主张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数据本地化存储禁令,其中美国主导的两个协定最为激进,删除了关于监管要求的例外条例。而RCEP虽支持数据自由流动和非本地化存储,但措辞较弱,且包含强调自评原则和主权国家安全利益导向的限定说明。欧盟对数据监管要求相对严格,其现有双边贸易协定中均未对“禁止数据本地化存储”做出规定(欧盟-英国协定除外),也仅有个别协定在满足欧盟数据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墨西哥、日本、英国)。此次G7达成的数字贸易规则在数据流动方面取得一定突破,标志着欧美数字贸易立场逐渐靠拢。G7支持数据应该在可信任(包括个人和企业的信任)的状态下自由跨境流动,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的不合理障碍,持续回应隐私、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问题。同时将与成员国合作探索在数据治理和数据保护方面规制路径的共同点,提高成员间的互操作性。

2.4 数字知识产权

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争议主要体现在是否禁止公开源代码问题上,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的主要利益分歧之一。以USMCA、CPTPP为首的数字贸易协定要求不得强制要求国家公开和转让源代码,G7也持相同立场,旨在加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巩固其信息垄断地位。RCEP兼顾成员国之间的不同发展阶段和需求,删减了禁止源代码开发的条款,在全面完善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同时,制定了过渡期和技术援助相关规定,意在帮助发展中国家缩小技术发展差距,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创新。

3 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演进趋势

3.1 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迅猛、日趋完善,未来谈判继续围绕数据跨境流动限制等领域

随着数字贸易在全球经济贸易中的影响日趋重要,相关规则也日趋丰富和完善。目前全球范围内已有不少贸易协定引入了数字贸易规则,未来数字贸易协定数量将持续增长,涉及的议题范围和深度不断增加,对成员提出更高的制度型开放要求。从区域贸易协定的统计数据来看,数字贸易规则保持逐年上升,规则的广度和深度均呈快速增长态势。截至2021年4月,全球包含电子商务章节的RTAs有109个,涉及世贸组织2/3的成员。近年来,区域及双边数字贸易协定谈判除了都包含无纸贸易、电子认证、电子签名、取消关税、消费者保护等普通条款外,跨境数据流动、本地化和源代码等数据相关议题逐渐增多,且越来越多地向边境后措施延伸,如个人信息保护、国内监管框架、政务数据公开等。在市场开放上也力争突破成员国在《服贸总协定》(GATS)下做出的承诺,如电子传输永久免关税等。总体上,全球数字贸易协定致力于减少数字贸易壁垒,创造有利于数字贸易的便利产生环境,带动全球数字经济增长与发展。

3.2 短期来看,各国核心利益诉求难以达成一致,小范围诸边协定将发挥重要作用;长期来看,全球数字贸易联盟化趋势加速

WTO为数字贸易发展确立了基本的规则框架,全球目前有86个成员国参加了WTO提出的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倡议,但受制于地缘政治、国家安全、隐私保护、产业发展水平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各国在网络中立、数字税、隐私权等问题上的矛盾难以调和,只能在消费者保护、垃圾邮件、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无纸化交易等非核心议题上寻找契合点。在此背景下,以美、欧、东盟等主要经济体为代表的国家发起的诸边贸易协定对推动区域经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美欧借助于高水平贸易协定,逐渐建立起以自身为“枢纽”的庞大的数字贸易协定网络,加速了全球贸易联盟化的趋势,使中小国家在发展空间和规则融入上处于不得不依附的被动局面。因为美欧及其协定成员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占全球份额将近80%,若不融入其贸易协定网络,有可能会失去参与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战略先机。

4 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对策建议

4.1 完善国内数字领域监管立法,加强制度供给和法律保障

与传统经济贸易相比,数字贸易的贸易方式和贸易内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数据产权保护利用、网络空间治理等成为监管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数据泄露、非法售卖数据等事件层出不穷,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面临严峻挑战。建议国家层面进一步健全数字治理政策法规法律体系,完善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对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的监管立法;同时加快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协同提升数字贸易治理水平,为数字贸易开放发展的制度环境与监管协调奠定良好发展基础。

4.2 加快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广泛渗透和应用,为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当前我国关键数字基础设施和核心技术与美国仍存在较大差距(精密传感器、集成电路、工业软件等)。国家层面应集中力量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核心技术突破。一是强化基础技术研究,提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关键技术自主权和创新能力,以技术创新带动产业发展,不断提升贸易数字化和数字化贸易水平。二是夯实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加快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确保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领先优势。

4.3 深化高水平对外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在日益以数据为基础的全球经济贸易分工中,多数国家从中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红利,对外开放是借助全球化分工协作发展经济的前提,同时关键技术和产业国际竞争力也决定了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国家层面应根据国家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深化对外开放水平,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加强数字贸易国际合作,通过多双边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来提升国际影响力;同时加大与国际高标准规则对接力度,积极参与重点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

5 结束语

随着贸易数字化和数字化贸易的持续推进,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我国近期出台《“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申请加入CPTPP及DEPA等系列举措也表现出持续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构建国际贸易规则的决心。在此形势下,应进一步提高国内数字治理水平,为数字贸易开放发展的制度环境与监管协调构建良好基础。同时努力集中优势资源,夯实关键数字基础设施,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协调各方面配合,积极推动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的进一步增强,为我国未来可持续增长的经济总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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