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柱:强化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2022-04-07周阳琳
周阳琳
法与理都是法律文书的灵魂,是法律规范在法律文书中得到使用的集中体现。检察法律文书中的说理不仅体现了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需求。近年来,贵州省天柱县检察院将法与理相融合,通过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是以司法办案为出发点,促进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常态化。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准确把握复杂的案情和法律关系以及多样性的案件特征,在对法理和政策的深刻理解、对社会的广泛了解、对人性心理的透彻把握基础上,通过复杂的逻辑思维,详加论证,尽量把案件事实审查清楚,并提出符合法律要求的处理意见。在法律文书中既有对案件事实的归纳、法理的阐述,又有对犯罪根源的分析和对法律的宣传,做到情理与法理相统一。
二是以素质提升为着力点,促进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规范化。审查案件的过程既是一个归纳分析推理的思辨过程,又是一个发现证据缺陷、事实模糊以及定性不准等问题的过程。检察干警必须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归纳、全面分析、科学判断能力,以及演绎、归纳、论证、说理的文字功底,将思维活动的过程以规范的法律用语、简洁的文字方式、论证讲理的方式在法律文书或口头中条理清楚地表达出来。为此,该院通过以案促学的方式,寓业务学习于办案之中。在司法办案活动中,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检察干警的职业素质,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
三是以口头说理为突破点,促进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普遍化。現行的法律文书多为填充格式,承办人只需援引法条,填写当事人概况、案件性质等要素即可制作完成,无须作任何分析论证,虽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但也存在无法反映法律事实发生的全部过程,难以让当事人了解和理解繁杂的法律规定和深奥的执法原则的问题。口头说理作为填充式法律文书的补充说理方式显得尤为重要。本院充分发挥口头说理、口头答疑的作用,采取面对面交流的方式,将法理、情理表达于口头,以心理疏导为主,以理说法,力求让当事人不仅知道结果,还知道“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