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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收息”暗藏玄机

2022-04-06青剑

党员文摘 2022年2期
关键词:隆回县陈某利息

青剑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政协原主席黄和健,利用其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房地产开发、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其获取的好处费中,绝大部分通过“放贷收息”方式迂回受贿。

现年59岁的黄和健,大学毕业那年成为隆回县机关公职人员,后来逐渐走上领导岗位,落马前,黄和健任职隆回县政协主席。长期在隆回县深耕,丰富了黄和健的人脉资源。他尤其热衷于结交做生意的朋友,并给自己贴上“亲商”、“爱商”的标签。

2001年4月,黄和健进入县委常委班子。自此,请他出面“摆平”事情的朋友络绎不绝。做工程起家的柳泉暴富以后,打起了提高社会身价的算盘。他专门设饭局宴请黄和健,表示想成为湖南省人大代表,希望黄和健“提携”自己。黄和健当即表态同意推荐。次年初,黄和健在隆回县委常委会专题会议上竭力推荐柳泉为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并顺利通过会议表决。虽然柳泉最终没有获得湖南省人大代表资格,但他仍对黄和健感恩戴德。

2002年下半年,柳泉着手收购隆回县造纸厂,经过黄和健的运作,柳泉如愿以偿。为感谢黄和健的帮助,柳泉递上用信封包着的现金,表达“心意”。黄和健再三拒绝:“我不能知法犯法,你收回去。”柳泉连连奉承黄和健是清廉的领导。

时隔两个月,黄和健却向柳泉主动提出,家里有一笔30万元的存款到期了,继续转存不划算,问造纸厂有没有资金需求。柳泉当即表态给其按年利率30%计算。就这样,黄和健“借”给柳泉30万元,每年坐收高额“利息”,截至2009年,共向柳泉收取“利息”40多万元。

在柳泉第一次结算“利息”时,黄和健望着眼前的现金,内心不由沾沾自喜。他觉得“放贷收息”既可以规避党纪国法的追究,也让请托办事的人无法拒绝。于是,他开始不断寻觅新的“放贷”对象。

2003年,黄和健帮建筑商项力勤承揽了机动车驾驶员考场建设项目,还在项力勤儿子的工作调动事宜上出过力,又安排其两个亲戚当选隆回县政协委员。项力勤虽然送了烟酒等礼品酬谢,但在黄和健看来这些根本不足以回报。

2005年4月,项力勤承揽的工程项目结算完毕,他再次设宴表示感谢,随口说要分一些“好处”给黄和健。黄和健遂见机行事:“我有一点闲钱……”项力勤立马接过话茬说:“我有个工程需要垫资,就借给我好了。”于是,黄和健借出30万元,按年利率30%收取“利息”。截至2007年4月,项力勤共支付18万元“利息”。后来,黄和健又凑了点钱,与项力勤按照50万元的本金结算“利息”。2008年至2012年,项力勤将应支付的“利息”款75万元划入本金“利滚利”。2016年4月,两人经再次结算,确认2013年至2016年期间的“利息”为60万元。自此,黄和健以“利息”形式共收受135万元。时隔一个月,黄和健声称看上了一处房产,项力勤“退还”黄和健全部本金。

“放贷收息”让黄和健尝到了甜头,但他不再满足这样的“小打小闹”。工程老板樊兴凭借承揽工程发家,2011年下半年,在黄和健的“关照”下,樊兴承揽了某小区的楼盘建设项目。樊兴欲以现金酬谢,黄和健却提出入股,樊兴颇感意外。黄和健拍了拍樊兴的肩膀说:“老弟,你只要按出资比例分配就行了,我绝不会多要一分钱。”最终,樊兴同意黄和健入股该项目。樊兴向黄和健的好友陈某借款300万元,又将此300万元以陈某的名义“出资”。黄和健通过该“干股”获取利益200万元。

柳泉后来也做起了开发房地产市场的项目,每次遇到麻烦他都请黄和健出面“摆平”。2009年5月,黄和健向柳泉在长沙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投资180万元,至2015年2月,连本带利共获取360万元的高额回报。

商人邹飞拿下某精品楼盘项目后不久,送给黄和健一万元“感谢费”,黄和健婉拒:“无功不受禄,不用这么客气。”邹飞表示:“往后少不了黄常委的关照,另有重谢。”2016年5月,邹飞在开发隆回县城北新区的项目时遇到资金难题,请托黄和健引荐投资者合作。黄和健不仅推荐了大老板陈某,还向隆回县委宣传部原部长刘某打招呼,在“招拍挂”过程中设置对邹飞有利的条件。在黄和健的授意下,陈某与邹飞达成合作意向,陈某借出3000万元给邹飞,刘某为邹飞“量身定做”了符合竞标资格的遴选条件,黄和健则利用担任城乡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便利表决同意该项目。

一番运作后,黄和健提出“出资入股”,并让其妻子监管财务,却遭到了邹飞的拒绝。经过谈判,最终由邹飞拿出500万元现金作为“补偿”。

2019年3月17日,邵阳市纪委监委在调查隆回县委宣传部原部长刘某等人的违纪违法问题时,顺藤摸瓜,坐实了黄和健违纪违法犯罪的证据,立即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过教育,黄和健很快交代了问题。

案发后,黄和健退赃1020万元。2020年8月6日,邵东市人民检察院对黄和健提起公诉,指控其自2001年以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投标、房地产开发、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214.9万元。

一审开庭时,黄和健及其辩护人辩称,“放贷收息”收益中不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以及“投资分红”收益中不属于“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部分,不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黄和健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问题,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从轻、减轻处罚。

2020年11月2日,邵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和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追缴其尚未退赃的剩余违法所得192.9万元。

黄和健在上訴中提出,通过“放贷收息”和“投资分红”获取的1183.9万元,性质上属于普通民事投资行为,认定受贿数额时应当剔除按照利率行情计算的利息数额和不属于“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部分,其实际受贿金额为18万元。其辩护人提出,黄和健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积极退赃,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和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其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柳泉、项力勤、樊兴等人谋取利益,通过“放贷收息”和“投资分红”的方式收受财物,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和投资关系,实质上属于权钱交易,依法应当认定为受贿,且黄和健获取的“利息”及“收益”应当全部认定为受贿数额。对黄和健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实际上,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处。据此,黄和健“放贷收息”和“投资分红”获取的1183.9万元,依法全部被认定为受贿。

2021年2月10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刑事裁定书,驳回黄和健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摘自七一网 七一客户端/《检察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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