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5.8亿元融资性贸易骗局
2022-04-05蓝晓宇
蓝晓宇
长期以来,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企业以借贷为主营业务的行为。本案案涉公司恰恰是利用与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的机会,在自身严重亏损的情况下,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企业巨额资金。
融资性贸易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以商贸之名行借贷之实,通过融资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交易过程中,作为贸易主体的企业可获得短期资金使用权,而资金提供方既能增加贸易体量,又能获得高额利息,双方各得其所。
长期以来,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企业以借贷为主营业务的行为,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财大气粗(资金头寸宽松或较易从银行获得授信)的企业为了牟取暴利,便置相关规定于不顾,与一些中小企业私下进行“真融资、假贸易”的异化贸易。参与此类交易的大型企业往往缺乏风险防控措施,一旦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其用于融资的资金就会产生巨大风险。
深圳市易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易道”)主要经营手机贸易业务,李鲲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徐宗飞、王韬共同负责公司日常决策和管理事务。2017年初,深圳易道与陕西某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科工”)开展资金合作。陕西科工是国企,不能直接拆借资金给深圳易道,于是双方商定以买卖手机的形式掩盖彼此间的融资性贸易。保险起见,陕西科工要求与深圳易道合作的下游公司必须是国企或知名电商,以确保其投入的资金能安全回款,深圳易道便介绍陕西科工与同样属于国有企业的江苏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合作。2017年3月起,深圳易道正式開始与陕西科工、江苏公司通过“过流水”“直供”“代采”等形式开展所谓的手机贸易,实质为深圳易道与陕西科工、江苏公司之间开展的融资性贸易。具体操作形式为:由上下游多家关联企业先后签订内容类似的多份手机购销合同,陕西科工、江苏公司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贸易,使整个交易链形成货物流转闭环。深圳易道作为资金需求方,利用交易期获得一定时段的资金使用权,并将资金用于自身及关联控制公司手机等贸易活动。
按约定,深圳易道按每笔融资款实际占用时间向江苏公司支付年化8%—9%的利息,向陕西科工支付年化12%的利息。合作期间,陕西科工与江苏公司间签订的手机购销合同都由深圳易道安排,手机货款打入深圳易道关联或控制的公司,再由深圳易道安排其关联或控制的公司汇款给江苏公司,江苏公司负责回款给陕西科工。整个贸易链为融资性贸易,即由深圳易道通过手机贸易的形式分别从陕西科工、江苏公司进行融资,而陕西科工、江苏公司则从中获取贸易量及资金利息。
警惕融资性贸易背后隐藏的骗局 (图/视觉中国)
陕西科工安排时任该公司物流商贸分公司通信终端项目组业务副组长李晖与深圳易道安排的上下游公司对接。交易过程中,陕西科工与深圳易道等上游公司、江苏公司等下游公司合作所获得的收益,都是深圳易道通过江苏公司等下游公司支付货款的形式支付。陕西科工、江苏公司只负责提供和回收资金,上下游手机采购销售均由深圳易道负责,陕西科工、江苏公司在赚取的利润中扣除约定的利息后,余款以服务费形式汇给深圳易道。
2018年以后,深圳易道通过签订贸易合同,安排陕西科工及其直接控制的陕西某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上海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科工上分”)从深圳易道或其指定的上游公司采购手机,再安排江苏公司从陕西科工、陕西科工上分采购手机,赊销给深圳易道及其实际控制的广东德旭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德旭”)、广东易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易道”)等下游公司。在该贸易模式下,陕西科工出借给深圳易道的资金,由深圳易道通过江苏公司向陕西科工还款;而江苏公司出借给深圳易道的资金,则需通过陕西科工的通道进入流转。该交易过程中所采购的手机实际上由深圳易道全程控制,最终形成闭环贸易,加剧了江苏公司、陕西科工融资给深圳易道的资金安全风险。
2018年5月,李鲲、徐宗飞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广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供应链公司”)、广州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保理公司”)等合作单位和个人闻讯后,纷纷要求撤回其在深圳易道的投资。经由李鲲、王韬等人决策,深圳易道当即偿还广州供应链公司借款及利息7000余万元、偿还广州保理公司借款8000万元。上述用于还款的总计1.5亿元资金均为从陕西科工、江苏公司融资来的资金。
由于李鲲、徐宗飞被抓,加之出现资金挤兑,深圳易道很快便资不抵债、严重亏损。深圳易道亏损给提供资金的两家国有企业带来巨大风险。按照深圳易道此前与陕西科工和江苏公司的约定,公司严重亏损、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其他资金平台及个人挤兑抽资都属于应当及时向陕西科工和江苏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然而,深圳易道却未按照协议如实向上述两企业通报情况。作为陕西科工负责对接业务的李晖由此成了“内鬼”,他为了收取好处费,向陕西科工隐瞒了上述重大事项。
为了填补因挤兑抽资造成的资金漏洞,王韬多次联系李晖,称己方因向多家资金平台还款造成资金紧张,希望李晖促成陕西科工此前计划增加的借款,并早日投入使用。李晖于是向陕西科工物流商贸分公司总经理黄成等人汇报了深圳易道想加快新增额度审批速度的想法,但没有汇报“广州供应链公司等抽走资金,想用陕西科工新增资金来填资”的真实情况。
据查,李晖之所以明知故犯,是因为他可以从中获得好处费。据李晖事后供述,当时其与李鲲谈判时,双方实际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年化24%,其中12%通过手机贸易中加价的形式支付给陕西科工,另外12%的利息作为给他个人的好处费。
据陕西科工物流商贸分公司副总经理何继生证实称,陕西科工通过评定合作单位审计报告盈亏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当时深圳易道已经严重亏损,但李晖却向陕西科工提供了该公司盈利的虚假审计报告,从而导致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继续为深圳易道提供资金。2018年6月,陕西科工获批1亿元信用证额度用于出口业务,并继续投资深圳易道做融资性贸易业务。就这样,在徐宗飞、李鲲相继被河北省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深圳易道竟然通过李晖,从陕西科工增持1亿元融资额度,并通过新签合同的方式将该资金用于深圳易道手机贸易链中。
经审计,截至2019年10月31日,深圳易道、广东易道、广东德旭共骗取陕西科工、陕西科工上分、江苏公司5.81亿余元,被告人李晖从中获得好处费3990万余元。
案发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深圳易道、广东德旭、广东易道罚金500万元、300万元和3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鲲、王韬、徐宗飞、李晖有期徒刑12年6个月、14年6个月、14年6个月、12年,均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并责令三被告单位和李晖退赔被害单位陕西科工、陕西科工上分人民币3.57亿余元,退赔被害单位江苏公司人民币2.24亿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深圳易道、广东德旭、广东易道,被告人王韬、徐宗飞、李晖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单位深圳易道、广东德旭、广东易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给他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李晖明知情况仍“积极”参与上诉单位深圳易道合同诈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王韬、徐宗飞、原审被告人李鲲系上诉单位实际控制人,共同决定实施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2021年10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