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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知识产权保护与良性发展路径

2022-04-05张楚昊

检察风云 2022年5期
关键词:注册商标著作权法知识产权

张楚昊

探索“剧本杀”行业的健康发展之路

作为新兴的娱乐方式,在市场需求、综艺宣传等因素作用下,“剧本杀”正逐渐进入年轻群体的日常生活中,无论在线上和线下,均处于爆发式增长期。据测算,2021年中国“剧本杀”行业市场规模将超过150亿元,消费者规模超900万。根据《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是指根据一定的故事剧情,提供剧本、机关密室、实景场地中的一种或多种,以逻辑推理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工作人员互动的文化体验形式。“剧本杀”的最大卖点是能使玩家“参与角色扮演、体验一种人生”,当消费者怀着忐忑的心情打开盲选的剧本,谁都不想因剧本生硬、内容糟糕体验到“踩雷”的人生。

经历行业发展的初期阶段,相关剧本粗制滥造、内容粗俗、同质化严重等问题逐渐引起行业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在此背景下,阅文集团、王者荣耀等上游市场IP授权方,蔡骏、周浩晖等知名作家、编剧纷纷入局。精心打造、内容优质、可玩性强的剧本不断涌现。然而,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市场规模基本是恒定的,如果大环境不变,一些企业付出高昂开发费用的产品,被竞争企业几乎不付出对价地抄袭、盗版,然后以更低价格、更高利润抢占市场份额。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会导致剧本研发产业的萎缩和高质量研发团队的离场,形成恶性循环。与所有文化产业一样,走过早期野蛮生长阶段的“剧本杀”走向规范治理和有序发展,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行业规范的重中之重。

“剧本杀”行业内存在着盗版泛滥、低价恶性竞争等乱象,其中以版权问题最为严重,大量盗版剧本、抄袭剧本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一大瓶颈。经营“剧本杀”的前提是有剧本,一个正版剧本的费用低则几百,高则上千,一个城市仅有一家门店获得授权的城市独家本,费用可达上万元。“剧本杀”的核心吸引力主要体现在剧本内容情节设计和剧本规则创新,只有好剧本才能吸引玩家、积累口碑、占据份额。对于“剧本杀”内容和形式的抄袭,实际上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著作权是我国现阶段保护“剧本杀”创作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途径。“剧本杀”的剧情及游戏规则不是简单文字的罗列,剧情是“剧本杀”区别于其他桌面游戏的一个显著特征,通过大量文字构成一定文學性的表达、曲折的故事、情节的反转、立意的深刻,其内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游戏规则是游戏玩法高度性概括与创新,也是具有独创性的文字组合,应当被认为是著作权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如果一方抄袭他人“剧本杀”的剧情及游戏规则,其行为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52条第(五)项所述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形,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剧本杀”通常以整套游戏剧本及道具的形式发布,其中包含人物插画、卡片设计等内容,如果对上述内容进行抄袭和违规使用,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四)项所述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剧本杀”的美术设计属于平面美术作品。此类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如果是对于申请注册商标的正版“剧本杀”产品进行直接照搬,或者冒用他人“剧本杀”注册商标,还可能涉及商标权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1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剧本杀”申请的品牌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违法制造、违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可能触及法律底线,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

“剧本杀”与文娱圈的联动早已不是新鲜事,头部文学作品、动漫作品和热门影视作品的授权改编成为“剧本杀”中一股重要力量。对于商家而言,使用IP的“剧本杀”可以吸引更多群体的关注,降低了新用户的心理门槛,是“剧本杀”行业扩张的重要方式。对于用户而言,选择IP“剧本杀”可以切身融入到自己喜爱的作品,对作品进行演绎和延伸,获得较好的游戏体验。IP“剧本杀”的改编一般是使用了原IP作品中的世界观、人物和其他设定,借以创造一个新的故事。获得IP授权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未经许可使用他人IP改编“剧本杀”,可能触犯法律。改编行为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将文学、动漫和影视作品等改编为“剧本杀”作品的行为,是典型的改编作品类型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改编者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通常情况下,一方面,改编他人作品,须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就改编事宜签订详细的许可合同并支付报酬。另一方面,需要注重改编作品的改编方式。改编是对原作品改动的过程,改编不是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不能损害原作者的声誉。

沉浸式“剧本杀”是采用真实密室或全息投影等方式,将剧本与场景相结合,采用真人换装、实景搜证、密室探索、裸眼3D、互动投影等效果,使玩家更身临其境地参与,通过个人演绎推动剧情发展,为玩家提供沉浸其中的体验感。这类项目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巨大,如果技术、场景等创意因抄袭而陷入同质化竞争,利益可能会严重受损。对于这种实景或技术比重较高的“剧本杀”,建议经营者注重从以下方面做好知识产权管理:一是根据沉浸式“剧本杀”的特点申请注册商标,提升品牌的辨识度和声誉;二是除剧本外,应当对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配置申请著作权和作品登记,保护场景运行的计算机程序代码等重要内容不被侵犯;三是如果场景使用了特别的产品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装潢,可以申请专利中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保护原创;四是对相关公众号、微博等知识产权衍生领域做好认证,保障宣传渠道,避免被误导和误解。另外,在未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登记的情形下,如果市场出现高度相似的沉浸式“剧本杀”,可能会产生谁才是原创权利人的争议,此时,对于沉浸式“剧本杀”的剧本、场景涉及设计的底稿、原件等物品的保留就十分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如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因此,建议沉浸式“剧本杀”的经营者可以采用多措并举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一方面注重留存设计底稿等原始文件,另一方面,作品发表应当注重署名,注重知识产权申请和登记,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自己的创作成果在先,享有相应权利。

一是法规规制。“剧本杀”的游戏内容是典型的智力创作成果,赋予知识创作者权利、对创作成果进行适当保护,是推动持续创新、文化活力的重要途径。2022年3月1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式出台的《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施行,推出了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经营单位的内容备案制度,通过实质审核和备案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具有一定遏制作用。但其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涉及较少,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健全“剧本杀”行业知识产权治理。二是强化监管。新闻出版、文化、知识产权等相关行政部门应该从审批“剧本杀”时加强知识产权层面的监控,提高独创性的门槛,对“剧本杀”剽窃、歪曲等侵权行为坚决整治和打击,在源头上控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在实质上改变“剧本杀”市场不良风气。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立案,严厉打击,做到警示警醒。三是行业自律。“剧本杀”作为新兴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但产品开发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开发者对“剧本杀”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不足、抄袭严重,行业内部缺乏自律。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规范引导,在“剧本杀”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方面强化培训、指导、宣传等工作,使业内提升法律意识,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

(本文作者单位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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