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解说类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
2022-04-03赵山河王迎
赵山河 王迎
问题的提出
网络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催生了现代人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使得“快餐式”文化越来越受欢迎,其中短视频就是其重要的传播途径。短视频的种类丰富多样,本文所要讨论的是电影解说型的短视频,比如“XX几分钟带你看完一部电影”,短时长、高质量、讲解风趣的特点让其迅速成为人们的宠儿。
通常将电影解说短视频解释为博主在原电影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重组创作,包括对电影的评价、内容的介绍以及自己的感受等,表达方式多样,讲解风格幽默,且会将电影的中心内容清晰表达出来,视频时长一般控制在5-10分钟以内。随着此类视频的爆火,很多博主将其视为可以牟利的商业产品,而这种做法会侵犯原电影的权益,进而引发原电影对著作权的保护。
2017年谷阿莫被诉,引起了人们热议。该案件的争议热点就在于“合理使用原则”的使用标准,谷阿莫又是否可以以“合理使用原则”为其推咎。
谷阿莫是我国台湾影视评价短视频的创始者,通过对原影视作品的剪辑、主观的评价、幽默的语言风格进行二次创作,从而受到人们的喜爱,其最为出名的就是《XX分钟带你看电影》系列。2017年,KKTV、电影发行公司“又水整合”和“得利影视公司”陆续开始起诉谷阿莫,并声称谷阿莫对本公司购买了版权的电影《STAND BY ME哆啦A梦》《哆啦A梦:大雄的宇宙英雄记》《脑浆炸裂少女》《近距离恋爱》《模仿游戏》及韩剧《W两个世界》6部影视作品进行剪辑拼接等再创作,侵犯了著作权。同年,迪士尼以侵权为由,也对其提起诉讼,涉及的影视作品有《疯狂动物城》。谷阿莫以合理使用为理由进行抗辩,认为其作品占用原作品内容比例极小,仅在5%-10%,且其作品未用以盈利,是符合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的标准的。
大部分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谷阿莫解说视频中的很多影片都是有版权要求的,必须付费才能观看,尤其是迪士尼系列,谷阿莫在其解说视频中将付费内容予以播放已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其视频在某平台播放,是享有签约费的,并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则中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要求。虽说其占用比例很少,但都使用了影片中的精彩部分,损害了原作品的收益。所以,从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四要素分析法、适当引用等评判标准来看,谷阿莫的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则,其作品存在侵权行为。不同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意见,且法官对于这个标准的把握也是各有说辞。由此可见,合理使用原则在具体运用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电影解说视频的概述
随着通讯技术的更新,人们普遍更加喜爱观看短视频,上到八十岁的老人,下至四五岁的小孩。人们都在不同的短视频平台上传视频记录生活,也在平台中观看视频消遣生活,抖音便是最好的证明。短视频不仅可以供人们消遣娱乐,也可以作为一种新的社交方式,满足人们的交流需求,从而受到人们的喜爱。
电影解说视频的定义
電影解说视频是指在原电影的基础之上进行二次创作,包括对电影内容的简要介绍、对电影的评价以及对电影情节的分析等的视频,一般时间在5-15分钟,也有少数时长高达40分钟。
电影解说视频的特点
1.时长短
电影解说视频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大部分多为5分钟,在较短的时间内将电影的重要情节或者精彩部分讲解出来,使人们快速了解电影中最为出彩的地方,是其适应快节奏生活的写照。时长短是最重要的特点,也是电影解说视频能够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2.以原视频为基本内容
电影解说视频是博主以原电影内容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的视频,有的是内容的浓缩介绍,有的则是加入搞笑元素进行融合,但无论使用何种方式进行二次创作,其核心都是原电影的内容,都会存在侵权的可能性。
电影解说视频对合理使用原则的影响
首先,电影解说视频可以带领人们快速了解电影,引起人们的观影兴趣,甚至通过博主的推荐,一些冷门电影逐渐被人们熟知和喜爱,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电影行业的发展。
但因为其创作基础是原视频,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往往会使用“合理使用原则”进行抗辩。我国的合理使用规则采用封闭式立法模式,对于该原则的使用列举的情形,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复杂变化,尽管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了“四要素”式的判断方法,但合理使用规则仍没有明确的标准。
合理使用规则在实际运用中,大都只将作品的时长作为重要的考量对象,少量的原作品片段的出现则会被认为是合理的。事实上,尽管是少量的原片段,但若是影片中最精彩的部分,便可以吸引不少观看者,从而为视频博主创造收益;除此之外,视频博主往往都已经与短视频平台签约,其视频的播放量会与收入有关,这与“合理使用”原则中的“不能用于收益”是相违背的。因此,有必要结合短视频这一特殊的作品形式来探讨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合理使用认定标准。
考量“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时,主要考察创作者利用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谢琳教授认为,对原作品使用的转换性程度越高,原作品的市场受到损害的程度就越小。尽管目前我国没有正式将“转换性使用”作为判定合理使用的要件,但将“转换性使用”理论作为判断电影解说类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已然十分必要。
合理使用原则的概述
在短视频快速发展的同时,其背后所引发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引起热议。从2018年开始,无论是短视频载体的平台数量,还是平台用户的注册人数,都在告诉我们短视频发展速度之快。与此同时有关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上诉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管辖法院也从北京遍布到全国。从这些变数中可以看出,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紧迫性以及重要性。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也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但短视频的种类繁多,本文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电影解说类的短视频。电影解说类的短视频深受大家喜爱,但是部分大众可能并不知道这些视频涉嫌侵权。2017年的谷阿莫案件让大众越来越重视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当事人谷阿莫在面对媒体的质问时,则回应这是合理使用,是法律所允许的,这不由得让我们把焦点聚集在“合理使用”这一法律规定上。什么是合理使用,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电影解说类视频又应该怎样运用该规定呢?本文就是以此为主题进行讨论,以期可以明确该规定,当然这也是本文写作的目的。
合理使用原则的评判标准
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只是列举了十二种情形,如果某些行为是这些情形中的,则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作品。其中主要有:第一为个人使用,第二为新闻报道,第三为教育事业,等等。
概念化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过著作人同意进而使用其著作,且不用支付报酬的行为。合理使用的性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主要有权利限制说、侵权阻却说、使用者权利说,其评判的标准主要有三步检验法、四要素分析法、适当引用等。三步检验法是有着严格的顺序的,即必须严格按照顺序且要同时满足各个步骤的要求。四要素则是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符合四要素的标准则视为合理使用。适当引用在实际中则很难把握。
我国合理使用原则的现状
电影解说类视频是博主将原电影资料进行剪辑,或截取影片中对自己有用的片段进行二次创作的结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了评价、介绍某作品,而对该作品进行引用是适用合理使用原则的。尽管规定中追加了对作品的使用不能影响原作者的利益,但并没有对作品的使用限度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在实际的使用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盘点目前较火的短视频平台,存在大量的“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博主,且粉丝量可以高至几千万,还有一些博主会讲解禁播的电影,由此可见电影解说视频的流行程度。我国现下规定的合理使用原则运用罗列式的法条,将其分为了12种情况,但这根本无法全面覆盖,无法应对不断变化的现状,尽管追加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但因用语抽象,使大众难以明确。
电影解说类视频如何实现合理使用原视频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文化的传播、影视业的发展以及激发人们的创作,但是在实践运用中,却成为了部分短视频创作者侵犯原作品版权的说辞,从而使其游走在“创新”和“侵权”的边缘,完全背离了立法的本意。那么,电影解说类视频应该如何实现合理使用原视频,笔者针对该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视频创作者
首先,短视频创作者应该牢固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信念,深度完整地理解“合理使用”原则,在尊重原视频版权的基础之上对原视频进行合理的使用。其次,视频创作者应该通过合法的渠道来获取视频,而不是通过非法渠道获得还未发行的影视资源,進而对其进行讲评,更不可以泄露影视中未播出的内容。再次,视频创作者在进行评价时,应保持客观心态,尊重创作,而不是肆意评价。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如在二次创作后,创作者者若有盈利,应将一部分盈利让给原影视方,这样既可以平衡原影视方的心理,也让创作者的行为变得合理。
视频播放平台
视频的播放平台在视频的传播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或者做法,来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首先,加大管理和审核力度,在作品流通的第一步做好审核,之后就会减少很多麻烦。审核过程中要禁止涉嫌侵权的作品上传,保证从根源解决侵权问题。其次,平台也可以通过购买版权的方式方法,获得使用原视频的权利,那么该平台的用户也就可以合法使用原视频加以创作了。
原电影版权所有者
原电影版权所有者应当重视著作权,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迅速保存证据,并积极主动维权,不妥协、不让步。同时原电影版权所有者也可以成立自己的监督部门,对各个短视频平台进行监督,或者与平台签订协议,要求其帮助自己监督。最后,要相信法律,在发生侵权后,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立法者
目前,我国对合理使用原则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但社会发展飞快,原本列举的内容已经无法完全涵括,因此,立法需要更新,扩大涵括范围,如可以采取德国式的“一般+列举”的模式。
电影解说类视频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给视频创作者带来盈利的同时,也给原影视作品进行了宣传,从这方面看它是有利的;但其也存在侵权的可能,不利于电影解说类视频的长足发展。合理使用原则的存在,是为了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是为了鼓励创作者更好地创作,但在现实运用中却被有心人钻空子,成为不法者的遮挡伞,使其游走在法律的边缘。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大家对合理使用原则有更加深入的理解,也更加了解该制度存在的意义。现今,我国对电影解说类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高度重视,无论是平台,还是立法者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措施,该市场也在自我规制,国民也愈发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相信在未来,通过立法者、平台、视频博主的共同努力,电影解说类视频的市场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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