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公共数据领域立法浙江样本
2022-04-03林蔚
林蔚
自2021年浙江全面启动数字化改革以来,公共数据为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五大系统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而“公共数据”也成为2022年浙江省两会期间的“高频热词”,《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的顺利出台更为促进我省数字化改革、打造数字中国示范区和全球数字变革高地提供了法治保障。
全国首部,我省为公共数据立法
“通过!”
2022年1月21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公共数据平台、收集与归集、共享、开放与利用等作出规定,为充分激发公共数据新型生产要素价值、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浙江样本。
条例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专门研究部署,通过及时刊发条例全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报道。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是一部新兴领域的重要创制性立法,涉及到很多前沿性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立法难度大,社会关注度也比较高。”在1月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介绍。
为何对公共数据立法?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列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比肩的“第五要素”。相较于传统生产要素,数据不会因使用而减少,可共享、可复制,总量会不断增加。如何用好这一“新时代的石油”,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从全国来看,刚过去的2021年,有立法人士称之为我国数据立法元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在2021年通过并正式施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上海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进一步在市域层面,聚焦社会热点关切,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2021年,也是浙江数字化改革的元年。“公共数据是支撑我省数字化改革的重要基础资源。在全省上下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加快打造数字化改革标志性成果的背景下,开展公共数据立法,着力构建公共数据领域的基础性制度规范,切实发挥公共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光君作关于《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从2021年7月,省政府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立法议案,到省人大常委会于同年7月、11月、12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三次審议,再到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进行审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穿于条例的制定全过程。
“每一个环节都有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积极参与,每一个条文都展开深入论证甚至激烈辩论,最终凝聚了最大社会共识。”正如《数字引领 立法护航》专题片所言,这是一次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浙江立法中全链条、全覆盖、全方位的生动实践。
亮点纷呈,为管好海量数据提供支撑
截至2021年底,我省归集了838.5亿余条公共数据,总量在全国居前。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管好、用好如此庞大,并且还在不断增长的数据资源,条例给出了具有全国引领性的浙江解法。
何谓“公共数据”?尹林记得,几乎每一场立法调研座谈会上,公共数据的定义都是讨论重点。哪些数据应该列入管理范围?例如,供水、供电、供气产生的数据,一定程度上折射着企业发展状况、个人生活情况,是否可以列入公共数据?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通信数据对人员查询管理的积极作用也得到了充分证明,算不算公共数据?
条例明确,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同时规定,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条例所称公共数据。
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是浙江数字化改革的一大创举。为夯实数字化改革底座,根据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智能化定位,条例要求统筹建设浙江全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推动公共数据、应用、组件、算力等集约管理,促进数字资源高效配置供给,实现数据“多跨”流通。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统一通道共享开放数据,不得新建通道。”尹林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
在数据收集方面,条例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信息重复验证。
条例将公共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三类,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根据风险程度,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禁止开放三类,明确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数据。
“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确立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数据安全责任制。”尹林说。
此外,为充分释放数据红利,培育大数据相关产业,条例建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规定政府可以授权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对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取合理收益。
“浙江开展公共数据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充分体现了我省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担当精神。我相信,这部法规出台以后,一定能在浙江的数字化改革中发挥重要的保障和引领作用,并能成为具有浙江辨识度和全国影响力的重要法治成果。”浙江工商大学校长郁建兴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