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污水殃及池鱼谁之责
2022-03-31戚剑
戚剑
建筑污水流入鱼塘致大批小龙虾死亡,虽然事后水体检测合格,且《保险公估报告》并未认定排污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施工单位还是被判令赔偿。本案裁判的原理在于,环境污染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环境污染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图/视觉中国)
2014年8月,黄某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经济联合社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约定由黄某承包鱼塘面积120亩用于水产养殖,承包期10年。2015年12月,黄某与龙某签订《鱼塘合同承包转让协议》,将上述鱼塘转让给龙某承包,承包期10年。2019年1月,龙某等三人注册成立江门市新会区鸿业澳龙养殖有限公司(简称“鸿业公司”),并以鸿业公司名义在上述鱼塘开展水产养殖。其中2号鱼塘面积17亩,用于养殖澳洲淡水小龙虾。该鱼塘位于广佛江快速通道某工程施工便道边缘,工程施工单位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铁九局”),鱼塘与施工填堆土石方区域相隔数米,两地间有一条田间绿植带。
2021年9月18日,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铁分公司(简称“中铁分公司”)在鸿业公司鱼塘旁1米处用破碎后的水泥板及砂石料混合在一起修筑施工便道,该便道超越施工红线约0.5米至1米,压在鸿业公司的鱼塘塘基上。不巧的是,当晚突降暴雨,鸿业公司人员发现施工便道上的泥土随雨水冲进鱼塘。第二天一早,鸿业公司要求中铁分公司施工人员停止施工未果,遂向当地三江派出所报警。三江派出所接警后,与三江镇城镇建设管理和环保局(简称“建环局”)派人到鸿业公司鱼塘现场勘查,并通知中铁分公司停止施工。
2021年9月22日,中铁分公司实施施工便道清理并开挖了截水沟。10月7日下午,因暴雨导致新开挖的截水沟水满又流入鱼塘,塘内小龙虾发生应激反应,纷纷沿流水方向爬出鱼塘。建环局到场后,即时通知中铁分公司采取措施将截水沟的水排出。12月13日至21日,鸿业公司在建环局等部门人员见证下打捞死亡小龙虾并过磅称重,合计为3317斤。
事发后,水质检测机构东莞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托在对案涉水体进行抽样的基础上,作出水质检测报告,显示与施工地有关的取水地水体均检测为合格,符合渔业水质的标准。深圳市某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受托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作出案涉《保险公估报告》,认定现有材料无法说明小龙虾的死亡是由中铁分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的。
因索赔未果,鸿业公司将此案起诉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中铁九局、中铁分公司赔偿其损失70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环境修复费用2.5万元等。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铁九局和中铁分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鸿业公司19.68万元,驳回鸿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中铁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中铁分公司认为案涉澳洲淡水小龙虾的死亡与施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首先,施工行为未产生污染。案涉工程不存在搅拌水泥等施工行为,施工材料是天然物质,并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也没有产生建筑污水。加之案涉水质检测报告显示水质合格,说明案涉施工并未造成任何有毒有害污染。其次,案涉《保险公估报告》认定,现有材料无法说明小龙虾的死亡是由中铁分公司施工行为造成的,《保险公估报告》是公估公司基于实地勘查及各方提交的资料作出的中立结论,应当成为法院据以裁判的依据。再次,损失后果系由鸿业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根据相关专业材料,澳洲淡水小龙虾的合理养殖密度为4000—6000尾/亩。相关数据显示,案涉鱼塘的水体面积17亩,鸿业公司投苗20万尾,投苗密度为11764尾/亩,严重超出合理投苗密度,导致小龙虾养殖条件恶劣、养殖密度严重超标。加之事发时案涉鱼塘水草大面积衰败,鸿业公司未采取任何防逃设施。中铁分公司认为己方已尽举证义务,证明案涉损失与中铁分公司施工行为无关。
鸿业公司在庭审中反驳中铁分公司的观点,认为案涉施工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中铁分公司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失负责。鸿业公司指出,其已就“侵害行为、损害发生以及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相关证据显示,中鐵分公司将破碎后的混凝土置入案涉鱼塘旁便道,导致鱼塘在暴雨期间有泥浆水流入,系因中铁分公司未在施工工地与鱼塘间做好排水预防措施。因此,鸿业公司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鸿业公司反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污染者不能以排污符合标准为由不承担责任。虽然案涉水质检测报告显示合格,但并不能证明中铁分公司施工不存在污染物质,也不能证明其施工行为不存在排污。鸿业公司还指出,按照相关规定,本案中铁分公司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前提是污染物没有造成损害可能、污染物未到达损害发生地、损害在排放污染物之前即已存在等,但中铁分公司未能提供上述证明。事发后,鸿业公司已积极采取下药解毒、增氧等补救措施,防止了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中铁分公司承担。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侵权包括污染行为、损害事实、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件:
首先,关于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问题。根据在案证据,鸿业公司的鱼塘在暴雨期间有泥浆水流入,系因中铁分公司在施工工地与鱼塘之间没有做好排水的预防措施所致,鸿业公司养殖的澳洲淡水小龙虾为此产生应激反应,出现爬坡及逐渐死亡,应认定鸿业公司就中铁分公司的施工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事实具有关联性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其次,关于本案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故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及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即由被侵权人鸿业公司举证证明排放污染、损害事实及二者间具有关联性的初步证据,再由侵权人中铁分公司承担证明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或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最后,关于案涉施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本案中,鸿业公司已就中铁分公司的施工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虽然发生案涉事故后鱼塘的水经检测符合渔业水质标准,但尚不足以明确中铁分公司施工行为与澳洲淡水小龙虾死亡无因果关系,即中铁分公司并没有充分举证证明有上述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4种情形之一,据此中铁分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21年9月15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均需担责,且污染者不得以排污符合排放标准为由主张免责。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污染者在不能完成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或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时,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本案虽然水体检测合格,且《保险公估报告》未明确损害与施工间有无因果关系,根据上述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这个不利后果不应由被侵权人鸿业公司承担,而应由举证责任承担人中铁分公司承担。换句话说,即便公估报告没有得出损害与施工间有因果关系的结论,但中铁分公司要免除赔偿责任,还需证明两者间确定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即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