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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闲事”致老汉猝死见义勇为应否担责

2022-03-31糜乐

检察风云 2022年4期
关键词:南阳市停车位被告

糜乐

店主不让人在店门前停车,某位城管人员路过时与店主理论,却不料店主因情绪激动猝死。死者家属遂与该城管人员对簿公堂……

河南省南阳市某中学东边100米处有个文印店,由于离学校近,经常有学生将电动车停在店门口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上。按说,非机动车停车位是由南阳市市政管理处规划设置的,学生将电动车停在该处无可厚非。但文印店店主仇军认为,在该停车位停车既影响其门前交通,又影响文印店的生意。于是仇军就将一根红绳绑在文印店门口东西两棵树上,将车辆停放区域与马路隔离开来。

2021年1月5日13时28分左右,仇军看到一名学生钻过红绳将电动车停放在其门前停车位上,遂上前制止该学生停车,两人发生争执。仇军的妻子阮文花听见动静后,从店里出来进行劝解。

就在这时,一名刚送完孩子上学的家长何振骑电动车路过文印店。何振系南阳市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平时在单位就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在看到仇军与该学生发生争执后,出于职业习惯,何振停车后上前劝阻,试图纠正仇军不让停车的行为。

仇军见围观的人较多,就提议让何振到店里说话,何振跟着仇军走进文印店。两人进屋后,仇军要求何振出示执法证件,何振当时恰好没有携带执法证件,就立即说:“这个事儿我现在不管了。”说完准备离开。

如果何振这时顺利离开,双方的争执也就画上句号了。但当时仇军十分激动,何振多管闲事让他很生气,好不容易抓到他无证执法的把柄,哪肯善罢甘休?仇军说:“门口那么多人,你让我很没面子,你这会儿说不管就不管了?”

双方僵持了一会儿,后经妻子阮文花劝说,仇军才勉强同意让何振离开。

然而何振刚离开不久,阮文花就听见身后“咚”的一声响,转过头看见丈夫仇军已经趴在地上。阮文花呼唤仇军,他没有任何反应。阮文花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仇军送往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简称“第二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仇军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有人拨打“110”报警。警察赶赴现场调查后,查实死者仇军虽与何振有过争执,双方却没有发生肢体接触。警方笔录显示,何振接到公安部门通知后才知道仇军死亡的消息,双方在询问笔录中对文印店内外发生纠纷的起因、经过及何振离开现场等陈述基本一致。阮文花还称仇军出生时即患有高血压,但这几年都很稳定。

2021年3月9日,死者仇军的亲属阮文花、仇文明以何振为被告,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8万余元。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仇军在何振劝说过程中死亡,何振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一场涉及人命的停车位之争

原告指出,被告何振随意冒充城管执法人员生事,在被人识破后,为了逃离现场不惜将人推倒。原告认为,何振明知因其先前行为已经引发了确切、重大的查看、救护责任,却将仇军推倒后逃离现场,对仇军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辩称,起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何振表示,因为门前规划有非机动车停车位,不让停车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何振称自己当时听到仇军说他的文印店门前不能停车,要向涉事学生索要10元的停车费。由于自己的工作就是负责引导车辆停放,遂出于职业习惯,上前对仇军进行了说服教育。

被告称,自己在与仇军交涉的过程中仅就相关停车位的免费停车情况做了详细解释。《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的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栏杆、限行桩等阻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被告认为,自己的这个解释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合理的。

被告强调指出,整个过程仅持续了几分钟的时间,其间自己并未谩骂死者,也没有与死者发生肢体接触,其行为没有超出合理的限度,完全是合法正当的。死者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的疾病造成的,与自己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自己离开的时候仇军没有出现任何状况,直到第二天警察通知自己时,才知道仇军已死亡。

被告据此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何振作为南阳市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其出于职业习惯及个人热心,在非工作时间过问此事,其行为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仇军自身患有先天性疾病,因未能控制好自身情绪导致猝死。虽然从时间上看,何振的行为与死亡具有先后的关联性,但何振的过问及说服行为本身与仇军死亡之间并无明确的因果联系。

其次,何振没有侵害仇军生命权的过错。何振此前与仇军及涉事学生均不相识,也不可能知道仇军有高血压病史。在事发过程中,何振也未有加害仇军的故意,且何振在离开时并不知晓仇军发生了意外。由于何振离开在前,其对仇军摔倒并不知情,因此也不存在何振延误其救治的过失情形。

再次,何振及原告阮文花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都认可何仇两人交涉过程中并无肢体冲突。相反是在双方沟通未果后,仇军情绪激动,不让何振离开,何振在事发过程中并未实施侵害仇军的行为。阮文花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应当系案涉事件的真实情况,而并非其起诉后所称何振有过对仇军动手的行为,故对原告起诉后推翻其之前在询问笔录中所作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应当作为本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

2021年6月11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阮文花、仇文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1元,由原告阮文花、仇文明负担。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1.多管闲事是否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案涉城管行使管理权虽然不在工作时间,且又没带执法证,从履职角度看确实有瑕疵,但不能因此否定其见义勇为做好事的性质,法院判决相关案件也应正確分清责任,以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作为出发点。

2.热点案件裁判如何发挥维护公共秩序的功能?本案中,仇军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心,但何振对仇军不让学生在非机动车停车位停车、在规划的停车位拉扯红线的行为予以说服制止,合法正当,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这种行为应予以鼓励并倡导。鉴于被告的行为与死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司法机关判令由见义勇为的被告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见义勇为,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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