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2-03-29石静娜

河南科技 2022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

石静娜

摘 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在对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当前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主要类型,对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平台内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删除”处理流程的演变进行梳理,探究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的流程,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流程管理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侵权处理流程

中图分类号:D923.4;F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2)4-0131-05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2.04.029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E-commerce Platform

SHI Jingna

(School of Management,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 450001,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the probl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s of e-commerce platform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s problems of e-commerce platforms,the main typ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s of e-commerce platforms are summarized.Then,the evolution of the "notice-delete" handling practic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on the e-commerce platform is sorted out.Based on this,the process of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on e-commerce platforms has been explored.And aim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rocess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e-commerce platforms.

Keywords:e-commerc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infringement handling process

0 引言

隨着移动互联网的深入普及,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网购”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的主要购物方式之一。2020年,我国网上零售交易额达11.76万亿元[1],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30%。电子商务平台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其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和增加就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电子商务在为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网络市场的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社会调查资料显示,质量不合格和假冒伪劣是电商领域最突出的两大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其中,70.6%的受访者表示在电商平台上购买过假货,但仅有12.1%的消费者成功获赔,多数受访者因鉴定困难、商家不承认有假货而难以合理维权[2]。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频发已成为电子商务及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阻碍因素。

电子商务交易的跨时空、跨地域、即时性、虚实结合等特点,使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呈现出易发、频发的特点,且不断涌现出新特征。以“司法+行政”的公权力为核心的传统线下知识产权治理模式难以满足电商领域复杂多变的知识产权治理与保护的需要[3]。虽然在由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消费者三方构成的电商交易活动中,电商平台拥有信息和监控优势,但单纯地依靠平台容易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知识产权保护动力不足的问题,难以进行持续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长久以来,电商平台和知识产权执法、司法部门之间还有着很强的割裂现象,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治理上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力,如何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司法部门与电商平台之间的工作联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尝试把“保护”放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中的核心地位,对电商平台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现状进行分析,梳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类型与特征,探究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流程。

1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现状

相较于线下交易,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责任主体呈现出多样性,且复杂难定,同时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形式多变,恶性侵权事件屡禁不止,且滥用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1 平台网络购物纠纷频发

网络交易的跨时空、跨地域和高技术依赖等特征,使得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而治理成本高,成为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频发的聚集地[4],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案件呈现出从线下市场向线上虚拟市场转移的趋势。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最新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呈波动上升的趋势,其中食品类、数码电器类纠纷占比在六成以上[4]。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快递业务量达800亿件,其中电商件比达七成以上。同期,阿里平台上每万笔交易的疑似侵权交易为1.08笔,按照这个比例测算,2020年全国各大电商平台上疑似侵权纠纷的交易达600万笔之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共计44.7万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各类假冒专利案件0.71万件,行政裁决案件4.2万余件,检察机关起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 848件,公安立案181件[5]。对比可知,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数量明显高于线下,且多在电商平台内部得到解决,转由司法诉讼、行政处理途径的纠纷数量比例虽然很低,但一旦转入司法、行政途径,一般都是较为复杂的纠纷。

1.2 恶性侵权屡禁不止

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还表现出一定的群体性、重复性等恶性侵权特征。一方面,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公开和传播的速度快,并且可跨越地域的限制。在利益驱动下,平台内的畅销品可能会被多个不法商家在短期内快速模仿,导致权利人在发起侵权投诉时会涉及大量平台内甚至是跨平台的卖家,维权难度大且持续时间长;另一方面,在网上交易中,侵权行为通常涉及商品的网络文字、图片、视频和手稿等多种类型的信息,面对上亿件甚至上百亿件的网络交易商品,对侵权的相关信息审查存在着很大的技术和操作难度,即便发现了侵权的商品,并进行删除链接、下架商品、关店等处理,但是违规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换个身份、更换商品信息、换个平台等操作,继续销售侵权商品,重复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1.3 恶意投诉现象普遍存在

在海量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投诉中,恶意投诉的现象普遍存在。《电子商务法》把恶意投诉人的责任界定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电商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且恶意投诉的形态极其复杂,类型化非常困难。目前,从电商平台上知识产权投诉的现状来看,恶意投诉主要有三种:①不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投诉人(包含专利已失效、专利被宣告无效等)出于敲诈勒索或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通过伪造权利证书、授权证书等进行恶意投诉;②针对平台内的畅销商品,申请一些明显不具备专利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用于投诉销售畅销品的商家,致使商品下架或对其进行恶意勒索;③权利人和权利均无问题,投诉人投诉只是为了控制商品的流通渠道或价格,并以侵犯商标权的名义,对平台或网店进行恶意投诉,借助舆论等压力,迫使电商平台下架商品。其中,最后一种恶意投诉情况比较复杂,处理难度大,但是其在电商平台的恶意投诉中占比较大。如在优利德科技(中国)公司诉谢裕城与淘宝纠纷案①,就涉嫌为了管控商品价格而进行恶意的投诉。而在阿里巴巴公开的数据显示,通过将正品認定为假货、提供虚假权利证明等形式,2016年淘宝平台有近103万卖家和超过600万条商品链接遭到恶意投诉②,这些恶意投诉严重扰乱了电商平台上的商家的正常经营,特别是在“双11”“618”等电商平台大促期间,销售机会稍纵即逝,错误的删除链接、下架商品等,将会给平台商家带来不可估量且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严重干扰电商平台的经营生态。

1.4 新兴业态不断引发知识产权新问题

随着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新兴业态引发大量新型电商知识产权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的兴起,社交平台、视频平台的角色和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直播、短视频等新兴的电商卖货形式涉及主播、供应商和平台等多个参与方。当出现产品质量差、虚假宣传、流量造假等问题时,主播与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与责任边界的界定存在难题,而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等内容平台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类似于电商平台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投诉与争议解决等治理机制。另外,在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审查义务和采取必要措施方面,美团、携程等服务类电商平台也与商品类电商平台存在着很大差异。如与商品类电商平台下架商品链接的措施相比,服务类电商平台删除一个商家链接所带来的影响要大得多。因此,鉴于这些新兴电商业态的规制还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整体还不够完善,这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较为复杂的治理难题。

2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主要类型

电子商务领域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有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地理标志侵权等。

2.1 商标侵权

电商平台上的商标侵权通常是指滥用完全相同或混淆相似的商标,以及使用假冒商标的侵权行为。通常包含六类情况:①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在网店销售A货、高仿或超A货等假冒商品;②把他人的商标先抢注册为域名,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借助其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推销自己的商品;③将他人的网络店铺名称先抢注册为商标,通过把他人的店铺名称抢用注册为商标,然后要求店铺卖家修改自己的店铺名称,否则就向电商平台发出侵犯商标权的通知;④在网页地址中使用他人商标,具体表现为并未销售该商品,或者不合理使用他人商标,使消费者产生其与商标权利人有特殊关系的误解;⑤商标专利人以侵犯商标权的名义进行渠道管理,店铺本身并无任何问题,但商标商或者权利人出于管控渠道的需要,以平台或网店售假的名义发起投诉,并通过舆论的方式给电子商务平台施加压力,迫使商品下架,这种形式的侵权纠纷占到电子商务商标侵权纠纷的40%左右;⑥将他人商标注册为网络搜索关键词,当用户在电商平台或搜索引擎中输入该商标关键词搜索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时,就会被直接链接到该关键词注册的店铺或网站中去。

2.2 专利侵权

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侵权主要有两类: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品,具体表现为在网店销售的商品在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内;②网店页面图片与他人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具体表现为网店及店铺商品使用了与他人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的图片。

2.3 著作权侵权

电商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六种形式:①文字作品侵权,包括销售盗版图书、报纸、杂志等对出版物的侵权,未经授权销售电子图书与报刊中的电子文章、电子杂志等,造成对数字出版物的侵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原创的广告语或产品描述的文字侵权;②音像作品侵权,包括销售未经授权的数字音像作品、音乐、电影作品等;③美术作品侵权,是指未经授权将享有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使用在进行的销售商品上;④摄影作品侵权,主要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原创的照片,复制其他店铺商品的实物照片到自己的店铺或商品详情介绍中,也即常说的“盗图”;⑤对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的侵权,主要是指把产品的设计图、示意图、手稿等图形作品做成实物销售,如把商品设计图中的闹钟设计成实物闹钟在网店销售;⑥计算机软件侵权,包括在网店销售盗版的计算机软件、提供软件的下载服务等盗版软件侵权行为,在网店销售大型软件、在线课程、数据库的账号等行为。

2.4 地理标志侵权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识别产品地理来源的标志,而此种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以及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如河南省的新郑红枣、河阴石榴、汴绣、西峡猕猴桃等都是典型的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体现的是产品的特点与质量。目前,电商平台上地理标志侵权主要有三种类型:①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这种侵权行为通常是指没有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不享有地理标志权的经营者,擅自使用已经被核准的地理标志、专利标志或者伪造专用标志;②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这种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地理标志产权保护区内的生产者生产的同种产品,虽然是在保护区域内生产的同种产品,但由于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而没有被准予使用专用标志,但经营者却擅自使用该地理标志名称。这种情况比较多,如河南省温县地区的某山药生产商生产的山药在外观与口感上与“温县铁棍山药”的标准接近,但并没有达标,未被准予使用“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该生产商虽没有伪造专用标志,却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温县铁棍山药”地理标志,这就构成了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③使用相近或相似的地理标志名称或标识,这种侵权形式表现为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容易产生误解或混淆的名称或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这种侵权行为与前两种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虽没有使用被核准的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但其采用的方案或图案等使用的名称、专用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地理标志相近或相似,容易被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

3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流程探析

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流程进行梳理,有利于厘清电商平台与外部及内部之间的关系,便于电商平台进行知识产权纠纷治理,也有利于电商平台与电商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之间工作对接。

3.1 我国电商平台内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处理流程演变

我国关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处理流程的规定源于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的保护。该条例规定的流程为通知-删除-转通知-被投诉人提交不侵权说明-平台恢复链接-转送达不侵权说明。从整个流程上看,平台在收到通知并确认通知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就要履行“删除”义务;而被投诉的商家提交不侵权说明后,平台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作品的链接。因此,在该条例规定中,平台仅需承担审核投诉人通知、被投诉人申诉意见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在双方之间转送通知的职责。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则进一步扩大了权利适用范围,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但并未对转通知、反通知的具体流程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则对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承担的建立保护规则、与权利人等各方合作以及实施治理措施等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指出当电商平台经营者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对通知应包含的初步侵权证据要件进行明确。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则对向电商平台经营者发出的通知的一般构件以及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构件进行了明确,并对涉及专利的通知发出者及反通知应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指导性规定。另外,该意见还对《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3款所称的“恶意”所考量的因素给出了指导性建议,以及对电商平台对侵权行为“应当知道”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使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流程执行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原则。

3.2 电商平台内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梳理

在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平台内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流程规则梳理的基础上,可以得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如图1所示。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的电商平台处理侵权通知的流程中,对于较易判断的图片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通常会在收到通知后先实施“删除链接”,再处理反通知,以决定是否种终止措施。而对于较难判断的专利侵权等情形,则通常先通知被投诉人,再审核侵权通知是否有效,以决定是否采取删除链接、下架商品等措施。不管是哪一种流程,都强调平台自身的审核权,而要求“侵权通知”与“反通知”都应包含初步证据材料。这样可以使电商平台在形式上过滤掉部分不当投诉和滥用投诉,以维持平台的良好秩序和生态。但是,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是“先删除后反通知”,还是“先返通知后删除”进行明确的规定,各电商平台都是基于自身的情况进行灵活探索。

当知识产权纠纷在平台内不能解决时,通常需要借助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以及社会仲裁机构仲裁等,平台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保护部门进行对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理顺工作流程,构建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4 结语

創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应该始终把保护放在核心地位,利用电商平台的平台优势、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鼓励电商平台不断优化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与流程,加强商家入驻前中后多环节的知识产权防控实践的探索,理顺平台与政府行政、司法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实现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保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环境。

注释:

①参见谢裕城与优利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9457号民事判决书。

②参见:《阿里巴巴称百万卖家遭恶意投诉,已发起维权诉讼》,资料来源:http://news.china.com/finance/11155042/20170217/30263406.html。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0)[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21.

[2] 中国消费者协会.《电子商务法》消费者认知情况调查报告[EB/OL].(2018-12-25)[2021-12-20].http://www.cca.org.cn/jmxf/detail/28355.html.

[3] 徐楠轩.网络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之构建[J].行政与法,2020(4):112-120.

[4]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与趋势(2017.1-2020.6)[EB/OL].(2020-11-19)[2021-12-20].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73171.html.

[5]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报告(2020)[EB/OL].(2021-01-18)[2021-12-20].http://www.cnipa-ipdrc.org.cn/article.aspx?id=625.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
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与应用
O2O电子商务信任问题分析
O2O电子商务信任问题分析
辽宁大拇哥农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法草案首审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山寨现象与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完善
普通中学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普通中学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