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赦天下”
2022-03-28北辰
北辰
提起“大赦天下”,大家对这四个字其实并不陌生,即便没有作深入了解,也觉得这件事听起来就很严肃、很稀有。
中国古代的大赦确实严肃,也挺隆重的,但是和我们的认知有出入的是,这件事基本上每几年就会搞一次,谈不上稀有。
据统计,历代王朝平均两三年就有一次大赦,比如,在汉王朝的405年中,拢共发布了186次大赦令;在唐朝的289年中,攏共发布了184次大赦令。到了明清,大赦的次数才有所降低。
也就是说,古代的囚犯一般坐不了几年牢,天降一道“大赦令”,就回归自由之身了。
如此一来,这里面就有一些严重的问题:假如甲刚杀了乙,被判死刑,然而遇上“天下大赦”,罪孽被一键消除,那么乙的亲人不会觉得不公吗?这又是否会引起社会上广泛的民愤和报仇风气?
但是你我能想到的,古代那些皇帝和“人精”似的大臣们能想不明白?可他们既然知道其中利害,为何还要频繁大赦呢?
正式开始之前,要先说说“大赦”本身的界定。大赦只是众多赦免类型中的一种,是封建君主以施恩为名赦免犯人。真正意义上的无差别赦免所有人的“大赦天下”是极少见的,一般的大赦都带有各种各样的附加条件,没有它表面上看起来那么彻底。我们这里讲的,也是宽泛意义上的“大赦天下”。
按理说,要实行全国大赦,肯定要有过硬的事由,比如我们熟悉的新皇即位。
皇帝即位赦,叫“践祚赦”。最早的践祚赦到底始于春秋时期的秦孝文王、秦庄襄王还是汉高祖刘邦,目前尚无定论。可以明确的是,第一位在即位诏书中明确写明了赦令的是汉文帝。诏书中是这样写的:“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酺五日。”
践祚赦至东汉形成定制,每逢新皇即位,都会大赦,一直延续到清末。宣统元年,末代皇帝溥仪登基,颁发诏令:“颁诏天下,罪非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道践祚之赦的诏书。
除了新皇即位,和皇帝直接相关的“顶级”大事件还有改元、立后、建储、大丧、帝冠等等,其中,因册立皇后而大赦天下,在西汉比较盛行,之后非定式。其他没有这么重大,但也能顺理成章为大赦之由的还有:郊赦、祀明堂、临雍、封禅、立庙、狩猎、定都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战事纷繁时,君王还会借大赦来扩充军力。汉代时,出于边防需要,汉明帝下令将被判死罪的囚犯“减罪一等”,长途跋涉去位于北方边境的朔方、五原屯兵驻守。同时,还让这些犯人的家眷与他们同去,赐予衣服、粮食和弓弩。
此外,像年丰、祥瑞、灾异这些非事件性的由头,也都可以作为“天下大赦”的理由。而且,受传统“阴阳”思想的影响,古代大赦还讲究时令。吕不韦主持编著的《吕氏春秋》中记有“十二纪”,意在表示一年四季之自然规律与发布政令间的联系。一般认为,春天和夏天是释放重囚的时机,这样可以顺应万物生养的时气,两汉时期的赦令绝大部分集中在一月至六月。
以上由头或事关重大,或意义深远,基本上都很有说服力。但是,作为在汉唐期间逐朝递增的大赦由头,必然不会局限于这些特定的事件中。
《资治通鉴》有载:“太后春秋虽高,善自涂泽网络,虽左右不觉其衰。丙戌,敕以齿落更生,九月,庚子,御则天门,赦天下,改元。”也就是说,武则天六十多岁时,居然换牙了,于是宫中上下将此视为神迹,借机大赦天下,并改元。
所以,一件事情究竟是不是大事、能不能以此来“大赦天下”,全凭统治者的意志。这也是古代如此频繁施行大赦的原因之一。
回到开篇的问题:既然大赦这么频繁,如果杀人犯接二连三地被赦免,会不会引起民愤?
一般来讲,除非是根根本本的大赦,否则一些犯了重罪的人是不能被完全赦免的。武则天证圣元年,金秋九月,女皇发布了赦令:“大赦天下,大辟罪以下及十恶、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这就是赦免“天下人”的大赦,因为连“十恶”都赦免了。
但大部分的大赦,是不会赦免“十恶”这种罪行的,即“十恶不赦”。
所谓“十恶”,起源应在汉代,以西汉时期“不道、不敬”为基础。《唐律疏议》在开篇第一卷就直接写明了“十恶”的罪状:“十恶,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明代丘濬对“十恶”本质的概括:或是有犯于君臣之大义,或是有犯于人道之大伦,或是有犯于生人之大义,皆“天理所不容,人道所不齿,王法之所必诛者也”。
具体而言,“谋反”不仅包括以实际行动对抗皇帝,哪怕有言论和思想上的苗头,也算谋反;“谋大逆”是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被视为对封建统治的蔑视和侵犯;“谋叛”则相当于叛国,除了卖国贼,还有反对中央的地方势力;“大不敬”指的是对森严的礼仪制度的触犯,危害皇上利益、触犯皇上尊严。以上为“有犯于君臣之大义”。
“恶逆”指谋杀自家长辈的恶行,如弑父、杀叔伯等;“不孝”例如不赡养祖父母、父母健在却对外宣称父母亡故、为父母守丧期间寻欢作乐等等;“不睦”是指在大家族中不守伦常的行为,包括谋杀亲族中的长辈、殴告丈夫等。以上为“有犯于人道之大伦”。
“不道”包括肢解尸体、制蛊放蛊、杀害一家良民老小等穷凶极恶的犯罪行为;“不义”是杀害自己上司的人、为丈夫守丧期间改嫁的妇女等;“内乱”则为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其相应的惩罚措施非常严厉。以上为“有犯于生人之大义”。
那么,杀人犯会在大赦中重获自由吗?这可能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这个人杀了家族中的长辈、自己的上司,或是行为残忍至极,被视为“十恶”之罪,那么在绝大部分大赦中,都不能被赦免。但如果是一般性质的谋杀、过失杀人、误杀的,都会有不同的处罚,不一定是“十恶不赦”。当然,在不同朝代的具体案件中,可能还会有更复杂的判决。
不管怎么安排,不大可能激起大规模民愤的,因为皇上和大臣会在赦令中加入很多限制,以顺应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
这种按罪名区分赦免对象的方式,是为大赦“制限”的三种方式之一。另外的两种分别为“以诏令指令某人不赦”和“限定情节之犯罪不赦”。
没错,天下那么大,“大赦天下”的时候还有可能单独圈出某个人,偏偏不赦免他的罪行,并且让全天下人都知道。比如,汉更始帝刘玄发布“大赦天下”诏令,却特别单列“非王莽子,他皆除其罪”。
被圈出来的也有可能是一个群体。东汉时期,宦官和外戚专权,与之对抗的党人以“清流之士”的身份,触动了统治阶层的利益。建宁四年春,汉灵帝宣布大赦时,“唯党人不赦”;中平元年,天下党人又都被赦免了,可是其中“唯张角不赦”。
该单列哪个人或哪个群体,看似是精心设计,但有时也取决于皇上一个人的想法,甚至可能是皇上情绪变化的产物。比如,西汉时期,有一个名叫忠的男子,他叫上朋友,不知出于什么目的,掘了已故傅夫人位于长陵的墓,犯下重罪。后来,赶上汉元帝“大赦天下”,这群人欢天喜地出了监狱。可大家万万没想到,这位皇帝又补了一道诏书:“此朕不当所得赦也。”快乐的日子总是短暂的,皇上突然亲口说这件事不能赦免,第二道诏令一下,忠和他的朋友们被查了个透,最终全部伏法。
所以,通常在“与民更始”的大赦中都不能被免罪的“十恶”算是没跑了,其他的都没有什么定数,因为具体情况太复杂了。而且,即便发了大赦的诏令,地方在判定具体的犯罪事实时,也会存在不确定性,即无法确保哪个人没被官方限赦,就一定会被赦免。
例如,元延祐元年(1314年),江西的一个县城里有个叫黄鼎的人,可能是和地方官结下梁子了,他教唆家住街对面的萧瑀诬告这个县官收受财物。结果东窗事发,黄鼎被抓进监狱。不久,天降大赦,按说他应该可以被放了。但是刑部在决断时,发现这个黄鼎是个累犯,参照了之前相似案件的判决方式,最终在红泥粉壁上标示黄鼎的罪名,如果他胆敢再犯,就把他赶出他的家乡。
虽然过程波折,但黄鼎最终算是被大赦“眷顾”了,可也有一些人并没有这么幸运。还是延祐元年,崇法院的僧人游慧元找年轻小伙童庆七、童庚二借了些钱和粮食,结果没还,两个小哥就带着满心的仇恨把游慧元的眼睛给刺瞎了,结果被判了流刑,要从江西流放到辽阳。正走在半路上,天降大赦,刑部又在纠结该不该免除流刑的问题。参照了之前的判例,刑部认为不应免除流刑的执行,最终,两个小哥还是被流放到辽阳去了。
总之,“天下人”在绝大多数时候,是不能被全部大赦的,这上上下下的变数实在是太多了。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一般“十恶不赦”的人是真的不能被赦宥的。
就算尽可能制定了明晰的赦令,可是从中央到地方,在“车马很慢”的年代,如何做到快速实现“天下大赦”呢?会不会上一轮大赦还没彻底进行完,下一轮又从上面下来了呢?
以唐代为例——
每逢大赦,皇宫里都会有大赦仪式。正式仪式开始前,宫城外会立一根木杆,顶端绑一只金鸡,鸡首饰黄金、鸡口含绛幡,其底端用一个彩盘承接。之后,会有“娱乐项目”,老百姓比赛爬上木杆,看谁能抢到饰金的鸡头。不过有时候政府比较抠,只给绛幡。这就是“金鸡放赦”。
正式仪式的参与人员除了君臣,还有仪仗、囚徒、围观百姓。仪式开始后,百官拜见皇帝、行朝礼,接着有司宣布仪式正式开始,囚徒列队入场,同时鼓声四起。大家站定后,宣念赦书,话音落下,囚徒被仪式性地当场释放了,“大赦天下”正式开始。
为了行之有效地向天下表明君恩,统治者对赦令下达的时间限制是很明确的,不会由着各级官吏慢慢来。赦书在京城宣读后,首先要经过专门的机构批量抄写,唐代写在绢上,不易损坏;宋代写在黄纸上,称“抄黄”。
得抄多快呢?法律明文规定,少于两百页纸的,必须两天内抄完;多于两百页的,每多出两百页以内,多给一天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五天。抄慢了咋办?超出去一天,打五十大板;超出去十天,坐一年牢。
赦令抄好了,下一步就是传送。不瞒大家,赦书的传送被称为“金牌快递”。官方规定,赦书每天必须向前行进500里,并且一路上要告知广大百姓。律法严明,无人敢故意违抗,但是客观条件限制太多,实际执行中这个速度可能并不能完全达到。
唐代大诗人刘禹锡就是“人证”。元和十三年,刘禹锡时任连州刺史,给皇帝写了一封《贺赦笺》,笺中说自己知晓皇上大赦天下是在正月初一,而落款时间写的是正月二十九。也就是说,赦书从都城长安送到连州(今广东省清远市),大约用了28天时间。由《元和郡县志》和《通典》可知,当时从长安到连州的路程有3665里,或3805里,由此推算,赦书的传输速度约为每天行进131里或138里,都远不及500里。
既然实际没有这么快,为啥赦书还叫“金牌快递”?因为这个“金牌”,不是个形容词,而是个名词,是金牌本牌。自唐以后,“赦书日行五百里”的高标准被沿袭,宋代根据被传递物件的紧急程度,设置了符券制度,即“其制有金字牌、青字牌、红字牌。金字牌者,日行四百里,邮置之最速递也”,相当于今天最快的“当日达”标准了。
以最快的速度抄写赦书、传送赦书,那么执行赦令的速度也不能慢。法律规定,各地在收到赦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理清本地的赦宥事务并上奏,一般为十天,七天、二十天的也有。如果拖延,当罚!所以,一旦遇上大赦,以唐代为例,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就要忙得团团转了,是真的时间紧、任务重。
所以,大赦不太会因层层官吏的行政效率问题而被拖延,因为每个环节都是相当紧凑的。
由于技术限制,很多案件缺乏确凿证据、存在冤屈、难以量刑,所以大赦是一个填补“刑罚真空”、伸张社会正义、亲民的好方式,是封建君王意图“恩威并施”的产物。
在古代大赦制度下,時代的尘埃落在个人头上,作用力尤其大,一个人未来的人生,可能会因此而截然不同。而这一切,都在封建君主的一念之间。
(李亮摘自微信公众号“国家人文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