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又出“重拳”
2022-03-27法宣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2年3期
法宣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
针对近年来多发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自《解释》施行以来,公检法机关严格依照刑法和《解释》有关规定,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取得明显成效。
此次《决定》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